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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方案,广西将每年创建一批国家和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形成良好的示范带动效应,促进全区生态环境质量保持全国前列,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加速把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系统治理水平不断提升,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生态文明建设达到新高度。
广西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厚植生态环境优势推动绿色发展迈出新步伐的决定》,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强区建设,统筹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广西生态优势金不换”的殷切嘱托,紧紧围绕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1+1+4+3+N”目标任务体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建设生态文明强区为目标,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着力推进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加快实现绿色转型发展,探索碳达峰碳中和的发展路径,走出一条生态美、产业兴、百姓富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实现产业崛起和生态环境改善共赢,奋力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新篇章。
(二)创建目标。
每年创建一批国家和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形成良好的示范带动效应,促进全区生态环境质量保持全国前列,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加速把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系统治理水平不断提升,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生态文明建设达到新高度。
二、创建任务
(一)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扎实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积极探索符合广西战略定位、体现地方特色,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进一步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空间规划体系、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二)坚持绿色发展,不断壮大生态经济。
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加快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推动工业、农业、服务业绿色低碳发展,壮大绿色环保产业,建设绿色园区、绿色工厂。落实国家全面节约战略,严格实行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双控”,大力推进废旧物资、再生资源、工业和建筑固体废弃物、农林废弃物等资源化综合循环利用。推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兴技术与绿色低碳产业深度融合。
推进绿色生态农业发展。立足林果蔬畜糖等特色资源,打造特色农业产业集群,培育地方农业品牌,建设一批特色产业示范县(市、区)和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建设,突出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农产品生产水平。丰富乡村经济业态,推进农业由增产向提质增效转变。
推动生态旅游业发展。充分发挥自然与人文旅游资源优势,推动生态型景区和生态型文化旅游新业态新产品开发建设,构建以观光旅游为基础、以休闲度假为重点、以文体旅游和健康旅游为特色的生态旅游产业体系,推进乡村振兴发展。
(三)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全面推行林长制,坚持以“林长制”促进“林长治”,深入实施珠江防护林、沿海防护林、退耕还林还草等重点生态工程,切实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海湿地系统保护与修复,实施流域整治、石漠化治理、土地整治、矿山修复、湿地和草地保护等工程,加快推进江河源头、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逐步恢复受损的自然生态系统,提高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和稳定性。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自然保护地建设和管理,确保典型生态系统和野生动植物物种集中分布区得到有效保护,禁止乱捕乱采和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努力实现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良性循环和永续利用。开展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和监测预警,加强农田、森林、湿地等区域外来入侵物种治理,确保生态系统的结构完整与功能发挥不受实质性影响。
严格生态空间管控。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和评价考核体系。加强海岸线保护与管控,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岸线格局。加大红树林生态保护和修复力度,科学营造红树林,提升红树林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功能。加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优化自然保护地边界范围和功能分区,切实保护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筑牢南方生态安全屏障。
(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大力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切实找准影响整改进度的重点难点,分类施策,确保按照时间节点整改到位。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提升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水平,全面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严格落实河湖长制,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纵深推进工业源、畜禽养殖、生活源等水污染防治,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加强陆海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系统推进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实施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强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严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内地块的准入管理。
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严格生态环境执法监管,落实污染源“双随机”抽查机制,改善环境质量,筑牢环境安全底线。健全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实施环境风险源全过程管理,提升生态环境风险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危险废物日常监管,逐步推动“无废城市”建设,完善危险废物收储转运及监管体系,确保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达到100%。
努力营造良好人居环境。推进污水管网与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化运行维护,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深入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加快完善城乡生活垃圾收储转运系统,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加强农膜回收利用和农药包装回收处理,大力开展秸秆还田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利用,通过还田、生产沼气、堆肥等方式提高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农业可持续发展机制。
(五)倡导绿色环保理念,践行低碳生活方式。
提高生态文明意识。把生态文明建设列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作为全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培训机构的必修课程。引导全区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强化生态保护意识,提升绿色发展能力。开展生态文明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宣传活动,广泛传播生态文明理念,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引导公众转变消费观念,弘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崇尚自然、注重环保,实现可持续消费。
建设节约型机关。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严格落实各项节约措施,实行绿色办公,在节能、节水等方面率先垂范,严格落实节能节水产品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有关规定,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优先购买和使用符合国家绿色认证标准的产品和服务,优先使用绿色办公用品,发挥党政机关在绿色消费中的推动和示范作用。
倡导绿色生活方式。鼓励公众从小事和身边事做起,自觉养成低碳、环保、节约的生活方式,将绿色生活方式融入日常生活,优先购买节水节电环保产品,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在衣、食、住、行、游等各个领域向绿色化转型,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风尚,共同创造美好家园、共同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三、申报和评选安排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每年组织申报评选一次,由符合条件的创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向生态环境部申报,生态环境部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进行审核,通过后命名,并授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牌匾。
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每年组织评选一次,符合条件的创建市人民政府直接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报;符合条件的创建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所在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组织审核,具体管理规程和建设指标由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制定并印发实施。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并授予“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牌匾。
已获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命名的市、县(市、区),原则上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已获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命名的,不再参加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评选。
四、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领导,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进行指导。创建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为创建工作主体,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统一规划,统筹部署,整合资源,协调行动,建立各部门联动、全社会参与的体制机制,形成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合力。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持续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情况列为全区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科学编制创建规划。创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编制指南要求,高标准编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规划,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时,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其中,确保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规划与相关规划相互衔接。根据生态环境部的规定,市级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由生态环境部或其委托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评审;县级创建规划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评审。创建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均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评审。
(三)强化政策支持。自治区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激励政策,对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命名的市、县(市、区),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鼓励各市建立形式多样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激励机制。落实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体支出责任,统筹财政资金支持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工程。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发展壮大志愿服务力量,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及时交流分享创建经验。宣传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提升创建地区的知名度和荣誉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整体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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