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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重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建立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落实各级政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主体责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应对处置重污染天气。详情如下:
重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规范我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高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降低危害程度,确保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AQI日均值大于200,或细颗粒物(PM2.5)日浓度大于115微克/立方米,或臭氧日最大8小时(O3-8h)浓度大于215微克/立方米的大气污染天气。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即将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健康为首要目标,提前预警,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的影响。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建立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落实各级政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主体责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应对处置重污染天气。
科学预警,分级管控。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监控体系,加强分析研判,实行定期会商,科学预警。根据不同级别应急响应,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严格差别化管控措施,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实现污染减排与行业高质量发展双赢。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政府,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各司其职,强化协作,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形成重污染天气应对合力。倡导公众绿色低碳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子预案,其下级预案包括各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各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作为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单位实施方案纳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机构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重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市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任指挥长,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文化旅游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重庆交通开投集团、国网市电力公司和各区县政府等(各单位职责见附件1)。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2 区县组织指挥机构
各区县政府成立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组织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区域联防联控和具体应急措施;组织、指导有关企事业单位制定落实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响应。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 监测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加强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视情况增加高空和移动监测手段,开展高空污染物和高空环境气象要素监测以及重点区域移动车载式连续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3.1.2 会商
成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中长期空气质量常态化会商专家组,建立预警专家会商制度,充实科研机构、天气气候、环境监测专业力量,及时开展科学研判、动态会商,不断提高预警的科学性、精准性、时效性。发生区域性重污染天气时,加强与西南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的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及时启动区域应急联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将预警级别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3.2.1.1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或预测细颗粒物日浓度>115微克/立方米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臭氧日最大8小时浓度>215微克/立方米持续2天及以上,且预测有短时重度污染,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2.1.2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或预测细颗粒物日浓度>115微克/立方米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细颗粒物日浓度>150微克/立方米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或预测臭氧日最大8小时浓度>215微克/立方米持续3天及以上且臭氧日最大8小时浓度>265微克/立方米持续1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2.1.3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2 预警条件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区域预警和区县预警。
根据重污染天气特征分布、区域自然地理条件差异等因素,将全市划分为主城都市区、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3个区域。当区域达到一定级别预警分级标准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区域预警。
接到生态环境部、西南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或市指挥部办公室预警提示信息时,相关区县应及时启动不低于预警提示信息预警等级的区县预警,同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当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同时将预警信息抄送全市其他区县。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涉及区县,加强与四川省毗邻地区的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并根据会商结果启动相应级别区县预警,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2.3 预警信息发布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的应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3.2.3.1 发布权限。发布区域黄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批,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对外发布,并报市指挥部备案。发布区域橙色、红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市指挥部审批后,由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授权市指挥部办公室对外发布。区县预警发布权限,由各区县指挥部自行确定。
3.2.3.2 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准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和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潜在的危险程度、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3.2.3.3 发布途径。通过市、区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对外发布,同时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博和微信公众平台、商圈大屏幕等方式广泛宣传,告知公众空气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护。
3.2.3.4 应急值守。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条件时,监测值班人员要24小时在岗,加强监控,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可能受影响的区域等情况每4小时进行更新并作出预测预报。
3.2.4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等工作。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区域性重污染天气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预警有升级可能时,由有权限的发布单位重新发布预警信息,并宣布预警级别调整。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由原发布单位提前发布信息。
3.2.5 预警发布流程图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4.1.1 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1.2 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II级应急响应。
4.1.3 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
4.2 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分为健康防护措施、倡导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各区县政府在落实本预案相应级别预警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空气质量状况、污染特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采取更严格的应急响应措施应对重污染天气。
Ⅲ级、II级、I级应急响应的健康防护措施、倡导性减排措施信息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市级有关部门及有关区县政府组织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的强制性减排措施,由有关区县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区县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加强检查、指导和督促。
II级、I级应急响应的强制性减排措施,由市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组、工业应急组、城市扬尘应急组、机动车排气应急组、宣传引导组,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见附件2),工作组牵头单位派员在市指挥部办公室集中办公。市级有关部门及有关区县政府按照属事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4.2.1 总体要求
4.2.1.1 首要污染物为臭氧的应急响应期间,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II级、I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
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细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II级、I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各区县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要求。
4.2.1.2 各区县政府应当逐一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涉气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规定,应将重点行业涉气企业全部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其他行业企业视情况纳入。对未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重点行业涉气企业,在橙色、红色预警期间采取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
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对承担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处理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应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各区县政府应每年动态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4.2.1.3 各区县政府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当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绩效分级标准,根据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管控措施、监测监控水平、排放限值、运输方式等环保绩效情况,开展评定分级。对未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应当及时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在提供详细测算说明和清单后,可视情核低其减排比例。
4.2.1.4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要“一厂一策”制定实施方案,有关区县政府要加强督促指导。实施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具体应急减排措施,实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4.2.1.5 施工扬尘应采取管控措施,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道路扬尘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管控措施。
4.2.1.6 移动源管控应重点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从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机动车限行纳入常规城市管理的,不纳入应急管控范畴,不计入减排比例。
4.2.1.7 加强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污染与重污染天气发生的相关性分析,实行精准施策。强化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分类管控措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
4.2.2 Ⅲ级响应措施
4.2.2.1 健康防护措施
及时发布健康防护警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相关疾病患者采取防护措施。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减少学生户外活动时间。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易感人群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2.2.2 倡导性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鼓励乘坐公交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季适当调高、冬季适当调低空调温度。
4.2.2.3 强制性减排措施
(一)首要污染物为臭氧的应急响应期间,有关区县政府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工业源、移动源、生活源等减排措施(II级、I级下同)。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实现减排。突出对工业涂装、家具制造、印刷包装、电子制造、石化、医药制造、机械加工、铸造、制鞋等企业的管控,督促企业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运行,减少有机溶剂使用,有条件的企业应在光化学反应关键时段(8—18时)安排错峰生产或暂停生产。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增加机动车路检、抽检数量和频率,严查冒黑烟车辆及尾气排放超标车辆上路行驶行为。限行区域内全天依法禁行高排放机动车。暂停使用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压路机、摊铺机、叉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增加对生产流通领域加油站和油库车用油品环保指标的检查频次,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生活源减排措施。加大对餐饮油烟净化设施、汽修喷涂作业、干洗行业等生活源的检查力度。在光化学反应关键时段(8—18时)应避免开展外立面改造、道路沥青铺设、市政设施维护、交通标志标线刷漆等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作业。确需施工的应实施精细化管控,使用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
(二)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在臭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扬尘源和其他减排措施(II级、I级下同)。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依法禁止从事土石方施工和房屋拆除施工作业;依法暂停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生产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依法禁止无密闭措施运输车辆在内环快速路以内区域行驶。在日常管控的基础上,增加对施工扬尘、渣土消纳场扬尘、道路扬尘等的检查频次。施工现场和重点企业煤、焦、渣、沙石等生产经营现场以及城市道路洒水冲洗频次,每日不少于3次。
其他减排措施。依法禁止违规露天燃烧农业废弃物、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弃物、建筑废弃物、罚没品等。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依法限制或禁止烟花爆竹燃放,有关部门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检查与执法力度。有条件的区县可采取人工增雨等气象干预措施。
4.2.3 II级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或强化以下措施:
4.2.3.1 倡导性减排措施
有关区县政府指导企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4.2.3.2 强制性减排措施
有关区县政府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针对涉气工序采取停限产或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实现减排。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依法禁止所有园林绿化、道路开挖等室外施工作业。依法禁止所有渣土消纳场接纳渣土或进行场内渣土转运和挖掘施工作业。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管和执法检查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停工。加强对产生扬尘、粉尘、烟尘等重点企业的煤、焦、渣、沙石等堆场实施覆盖或者不间断喷淋等控尘措施情况的检查。建筑工地对料堆、土堆提高洒水和喷淋频次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和重点企业煤、焦、渣、沙石等生产经营现场洒水冲洗频次,每日不少于4次;城市道路洒水冲洗频次,每日不少于4次,增加夜间洒水冲洗作业。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依法禁止高排放机动车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的城市道路行驶。根据大气污染状况视情况实施特定区域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减少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使用。交通部门适时调整公共交通运输能力,保障市民出行。交通部门协调实施持“公交一卡通”乘坐城市公交2小时内换乘免费。
4.2.4 I级响应措施
在II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或强化以下措施:
4.2.4.1 健康防护措施
当地教育部门指导幼儿园和中小学校依法取消学生户外活动或停课,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4.2.4.2 强制性减排措施
有关区县政府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排放大气污染物企业全部依法停产。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交通部门协调实施持“公交一卡通”乘坐城市公交全天免费、地铁8折优惠。
5 信息公开
5.1 应急响应报告和通报
各区县指挥部应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后1天内将相关信息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区县,视情况向周边区县或城市通报有关情况。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响应等情况,及时向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区县指挥部通报情况,并根据需要加强与周边省份沟通。
5.2 新闻发布
借助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6 总结评估
预警解除时,响应自行终止。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开展调查、分析,评估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和生态环境部报送总结评估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预测预报能力建设,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能力。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智囊作用,及时提供专业咨询。
7.2 物资保障
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设备、环境气象应急设备配备和日常维护管理,确保性能稳定、数据准确,保障重污染天气污染预报、应急监测、污染控制、处理处置等应对工作需求。
加强医疗机构应急能力建设,持续强化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呼吸道疾病易感人群激增的应对措施,提高呼吸道疾病应急接诊和医疗救护能力。
7.3 经费保障
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编、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基础设施建设、应急技术支持等工作经费需求。
7.4 信息联络保障
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7.5 其他保障
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8 监督问责
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充分利用大数据、智能化分析等手段,实时分析污染源在线监测、城市工业用电量、重点涉气企业用电量、城市车流量、重型载货车活动水平、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动态、遥感等数据,筛选涉嫌存在应急减排措施不落实的企业,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应急响应期间减排措施不落实、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违法行为。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绿色标杆工地等,未达到相应指标要求的,按规定降级处理。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督导检查各区县应急响应措施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对督导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市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本预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重点企业要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
9.2 预案衔接
区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明确接警、发布预警、启动响应等具体流程,以及本行政区域内各种污染源管控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9.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渝府办发〔20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职责
2.重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组织架构图
3.重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 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指挥部职责
负责我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指导、督促各成员单位和区县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及时研究处理重污染天气重大事项;向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统一领导和组织开展橙色、红色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对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重污染天气发生现场指导应对工作;发布重污染天气重要信息。
二、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决定,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市指挥部应急值守工作,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做好信息上传下达工作;健全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数据综合分析,预测大气污染情况,负责发布和解除区域黄色预警,向市指挥部提出发布和解除橙色、红色预警建议;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总结评估工作;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工作。
三、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织协调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新闻报道、政策解读和公益宣传;组织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准确引导舆论。
市委网信办: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开展网络舆情监测和网络舆论引导,及时澄清网络谣言。
市教委:指导各区县制定并落实全市各级各类学校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教育,根据预警等级及区域重污染状况指导学校减少、停止户外活动或实施停课。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监督重点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减排措施;监督重点火电企业储备与调配使用优质煤炭;负责在保障全市供应的前提下,适当减少火力发电,优化电力调度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设置高排放机动车限行交通标志,实施高排放机动车应急限行措施,加大路检、抽检频次,查处禁、限行路段行驶的超标排放车辆和排放黑烟车辆;强化交通指挥,保障道路畅通;指导各区县开展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等管控措施;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加强对预警期间易撒漏物质密闭运输的执法工作;指导各区县加强对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范围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经费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履行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协助市经济信息委监督重点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减排措施;加强对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高效稳定运行的执法检查;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及健康防护措施的宣传工作;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会同市气象局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会商、研判、预警;督促各区县建立污染源清单并定期进行动态更新。
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控制措施或暂停施工作业;负责督促房屋拆除和土地整治施工单位暂停施工,监督其落实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清洗、土堆料堆覆盖或增加洒水频次等措施。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会同市交通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污染道路行为的查处工作,禁止无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内环快速路以内区域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督促市政园林施工单位停工、渣土消纳场业主单位落实扬尘控制措施或暂停施工作业;查处露天烧烤、露天经营食品等违规经营以及在公共场所焚烧垃圾、园林废物等行为;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作业力度,增加作业时间和提高作业频次。
市交通局:负责加强本行业扬尘污染防控,指导督促公路、水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控制措施或暂停施工作业;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加强对预警期间易撒漏物质密闭运输的执法工作;指导督促各区县开展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保障应急工作,协调公交运力,保障市民公共交通出行。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各区县开展农作物综合利用,落实秸秆禁烧区划定及管控措施,加大露天焚烧秸秆查处力度。
市文化旅游委: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做好有关信息的传播。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监测工作,加强重污染天气的医疗保障工作。
市应急局:指导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评估和修订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限放区内烟花爆竹销售管控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市属国有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开展限产减排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开展燃煤质量监督检查,加强生产领域涉及排放的特种设备、成品燃油、燃气的质量监管;负责生产领域罚没品露天焚烧行为的监管。
市气象局:负责环境气象监测、气象预报及信息发布;向市指挥部提供有关气象数据;分析重污染天气气象背景,会商提出预警建议;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牵头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重庆交通开投集团:负责强化城市公共交通出行服务,推进清洁能源车辆在公共交通领域的应用,优化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国网市电力公司:协助市经济信息委开展电力生产企业限产与停产阶段的电力调度工作,保证应急响应期间正常电力供应。
区县政府:制定完善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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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9月6日发布《关于修订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及时、科学、有效控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巩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果。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基本消除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四川省第一批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评级结果的公告,共有362家企业入选该名单。2024年四川省第一批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评级结果的公告为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8月23日发布2024年度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价A级、B级和引领性企业初审名单公示,详情如下:南京市2024年度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价A级、B级和引领性企业初审名单公示根据《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8月15日起就《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江苏省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实施差异化应对。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严格按照本预案执行;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强对挥发性有
苏州市人民政府8月12日发布《苏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其中提出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与提标改造。有序推进铸造、垃圾焚烧发电、玻璃、有色、石灰、矿棉等行业深度治理。持续推进煤电机组深度脱硝改造,力争2024年底前完成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深度脱硝改造任务。到2025年底,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年度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第四批绩效分级企业评定结果,其中1家企业评为绩效A级,4家企业评为绩效B级,4家企业评为绩效引领性企业。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4年度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第四批绩效分级企业评定结果的函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生态环境局:为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临沂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8月9日印发《临沂市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豁免管理办法》,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等实行应急保障,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免予执行停产限产等应急管控措施临沂市秋
为巩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经济和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任务要求,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及时、科学、有效地控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朝阳市生态环境局8月8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
为加强警示教育,天津生态环境公众号陆续发布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天津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案【案情简介】根据信访线索,西青区生态环境局对天津市某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混凝土生产。经查,该单位在天津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2024年度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第四批绩效分级拟评为B级及以上企业名单的公示,本次审核通过了9家绩效B级以上企业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4年度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第四批绩效分级拟评为B级及以上企业名单的公示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度第三批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企业评定结果,3家企业评为绩效A级,3家企业评为绩效B级,4家企业评为绩效引领性企业。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4年度第三批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企业评定结果的函陕环大气函〔2024〕62号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杭州第19届亚运会开幕在即,各项准备工作都在有条不紊推进。为全面做好亚运会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快速、精准诊断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情况,盈峰环境大气VOCs走航车远赴杭州持续开展亚运会空气质量监测工作,为亚运会期间提高大气精细化管控提供科学有力的技术支撑,全方位护航亚运“蓝天”。盈峰环
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23年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部分城市点位仪器设备更新中标公告,共六包段,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中标。合计中标金额为6937.62万元,本次招标范围包含PM2.5、PM10、NO2、O3监测设备、动
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北京市昌平区大气环境智慧服务项目(二次)公开招标公告:项目概况昌平区大气环境智慧服务项目(二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05-1009: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11011423210200006238-XM001项
日前,晋城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重点涉气企业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的通知。详情如下:
空气污染是影响人们健康的主要环境卫生问题。要想减少空气污染就需要对颗粒物浓度和分布进行可靠、连续和灵活的测量,以便对导致污染的原因得出结论并做出预测。一直以来,颗粒物监测专家Palas不断丰富自身技术储备,研发颗粒物测量仪器。现全新推出的AQGuardSmart环境空气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为
日前,江苏省财政厅下达2022年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第一批省本级能力建设),共20个项目安排资金26872.1万元,主要涉及空气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等领域、详情如下:关于下达2022年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第一批省本级能力建设)的通知苏财资环〔2022〕16号省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
北极星环境监测网获悉,日前,湖北省钟祥市发布了关于印发《2022年钟祥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详情如下:关于印发《2022年钟祥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钟环办〔2022〕10号钟祥生态环境监测站、钟祥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局属各科室:为做好2022年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全面落实《2022年全省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印发《2022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指导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包含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水环境质量监测、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监测及农村监测、声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卫星与无人机遥感监测、环境质量报告、专项监测及工作、环境监测外部质量监督与核查、生
2022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十四五”时期关键之年。面对新形势、立足新阶段,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生态环境系统在新的一年如何开展工作,对助力经济平稳运行、保持社会大局稳定意义重大。为此,中国环境报记者采访了生态环境部相关司局负责
作为辅助核算体系的重要支撑,碳监测在服务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全局中任重道远。2022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就对碳监测试点工作作出部署。日前生态环境部召开的党组会议也对碳监测提要求:“要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数据统计核算、数据管理及履约长效机制,继续实施碳监测评估试点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民政府8月29日发布《石嘴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从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结构优化调整和工业污染深度治理、扬尘精细化防控等方面提出了八个方面25项行动措施:一是深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强化源头管控,加快工业领域落后低效产能淘汰,推进传统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9月6日发布《关于修订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及时、科学、有效控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巩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果。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基本消除
日前,湖南发布《湖南省水泥和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方案提出,2025年底前,力争重点城市30条水泥熟料生产线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钢铁企业9台焦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2台炭化室高度4.3米焦炉完成淘汰。2026年底前,力争全省58条水泥熟料生产线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城市30条水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河北省重点区域用煤项目煤炭消费替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重点区域包含石家庄、唐山、秦皇岛、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区和辛集、定州市。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重点区域用煤项目煤炭消费替代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为强化大气污染防治,落实煤炭消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9月5日《贵州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总额为3000万元,其中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年度优良天数比率补偿资金占比20%(600万元),细颗粒物补偿资金占比80%(2400万元)。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贵州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
湖南省株洲市人大常委会就《株洲市大气污染协同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用于加强与长沙市、湘潭市、萍乡市大气污染协同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株洲市大气污染协同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株洲市人民政府提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征求《固定污染源废气可凝结颗粒物测定方法指南干式冲击冷凝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本方法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可凝结颗粒物的测定方法。适用于经FPM过滤滤膜后,烟温仍高于30℃(85℉)的固定污染源废气中可凝结颗粒物的测定。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固定污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盐城市生态环境系统持续开展大气专项执法行动,充分利用用电监控、大数据分析等非现场执法手段实施精准夜查,查处了一批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涉气违法案件。案例1盐城市某铸钢厂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案情简介根据铸造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9月2日发布通知,将开展2024年全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2024年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检查178家机构,其中包含生态环境领域监测(检测)机构30家。生态环境领域监测(检测)机构监督抽查由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组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市
四川省人民政府9月2日印发《四川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明确,到2025年,完成国家下达四川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及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减排目标。具体到举措上,将结合四川实际,扎实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强化面源污染治理,加强源头防控,加快形成绿色低碳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示浙江省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A、B级和引领性企业名单(2024年第一批),拟确定第一批A级企业5家、绩效引领性企业5家、B级企业82家。关于浙江省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A、B级和引领性企业名单(2024年第一批)的公示根据《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浙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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