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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2-11-17 09:45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空气质量大气污染防治贵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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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11月16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目标到2025年,全省9个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98%以上,PM2.5年均浓度低于23微克/立方米;县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全部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不发生重污染天气;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1.17万吨和0.45万吨;降尘排放量不高于6吨/(月.平方公里)。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巩固改善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我厅草拟了《贵州省“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以及《贵州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攻坚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29日。

1.电子邮箱:756874141@qq.com;

2.通讯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59号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3.邮政编码:550002

2022年11月16日

贵州省“十四五”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行动计划(2021-2025)

(征求意见稿)



“十四五”时期是我省深入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全面构建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奋力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的关键时期,是深入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巩固提升优良环境空气质量的攻坚时期,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和阶段性。“十三五”期间,我省环境空气质量稳中向好,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持续保持高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细颗粒物等指标总体下降。但总体上看,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一方面,污染天气发生的超标污染物由原来传统的燃煤型污染物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转变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臭氧(O3),其中PM2.5作为首要污染物造成80%以上污染天气,是我省秋冬季污染天气的主要原因;O3浓度逐渐上升,成为仅次于PM2.5的主要污染物,但O3污染机理研究及管控措施还不到位,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末端治理和污染减排的边际成本越来越高。另一方面,我省经济整体处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型期,深入推进产业、能源、运输、用地等重点领域结构调整任务艰巨,生产生活方式变革面临巨大不确定性。为巩固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果,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编制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为科学指南和根本遵循,以“在生态文建设上出新绩”为总要求,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引领,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管控,开展颗粒物与O3污染协同控制,强化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减排,推进大气环境管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奋力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

(二)重点区域

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凯里市、都匀市、兴义市建成区,贵安新区建成区,仁怀市、六枝特区、息烽县。

(三)目标指标

到2025年,全省9个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98%以上,PM2.5年均浓度低于23微克/立方米;县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全部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不发生重污染天气;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1.17万吨和0.45万吨;降尘排放量不高于6吨/(月.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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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化重点领域大气污染攻坚

(四)全力打好污染天气防控攻坚战

聚焦各中心城市气候条件、地理地形、污染源分布等大大气污染因素特征,持续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精准管控,降低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和强度。冬春季节重点加强PM2.5污染防控,夏秋季节重点加强O3污染防控。六盘水市、安顺市、等中心城市重点加强PM2.5污染防控,兴义市重点加强O3污染防控,贵阳市、遵义市、毕节市、铜仁市、都匀市、凯里市统筹加强PM2.5和O3污染联防联控。到2025年,全省9个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8%以上,不发生重污染天气,达到二级标准;贵阳市、六盘水市、遵义市、铜仁市、毕节市、安顺市下属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率保持在97%以上,黔西南州、黔东南州、黔南州下属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率保持在98%,达到二级标准,不发生重污染天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五)着力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

以重点区域和部分典型城市为重点,围绕VOCs和NOx协同减排,聚焦现代煤化工、焦化、农药、制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重点行业,加大低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力度,全面提升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高效推进VOCs综合治理。加大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氮氧化物减排力度,推动锅炉、炉窑、移动源氮氧化物收集治理,持续降低NOx排放量。到2025年,PM2.5和O3协同控制取得积极成效,全省O3浓度、O3污染天气相比“十三五”时期基本稳定。(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以9个中心城市为重点,全面强化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优化煤炭、焦炭、矿石运输通道,完善铁路和水路货运体系。开展非标油专项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使用非标油等违法行为。大力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基本淘汰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柴油货车。强化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到2025年,运输结构、车船结构清洁低碳程度明显提高,燃油质量持续改善,机动车船、工程机械、重点区域铁路内燃机车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全省柴油货车排放检测合格率超过90%,全省柴油货车氮氧化物排放量下降12%,新能源和国六排放标准货车保有量占比超过40%,铁路货运占比提升0.5个百分点。(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产业结构绿色转型升级

(七)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

新、改、扩建煤电、钢铁、建材、石化、化工、有色等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严格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以及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区域污染物削减等相关政策要求。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原则上以60 万千瓦级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为主,鼓励建设100万千瓦级高效超超临界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或优于超低排放水平。未完成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以及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年度目标的城市,下一年度不得新建、扩建“两高”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新、改、扩建“两高”项目严格按照产能置换办法实施减量置换,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同步关停后,新建项目方能投产。推行钢铁、焦化、烧结一体化布局,大幅减少独立煤炭洗选、独立焦化、独立烧结(球团)和独立热轧企业及工序;推进全废钢电炉工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淘汰重点行业落后产能

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将VOCs、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强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工艺和装备纳入淘汰类或限制类名单。全面淘汰步进式烧结机、球团竖炉以及半封闭式硅锰合金、镍铁、高碳铬铁、高碳锰铁电炉。严禁水泥和平板玻璃行业违规新增产能,鼓励整合退出2500吨/日及以下的水泥熟料生产线(承担城市垃圾、危废、污泥协同处置和特种水泥熟料除外)、直径3.2米及以下的水泥磨机,推动提升水泥行业集中度,支持西南水泥、海螺水泥等企业通过产能置换方式兼并重组省内中小水泥企业,在贵阳市、六盘水市、毕节市、黔南州等地建设一批装备工艺和环保水平更高的水泥熟料生产线。(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全面开展传统产业集群绿色低碳化改造

按照区域大气环境容量和污染扩散通道优化产业布局。以县区为单位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明确产业集群定位、规模、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等要求。对在村、乡镇布局的新建项目,要严格审批把关,严防污染下乡。制定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管理方案,创建绿色制造先进典型,全省形成绿色园区20个,绿色工厂60个,绿色设计产品10个,力争一批项目入选国家级名单。制定现有产业集群专项整治方案,按照“疏堵结合、分类施治”的原则,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设立园区大气监测站点,强化园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监管。在安顺、毕节等有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发展热电联产,同步配套建设高效、快捷的热力管网,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涂料类企业集中的产业集群,鼓励建设集中喷涂中心,安装高效VOCs治理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普遍使用有机溶剂的产业集群,推进建设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活性炭使用量大的产业集群,统筹建设集中再生中心统一处理。到2023年底,现有产业集群专项整治基本完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优化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

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推动现有高VOCs含量产品生产企业加快产品升级转型,提高水性、高固体分、无溶剂、粉末等低VOCs含量产品比重。推动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等行业企业制定工作计划,加大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力度。鼓励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对生产企业、销售场所进行抽检抽查,增加对使用环节的检测与监管,确保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符合标准的产品。到2025年底前,汽车整车制造底漆、中途、色漆全部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木质家具制造、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使用比例达到50%;钢结构、船舶制造使用比例达到30%。(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贵阳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

制定加快全省环保产业发展措施,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壮大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制造等产业。加大绿色环保企业政策支持力度,支持培育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低VOCs含量产品生产工艺、VOCs污染治理、非电行业超低排放、环境监测等领域具有竞争力的企业。多措并举治理环保产业领域低价中标乱象,加大联合惩戒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建立完善依效付费机制,促进优胜劣汰,推动环保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能源行业清洁低碳发展

(十二)推动能源体系清洁低碳发展

强化碳达峰、碳中和约束作用,以非化石能源和天然气为主满足能源消费增长需求。以风能、太阳能、水能、煤层气为重点,加快构建多元化的新能源供应体系。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页岩气、地热能、氢能开发利用。大力推进“气化贵州”工程,完善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加快管网建设与互联互通,保障供气稳定。进一步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清洁取暖需求,有序推进工业燃煤和农业用煤天然气替代,“增气减煤”同步实施。优化发展水电,着力建设乌江、南盘江、北盘江、清水江流域“四个一体化”水风光可再生能源综合基地及风光水火储一体化项目,推进毕节、六盘水、安顺、黔西南、黔南等五个百万千瓦级光伏基地建设。围绕城镇集中区、城市功能区、工业园区、农业园区及旅游景区“五区”驱动,推动浅层地热能供暖制冷项目应用。(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严控煤炭消费增长,按照集中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中小型燃煤锅炉、工业炉窑、民用散煤与农业用煤。严禁在国家政策允许的领域以外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禁止将燃煤自备电厂放在工业项目中备案或在国家规划外核准。推动具备条件的燃煤自备电厂与公网并网运行,承担系统调峰和备用责任,参与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有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鼓励燃煤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服从电网调度管理。鼓励关停规模小、煤耗高、服役时间长、排放强度大的煤电机组,推动支撑性煤电项目等容量替代建设。到2025年,全省煤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不高于305克标准煤/千万时,新建煤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不高于285克标准煤/千万时,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煤耗下降20%左右。(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积极推进燃煤锅炉和小热电关停整合

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因地制宜采取煤炭替代技术路线。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热电联产、工业余热等供热能力,逐步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快工业炉窑燃料清洁替代

系统梳理工业炉窑清单,分类提出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技术路线。推动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使用煤气发生炉的企业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或者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改造,全面淘汰间歇式固定床煤气发生炉。全面禁止使用高硫石油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大力发展绿色运输体系

(十六)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

发展智慧交通,统筹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管道、邮政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构筑多层级综合交通枢纽体系。推动运输结构调整,提高煤炭、钢铁、焦炭、沙石骨料、水泥、电解铝、磷矿、化工等重点行业大宗货物和集装箱铁路和水路运输比例。加快补齐水运短板,提升“北上长江、南下珠江”水运大通道的运输能力。鼓励大型工矿企业、物流园区建设铁路专用线,提高矿区煤炭运输占比,支持新建煤炭项目业主推进项目建设时同步实施铁路专用线。在贵阳市探索建立铁路外部集中输送、新能源车内部配送的城市绿色配送体系,推动建材、农副产品、轻工医药等生产生活物资公铁联运。打造全链条智能物流服务体系,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空载率。到2025年,铁路货运量占全社会货运量比重提高到7.04%,公路货运量占比下降到85%,航道通航里程达到4000公里以上,社会物流总费用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降到全国平均水平以下;火电、钢铁、化工、煤炭、有色等行业大宗货物通过铁路、水路、新能源或国六货车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达到70%以上。(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快提升机动车绿色低碳水平

全面实施轻型车和重型车国6b排放标准,进口车辆满足我国现行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大力推进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更新,鼓励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和燃气货车(含场内作业车辆);符合强制报废情形的交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和销毁。加快充电设施建设,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实现全覆盖。扩大氢燃料车应用场景,在钢铁等行业开展试点示范。到2025年,新能源车销售占比达到20%左右。全省城市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出租、物流配送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新增或更新的公务用车使用新能源比例达到60%。(省能源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局、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新生产货车监督抽查,实现系族全覆盖。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以及集中使用和停放地的入户检查,严厉打击拆除尾气后处理装置、破坏篡改车载诊断系统(OBD)等违法行为。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测与维护(I/M)制度和汽车排放召回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

加快推进厂矿企业、单位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更新改造。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监管和排放控制区管控,全面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铁路内燃机车、船舶冒黑烟现象。加快船舶受电装置改造,全面实施船舶第二阶段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到2025年,基本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靠岸期间原则上全部使用岸电,机场桥电使用率达到95%以上,进口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应达到我国现行新生产设备排放标准。(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贵阳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全面保障油品质量

严格执行车用汽油质量标准,参照成品油标准加强内燃机燃料管理,将柴油纳入危化品监管范围。坚决打击非标油品,加强柴油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全流程监管,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加大柴油使用环节检查力度,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的油箱中柴油开展直接抽测,对发现的非标油问题线索进行追溯,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贵阳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重点污染物协同减排

(二十)强化挥发性有机物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

全面排查含VOCs储存、转移和运输、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以及工艺过程等环节无组织排放情况,严格整治不达标排放行为,提高废气收集处理率。组织开展汽修行业专项检查,依法依规整治汽修行业“散乱污”,对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喷涂作业、喷涂废气处理设施缺乏、简陋低效的,督促其停业限期整改。鼓励贵阳孟关汽车城等汽修行业集中的区域建立汽修集中喷涂中心,配套建设高效VOCs治理设施。(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原则,推动无组织排放转为有组织排放实施集中处理。选择适宜高效治理技术,加快推进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等低效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全面排查清理涉VOCs排放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确有必要保留的强化监管监控。加强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治理,处理设施较生产设备做到“先启后停”。推动化工企业制定非正常工况VOCs管控规程,禁止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推动火炬系统安装温度监控、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鼓励安装热值检测仪。(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严禁销售VOCs含量超标的涂料和胶粘剂。老城区旧城改造等涉及建筑墙体涂刷、建筑装饰以及市政道路划线、栏杆喷涂、沥青铺装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严格选用低、无VOCs的涂料、稀释剂及胶粘剂,严格督促施工单位使用达标产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持续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

全面完成现役煤电机组循环流化床锅炉、“W”型火焰锅炉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和转型升级。推进水泥、焦化行业实施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水泥熟料窑、独立焦化企业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含电力)参照燃煤发电锅炉超低排放要求实施升级改造,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积极推进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推动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等其他物料。推进玻璃行业企业实施深度治理,玻璃窑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400毫克/立方米。到2025年,钢铁企业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监管,减少非正常工况污染物排放。推动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行业企业取消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无法取消的安装备用烟气净化设施及监控装置。加强污染治理实施运行的执法监管,严厉打击不正常运行废气治理设施、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和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稳步推进氨污染防控

提升养殖业、种植业规模化和集约化水平,推进种养有机结合,提高畜禽粪污利用效率。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推进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封闭,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推广化肥减量增效,开展测土配方,推行肥料深施、水肥一体化等高效施肥技术,鼓励增施有机肥。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省农村农业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突出大气环境问题治理

(二十三)强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

全面加强建设项目施工、道路交通等重点区域扬尘管控监督,实施城市降尘监测考核。鼓励各地细化降尘量控制要求,逐月实施区县降尘量监测排名。(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全面推行绿色施工,严格执行“六个百分之百”。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造价,重点区域内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建设周期1年以上的建筑工地(室内装修改造阶段、距竣工时间不足9个月且无土石方作业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除外)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加快推进成品住宅建设。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到2025年,力争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城市公共区域、长期未开发的建设裸地,以及废旧厂区、闲置空地、院落、物流园、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排查建档,采取绿化、硬化、清扫等措施减少扬尘。实施道路网格化保洁管理,配置一体化道路洗扫车辆,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县级及以上城市制定渣土车规范化管理措施,完善渣土车辆GPS动态监管体系,规定运输车辆通行路线和时间段,推进渣土车车轮、底盘和车身高效冲洗及货箱密闭。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县城达到7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工业企业扬尘污染防治,加强工业企业除尘设施运行监管,持续推进工业企业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治理。鼓励六盘水、毕节等地区加快煤炭开采洗选、水泥制品、砂石开采、粘土砖瓦等散乱落后企业淘汰升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矿山、砂石场扬尘治理,清查城市建成区附近的已建砂石场,严格新建砂石场审批,合理规划混凝土搅拌站和砂石场布局。开展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所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修复。新建矿山按照规范要求建设和运营。加快生产矿山绿色化升级改造。利用卫星遥感对露天矿山生态环境实施动态监测。(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原则,因地制宜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产业化发展格局。建立秸秆资源台账系统和定期调度机制,完善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落实地方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村组等基层组织作用,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实现全覆盖、无死角。推进“人防”“技防”结合,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时段专项巡查,对秸秆焚烧问题突出、诱发区域性重污染天气的,严肃追责问责。到2025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6%。(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强生活面源污染治理

强化烧烤污染防治,中心城市建成区禁止露天焚烧,县级城市合理划定露天烧烤区域。严禁随意焚烧垃圾、草皮灰等行为。加强城郊结合部及高速公路沿线露天焚烧、秋冬季节烧柴取暖及熏制腊制品管控。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理规定,提前制定春节、中元节等特殊节日管控方案,确保重要节日不发生污染天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

加强饮食油烟污染治理和执法监管,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加强油烟扰民源头控制。拟开设餐饮服务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城市建成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和定期维护,贵阳、遵义等中心城市探索实施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运行状态监控。对中心城市主城区的食品加工单位、非经营性职工食堂,鼓励参照油烟排放浓度不高于1mg/m3、非甲烷总烃不高于10mg/m3的限值进行治理。加大油烟超标排放监管执法力度,对油烟超标排放、群众投诉举报集中的,督促尽快更换或改造净化设施。重点区域禁止露天烧烤,取缔小吃摊贩、餐饮经营户燃煤炉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化工、制药、工业涂装等行业结合VOCs防治进一步实施恶臭治理。橡胶、塑料、食品加工等行业强化恶臭气体收集和治理。生活垃圾、污水等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加大密闭收集力度,因地制宜采取脱臭措施。恶臭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安装在线监测,实时监测预警。建立汞排放清单动态更新机制;以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等为重点,协同控制大气汞排放。探索研究小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粪污收集处理方式。(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大气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十七)实施城市空气质量目标管理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考核,推动各市(州)及县(市、区)人民政府严格落实环境空气质量管控责任。推进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开展城市大气主要污染来源解析,不断提升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及时性和准确性,提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建立区域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以黔中城市群为试点,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的要求,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将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规划等有效衔接,推动区域多规合一。根据地形地貌、气象条件、大气污染传输等特征,划定污染天气联防联控城市及区域。探索污染物扩散通风廊道建设。建立大气传输通道内新建高架源项目环评会商机制。推动污染源在线监测、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等信息互联互通。各城市根据区域预警提示信息,统一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十九)完善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体系

完善空气质量预报体系,全面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趋势变化分析,提高污染天气预判和应对处置能力。严格执行《贵州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与适时通报双预警规定》,进一步提高预测预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加密PM2.5和O3污染季节的污染趋势预测预报。省级有关部门及时发布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市(州)及县级人民将气象预测变化情况纳入应急管控启动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机构负责污染天气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承担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有可能引发重污染天气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到2025年,中心城市完成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县级城市具备未来3天空气质量预报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

完善“天地空”一体化监测体系。优化省级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统一要求开展质控和联网工作,开展随机监督抽查。各中心城市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结合本地污染特征优化完善地方非甲烷总烃监测网络。加强县级及以上城市VOCs快速监测设备的能力建设。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微站、高空视频监控装置建设。开展PM2.5自动监测仪器手工监测、O3逐级校准和VOCs标气量值比对。组建机场、铁路货场及城市路边交通空气质量监测网。逐步开展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到2025年,各中心城市至少建设1个环境空气VOCs自动监测站,88个县(市、区)全面开展降尘监测。(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逐步扩大工业污染源在线监控范围,推动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国家联网;不具备实施污染物浓度自动监测条件的,应安装能间接反映排放状况的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逐步推动燃煤发电厂等重点行业重点排污单位开展生产及治理设施过程(工况)监控。完善省市(州)两级“天地车人”一体化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推进重型柴油车OBD远程在线监控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精准定位系统建设。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涉VOCs和NOx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比例不低于65%,国六重型货车联网率达90%。(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健全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体系

构建“省—市—县”污染天气应对三级预案体系,明确各级预案职责和政府部门责任分工,规范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修订中心城市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细化应急处置措施,加强区域联防联控。探索建立O3污染应急响应机制。建立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指标体系,规范企业绩效分级申报、审核、调整流程。建立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加强清单标准化管理,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实现预警预报更及时,管控措施建议更精准,管控措施落实更到位。建立环境空气污染预警、响应、应急处置、监督评估的闭环管理机制。加强对城市落实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的监督,对响应不及时、应急处置不力的典型案例纳入省级环保督察或省级生态环境警示片内容。(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城市环境空气污染应急处置能力建设,配置和完善道路自动化清扫车、洒水车、雾炮车等应急处置设施,以及移动式监测车、便携式监测、无人机监控等应急监测设备。建立专家会商机制,加强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帮扶和技术指导。(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强化大气环境执法监管

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全面开展“查厂内、查厂外、访群众”和“明查、暗查、巡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完整性。加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监测能力建设,严格规范污染源排放监督性监测,提高基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严厉打击废气治理设施、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和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对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的,分别依法追究责任。(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加大决策科技支撑

开展PM2.5和O3协同防控研究,在中心城市和部分县级城市进行O3形成机理研究与源解析,构建复合污染成因机理、监测预报、精准溯源、深度治理、智慧监管、科学评估的全过程科技支撑体系。开展中心城市“一市一策”研究,建立边研究、边应用、边反馈、边完善的工作模式。推进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程序化、标准化、业务化。(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建设

(三十四)逐步完善环境空气法律法规

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建设,研究制定并实施《贵州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和《贵州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降尘标准》,做到有法可依,倒逼地方政府、施工企业切实提高扬尘污染管控水平。(省生态环境厅、省城乡住房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五)逐步完善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机制

强化价格政策与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协同,推动执行高耗能、高排放行业阶梯电价政策,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生物质发电电价支持。机场岸基供电执行大工业电价,推动降低岸电使用服务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实施惩罚性电价、水价政策,对超低排放改造的工业企业实施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研究实施新能源货车税收减免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六)逐步健全财税金融支撑体系

统筹各级财政资金,加大对公益类无收益性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项目建设资金投资力度。做好国家绿色发展基金项目申报,争取获得更多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支撑。规范使用中央和省级奖补资金。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项目建设运营依法依规向社会资本开放,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保障措施

(三十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是巩固改善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的责任主体,市(州)长和县(市、区)长是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推动各项任务按期落实,按季度向各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省级有关部门制定本领域大气污染防治的实施细则和年度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优化任务分解,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治理实效。各市(州)建立以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控协调机构,高位推动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和应急处置。各县(市、区)建立以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控机构,全面加强县级城市环境质量管控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级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八)严格监督考核

完善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考核评价体系,将空气质量改善年度和终期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将空气质量作为对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硬约束,进行年度和终期考核。对超额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上适当倾斜。对未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从资金分配、项目审批、荣誉表彰、责任追究等方面实施惩戒,由上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取消国家授予的有关生态文明荣誉称号,暂停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空气质量明显恶化、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严重的地区,组织开展专项督察,由省生态环境厅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督促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抓好落实。组织对重点区域开展监督帮扶,督促重点任务落实落地。(省生态环境厅、省委组织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九)推进信息公开

各城市每日发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按要求公开重污染及中轻度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将建设工程质量低劣、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依法依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按要求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四十)强化宣传引导

使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手段,及时公布空气质量、环境执法、重污染天气应急等信息,广泛宣传解读相关政策举措。大力普及大气环境与健康的基本理念和知识,提升公民大气环境保护意识与健康素养,引导公众做好污染天气期间的健康防护。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全社会共同行动。政府带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开展绿色采购,使用新能源车辆,推行无纸化办公。完善监督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通过电话、微信、随手拍等方式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曝光典型违法案例。企业深入推进治污减排,优化工艺流程,践行绿色低碳发展。大力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强化公民环境意识,倡导志愿服务行动,鼓励从自身做起,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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