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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无人机查处涉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10日,盐城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陈书秀养鸡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涉嫌未及时收集、贮存、处置蛋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由于场地面积较广,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该单位场地进行进一步图像分析和信息标定,发现了该单位东侧2座粪污收集池未设置顶盖防雨,1座粪污收集池(10米*5.5米*1.5米)未采取防渗措施,较大的一座粪污收集池(30米*10米*1.5米)边有用污水泵及软管抽排粪污至鸡舍北侧小沟的痕迹,鸡舍北侧小沟内有粪污和粪水蓄积,北侧小沟与西侧朝阳林带河相通,朝阳林带河口处有明显鸡粪痕迹。鸡舍东侧粪污已大面积外溢至东侧空地,粪污溢流至鸡舍南侧2条沟渠及鸡舍东北侧1条沟渠,含粪污的沟渠无防渗措施,南侧2条沟渠与西侧朝阳林带河相通。执法人员随即逐一开展深入查证,并用无人机拍照取证。
【查处情况】陈书秀养鸡场涉嫌未及时收集、贮存、处置蛋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行政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进行行政处罚。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0.519万元。
【启示意义】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应当大力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在各类执法行动中的应用,不仅应用于工业企业污染的监管,还可以应用于农牧禽业等生产单位的监管。农牧禽业生产单位普遍生产场地面积较大,周边自然环境复杂,单靠执法人员勘察较难确定污染情况,固定污染线索。部分生产单位还涉及养殖防疫要求,进入不便,进一步限制了执法人员的现场调查。这时便可通过无人机等科技手段辅助锁定问题线索、进行场地信息分析勘探、评估污染分布及污染程度,迅速掌握现场情况并固定证据,大幅提升执法效能。
二、盐城市大丰幸福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1日,盐城市大丰生态环境局对盐城市大丰幸福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的规定对机动车进行检验,未记录发动机最大转速,扫描阶段的轮边功率与标准不符,过渡阶段每秒车速变化超过±2km/h。
【查处情况】盐城市大丰幸福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检验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2年2月17日盐城市(大丰)生态环境局依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没收检验费用人民币35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启示意义】机动车尾气排放成为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机动车检测机构不同程度存在管理混乱、法律意识淡薄、人员专业素养不高等问题,机动车检测机构要以案为鉴,真正把好机动车尾气排放“准入关”,坚决不让超标排放的机动车“带病”上路。生态环境部门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机动车检测数据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零容忍,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进一步净化机动车排放检验环境。
三、建湖县星志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10日,盐城市建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调阅该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视频监控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检测行为不规范的问题,2022年2月25日牌照为苏JR5292、2022年3月10日牌照为苏JR3308的车辆在经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定检)后测试汽车尾气,检测人员发现测试数值较高后终止检测。现场有苏JR5292和苏JR3308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并未发现汽车尾气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建湖县星志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检验,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启示意义】通过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环境违法行为,全面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的现场管理,确保上路的每一辆机动车尾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从源头来减少尾气排放量,从而改善空气质量。
四、江苏勤丰船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19日,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苏勤丰船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开展露天喷漆作业,未使用配套有机废气治理设施;厂区西侧有部分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喷砂)露天堆放,未采取抑尘措施。
【查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8.19万元。
【启示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必须通过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这个突破口,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扎实推进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大幅减少重污染天气,逐步改善空气质量。本案例中的排污单位存在未使用配套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的情况开展露天喷漆和在未采取抑尘措施的情况下物料(喷砂)露天堆放的违法事实,对此类企业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定期开展后督查,督查企业做好问题整改。排污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做到废气处理外排。
五、江苏杰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16日,盐城市滨海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到江苏杰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年产12万吨改性塑料粒子项目的车间东侧部分玻璃窗户破损、没有关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在密闭空间进行。
【查处情况】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启示意义】本案是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生产活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案例,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不仅影响城市的空气质量,而且会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必须自觉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加强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管控,采取有效密闭措施,配套相应废气治理设施,确保挥发性有机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同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对环保法律法规细致的宣传和耐心的解答,提高企业主的环境法治认识和守法意识;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行政执法文书中,向企业清楚告知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和处理依据条款,将法律宣传贯穿于行政执法全过程、全链条。
六、阜宁三禾木业有限公司涉嫌未建立台账案
【案情简介】2022年9月5日,盐城市阜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举报线索,对阜宁三禾木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该单位胶合板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粉尘及甲醛等废气,主要原辅材料包括杨木、脲醛胶、面粉等。检查发现该公司北侧车间从事喷漆作业,未建立台账,未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气量。
【查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9万元。
【启示意义】环境信访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化解社会冲突,平衡群体利益,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是反映社情民意,联系政府与民众的纽带和桥梁,是公民通过合法手段来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环境执法工作需要围绕群众信访的环境热点问题,难点问题,高度推进环境执法,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活动,强化部门协作与联合执法,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提高执法力度,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七、江苏省彩源化纤有限公司排气筒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6日,盐城市东台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江苏省彩源化纤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实际共建有18个排气筒,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设置6个排气筒数量不符,违反了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查处情况】江苏省彩源化纤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启示意义】该案反映出当前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形势,增强企业治污主体责任意识,持证排污的基础之上,更要按证排污,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落实各项环境管理措施,各类排污行为必须与排污许可证保持相符一致。
八、江苏勤力热电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案
【案情简介】2022年6月29日,盐城市射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苏勤力热电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编制的2020年度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中,使用的元素碳含量数据和入炉煤低位发热量中氢含量参数,不符合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要求。未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规范检测入厂煤和入炉煤元素碳含量,上述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查处情况】江苏勤力热电有限公司未按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要求编制2020年度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虚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第一、二款之规定。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59万元。
【启示意义】为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推动重点排放企业温室气体减排,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生态环境部门将组织开展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进一步规范企业碳排放活动,促进绿色发展。
九、响水五馨家具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2年2月24日,盐城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响水五馨家具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响水五馨家具有限公司喷漆房正在生产,工人正在操作喷漆,有有机废气产生,喷漆房大门敞开。执法人员立即查看该公司废气治理设施,发现该公司水幕除尘器开启,但是该公司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喷淋塔未运行,活性炭吸附配套的引风装置未开启。
【查处情况】响水五馨家具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启示意义】本案是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生产活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案例,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不仅影响城市的空气质量,而且会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必须自觉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加强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管控,采取有效密闭措施,配套相应废气治理设施,确保挥发性有机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十、盐城新洋投资有限公司涉嫌在土壤污染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25日,盐城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原联孚石化污染土地违规开发问题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盐城联孚石化有限公司西厂区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中标明原盐城联孚石化有限公司西厂区地块为污染地块。该地块目前未进入修复阶段,实地察看并结合污染地块测绘图和卫星地图,盐城新洋投资有限公司在原盐城联孚石化有限公司西厂区污染地块建设了公共厕所,地面道路和绿化带。
【查处情况】盐城新洋投资有限公司“在土壤污染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规定,构成行政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第四项“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以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处罚款14万元,同时对主要负责人处罚款5000元。
【启示意义】持续深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加强土壤污染环境治理,有效防范风险。一是对被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要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对有毒有害物质排放、自行监测方案制定及执行等方面进行重点监管,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依法开展调查。二是对于土壤环境违法行为做到违法必究,落实“双罚制”,同时将不良记录及时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不但要对违法单位要依法处罚到位,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罚到位,持续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威慑力,最大限度提高违法成本,做到惩前毖后。三是要广泛宣传,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土壤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查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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