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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实施方案

2023-01-28 09:07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重污染天气臭氧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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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十四部门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实施方案》,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三个标志性战役,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空气质量。详情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实施方案

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有关要求,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三个标志性战役,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打好攻坚战的重要性

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近年来,通过制定实施《广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我区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获得感显著增强。但局部地区、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问题仍然突出,个别市秋冬季仍有重污染天气发生;臭氧污染日益凸显,特别是在夏秋季,已成为导致部分城市空气质量超标的首要因子;柴油货车污染尚未有效解决,移动源是氮氧化物排放的重要来源,对秋冬季PM2.5污染和夏秋季臭氧污染影响较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重道远。各地要进一步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上来,充分认识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三个标志性战役的重要性,勇于担当、真抓实干,以大气环境改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为实现壮美广西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提出的“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污染天气、臭氧污染、柴油货车污染等突出问题为重点,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标志性战役,推动“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目标顺利实现,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二)基本原则

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秋冬季聚焦PM2.5和重污染天气、夏秋季聚焦臭氧、全年紧抓柴油货车开展攻坚;科学确定攻坚重点对象、措施;严格依法治理、依法监管,反对“一刀切”“运动式”攻坚。

坚持优化结构、标本兼治。大力推进产业、能源、运输结构优化调整,提升工业、运输等领域清洁低碳水平,持续推进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完善应对机制,精准有效应对污染天气。

坚持系统观念、协同增效。突出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统筹大气污染防治和温室气体减排,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聚焦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强化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加强区域协同治理、联防联控。

坚持部门协作、压实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强化部门协作,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治污合力。加强帮扶指导,严格监督考核,推动大气污染治理责任落实落地。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区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基本消除;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取得积极成效,臭氧浓度增长趋势得到有效遏制;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高,移动源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

三、推进重点工程

统筹大气污染防治与“双碳”目标要求,开展大气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行动,将标志性战役任务措施与降碳措施一体谋划、一体推进,优化调整产业、能源、运输结构,从源头减少大气污染物和碳排放。促进产业绿色转型升级,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开展分散、低效煤炭综合治理。构建绿色交通运输体系,加快推进“公转铁”“公转水”,提高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绿色低碳水平。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等多污染物协同减排,以石化、化工、涂装、制药、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为重点,加强VOCs源头、过程、末端全流程治理;持续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开展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开展低效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工程。严把治理工程质量,多措并举治理低价中标乱象,对工程质量低劣、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低甚至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环保公司和运维机构加大联合惩戒力度。统筹做好大气污染防治过程中安全防范工作。

四、强化联防联控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污染防治措施的要求,强化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根据实际加强行政区域内城市间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交界地区相关市县要积极开展联防联控。构建“自治区—市—县”污染天气应对三级预案体系,规范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加强应急减排清单标准化管理。

五、夯实基础能力

强化科技支撑,开展PM2.5和臭氧协同防控科技攻关,构建复合污染成因机理、监测预报、精准溯源、深度治理、智慧监管、科学评估的全过程科技支撑体系;探索典型城市实施“一市一策”跟踪研究。开展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融合清单编制工作。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完善“天地空”一体化监测体系;加强污染源监测监控,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稳定运行;对排污单位和社会化检测机构承担的自行监测和执法监测加大监督抽查力度,依法公开一批人为干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机构和人员名单。提升监督执法效能,围绕标志性战役任务措施,精准、高效开展环境监督执法,在油品、煤炭质量、含VOCs产品质量、柴油车尾气排放等领域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持续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对环保信用等级较低的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举措。各设区市要根据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标志性战役目标任务,提出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时间表、路线图、施工图,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分年度任务分解,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每年下达各设区市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年度秋冬季大气攻坚行动方案。各部门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定期调度各地重点任务进展情况,通报空气质量改善情况。推动将标志性战役年度和终期有关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目标任务落实,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县依法依规实行通报批评和约谈问责,有关落实情况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附1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攻坚目标

到2025年,全区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0%以内,各设区市消除重污染天气。

(二)攻坚思路

坚持源头防控、系统治理,以钢铁、焦化、建材、有色、石化、化工、工业涂装等行业和柴油货车、秸秆焚烧等领域为重点,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坚持突出重点、分区施策,聚焦细颗粒物(PM2.5)污染,以秋冬季(10月—次年3月)为重点时段,根据各设区市污染特征,提出针对性攻坚措施。坚持科学研判、协同应对,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全过程科技支撑,提升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强化区域协作机制,精准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大气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行动

推动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调整。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以及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区域污染物削减等要求,坚决叫停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依法依规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根据国家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按要求淘汰或限制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工艺和装备。推行钢铁、焦化、烧结一体化布局,有序推动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非化石能源逐步成为能源消费增量主体。严控煤炭消费增长,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着力整合供热资源,加快供热区域热网互联互通,充分释放燃煤电厂、工业余热等供热能力,发展长输供热项目,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大力推进电能替代煤炭,在不影响民生用气稳定、已落实合同气源的前提下,稳妥有序引导以气代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开展涉气产业集群排查及分类治理,各地要进一步分析产业发展定位,“一群一策”制定整治提升方案,树立行业标杆,从生产工艺、产品质量、产能规模、能耗水平、燃料类型、原辅材料替代、污染治理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明确升级改造标准。实施拉单挂账式管理,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切实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环保治理水平。完善动态管理机制,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行动

加快推进秸秆焚烧综合治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全面推进秸秆“五化”综合利用,持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推动制糖企业包干处理禁烧重点区域蔗叶试点工作。深入推进秸秆禁烧管控,完善市、县、乡(镇)、村四级全覆盖网格化禁烧监管体系,落实网格员管理制度,强化“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实行清单式责任管理。充分利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先进技术,强化不利气象条件下的监管执法,对秸秆焚烧问题突出诱发重污染天气的,严肃追责问责。紧盯收工时、上半夜、降雨前、播种前等重要时间节点,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科学有序疏导。(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糖业发展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行动

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的责任和监管要求,紧盯重点时段(春节、元宵节)和重点区域(庙宇、祠堂、城中村、河岸、禁放区和限放区交界处),强化执法管控,加大对违法违规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力度。(自治区公安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牵头,自治区应急厅参与)

五、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行动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建设。按国家要求,参与完善“国家—区域—省(区、市)级—市级”空气质量预报体系,加强各级预报中心建设和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未来7—10天区域污染过程预报准确率,研究提升未来月尺度区域空气质量趋势预测能力。进一步深化城市重污染天气来源成因研究。及时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效果评估,结合重污染成因分析,系统总结监测预报、预警响应、措施落实等各环节执行情况和成效,梳理薄弱环节,不断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科技厅、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严格执行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设区市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分区应对分类施策。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应遵守或严于以下标准,黄色预警以预测日AQI>10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橙色预警以预测日AQI>100持续72小时且预测 AQI 日均值>150 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日AQI>200、红色预警以预测日AQI>100持续96小时及以上且日预测AQI>20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日AQI>300为启动条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强化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化管理。推进大气污染源减排清单更新工作。工业源应急减排措施应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应制定“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并落实到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深化区域应急联动机制。深化城市联防联控协作机制,推动建立通道城市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强化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机制,深化区域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六、强化监管执法攻坚行动

严格日常监管执法。建设区域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开展跨区域大气污染专项治理和联合执法。在锅炉炉窑综合治理、煤炭质量、柴油车(机)、油品质量、扬尘管控等领域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加强执法监测联动,重点查处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旁路偷排、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放、弄虚作假等行为。督促相关问题整改到位,并举一反三加强监管;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严厉查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监管执法。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监管力度,充分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业用电量、车流量、卫星遥感、热点网格等远程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数据分析技术应用,提升监管效能,督促重污染应急减排责任落实。重污染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对相关企业、单位、个人依法处罚。(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附2

广西壮族自治区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攻坚目标

到2025年,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取得积极成效,全区臭氧浓度增长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全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6.0%,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不低于0.87万吨和1.44万吨。

(二)攻坚思路

坚持协同减排、源头防控,聚焦臭氧前体物VOCs和氮氧化物,加快推进含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强化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及油品储运销VOCs深度治理,加大锅炉、炉窑、移动源氮氧化物减排力度。坚持突出重点、因市施策,以8—10月为重点时段,坚持科学监管、提升能力,强化臭氧污染防治科技支撑,完善臭氧和VOCs监测体系,提高治理设施运维管理水平,精准有效开展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提升执法监管能力。

二、含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行动

加快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各地对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使用企业制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计划。全面推进汽车整车制造底漆、中涂、色漆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在木质家具、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技术成熟的工艺环节,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中央、自治区企业加大使用比例。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含VOCs原辅材料达标情况联合检查。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相关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环节VOCs含量限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臭氧高发季节加大检测频次,曝光不合格产品并追溯其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企业,依法追究责任。(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南宁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VOCs污染治理达标行动

开展简易低效VOCs治理设施清理整治。各地全面梳理VOCs治理设施台账,分析治理技术、处理能力与VOCs废气排放特征、组分等匹配性,对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以及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治理技术且无法稳定达标的,加快推进升级改造,严把工程质量,确保达标排放。力争2022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确需一定整改周期的,最迟在相关设备下次停车(工)大修期间完成整治。(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整治。各地全面排查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以及工艺过程等环节无组织排放情况,对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的开展整治。石化、现代煤化工、制药、农药行业重点治理储罐配件失效、装载和污水处理密闭收集效果差、装置区废水预处理池和废水储罐废气未收集、LDAR不符合标准规范等问题;焦化行业重点治理酚氰废水处理未密闭、煤气管线及焦炉等装置泄漏等问题;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重点治理集气罩收集效果差、含VOCs原辅材料和废料储存环节无组织排放等问题。(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管控。石化、化工企业应提前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开停车、检维修计划;制定非正常工况VOCs管控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火炬、煤气放散管须安装引燃设施,配套建设燃烧温度监控、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排放废气热值达不到要求时应及时补充助燃气体。(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推进涉VOCs产业集群治理提升。各地全面排查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以及涉及有机化工生产的产业集群,研究制定治理提升计划,统一治理标准和时限。探索建设涉VOCs“绿岛”项目。同一类别工业涂装企业聚集的园区和集群,推进建设集中涂装中心;吸附剂使用量大的地区,建设吸附剂集中再生中心,同步完善吸附剂规范采购、统一收集、集中再生的管理体系;同类型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园区和集群,建设有机溶剂集中回收中心。鼓励建设钣喷共享中心,配套建设适宜高效VOCs治理设施,钣喷共享中心辐射服务范围内逐步取消使用溶剂型涂料的钣喷车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参与)

推进油品VOCs综合管控。各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系统专项检查工作,确保达标排放;推进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联网平台建设,对年汽油销售量达5000吨以上的加油站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进行联网;对汽车罐车密封性能定期检测,严厉查处在卸油、发油、运输、停泊过程中破坏汽车罐车密闭性的行为,探索将汽车罐车密封性能年度检测纳入排放定期检验范围。探索实施分区域分时段精准调控汽油(含乙醇汽油)夏季蒸气压指标。2024年1月1日起,具有万吨级以上油品泊位的码头、现有80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按照国家标准开展油气回收治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相关部门参与)

四、氮氧化物污染治理提升行动

实施低效脱硝设施排查整治。各地对采用脱硫脱硝一体化、湿法脱硝、微生物法脱硝等治理工艺的锅炉和炉窑进行排查抽测,督促不能稳定达标的整改,推动达标无望或治理难度大的改用电锅炉或电炉窑。鼓励采用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活性焦等成熟技术。(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参与)

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底前,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含电力)实现超低排放;全区80%以上的钢铁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开展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在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过程中,改造周期较长的,优先推动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改造;鼓励其他行业探索开展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改造。(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实施工业锅炉和炉窑提标改造。生物质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无法稳定达标的,加装高效脱硝设施。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对低氮燃烧器、烟气再循环系统、分级燃烧系统、燃料及风量调配系统等关键部件要严把质量关,确保低氮燃烧系统稳定运行,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推动燃气锅炉取消烟气再循环系统开关阀,确有必要保留的,可通过设置电动阀、气动阀或铅封等方式加强监管。玻璃、铸造、石灰等行业炉窑,依据新制修订的排放标准实施提标改造。(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五、臭氧精准防控体系构建行动

强化科技支撑。开展臭氧来源解析、生成机理、主要来源和传输规律的研究。开展北部湾沿海地区臭氧生成机理和传输规律的研究。加快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研发、生产和应用;加快适用于中小型企业低浓度、大风量废气的高效VOCs治理技术,以及低温脱硝、氨逃逸精准调控等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研究分类型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和末端治理路径。在典型城市探索实施“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自治区科技厅、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气象局等参与)

完善监测体系。开展大气环境非甲烷总烃监测,开展VOCs组分监测;加强光化学产物和衍生物的观测能力建设;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垂直方向上的臭氧浓度和气象综合观测;加强涉VOCs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和企业环境VOCs监测。(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开展夏秋季臭氧污染区域联防联控。着力提升臭氧污染预报水平,具备未来10天臭氧污染级别预报能力;实施统一的臭氧污染预警标准和应对措施要求。开展生产季节性调控,鼓励引导企业污染天气妥善安排生产计划,在夏秋季减少开停车、放空、开釜等操作,加强设备维护,鼓励增加泄漏检测与修复频次。鼓励企业和市政工程中涉VOCs排放施工实施精细化管理,防腐、防水、防锈等涂装作业及大中型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划线、沥青铺设等避开易发臭氧污染时段。(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气象局等参与)

六、污染源监管能力提升行动

加强污染源监测监控。VOCs和氮氧化物排放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督促企业按要求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巡检和维护保养;自动监测设备数采仪采集现场监测仪器的原始数据包不得经过任何软件或中间件转发,应直接到达核心软件配发的通讯服务器。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快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石化、化工企业集中的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快配备红外热成像仪。(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强化治理设施运维监管。VOCs收集治理设施应较生产设备“先启后停”。治理设施吸附剂、吸收剂、催化剂等应按设计规范要求定期更换和利用处置。坚决查处脱硝设施擅自停喷氨水、尿素等还原剂的行为;禁止过度喷氨,废气排放口氨逃逸浓度原则上控制在8毫克/立方米以下。加强旁路监管,非必要旁路应取缔;确需保留的应急类旁路,企业应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加强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开展臭氧污染防治精准监督帮扶。指导各地在夏秋季围绕石化、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钢铁、焦化、建材等重点行业,精准开展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工作。持续开展“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等活动,指导企业优化VOCs、氮氧化物治理方案,推动各项任务措施取得实效;针对地方和企业反映的技术困难和政策问题,组织开展技术帮扶和政策解读,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充分利用热点网格技术进行非现场帮扶,指导地方有序开展热点区域针对性排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附3

广西壮族自治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攻坚目标

到2025年,运输结构、车船结构清洁低碳程度明显提高,燃油质量持续改善,机动车船、工程机械超标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全区柴油货车排放检测合格率超过90%,全区柴油货车氮氧化物排放量下降12%,新能源和国六排放标准货车保有量占比力争超过 40%,铁路和水路货运量占货运总量比重达到30%。

(二)攻坚思路

坚持“油、路、车、企”统筹,在保障物流运输通畅前提下,以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为监管重点,聚焦煤炭、焦炭、矿石运输通道以及铁矿石疏港通道,持续深入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坚持源头防控,加快运输结构调整和车船清洁化推进力度;坚持过程防控,完善设计、生产、销售、使用、检验、维修和报废等全流程管控,突出重点用车企业清洁运输主体责任;坚持协同防控,加强政策系统性、协调性,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部门联合监管和执法。

二、推进“公转铁”“公转水”行动

持续提升铁路货运能力。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铁路东、中、西主通道,形成整体运输能力,提升铁路货运效能。强化专业运输通道,形成沿江沿海等重点方向铁水联运通道,提升集装箱运输网络能力,有序发展双层集装箱运输。推进既有普速铁路通道能力紧张路段扩能提质,有序实施电气化改造。(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精准补齐工矿企业、港口、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短板、提升“门到门”服务质量。新建及迁建煤炭、矿石、焦炭大宗货物年运量 150 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原则上要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在新建或改扩建集装箱、大宗干散货作业区时,原则上要同步建设进港铁路。到2025年沿海港口重要港区铁路进港率高于70%。(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提高铁路和水路货运量。“十四五”期间,全区铁路货运量增长18%,水路货运量增长12%左右。推进多式联运、大宗货物“散改集”,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7%以上。充分挖掘城市铁路站场和线路资源,创新“外集内配”等生产生活物资公铁联运模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柴油货车清洁化行动

推动车辆全面达标排放。加强对本地生产货车环保达标监管,核查车辆的车载诊断系统(OBD)、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在线监控等,抽测部分车型的道路实际排放情况,基本实现系族全覆盖。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OBD功能、尾气排放不达标、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行为,依法依规暂停或撤销相关企业车辆产品公告、油耗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督促生产(进口)企业及时实施排放召回。有序推进实施汽车排放检验和维护制度。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以及集中使用地和停放地的入户检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南宁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传统汽车清洁化。2023年7月1日,实施轻型车和重型车国6b排放标准。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符合强制报废情形的交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规定回收拆解。(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南宁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推动机动车新能源化发展。以公共领域用车为重点推进新能源化,新增或更新公交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新增或更新出租、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推广零排放重型货车,有序开展中重型货车氢燃料等示范和商业化运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行动

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发展。2022年12月1日,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因地制宜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以及火电、钢铁、煤炭、焦化、建材、矿山等工矿企业新增或更新的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鼓励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鼓励有条件的地市依据排放标准制定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淘汰计划,推进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含按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具备条件的可更换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广西机场管理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每年组织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生产企业排放检查,基本实现系族全覆盖。进口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应达到我国现行新生产设备排放标准要求。2025年,完成城区工程机械环保编码登记三级联网,做到应登尽登。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不符合排放要求的机械禁止在控制区内使用,各设区市制定年度抽查计划,重点核验信息公开、污染控制装置、编码登记、在线监控联网等,对部分机械进行排放测试,基本消除工程机械冒黑烟现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南宁海关、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港口船舶绿色发展。2022年7月1日,实施船舶发动机第二阶段排放标准。提高轮渡船、短途旅游船、港作船等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比例,建立漓江新能源游览排筏试验基地,2026年1月1日前全部改成纯电驱动。依法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鼓励具备条件的可采用对发动机升级改造(包括更换)或加装船舶尾气处理装置等方式进行深度治理。协同推进船舶受电设施和港口岸电设施改造,提高船舶靠港岸电使用率。(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重点用车企业强化监管行动

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清洁运输。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等行业大宗货物清洁方式运输比例达到70%左右。鼓励大型工矿企业开展零排放货物运输车队试点。鼓励工矿企业等用车单位与运输企业(个人)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实现清洁运输。企业按照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加强运输车辆管控,完善车辆使用记录,实现动态更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强化重点工矿企业移动源应急管控。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开展柴油货车、工程机械等专项检查;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加强运输车辆、厂内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管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六、柴油货车联合执法行动

完善部门协同监管模式。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模式,形成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对柴油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全环节开展部门联合监管,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非标油品。燃料生产企业应该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生产合格的车船燃料。推动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依法披露环境信息。(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南宁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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