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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修订后的《关于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重新界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的适用范围,废止《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2020版)》,修订《建设项目(核与辐射类)重大变动清单(2020年版)》,并针对该修改后的《通知》做出官方解读,详情如下:
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我局曾于2020年9月22日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沪环规〔2020〕5号),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该文件规定了污染影响类、生态类、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动情形,并将重大变动的执行时段从项目建设期一直延续到日常运营期。政策实施两年多以来,进一步为企业减负,有效衔接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要求,大力提升政府服务效率。
2020年12月13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明确界定了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动清单。为落实国家有关要求,我局于2020年12月18日在局官方网站“上海环境”上发布《关于本市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认定有关执行要求的提示》,明确自2020年12月13日起本市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动认定按照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有关规定执行,沪环规〔2020〕5号文中的《建设项目(污染影响类)重大变动清单(2020年版)》(附件1)不再执行。
根据生态环境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变动执行时段的有关要求:“如建设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的,则不属于重大变动界定范畴。已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建设项目,后续发生调整应判定是否属于改建、扩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考虑到沪环规〔2020〕5号文中关于重大变动的执行时段的表述生态环境部的表述不一致,需对沪环规〔2020〕5号文中的相关表述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一)重新界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的适用范围
根据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要求,将沪环规〔2020〕5号文中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的执行时段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调整为“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直至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完成前”。在文件中对涉及执行时段的文字表述做相应修改。
(二)废止《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2020版)》
沪环规〔2020〕5号文发布前(2020年9月),生态环境部未发布关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动情形,因此沪环规〔2020〕5号文以附件形式明确了本市范围内建设项目(污染影响类)的重大变动清单(2020年版)。2020年12月1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本次修订仅将沪环规〔2020〕5号文中的《建设项目(污染影响类)的重大变动清单(2020年版)》(附件1)废止并删除。
(三)修订《建设项目(核与辐射类)重大变动清单(2020年版)》
1.删除输变电项目的重大变动相关内容。沪环规〔2020〕5号文发布前,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已于2016年8月8日印发了《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辐射〔2016〕84号)。结合上海实际,沪环规〔2020〕5号文在环办辐射〔2016〕84号的基础上对输变电项目的部分重大变动情形进行了收严。经评估,综合考虑项目审批的规范性以及国家政策文件的执行要求,将沪环规〔2020〕5号文的《建设项目(核与辐射类)重大变动清单(2020年版)》(附件2)中关于输变电项目的重大变动情形全部删除。今后,本市将按照环办辐射〔2016〕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2.修订核技术利用项目的重大变动相关内容。在沪环规〔2020〕5号文的基础上,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沪环规[2021]11号)关于核技术项目的内容,进行规范性表述和归纳。
3.修订广电类项目的重大变动相关内容。细化对“项目位置”的定义,明确了辐射源位置变化即属于重大变更。
(四)其他
1.根据我局信息化建设情况,将沪环规〔2020〕5号文中“上海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服务平台”的按规范修改为“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服务平台”。
2.沪环规〔2020〕5号文的附件1删除后,调整附件的序号;将附件中相关文件名字后缀的年份修改为2022年;将《建设项目(核与辐射类)重大变动清单(2020年版)》中输变电项目的重大变动相关内容删除后,调整核技术利用项目、广电类项目重大变动内容的序号。
3.将沪环规〔2020〕5号文中“国家发布相关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从其规定执行。”调整为“国家已发布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从其规定执行。”
4.原文件的其他内容未作修订。
关于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
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的工作流程,有效衔接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以及国家关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直至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完成前,本市范围内建设项目发生调整变更时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批和排污许可管理的相关工作。国家已发布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从其规定执行。
二、在建设过程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者一项以上发生变动,导致项目建设内容与环评文件及其批复内容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变动实施前,对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分析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并按照相关工作流程执行。
(一)经对照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符合国家发布的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或者本通知附件1、2所列情形的,属于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现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有关要求,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在开工前或者变动部分开工前,依法重新报批调整变更后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经对照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不符合国家发布的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以及本通知附件1、2所列情形的,不属于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附件3)编制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并在“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服务平台”上公示。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规定,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污染源,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递交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
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 建设项目(生态影响类)重大变动清单(2022年版)
2. 建设项目(核与辐射类)重大变动清单(2022年版)
3. 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编制要求(2022年版)
附件1
建设项目(生态影响类)重大变动清单
(2022年版)
一、适用范围
本清单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具体适用范围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HJ/T394-2007)》有关规定执行。
二、重大变动清单
(一)性质
项目主要功能、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二)规模
1. 主线长度增加30%及以上。
2. 设计运营能力增加30%及以上。
3. 总占地面积(含陆域面积、水域面积等)增加30%及以上。
(三)地点
1. 项目重新选址或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2. 项目总平面布置或主要装置设施发生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增加。
3. 线路横向位移超过2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原线路长度的30%及以上,或者线位走向发生调整导致新增的振动或者声环境敏感目标超过原数量的30%及以上。
4. 位置或者管线调整导致评价范围内出现新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一级和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或者在现有环境敏感区内位置或者管线发生变动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或者环境风险显著增大。
(四)工艺
施工、运营方案发生变化,导致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一级和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增加。
(五)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期或运营期主要生态保护措施、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调整,导致生态和环境不利影响显著增加,或相关措施变动导致环境风险显著增加。
附件2
建设项目(核与辐射类)重大变动清单
(2022年版)
一、适用范围
本清单适用于以核与辐射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不含输变电项目)。
二、重大变动清单
(一)核技术利用项目
1. 实质性变化:环评对应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活动种类和范围发生变化(扩大或者升级)。
2. 放射性同位素核素种类、射线装置参数发生变化后使环境影响因子发生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增加的。
3. 使用场所位置变更(不含自屏蔽射线装置在原工作场所内位置变化)或新增使用场所。
4. 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变化或者工艺流程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增加的。
(二)广电类项目
1. 实质性变化:项目发射波段发生变化,电磁波方向和极化方式发生变化。
2. 等效辐射功率增加30%及以上。
3. 项目中的辐射源位置发生变化。
附件3
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编制要求
(2022年版)
建设项目发生非重大变动的,应按照本编制要求,由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若建设单位没有能力编制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
一、变动情况
简述环保手续的办理情况、环评批复要求及落实情况;阐述主要变动内容(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等),分析变动原因并判断是否属于非重大变动。
二、评价要素
明确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评价等级、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等是否发生变化。若发生变化,予以更新并说明原因。
三、环境影响分析说明
针对建设项目变动前后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分析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可行性并提出达标方案;项目变动后各环境要素的影响分析结论是否发生变化;分析建设项目变动前后危险物质和风险源变化情况,分析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明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申请(变更)、留档备查等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要求。
四、结论
明确项目发生非重大变动后,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是否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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