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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43号)工作要求,日前,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开展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如下: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43号)工作要求,现将我省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确定并公开年度名录
发电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包括经最近一次核查结果确认(附件1)以及上年度新投产预计年度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的发电行业(分类代码见附件2,自备电厂视同发电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对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停止排放温室气体,或经核查上两年度温室气体排放均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单位,我厅将组织现场核实确认,在企业已完成应履行的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后从名录中移出。
请各州(市)生态环境局按照上述工作范围仔细核对,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通过管理平台组织报送下一年名录(2023年名录需在2023年2月28日前确定),同时将《XX州(市)2021年度发电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重点排放单位》盖章件和Excel件反馈至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邮箱ynsdqc@126.com。不涉及发电企业的州(市)也请发邮件说明。
(二)组织制订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
请有关州(市)组织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以下简称《核算报告指南》)要求,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完成下一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制订工作,其中2023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需在2023年3月5日前完成。
(三)组织开展月度信息化存证
请有关州(市)组织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按照《核算报告指南》等要求,在每月结束后的40个自然日内,通过管理平台上传燃料的消耗量、低位发热量、元素碳含量、购入使用电量、发电量、供热量、运行小时数和负荷(出力)系数以及排放报告辅助参数等数据及其支撑材料。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鼓励各州(市)组织有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探索开展自动化存证。
(四)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请有关州(市)组织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于每年3月20日前通过管理平台报送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其中,202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环办气候〔2022〕111号)要求编制(2022年度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为0.5703tCO2/MWh)。2023和2024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按照《核算报告指南》要求编制。
(五)组织开展年度排放报告核查
我厅将组织有关技术支撑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2022〕130号)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侯函〔2022〕485号)要求,通过管理平台进行文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并线上填报核查信息、编制核查报告,确保核查全过程电子化留痕,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对重点排放单位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及管理平台填报工作。
下一步,我厅将统一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2022年度发电企业碳核查工作,具体现场核查时间另行通知。
(六)强化数据质量日常监管
一是按照《核算报告指南》等要求,我厅将组织有关技术支撑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月度信息化存证的数据及信息进行技术审核,识别异常数据,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有关州(市)进一步查实和处理。二是请有关州(市)对重点排放单位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编制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重点排放单位及时、规范开展存证,对煤样采集、制备、留存的规范性、真实性进行现场抽查,对投诉举报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转办交办有关问题线索逐一进行核实处理。对于存证材料不及时、不规范、不完整及不清晰等情况,有关州(市)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重点排放单位完成查实整改。对于存在异常数据等问题线索的,有关州(市)应及时组织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将查实意见通过管理平台报我厅。
(七)开展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评估
根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要求,我厅将每年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合规性、及时性等进行评估,于每年7月30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二、其他事项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应高度重视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常态化监管执法工作机制,通过加强日常监管等手段切实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
(二)加强能力建设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应结合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实碳排放监督管理和执法队伍力量,组织开展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相关能力建设。我厅将组织对各州(市)生态环境局、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专题培训和技术指导,提升从业和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近期生态环境部也将开展平台使用和核算指南等培训(培训时间另行通知),请各州(市)组织企业按时参加。
(三)启用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
一是管理端帐号。请各州(市)将需要访问新平台的人员名单(人员数量不限制),并于2月13日12点前按照附件1格式发放至大气处邮箱ynsdqc@126.com。各州(市)可通过管理平台进行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和审核。二是企业端账号。企业端账号由新平台根据旧平台已存在的企业信息初步自动生成一版,并于2月16号与管理端帐户一并反馈各州(市),请各州(市)及时告知重点排放单位,并组织企业通过平台完成年度目录、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月度信息化存证明等报送工作。我厅将根据各州(市)报送确定的名录,向管理平台更新调整企业账户信息。
附件:1.云南省2021年度碳核查结果确认发电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2.覆盖行业及代码
3.云南省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人员名单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2月13日
(联系人及电话:大气处张小萍 0871-64134767
省环科院高瑜晗 0871-64148103)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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