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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四川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攻坚目标
到2025年,运输结构、车船结构清洁低碳程度明显提高,燃油质量持续改善,机动车船、工程机械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柴油货车排放检测合格率超过90%,柴油货车氮氧化物排放量下降12%,新能源和国六排放标准货车保有量占比力争超过40%,铁路货运量占比提升0.5个百分点。
(二)攻坚思路
坚持“车、油、路、企”统筹,在保障物流运输通畅前提下,以成都平原、川南、川东北以及攀西地区为重点地区,以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为监管重点,聚焦钢铁、建材、化工等行业企业原材料及产品运输通道,持续深入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坚持源头防控,加快运输结构调整和车船清洁化推进力度;坚持过程防控,完善设计、生产、销售、使用、检验、维修和报废等全流程管控,突出重点用车企业清洁运输主体责任;坚持协同防控,加强政策系统性、协调性,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部门联合监管和执法。
二、推进“公转铁”“公转水”行动
(一)持续提升铁路货运能力。畅通西部陆海新通道,扩能提升成渝铁路运输能力,打通并强化隆黄铁路瓶颈,开辟成都经泸州(宜宾)、百色至北部湾出海口西线主通道,加快构建我省经贵州至广西北部湾港大能力铁路货运大通道;进一步完善沟通西南和西北、衔接“一带”和“一路”的区域综合交通网络,形成四川“通疆达海”大循环大通道。持续推进既有普速铁路通道能力紧张路段扩能提质,有序实施电气化改造。(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二)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精准补齐工矿企业、港口、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短板、提升“门到门”服务质量。推进铁水、公铁、公水等多式联运工程建设,打造大容量、高效率的沿江货运通道,加快内河航运、港口、货运码头、园区铁路专用线等建设。到2025年,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新建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接入比例力争达到85%。在新建或改扩建集装箱、大宗干散货作业区时,原则上要同步建设进港铁路。(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牵头,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三)提高铁路和水路货运量。“十四五”期间,全省铁路货运量增长10%,水路货运量增长12%左右。推进多式联运、大宗货物“散改集”,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5%以上。充分挖掘城市铁路站场和线路资源,创新“外集内配”等生产生活物资公铁联运模式。推动实施广巴、达万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畅通东向铁水联运通道。(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柴油货车清洁化行动
(四)推动车辆全面达标排放。加强对本地生产货车环保达标监管,核查车辆车载诊断系统(OBD)、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在线监控、生产一致性等,抽测部分车型道路实际排放情况,基本实现系族全覆盖。强化新生产机动车销售、注册登记等环节监管,不符合排放要求的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行为,严查销售排放不达标机动车违法行为。督促生产(进口)企业及时实施排放召回。有序推进实施汽车排放检验和维护制度,严惩伪造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虚假尾气维修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以及集中使用地和停放地入户检查。(生态环境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成都海关、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传统汽车清洁化。2023年7月1日,全省实施轻型车和重型车国6b排放标准。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符合强制报废情形的交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按规定回收拆解。支持移动源节能减排净化技术研究。发展机动车超低排放和近零排放技术,集成发动机后处理控制、智能监管等共性技术,推动实现规模化应用。(生态环境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成都海关、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推动机动车新能源化发展。以公共领域用车和公务用车为重点推进新能源化,到2025年,全省新能源汽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20%以上。加大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城市配送、邮政快递、机场、铁路货场、重点地区港口等领域应用,地级以上城市清洁能源汽车在公共领域使用率显著提升,设区的市城市公交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推广零排放重型货车,有序开展中重型货车氢燃料等示范和商业化运营。(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行动
(七)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发展。严格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因地制宜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以及火电、钢铁、煤炭、焦化、建材、矿山等工矿企业新增或更新的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鼓励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鼓励各地依据排放标准制定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淘汰计划,推进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含按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具备条件的可更换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每年对本地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生产企业进行排放检查,基本实现系族全覆盖。进口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应达到我国现行新生产设备排放标准。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不符合排放要求的机械禁止在控制区内使用。严格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加大机械排放状况、信息登记、进出场登记、燃料使用台账管理记录等抽检力度,基本消除工程机械冒黑烟现象。(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成都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动港口船舶绿色发展。严格实施船舶发动机第二阶段排放标准。提高渡船、短途旅游船等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比例,研究推动长江干线船舶电动化示范。依法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鼓励具备条件的可采用对发动机升级改造(包括更换)或加装船舶尾气处理装置等方式进行深度治理。协同推进船舶受电设施和港口岸电设施改造,提高船舶靠港岸电使用率。(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重点用车企业强化监管行动
(十)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清洁运输。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等行业大宗货物清洁方式运输比例达到70%左右;重点地区推进建材(含砂石骨料)清洁方式运输。鼓励大型工矿企业开展零排放货物运输车队试点。鼓励工矿企业等用车单位与运输企业(个人)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实现清洁运输。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技术指南要求,加强运输车辆管控,完善车辆使用记录,实现动态更新。鼓励未列入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控的企业参照开展车辆管理,加大企业自我保障能力。(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十一)强化重点工矿企业移动源应急管控。重点地区城市研究制定移动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建立用车大户清单和货车白名单,实现动态管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开展柴油货车、工程机械等专项检查;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加强运输车辆、厂内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管控。(生态环境厅牵头,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六、柴油货车联合执法行动
(十二)加大联合执法监管力度。成都平原和川南地区城市依法依规开展移动源监管联防联控、联合执法,重点加强对重型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联合执法,依法查处排放超标、冒黑烟等违法行为。加大成渝地区柴油货车联合执法力度,强化监管数据共享。(生态环境厅牵头,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十三)完善部门协同监管模式。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模式,形成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对柴油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全环节开展部门联合监管,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非标油品。燃料生产企业应该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生产合格的车船燃料。推动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研究实施降低企业和司机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防治负担的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成都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推进数据信息互联共享和应用。严格实施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各地检验信息当日内上传至省平台。研究四川省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构建排放综合监管系统体系。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信息全省共享,实现一机一档,避免多地重复登记。2025年,各地完成城区工程机械环保编码登记三级联网。(生态环境厅牵头,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附件4 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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