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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推动铝产业加快提升能效水平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

2023-04-17 14:2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铝产业绿色低碳转型污染物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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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铝产业加快提升能效水平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统筹延链补链强链和应对电力供需形势变化,在实施能效管理过程中,坚持优电优用、以发定用、动态优化原则,确保电力供需平稳有序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稳定企业预期,增强投资信心,促进铝产业持续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提升装备、能效、环保、安全等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了《云南省推动铝产业加快提升能效水平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云南省推动铝产业加快提升能效水平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铝产业加快提升能效水平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统筹延链补链强链和应对电力供需形势变化,在实施能效管理过程中,坚持优电优用、以发定用、动态优化原则,确保电力供需平稳有序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稳定企业预期,增强投资信心,强化安全生产,促进铝产业持续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提升装备、能效、环保、安全等水平,鼓励电解铝企业参与电源建设和电煤保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原则

(一)电解铝是铝产业链中承上启下的关键一环,也是耗电量最大的环节,各级各部门应当努力保障电解铝企业合理用电需求,提高产能利用率。电解铝企业应当全力提升装备、能效、环保、安全水平,发挥产业链主导作用积极推动产业链延伸,提高产业链附加值。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全省电力供应趋紧、确需实行能效管理压减电解铝项目负荷的情况。

(二)每年末省电力运行调度工作专班对次年度电力供需形势进行分析研判,预估次年电解铝行业可用电量,结合电解铝生产用电特性优化用电安排,提高工作的精准性、灵活性,稳定企业生产预期。

(三)确需对电解铝行业实施能效管理时,根据电解铝企业原铝流向、产业链延伸、装备水平、能效水平、排放水平、安全生产等因素确定负荷管理规模,原则上压减产业链条短、装备水平差、能效水平低、污染物排放高、安全生产能力弱的电解铝企业用电负荷,引导电解铝企业延链补链强链和引领产业集群化发展。

二、组织实施

(四)电解铝企业能效管理规模确定的计算规则,围绕加快提高铝水直接合金化比例、提高铝精深加工深度、促进铝加工项目落地,顺应电解铝行业装备大型化、绿色低碳转型、提高清洁生产水平的趋势,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4个指标和加分项、扣分项,具体如下:

1.产业链延伸指标。占60%的权重,含原铝省内转化率、吨铝产业链产值2个子指标。

2.能效水平指标。占15%的权重,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发改产业〔2021〕1609号)明确的铝液交流电耗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为指标。

3.装备水平指标。占10%的权重,以电解铝槽型为指标。

4.污染物排放指标。占15%的权重,含颗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排放浓度3个子指标。

5.扣分项。电解铝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异常甩负荷、违反调度纪律等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情况;电解铝企业未执行省电力运行调度工作专班确定的负荷管理规模的情况。

6.加分项。纳统在建铝加工项目等情况。

综合考虑我省电源出力的季节性结构特点、电解槽启停成本、各项数据的可获取性等因素,原则上全省电解铝能效管理以“枯期—汛期”为一个周期,同一周期内一家电解铝企业承担固定的电力负荷管理比例,根据电力供需形势变化调整实际承担的电力负荷管理规模。产业链延伸、能效水平、装备水平、污染物排放4项指标采用上一年度数据,扣分项、加分项采用上一年四季度和当年1—3季度的数据。

(五)鼓励电解铝企业参与电源建设和电煤保供,可根据电解铝企业电源建设出力情况、电煤保供贡献度,由省电力运行调度工作专班研究确定,适度调减负荷管理规模。鼓励电解铝企业与发电企业自主交易超过年度发电计划的燃煤发电量,交易电价超过燃煤基准价上浮20%的电量不作为负荷管理范围。燃煤发电企业完成年度发电计划之外还有发电能力的,鼓励电解铝企业通过自有渠道省外购煤,与发电企业协商进行来煤加工发电。

(六)省电力运行调度工作专班科学研判、明确电解铝行业能效管理总规模并推动严格执行。各电解铝企业的能效管理规模由省发展改革委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省统计局、云南电网公司等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附件明确的计算规则确定。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能职责加强电解铝企业的日常监管和在线监测,确保企业运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七)省电力运行调度工作专班应及时加强研判,根据电力供需形势,统筹好能效管理与生产运行,并适时动态调整。

三、有关要求

(八)本实施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电力供需形势和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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