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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推进云南省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于4月17日印发《云南省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详情如下:
云南省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以下简称“本专项”),管好用好项目建设资金,规范建设程序和行为,确保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预算内投资实施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
第三条本专项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不得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减少投资规模,不得挪用和拉用建设资金。
第四条本专项原则上以州(市)为基本建设单位,安排的预算内投资资金均为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资金,仅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本专项支持的项目范围:
(一)申请使用预算内投资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包括《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其专项建设规划、《云南省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国家和省《双重规划》”)明确的重点区域符合支持方向的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具体为:重要湿地保护和修复项目、滇西北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横断山南缘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金沙江干热河谷(滇西)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滇东南山地石漠化综合治理和水源涵养生态修复项目、滇东北山地石漠化综合治理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滇中山地石漠化综合治理和高原湖泊保护修复项目、滇西南岩溶区森林保育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三江并流区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等。
(二)其他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的其他相关规划内的重点区域符合支持方向的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
第六条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预算内投资按项目下达。具体支持方向和标准如下:
(一)天然林保护与营造林,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为:人工造乔木林900元/亩、人工造灌木林400元/亩、退化林修复650元/亩、封山育林100元/亩、飞播造林160元/亩。
(二)退化草原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为:人工草地(人工种草)350元/亩、围栏封育18元/米、飞播种草50元/亩、草原改良90元/亩。
(三)湿地保护修复,主要支持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地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湿地保护基础设施、退化湿地修复、科研监测等建设内容。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地方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
(四)荒漠化治理及小型水利水保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为:工程固沙550元/亩,岩溶石漠化重点区域内水源工程、节水灌溉、谷坊等小型水利水保设施5万元/处。
(五)省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按照《省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前期工作管理
第七条根据国家和省《双重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行业标准或规范,以生态治理区域为单元,突出不同生态系统修复特点,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整体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投资在具体项目审批、概算核定、资金申请报告和年度投资计划审批时明确。严格执行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规程,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投资概算及来源、完成时限,并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和质量。
第八条由州(市)林草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并报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项目法人,落实前期工作经费、组织开展前期工作。由项目法人全面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营管护,项目法人和监管主体不能为同一单位。
第九条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列入国家和省《双重规划》及其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视同已经批复项目建议书。
第十条对企业投资项目仅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仍为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按项目属地原则核准或备案,跨县(市)的由州(市)核准或备案。根据核准项目目录和核准、备案机关及权限规定,由相关核准、备案机关履行项目核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组织或协助林草主管部门开展用地审核,落地上图,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报批等各项前期工作。由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林草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法人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法人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省级林草部门要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统筹指导。州(市)林草、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州(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加强项目储备,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入库项目应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更新填报、逐步补充完善项目信息,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州(市)申请的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应符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确保不造成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并根据所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明确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
第十五条投资计划安排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相关要求;
(二)已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三)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和相关前期手续,项目建设自筹资金已落实;
(四)拟新建项目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即可按期开工建设;
(五)项目建设内容未获得过其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
(六)项目单位未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州(市)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的规划依据、前期工作批复情况(用地意见、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年度资金需求、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等。申报部门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七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林草局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按照本专项当年投资计划编制要求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林草局。根据国家下达我省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林草局按时分解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后的项目要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第五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收到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后要尽快开工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可结合下达的年度投资规模和地方实际分标段组织实施,对项目的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项目实际,依法完善项目法人治理结构,制定质量、安全、计划执行、设计、财务、合同、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加强对参建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条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工程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的组织领导,协调落实工程建设实施地块、地方资金等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事项,为项目法人履职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要加强项目建设档案管理,项目审批文件、初步设计、项目建设阶段性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和录像资料等要及时、科学归档保存。
第六章资金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州(市)林草部门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管,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标准、开支范围开支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资金的使用方向和用途。
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要严格资金用途管理。工程建设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工程所需物资、材料、种苗的购置、机械作业费、劳务费,不得挪作他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取,由中央投资(按不超过核定中央投资的2%计取)和地方投资共同解决。工程建设预备费由地方投资安排。
第二十四条各地要切实加大州县投入,积极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争取开发性、政策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着力打造生态富民产业,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创新多元化投入和建管模式,拓宽投融资渠道,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第二十五条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目标在计划分解下达时同步下达。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对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资金实际产出和政策实施效果等。
第二十六条省发展改革委、省林草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以后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项目实施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益差、绩效自评结果和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的地区,除按要求整改外,暂停新项目的申报。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林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拨付与使用等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项目法人规范建设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对公众反映的有关情况,各级林草部门应及时开展检查,确有问题的,要督促项目法人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八条自投资计划下达的次月起,省级林草部门作为地方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履行监管主体责任,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组织项目法人开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统计工作。
(一)项目法人于每月5日前,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州(市)林草部门审核后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准确填报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
(二)省级林草部门负责审核地方项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于每月10日前完成数据核对工作,并及时更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
(三)省级林草部门定期对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反馈项目所在州(市),督促其做出整改,及时更新数据。
第二十九条省发展改革委将通过在线监测、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建设情况开展工作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后续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
(一)对于确实不能在投资计划下达一年内开工建设导致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不能按计划实施的,要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投资计划调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对存在投资计划未通过国家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未按时开工、投资计划执行缓慢、资金沉淀的州(市),启动问责程序;资金沉淀两年的,按程序收回中央预算内投资。
(三)对于多次调度均存在问题、迟迟不整改等情节严重的州(市),暂缓受理该地区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专项申请。
第三十条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属于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省林草局要定期组织力量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各地要认真配合,提供真实情况,对弄虚作假等行为坚决查处。对于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应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工程验收与建后管护
第三十一条云南省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验收采用州(市)验收、省级核查的方式,实行工程验收和不定期检查的制度。
州(市)验收采取全查的方式,由州(市)林草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水利、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对项目进行全面自查验收工作,各项工程措施验收比例均为100%,并形成州(市)验收报告上报省级林草部门申请省级核查。
省级核查由省林草局牵头,发展改革、水利、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复查验收组,对各州(市)上报的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及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第三十二条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工程任务和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各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资金管理规定,有无违规违纪问题;工程管护措施是否落实;工程档案、信息报送等管理措施是否到位等。
第三十三条各地要按照“谁治理、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积极探索灵活、有效地运行机制,加强建后管护机制建设,推行专业队伍管护、承包管护、林农自管等多种管护模式,落实管护措施,确保项目建设成果得到巩固,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十四条对自然灾害等不可抵抗因素造成的损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自然灾害受损核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规定的可重新申请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支持。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20日起施行。《关于转发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等3个中央预算内林业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发改农经〔2020〕452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及资金管理(以下简称“本专项”),管好用好项目建设资金,规范建设程序和行为,确保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预算内投资实施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工程。
第三条本专项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不得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减少投资规模,不得挪用和拉用建设资金。
第四条本专项原则上以州(市)为基本建设单位,安排的预算内投资资金均为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资金,仅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本专项主要支持纳入《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等专项规划和《云南省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国家和省《双重规划》体系”)中的项目,具体范围包括:
(一)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包括森林草原防灭火、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库、基层管护站点建设、林草有害生物防治等。
(二)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自然生态监测监管项目,包括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监测监管评估系统等。
(四)林业执法监管能力提升项目,包括国家特殊及珍稀林木培育、木材战略储备基地、林业执法监管服务机构、国家级生态定位站、极小种群野生动植物资源拯救、国有林区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等。
(五)其他项目,包括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的其他相关规划内的符合支持方向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
第六条本专项预算内投资按项目下达。具体支持标准为:
(一)森林草原防灭火项目(不含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其中森林防灭火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草原防灭火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90%;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定额支持30万元/公里。
(二)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库、林草有害生物防治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
(三)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生态定位站、林业重点实验室项目比例为100%;支持国有林区环境整治项目比例为90%;木材战略储备基地、防沙治沙示范、特殊及珍稀林木培育等项目参照现行同类项目标准,极小种群野生动植物资源拯救、林业执法监管站点等项目实行定额支持。
(四)基层管护站点建设。重点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为新建或重建改造30万元/个、加固改造20万元/个、功能完善10万元/个。
(五)其他建设项目,依据相关建设规划批准的投资标准执行。
(六)省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和标准按照《省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前期工作管理
第七条根据国家和省《双重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行业标准或规范,原则上以州(市)为单元,整体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投资在具体项目审批、概算核定、资金申请报告和年度投资计划审批时明确,并据此相应测算确定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支持额度。严格执行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规程,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投资概算及来源、完成时限,并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和质量。
第八条省本级项目由省级林草、应急等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确定项目法人,地方项目由州(市)林草、应急等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并报州(市)人民政府确定项目法人,落实前期工作经费、组织开展前期工作。由项目法人全面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营管护,项目法人和监管主体不能为同一单位。
第九条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列入国家和省《双重规划》及其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视同已经批复项目建议书。
第十条项目法人应组织或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用地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报批等各项前期工作。项目法人应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报批文件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由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法人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法人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加强项目储备,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入库项目应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更新填报、逐步补充完善项目信息,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州(市)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的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应符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确保不造成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并根据所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明确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
第十四条投资计划安排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相关要求;
(二)已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三)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和相关前期手续,项目建设自筹资金已落实;
(四)拟新建项目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即可按期开工建设;
(五)项目建设内容未获得过其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
(六)项目单位未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州(市)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的规划依据、前期工作批复情况(用地意见、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年度资金需求、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等。申报部门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六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按照本专项当年投资计划编制要求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我省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解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后的项目要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第五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收到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后要尽快开工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对项目的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项目实际,依法完善项目法人治理结构,制定质量、安全、计划执行、设计、财务、合同、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加强对参建单位的管理。
第十九条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工程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工程的组织领导,协调落实工程建设实施地块、地方资金等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事项,为项目法人履职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要加强项目建设档案管理,项目审批文件、初步设计、项目建设阶段性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和录像资料等要及时、科学归档保存。
第六章资金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要严格资金用途管理。工程建设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工程所需物资、材料、种苗、设施和设备的购置、机械作业费、劳务费等。
第二十二条各地要切实加大州县投入,积极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争取开发性、政策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第二十三条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目标在计划分解下达时同步下达。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对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资金实际产出和政策实施效果等。
第二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省林草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以后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项目实施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益差、绩效自评结果和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的地区,除按要求整改外,暂停新项目的申报。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拨付与使用等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项目法人规范建设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对公众反映的有关情况,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检查,确有问题的,要督促项目法人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自投资计划下达的次月起,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履行监管主体责任,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组织项目法人开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统计工作。
(一)项目法人于每月5日前,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州(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准确填报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
(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地方项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于每月10日前完成数据核对工作,并及时更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
(三)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反馈项目所在州(市),督促其做出整改,及时更新数据。
第二十七条省发展改革委将通过在线监测、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建设情况开展工作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后续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
(一)对于确实不能在投资计划下达一年内开工建设导致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不能按计划实施的,要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投资计划调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对存在投资计划未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未按时开工、投资计划执行缓慢、资金沉淀的州(市),启动问责程序;资金沉淀两年的,按程序收回中央预算内投资。
(三)对于多次调度均存在问题、迟迟不整改等情节严重的州(市),暂缓受理该地区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专项申请。
第二十八条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工程属于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力量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各地要认真配合,提供真实情况,对弄虚作假等行为坚决查处。对于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应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工程验收与建后管护
第二十九条云南省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工程实行工程验收和不定期检查的制度。省本级项目由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地方项目采用州(市)验收、省级核查的方式。由州(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林草、应急、财政等部门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对项目进行全面自查验收工作,各项工程措施验收比例均为100%,并形成州(市)验收报告上报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核查由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林草、应急、财政等部门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核查验收组,对各州(市)上报的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及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条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工程任务和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各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资金管理规定,有无违规违纪问题;工程管护措施是否落实;工程档案、信息报送等管理措施是否到位等。
第三十一条各地要按照“谁治理、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积极探索灵活、有效地运行机制,加强建后管护机制建设,推行专业队伍管护、承包管护、林农自管等多种管护模式,落实管护措施,确保项目建设成果得到巩固,长期发挥效益。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20日起施行。《关于转发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等3个中央预算内林业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发改农经〔2020〕4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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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征求《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施工、管护等全过程,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活动,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全生
四川省发改委印发《四川省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加强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管理,管好用好项目建设资金,规范建设程序和行为,确保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详情如下:四川省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
4月17日,湖北恩施市生态治理及废弃矿山修复利用项目(二期)(EPC)公开招标,合同估算价:366955900.00元,建设内容:涉及地貌重塑工程、土地复垦工程、裸露边坡覆绿工程、生态治理及配套工程等内容。建设规模:生态治理修复面积约10905.51亩。招标人恩施市绿水生态治理有限公司。恩施市生态治理及废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淮北市烈山区东部新城生态环境导向开发(第一批)项目招标计划发布澄清公告,项目总投资12亿人民币,建设内容包括生态水系治理项目、节能环保产业园项目及矿山生态治理项目(部分)。本项目具体建设内容、规模和进度由项目实施主体确认为准,预计2024年4月招标。备注:1、“淮北市烈
4月2日,宣城市水东镇水阳江南漪湖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EOD)项目中标结果公示,中标供应商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方)、北京中霆和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联合体成员)、漳州市长泰陆海生态环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联合体成员)、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深圳市大鹏新区龙岐湾片区生态治理与产业融合发展EOD项目(投资人+EPCO)中标结果公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牵头,联合广东奥飞主题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汇垠城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航国润(深圳)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该项目,中标价为226855.64万元。
3月5日,宣城市水东镇水阳江南漪湖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EOD)项目招标,合同估算价292863.97万元,合作期限20年。宣城市水东镇水阳江南漪湖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EOD)项目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1.1项目名称:宣城市水东镇水阳江南漪湖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和河长制必须一以贯之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强化河湖长制决策部署,严格落实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深化河道、湖泊、水库管理保护,牢牢守住安全底线,水利部日前就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
2月19日,深圳市大鹏新区龙岐湾片区生态治理与产业融合发展EOD项目正式招标,总投资约24.96亿元,总用地面积约26750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67033平方米。项目拟采用EOD模式推进实施,通过产业开发项目对生态环境治理项目进行反哺。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水头垃圾填埋场清理、新大废弃矿坑生态提升以及产业地块
1月29日,云南曲靖电厂贮灰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50MW光伏项目开工。本项目是曲靖电厂“风光火储”一体化多能互补规划的第一个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建成后,每年可提供清洁电能为8400万千瓦时,节约标准煤约2.54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6.98万吨,同时可减少多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切实改善区域电力
河北省2024年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项目共计639项,总投资1.38万亿元,年度预计投资2200亿元。其中:新开工项目328个,总投资3857.2亿元,年度预计投资727.7亿元;续建项目233个,总投资8437.3亿元,年度预计投资1268.2亿元;建成投产项目78个,总投资1531.6亿元,年度预计投资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延安市政府发布一批任免职通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曹昊宇同志为延安水务环保集团延河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人选;田志明同志任延安水务环保集团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刘伟军同志为延安水务环保集团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人选
近日,杭州市政府公布2024年第一批重大投资项目计划。第一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共17个,2024年计划投资143.82亿元。17个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中,有6个为高铁枢纽配套工程项目,3个为学校建设项目,其余项目涉及公共卫生、生态治理、防洪排涝设施等。2024年第一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名单1.杭州市公共卫
近日,云南发改委发布《关于征集绿色低碳先进技术及示范工程的通知》,其中指出征集范围主要包括两个类别:一是适合推广应用的云南省先进优质绿色低碳技术,二是适合在云南省推广应用的符合云南产业绿色发展的全国范围内先进优质绿色低碳技术;主要包括七大领域:节能降碳、环境保护、资源循环利用、能
4月18日下午,中国华电党组书记、董事长江毅在怒江州府与怒江州委书记洪维智举行会谈。双方就推动怒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合作共赢进行深入交流。怒江州委常委、州委秘书长李义军,怒江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杨永铸参加会谈。江毅对怒江州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成绩表示祝贺,并介绍了中国华电经营情
4月15日,国家能源集团云南公司宾川孔新庄100兆瓦光伏项目和橘果厂50兆瓦光伏项目取得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颁发的全容量电力业务许可证,标志着2个项目正式取得发电运营资质。项目均位于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境内,总装机容量150兆瓦,总占地面积约3150亩,场址基本连片且建设地均为无经济效益的荒山
近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官网显示,胡江辉任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人物履历2010.01-2010.08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政府副区长(挂职)2010.08-2012.10共青团云南省昆明市委副书记、党组成员2012.10-2013.01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副区长、代理区长2013.01-2016.05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委副书
4月17日,中核汇能云南省居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中标结果发布。中标人为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中标价格为86394.0000万元,折合单价3.57元/W。从招标公告来看,本项目位于云南省各县市境内,项目规划交流装机容量为220MW,直流侧装机242MWp,本次屋面安装方式均为固定式安装,螺栓
为全力加快推进2024年电网及新能源开发建设,4月16日,文山市人民政府组织各项目实施企业、项目涉及乡镇、市级各相关职能部门召开能源项目建设工作推进会,着重研究解决2024年全市实施的能源重大项目存在问题、解决办法和措施,与企业面对面交流座谈,全面听取企业的困难和意见建议,主动帮助企业解决
近日,由黄河明珠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云南镇雄县白水江桐坪段河道治理工程顺利开工。据悉,白水江作为镇雄县重要水系组成部分,其河道治理工程不仅涉及流域生态环境及水土保持问题,更是沿河房屋、耕地、企业的安全保障。为确保工程顺利开展,该公司项目部提前部署安排,与地方相关部门进行协调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近日,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新能源项目开发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发挥自身优势,充分挖掘云南省新能源资源潜力,就云南省境内的风电、光伏、储能等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开发建设方面开展全方位战略合作。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4月15日,云南普洱澜沧县县城区环卫作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标公告发布,中鑫航(深圳)实业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以1317.48089万元中标该项目,本项目的服务期限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服务范围:澜沧县县城区环卫作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清扫保洁:政府指定的县城区
近日,云南电网公司研制的国内外首套台区分相柔性互联装置在云南临沧沧源佤族自治县班洪乡下班坝自然村投运,标志着沧源配电网向柔性、智能化迈进,为和美乡村建设提供了绿色智能的用电保障,有效提升了边疆少数民族红色革命村的供电质量。“通过安装配网柔性直流互联装置,实现两个相邻变压器台区的供
4月9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2024年进一步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的通知,通知指出,积极争取将大理州具备开工条件的59个光伏项目纳入全省2024年新能源建设项目清单,力争年内新开工光伏项目100万千瓦,新增并网140万千瓦。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认真落实省政府进一步规范营商环境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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