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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推进云南省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于4月17日印发《云南省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详情如下:
云南省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以下简称“本专项”),管好用好项目建设资金,规范建设程序和行为,确保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预算内投资实施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
第三条本专项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不得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减少投资规模,不得挪用和拉用建设资金。
第四条本专项原则上以州(市)为基本建设单位,安排的预算内投资资金均为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资金,仅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本专项支持的项目范围:
(一)申请使用预算内投资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包括《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其专项建设规划、《云南省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国家和省《双重规划》”)明确的重点区域符合支持方向的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具体为:重要湿地保护和修复项目、滇西北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横断山南缘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金沙江干热河谷(滇西)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滇东南山地石漠化综合治理和水源涵养生态修复项目、滇东北山地石漠化综合治理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滇中山地石漠化综合治理和高原湖泊保护修复项目、滇西南岩溶区森林保育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三江并流区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等。
(二)其他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的其他相关规划内的重点区域符合支持方向的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
第六条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预算内投资按项目下达。具体支持方向和标准如下:
(一)天然林保护与营造林,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为:人工造乔木林900元/亩、人工造灌木林400元/亩、退化林修复650元/亩、封山育林100元/亩、飞播造林160元/亩。
(二)退化草原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为:人工草地(人工种草)350元/亩、围栏封育18元/米、飞播种草50元/亩、草原改良90元/亩。
(三)湿地保护修复,主要支持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地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湿地保护基础设施、退化湿地修复、科研监测等建设内容。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地方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
(四)荒漠化治理及小型水利水保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为:工程固沙550元/亩,岩溶石漠化重点区域内水源工程、节水灌溉、谷坊等小型水利水保设施5万元/处。
(五)省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按照《省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前期工作管理
第七条根据国家和省《双重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行业标准或规范,以生态治理区域为单元,突出不同生态系统修复特点,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整体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投资在具体项目审批、概算核定、资金申请报告和年度投资计划审批时明确。严格执行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规程,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投资概算及来源、完成时限,并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和质量。
第八条由州(市)林草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并报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项目法人,落实前期工作经费、组织开展前期工作。由项目法人全面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营管护,项目法人和监管主体不能为同一单位。
第九条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列入国家和省《双重规划》及其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视同已经批复项目建议书。
第十条对企业投资项目仅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仍为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按项目属地原则核准或备案,跨县(市)的由州(市)核准或备案。根据核准项目目录和核准、备案机关及权限规定,由相关核准、备案机关履行项目核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组织或协助林草主管部门开展用地审核,落地上图,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报批等各项前期工作。由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林草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法人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法人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省级林草部门要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统筹指导。州(市)林草、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州(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加强项目储备,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入库项目应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更新填报、逐步补充完善项目信息,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州(市)申请的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应符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确保不造成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并根据所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明确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
第十五条投资计划安排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相关要求;
(二)已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三)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和相关前期手续,项目建设自筹资金已落实;
(四)拟新建项目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即可按期开工建设;
(五)项目建设内容未获得过其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
(六)项目单位未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州(市)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的规划依据、前期工作批复情况(用地意见、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年度资金需求、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等。申报部门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七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林草局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按照本专项当年投资计划编制要求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林草局。根据国家下达我省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林草局按时分解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后的项目要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第五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收到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后要尽快开工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可结合下达的年度投资规模和地方实际分标段组织实施,对项目的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项目实际,依法完善项目法人治理结构,制定质量、安全、计划执行、设计、财务、合同、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加强对参建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条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工程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的组织领导,协调落实工程建设实施地块、地方资金等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事项,为项目法人履职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要加强项目建设档案管理,项目审批文件、初步设计、项目建设阶段性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和录像资料等要及时、科学归档保存。
第六章资金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州(市)林草部门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管,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标准、开支范围开支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资金的使用方向和用途。
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要严格资金用途管理。工程建设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工程所需物资、材料、种苗的购置、机械作业费、劳务费,不得挪作他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取,由中央投资(按不超过核定中央投资的2%计取)和地方投资共同解决。工程建设预备费由地方投资安排。
第二十四条各地要切实加大州县投入,积极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争取开发性、政策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着力打造生态富民产业,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创新多元化投入和建管模式,拓宽投融资渠道,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第二十五条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目标在计划分解下达时同步下达。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对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资金实际产出和政策实施效果等。
第二十六条省发展改革委、省林草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以后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项目实施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益差、绩效自评结果和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的地区,除按要求整改外,暂停新项目的申报。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林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拨付与使用等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项目法人规范建设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对公众反映的有关情况,各级林草部门应及时开展检查,确有问题的,要督促项目法人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八条自投资计划下达的次月起,省级林草部门作为地方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履行监管主体责任,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组织项目法人开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统计工作。
(一)项目法人于每月5日前,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州(市)林草部门审核后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准确填报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
(二)省级林草部门负责审核地方项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于每月10日前完成数据核对工作,并及时更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
(三)省级林草部门定期对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反馈项目所在州(市),督促其做出整改,及时更新数据。
第二十九条省发展改革委将通过在线监测、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建设情况开展工作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后续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
(一)对于确实不能在投资计划下达一年内开工建设导致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不能按计划实施的,要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投资计划调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对存在投资计划未通过国家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未按时开工、投资计划执行缓慢、资金沉淀的州(市),启动问责程序;资金沉淀两年的,按程序收回中央预算内投资。
(三)对于多次调度均存在问题、迟迟不整改等情节严重的州(市),暂缓受理该地区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专项申请。
第三十条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属于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省林草局要定期组织力量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各地要认真配合,提供真实情况,对弄虚作假等行为坚决查处。对于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应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工程验收与建后管护
第三十一条云南省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验收采用州(市)验收、省级核查的方式,实行工程验收和不定期检查的制度。
州(市)验收采取全查的方式,由州(市)林草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水利、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对项目进行全面自查验收工作,各项工程措施验收比例均为100%,并形成州(市)验收报告上报省级林草部门申请省级核查。
省级核查由省林草局牵头,发展改革、水利、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复查验收组,对各州(市)上报的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及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第三十二条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工程任务和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各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资金管理规定,有无违规违纪问题;工程管护措施是否落实;工程档案、信息报送等管理措施是否到位等。
第三十三条各地要按照“谁治理、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积极探索灵活、有效地运行机制,加强建后管护机制建设,推行专业队伍管护、承包管护、林农自管等多种管护模式,落实管护措施,确保项目建设成果得到巩固,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十四条对自然灾害等不可抵抗因素造成的损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自然灾害受损核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规定的可重新申请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支持。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20日起施行。《关于转发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等3个中央预算内林业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发改农经〔2020〕452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及资金管理(以下简称“本专项”),管好用好项目建设资金,规范建设程序和行为,确保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预算内投资实施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工程。
第三条本专项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不得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减少投资规模,不得挪用和拉用建设资金。
第四条本专项原则上以州(市)为基本建设单位,安排的预算内投资资金均为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资金,仅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本专项主要支持纳入《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等专项规划和《云南省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国家和省《双重规划》体系”)中的项目,具体范围包括:
(一)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包括森林草原防灭火、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库、基层管护站点建设、林草有害生物防治等。
(二)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自然生态监测监管项目,包括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监测监管评估系统等。
(四)林业执法监管能力提升项目,包括国家特殊及珍稀林木培育、木材战略储备基地、林业执法监管服务机构、国家级生态定位站、极小种群野生动植物资源拯救、国有林区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等。
(五)其他项目,包括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的其他相关规划内的符合支持方向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
第六条本专项预算内投资按项目下达。具体支持标准为:
(一)森林草原防灭火项目(不含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其中森林防灭火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草原防灭火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90%;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定额支持30万元/公里。
(二)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库、林草有害生物防治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
(三)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生态定位站、林业重点实验室项目比例为100%;支持国有林区环境整治项目比例为90%;木材战略储备基地、防沙治沙示范、特殊及珍稀林木培育等项目参照现行同类项目标准,极小种群野生动植物资源拯救、林业执法监管站点等项目实行定额支持。
(四)基层管护站点建设。重点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为新建或重建改造30万元/个、加固改造20万元/个、功能完善10万元/个。
(五)其他建设项目,依据相关建设规划批准的投资标准执行。
(六)省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和标准按照《省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前期工作管理
第七条根据国家和省《双重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行业标准或规范,原则上以州(市)为单元,整体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投资在具体项目审批、概算核定、资金申请报告和年度投资计划审批时明确,并据此相应测算确定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支持额度。严格执行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规程,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投资概算及来源、完成时限,并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和质量。
第八条省本级项目由省级林草、应急等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确定项目法人,地方项目由州(市)林草、应急等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并报州(市)人民政府确定项目法人,落实前期工作经费、组织开展前期工作。由项目法人全面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营管护,项目法人和监管主体不能为同一单位。
第九条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列入国家和省《双重规划》及其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视同已经批复项目建议书。
第十条项目法人应组织或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用地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报批等各项前期工作。项目法人应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报批文件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由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法人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法人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加强项目储备,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入库项目应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更新填报、逐步补充完善项目信息,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州(市)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的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应符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确保不造成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并根据所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明确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
第十四条投资计划安排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相关要求;
(二)已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三)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和相关前期手续,项目建设自筹资金已落实;
(四)拟新建项目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即可按期开工建设;
(五)项目建设内容未获得过其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
(六)项目单位未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州(市)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的规划依据、前期工作批复情况(用地意见、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年度资金需求、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等。申报部门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六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按照本专项当年投资计划编制要求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我省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解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后的项目要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第五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收到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后要尽快开工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对项目的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项目实际,依法完善项目法人治理结构,制定质量、安全、计划执行、设计、财务、合同、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加强对参建单位的管理。
第十九条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工程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工程的组织领导,协调落实工程建设实施地块、地方资金等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事项,为项目法人履职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要加强项目建设档案管理,项目审批文件、初步设计、项目建设阶段性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和录像资料等要及时、科学归档保存。
第六章资金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要严格资金用途管理。工程建设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工程所需物资、材料、种苗、设施和设备的购置、机械作业费、劳务费等。
第二十二条各地要切实加大州县投入,积极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争取开发性、政策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第二十三条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目标在计划分解下达时同步下达。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对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资金实际产出和政策实施效果等。
第二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省林草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以后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项目实施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益差、绩效自评结果和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的地区,除按要求整改外,暂停新项目的申报。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拨付与使用等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项目法人规范建设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对公众反映的有关情况,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检查,确有问题的,要督促项目法人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自投资计划下达的次月起,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履行监管主体责任,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组织项目法人开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统计工作。
(一)项目法人于每月5日前,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州(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准确填报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
(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地方项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于每月10日前完成数据核对工作,并及时更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
(三)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反馈项目所在州(市),督促其做出整改,及时更新数据。
第二十七条省发展改革委将通过在线监测、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建设情况开展工作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后续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
(一)对于确实不能在投资计划下达一年内开工建设导致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不能按计划实施的,要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投资计划调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对存在投资计划未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未按时开工、投资计划执行缓慢、资金沉淀的州(市),启动问责程序;资金沉淀两年的,按程序收回中央预算内投资。
(三)对于多次调度均存在问题、迟迟不整改等情节严重的州(市),暂缓受理该地区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专项申请。
第二十八条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工程属于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力量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各地要认真配合,提供真实情况,对弄虚作假等行为坚决查处。对于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应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工程验收与建后管护
第二十九条云南省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工程实行工程验收和不定期检查的制度。省本级项目由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地方项目采用州(市)验收、省级核查的方式。由州(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林草、应急、财政等部门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对项目进行全面自查验收工作,各项工程措施验收比例均为100%,并形成州(市)验收报告上报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核查由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林草、应急、财政等部门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核查验收组,对各州(市)上报的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及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条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工程任务和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各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资金管理规定,有无违规违纪问题;工程管护措施是否落实;工程档案、信息报送等管理措施是否到位等。
第三十一条各地要按照“谁治理、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积极探索灵活、有效地运行机制,加强建后管护机制建设,推行专业队伍管护、承包管护、林农自管等多种管护模式,落实管护措施,确保项目建设成果得到巩固,长期发挥效益。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20日起施行。《关于转发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等3个中央预算内林业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发改农经〔2020〕4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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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新疆兵团第十师北屯市党委第十师北屯市发布关于全面推进美丽师市建设的实施方案。方案指出,加快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立足师市资源禀赋,加快热电联产背压机组、光伏、风电等项目建设,加快构建新型能源体系,落实新能源建设利用和就地消纳机制,按照“源网荷储”一体化模式,推动
2025年2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这项重大政策的出台,打破了新能源长期依赖政府定价的局面,标志着新能源全面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时代的开启,其上网电价将通过市场交易形成。这为新能源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山东省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2025年工作要点》。详情如下:关于印发《山东省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202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鲁环字〔2025〕18号各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现将《
3月20日,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通知指出,全力加快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加快渤中海上风电、海上光伏、鲁北盐碱滩涂地风光储输一体化基地建设,扎实推进渤中海上风电G场址、国华HG14海上光伏1000MW、辉阳渔光互补、通威渔光一体(二期)等重点项目,力争新增
在“双碳”目标推动下,内蒙古全面加速推进“沙戈荒”光伏基地建设,通过光伏与治沙的协同发展,有效改善土地荒漠化问题。清源科技积极投身内蒙古光伏治沙项目,为阿拉善盟200MW及乌兰布和100MW地面光伏电站提供易捷大力神SolarTerraceMAC光伏支架解决方案及产品。清源科技以卓越品质和专业服务,助力
4月6日,由水电四局承建的内蒙古重大新能源项目——乌兰布和沙漠一期光伏发电项目五标段成功并网发电,标志着该标段发电系统正式接入国家电网。乌兰布和沙漠东北部新能源基地先导工程10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城西南侧的乌兰布和沙漠。中国水电四局承建的一期五标段承担
近日,中节能太阳能达拉特旗50万千瓦防沙治沙光伏一体化项目在库布其沙漠腹地全面复工项目,冲刺6月底实现全容量并网。目前,该项目正在进行升压站、光伏桩基础和异地治理工程施工,已累计完成490兆瓦光伏桩基础施工,已完成异地治沙区域5.1万亩。这座总投资21亿元的光伏电站,将50万千瓦清洁能源与75
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印发《2025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要点》,文件明确,要持续深入推进蓝天保卫战。深入实施空气质量改善提升行动,扎实推进皖北空气质量提升攻坚。开展涉气工业企业污染专项治理行动,推进实施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以及火电超净改造、燃煤锅炉淘汰等十大工程项目,推动
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印发《2025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要点》,文件明确,要持续深入推进蓝天保卫战。深入实施空气质量改善提升行动,扎实推进皖北空气质量提升攻坚。开展涉气工业企业污染专项治理行动,推进实施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以及火电超净改造、燃煤锅炉淘汰等十大工程项目,推动
春日初融北疆雪,内蒙古巴彦淖尔的朔风犹带残寒,由上能电气供货的磴口县160万千瓦光储+生态治理项目已于近日正式并网。无垠的光伏蓝海之下,点点新绿悄然破土,与塞外的早春共赴一场绿色能源之约。高效逆变绿动新能地处内蒙古西北部,项目规划建设容量160万千瓦,采用“分块发电,集中并网”的方式以
3月31日,山西能源局印发《山西省2025年能源转型与生态治理风光示范基地总体方案》(简称“方案”)。《方案》指出,以采煤沉陷区、盐碱地、沙地(以下简称“三类土地”)为重点,坚持新能源开发和生态环境治理相结合,规划建设一批绿色、先进、经济、安全、高效的省级大型风光基地项目。聚焦“三类土地
近日,山西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山西省2025年能源转型与生态治理风光示范基地总体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总体要求指出,深推进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加强山西省新能源发展战略性布局和系统性谋划,以采煤沉陷区、盐碱地、沙地(以下简称“三类土地”)为重点,坚持新能源开发和
“上市是最大的公约数。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山东省环科院股份制改造任务全面完成,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山东省环科院股份有限公司,IPO上市迈出关键一步,改革发展进入新的阶段。”4月1日下午,山东省环科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会会议顺利召开,华鲁集团党委书
对比2024年、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从去年全国两会提出“降低2.5%左右”到今年“降低3%左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预期目标的变化彰显出我国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决心和力度,也对各行各业产能优化升级提出新的要求。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能源行业的产能优化是涉及国家战略安全
3月24日,中国中煤控股上市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召开2024年度集体业绩说明会,中煤能源、上海能源和新集能源现场解读2024年度业绩情况,通过现场问答交流、图文数据互动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安全生产、战略发展、经营业绩和重点工作等相关问题深入交流。中国中煤党委常委、总会计师、中煤能
从一季度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中标情况来看,今年垃圾焚烧发电市场仍是“老样子”,稍有些亮点。从统计数据来看,第一季度共开标+签约9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平均垃圾焚烧处理单价为146.38元/吨,从表里也能看出,除昆明市东川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处理单价在80元/吨外,其余项目的处理单价均在100元/吨以
4月10日,南方电网公司2025年信息类软硬件设备第一批框架招标。按公司2025年集团物资集中采购工作计划,公司总部、南网数研院、南网科研院、南网数字集团、南网产投集团、南网供应链集团、南网共享公司、鼎和保险、南网财务公司,广东、云南、广西、贵州、海南电网公司,超高压公司、南网储能以及深圳
北极星根据公开数据统计,2025年1月至今,全国光伏电站EPC定标规模高达32GW,普通集中式超14.8GW,大基地超5.4GW,分布式光伏超过12GW。其中,规模超过1GW的有华电集团、国家能源集团等7家央国企,总规模达到17GW,占EPC总规模的53%。(仅统计公开数据)受“抢装潮”影响,光伏组件价格从年初0.65元/W
自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发布以来,我国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已历经十年探索。我国电力市场改革进程始终面临政策破冰、顶层设计和技术攻关的多重挑战,需兼顾电网运行的物理规律、市场运营的经济规律,以点带面式改革的难度与复杂度极高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公布首批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上海市等9个城市以及“北京市基于新型储能的V2G车网互动协同调控试点项目”等30个项目入选。近年来,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蓬勃发展,车、桩数量快速增
4月8日,中国华电召开党组会,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在贵州和云南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研究贯彻落实举措。党组书记、董事长江毅主持会议并讲话。公司领导叶向东、祖斌、吴敬凯、李旭红、赵晋山、曹海东、蒋方帅参加会议。会议指出,要认真学习中央政治局会
2025年4月7日-9日,第50届中东迪拜国际电力、照明及新能源展览会(MiddleEastEnergyDubai2025)在阿联酋迪拜世界贸易中心开幕,这也成为中国储能企业展示创新技术与产品的舞台。作为全球领先的储能全方位解决方案服务商惠州市德赛电池有限公司携自研储能电芯、工商业储能系统、户用储能等全系列产品亮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近日,云南省南华县公示“千乡万村驭风行动”雨露乡雨露村项目市场化竞争配置评审结果。根据结果,深圳市致信博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云南徽乐建设有限公司、云南人民商贸有限公司依次在开发候选企业中位列前三。从企查查获悉,前述三个公司均为自然人全资持股企业,即个人私企。
4月8日,云南尖峰水泥有限公司3000t/d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招标公告发布。该项目拟对现有30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进行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拟在窑尾新建1套SCR,项目建成后可使云南尖峰水泥生产线氮氧化物排放满足水泥工业超低排放要求,即NOx排放浓度低于
4月8日上午,禄劝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开工仪式在禄劝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东侧、新兴职业学院东南2公里处盛大举行,这一仪式标志着该项目正式进入建设阶段。项目开工仪式现场气氛热烈。各级领导、项目相关负责人、建设单位代表以及众多关心该项目的群众齐聚一堂。出席仪式的领导在致辞中强调了禄劝县
近日,云南分公司与广东相关用户完成两笔水电绿证交易,交易规模73.8万张,获得环境收益93.2万元,实现水电绿证交易“零的突破”,成为集团内首家开展水电绿证交易的区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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