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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推进云南省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于4月17日印发《云南省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详情如下:
云南省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以下简称“本专项”),管好用好项目建设资金,规范建设程序和行为,确保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预算内投资实施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
第三条本专项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不得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减少投资规模,不得挪用和拉用建设资金。
第四条本专项原则上以州(市)为基本建设单位,安排的预算内投资资金均为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资金,仅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本专项支持的项目范围:
(一)申请使用预算内投资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包括《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其专项建设规划、《云南省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国家和省《双重规划》”)明确的重点区域符合支持方向的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具体为:重要湿地保护和修复项目、滇西北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横断山南缘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金沙江干热河谷(滇西)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滇东南山地石漠化综合治理和水源涵养生态修复项目、滇东北山地石漠化综合治理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滇中山地石漠化综合治理和高原湖泊保护修复项目、滇西南岩溶区森林保育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三江并流区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等。
(二)其他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的其他相关规划内的重点区域符合支持方向的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
第六条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预算内投资按项目下达。具体支持方向和标准如下:
(一)天然林保护与营造林,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为:人工造乔木林900元/亩、人工造灌木林400元/亩、退化林修复650元/亩、封山育林100元/亩、飞播造林160元/亩。
(二)退化草原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为:人工草地(人工种草)350元/亩、围栏封育18元/米、飞播种草50元/亩、草原改良90元/亩。
(三)湿地保护修复,主要支持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地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湿地保护基础设施、退化湿地修复、科研监测等建设内容。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地方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
(四)荒漠化治理及小型水利水保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为:工程固沙550元/亩,岩溶石漠化重点区域内水源工程、节水灌溉、谷坊等小型水利水保设施5万元/处。
(五)省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按照《省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前期工作管理
第七条根据国家和省《双重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行业标准或规范,以生态治理区域为单元,突出不同生态系统修复特点,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整体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投资在具体项目审批、概算核定、资金申请报告和年度投资计划审批时明确。严格执行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规程,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投资概算及来源、完成时限,并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和质量。
第八条由州(市)林草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并报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项目法人,落实前期工作经费、组织开展前期工作。由项目法人全面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营管护,项目法人和监管主体不能为同一单位。
第九条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列入国家和省《双重规划》及其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视同已经批复项目建议书。
第十条对企业投资项目仅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仍为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按项目属地原则核准或备案,跨县(市)的由州(市)核准或备案。根据核准项目目录和核准、备案机关及权限规定,由相关核准、备案机关履行项目核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组织或协助林草主管部门开展用地审核,落地上图,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报批等各项前期工作。由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林草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法人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法人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省级林草部门要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统筹指导。州(市)林草、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州(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加强项目储备,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入库项目应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更新填报、逐步补充完善项目信息,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州(市)申请的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应符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确保不造成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并根据所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明确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
第十五条投资计划安排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相关要求;
(二)已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三)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和相关前期手续,项目建设自筹资金已落实;
(四)拟新建项目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即可按期开工建设;
(五)项目建设内容未获得过其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
(六)项目单位未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州(市)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的规划依据、前期工作批复情况(用地意见、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年度资金需求、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等。申报部门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七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林草局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按照本专项当年投资计划编制要求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林草局。根据国家下达我省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林草局按时分解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后的项目要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第五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收到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后要尽快开工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可结合下达的年度投资规模和地方实际分标段组织实施,对项目的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项目实际,依法完善项目法人治理结构,制定质量、安全、计划执行、设计、财务、合同、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加强对参建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条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工程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的组织领导,协调落实工程建设实施地块、地方资金等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事项,为项目法人履职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要加强项目建设档案管理,项目审批文件、初步设计、项目建设阶段性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和录像资料等要及时、科学归档保存。
第六章资金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州(市)林草部门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管,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标准、开支范围开支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资金的使用方向和用途。
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要严格资金用途管理。工程建设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工程所需物资、材料、种苗的购置、机械作业费、劳务费,不得挪作他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取,由中央投资(按不超过核定中央投资的2%计取)和地方投资共同解决。工程建设预备费由地方投资安排。
第二十四条各地要切实加大州县投入,积极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争取开发性、政策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着力打造生态富民产业,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创新多元化投入和建管模式,拓宽投融资渠道,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第二十五条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目标在计划分解下达时同步下达。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对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资金实际产出和政策实施效果等。
第二十六条省发展改革委、省林草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以后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项目实施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益差、绩效自评结果和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的地区,除按要求整改外,暂停新项目的申报。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林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拨付与使用等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项目法人规范建设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对公众反映的有关情况,各级林草部门应及时开展检查,确有问题的,要督促项目法人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八条自投资计划下达的次月起,省级林草部门作为地方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履行监管主体责任,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组织项目法人开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统计工作。
(一)项目法人于每月5日前,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州(市)林草部门审核后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准确填报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
(二)省级林草部门负责审核地方项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于每月10日前完成数据核对工作,并及时更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
(三)省级林草部门定期对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反馈项目所在州(市),督促其做出整改,及时更新数据。
第二十九条省发展改革委将通过在线监测、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建设情况开展工作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后续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
(一)对于确实不能在投资计划下达一年内开工建设导致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不能按计划实施的,要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投资计划调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对存在投资计划未通过国家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未按时开工、投资计划执行缓慢、资金沉淀的州(市),启动问责程序;资金沉淀两年的,按程序收回中央预算内投资。
(三)对于多次调度均存在问题、迟迟不整改等情节严重的州(市),暂缓受理该地区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专项申请。
第三十条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属于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省林草局要定期组织力量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各地要认真配合,提供真实情况,对弄虚作假等行为坚决查处。对于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应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工程验收与建后管护
第三十一条云南省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验收采用州(市)验收、省级核查的方式,实行工程验收和不定期检查的制度。
州(市)验收采取全查的方式,由州(市)林草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水利、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对项目进行全面自查验收工作,各项工程措施验收比例均为100%,并形成州(市)验收报告上报省级林草部门申请省级核查。
省级核查由省林草局牵头,发展改革、水利、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复查验收组,对各州(市)上报的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及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第三十二条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工程任务和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各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资金管理规定,有无违规违纪问题;工程管护措施是否落实;工程档案、信息报送等管理措施是否到位等。
第三十三条各地要按照“谁治理、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积极探索灵活、有效地运行机制,加强建后管护机制建设,推行专业队伍管护、承包管护、林农自管等多种管护模式,落实管护措施,确保项目建设成果得到巩固,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十四条对自然灾害等不可抵抗因素造成的损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自然灾害受损核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规定的可重新申请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支持。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20日起施行。《关于转发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等3个中央预算内林业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发改农经〔2020〕452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及资金管理(以下简称“本专项”),管好用好项目建设资金,规范建设程序和行为,确保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预算内投资实施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工程。
第三条本专项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不得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减少投资规模,不得挪用和拉用建设资金。
第四条本专项原则上以州(市)为基本建设单位,安排的预算内投资资金均为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资金,仅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本专项主要支持纳入《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等专项规划和《云南省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国家和省《双重规划》体系”)中的项目,具体范围包括:
(一)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包括森林草原防灭火、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库、基层管护站点建设、林草有害生物防治等。
(二)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自然生态监测监管项目,包括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监测监管评估系统等。
(四)林业执法监管能力提升项目,包括国家特殊及珍稀林木培育、木材战略储备基地、林业执法监管服务机构、国家级生态定位站、极小种群野生动植物资源拯救、国有林区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等。
(五)其他项目,包括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的其他相关规划内的符合支持方向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
第六条本专项预算内投资按项目下达。具体支持标准为:
(一)森林草原防灭火项目(不含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其中森林防灭火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草原防灭火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90%;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定额支持30万元/公里。
(二)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库、林草有害生物防治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
(三)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生态定位站、林业重点实验室项目比例为100%;支持国有林区环境整治项目比例为90%;木材战略储备基地、防沙治沙示范、特殊及珍稀林木培育等项目参照现行同类项目标准,极小种群野生动植物资源拯救、林业执法监管站点等项目实行定额支持。
(四)基层管护站点建设。重点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为新建或重建改造30万元/个、加固改造20万元/个、功能完善10万元/个。
(五)其他建设项目,依据相关建设规划批准的投资标准执行。
(六)省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和标准按照《省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前期工作管理
第七条根据国家和省《双重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行业标准或规范,原则上以州(市)为单元,整体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投资在具体项目审批、概算核定、资金申请报告和年度投资计划审批时明确,并据此相应测算确定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支持额度。严格执行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规程,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投资概算及来源、完成时限,并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和质量。
第八条省本级项目由省级林草、应急等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确定项目法人,地方项目由州(市)林草、应急等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并报州(市)人民政府确定项目法人,落实前期工作经费、组织开展前期工作。由项目法人全面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营管护,项目法人和监管主体不能为同一单位。
第九条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列入国家和省《双重规划》及其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视同已经批复项目建议书。
第十条项目法人应组织或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用地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报批等各项前期工作。项目法人应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报批文件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由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法人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法人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加强项目储备,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入库项目应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更新填报、逐步补充完善项目信息,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州(市)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的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应符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确保不造成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并根据所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明确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
第十四条投资计划安排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相关要求;
(二)已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三)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和相关前期手续,项目建设自筹资金已落实;
(四)拟新建项目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即可按期开工建设;
(五)项目建设内容未获得过其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
(六)项目单位未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州(市)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的规划依据、前期工作批复情况(用地意见、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年度资金需求、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等。申报部门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六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按照本专项当年投资计划编制要求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我省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解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后的项目要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第五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收到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后要尽快开工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对项目的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项目实际,依法完善项目法人治理结构,制定质量、安全、计划执行、设计、财务、合同、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加强对参建单位的管理。
第十九条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工程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工程的组织领导,协调落实工程建设实施地块、地方资金等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事项,为项目法人履职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要加强项目建设档案管理,项目审批文件、初步设计、项目建设阶段性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和录像资料等要及时、科学归档保存。
第六章资金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要严格资金用途管理。工程建设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工程所需物资、材料、种苗、设施和设备的购置、机械作业费、劳务费等。
第二十二条各地要切实加大州县投入,积极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争取开发性、政策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第二十三条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目标在计划分解下达时同步下达。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对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资金实际产出和政策实施效果等。
第二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省林草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以后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项目实施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益差、绩效自评结果和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的地区,除按要求整改外,暂停新项目的申报。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拨付与使用等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项目法人规范建设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对公众反映的有关情况,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检查,确有问题的,要督促项目法人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自投资计划下达的次月起,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履行监管主体责任,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组织项目法人开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统计工作。
(一)项目法人于每月5日前,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州(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准确填报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
(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地方项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于每月10日前完成数据核对工作,并及时更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
(三)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反馈项目所在州(市),督促其做出整改,及时更新数据。
第二十七条省发展改革委将通过在线监测、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建设情况开展工作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后续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
(一)对于确实不能在投资计划下达一年内开工建设导致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不能按计划实施的,要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投资计划调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对存在投资计划未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未按时开工、投资计划执行缓慢、资金沉淀的州(市),启动问责程序;资金沉淀两年的,按程序收回中央预算内投资。
(三)对于多次调度均存在问题、迟迟不整改等情节严重的州(市),暂缓受理该地区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专项申请。
第二十八条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工程属于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力量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各地要认真配合,提供真实情况,对弄虚作假等行为坚决查处。对于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应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工程验收与建后管护
第二十九条云南省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工程实行工程验收和不定期检查的制度。省本级项目由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地方项目采用州(市)验收、省级核查的方式。由州(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林草、应急、财政等部门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对项目进行全面自查验收工作,各项工程措施验收比例均为100%,并形成州(市)验收报告上报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核查由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林草、应急、财政等部门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核查验收组,对各州(市)上报的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及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条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工程任务和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各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资金管理规定,有无违规违纪问题;工程管护措施是否落实;工程档案、信息报送等管理措施是否到位等。
第三十一条各地要按照“谁治理、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积极探索灵活、有效地运行机制,加强建后管护机制建设,推行专业队伍管护、承包管护、林农自管等多种管护模式,落实管护措施,确保项目建设成果得到巩固,长期发挥效益。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20日起施行。《关于转发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等3个中央预算内林业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发改农经〔2020〕4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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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将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推动生态产业高质量发展列为五个重点领域,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支持政策包含修复后的国有、集体建设用地的优先权,修复后作为国有农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发布,明确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领域和方向。该部分确定了自然生态系统、农田生态系统、城镇生态系统、矿山生态系统和生态产业融合发展5个领域和方向,使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方式更加灵活、方向更加明确。新疆维
10月24日,安徽省宁国市青龙湾水生态治理及乡村振兴发展EOD模式项目一期项目(二次)招标公告。安徽省宁国市青龙湾水生态治理及乡村振兴发展EOD模式项目一期项目(二次)建设内容包括四部分,分别为青龙湾生态文旅康养项目、青龙湾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青龙湾生态缓冲带建设项目、青龙湾水环境综
10月16日,湖北长港古运河流域水环境生态治理项目和鄂城区峒山城乡融合(二期)项目EPC总承包中标结果公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中标。长港古运河流域水环境生态治理项目:(一)项目一期(1)内源治理:垃圾、漂浮物及生物残体清理159680平方米。清淤疏浚
近日,北控工业环境成功中标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农村生活污水生态治理工程项目,该项目将新建生态湿地1座,设计规模为170立方米/天。污水处理后可达到北京市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612-2019)中规定的二级A标准。这一项目的实施,是积极响应《北京市全面打赢城乡水环
近日,桃仙污水处理厂一期工艺改造工程顺利实现第三序列生化池通水,至此桃仙污水处理厂四个序列生化池全部完成通水。据悉,桃仙污水处理厂地处沈阳市南端,处理规模为8万m/d,工程范围包括改造现有8座CWSBR生化池、厂区内排水管网、粗、细格栅、鼓风机房及变电所、整合厂区自控系统、以及涉及的厂区绿
9月19日,长港古运河流域水环境生态治理项目和鄂城区峒山城乡融合(二期)项目EPC总承包招标公告发布。公告如下:长港古运河流域水环境生态治理项目和鄂城区峒山城乡融合(二期)项目EPC总承包项目编号:42070420240918002项目名称:长港古运河流域水环境生态治理项目和鄂城区峒山城乡融合(二期)项目
9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其中指出,助力绿色低碳发展,大力发展绿色技术和绿色服务贸易,研究制定绿色服务进出口指导目录。鼓励国内急需的节能降碳、环境保护、生态治理等技术和服务进口,扩大绿色节能技术和服务出口。加强绿色技术国际合作,搭建
8月9日下午,南京水务集团与秦淮区政府举行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仪式。秦淮区委书记王生,区委副书记、代理区长凌向前;水务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活动。仪式期间,秦淮区委副书记、代理区长凌向前和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陈建明分别代表秦淮区和水务集团介绍了各自的发展现状。随后,水务集团党委委员、副
近日,省属重点国企万家寨水控集团更新集团领导信息显示,兰康杰已任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此举意味着集团迎新“掌门人”。兰康杰人物履历2020年3月,任万家寨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提名人选。2022年6月,任万家寨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2024年8
湖南省司法厅就《湖南省水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推进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关于《湖南省水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6月17日,湖北阳新县马蹄湖生态治理可持续发展项目公开招标,工程投资估算21587.6万元,招标人阳新县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规模:1、马蹄湖面源治理工程:垃圾清理外运18吨,退渔还湖144694.15平方米;2、马蹄湖清淤工程:清淤量59666立方米;3、马蹄湖生态修复工程:包括三处生态排口建设、约10
6月12日,第三轮第二批中央环保督察第四批2个典型案例集中公开通报,详情如下:江西省一些地方开发建设破坏生态治理修复问题突出2024年5月,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江西省发现,一些地方河道岸线保护不力,违法违规占用林地、湿地和森林公园,矿山违规开采,生态治理修复不到位。一、基本情况
北极星储能网讯:11月19日,云南发改委发布《关于优化调整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12:00—16:00调整为低谷时段,同时自2024年12月1日起,暂缓执行尖峰电价。官方解读指出:新政策将谷段的8小时,从原来的23:00—次日7:00拆分为2:00—6:00、12:00—16:00午间和晚间各4小时低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部署,云南省以零碳园区建设为抓手,不断提升园区绿色发展水平。2024年4月,云南省印发首批零碳园区建设名单,分别是安宁产业园区(新能源电池片区)、曲靖经开区、玉溪高新区、楚雄高新区(云甸片区)、祥云经开区。目前,5个零碳园区建设亮
11月19日,云南省发改委、云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云南省2024年第三批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根据通知,纳入云南省2024年第三批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实施的项目共51个,装机405.295万千瓦,其中,光伏项目41个、装机容量321.17万千瓦,风电项目10个、装机容量84.125万千瓦。按照装机的1
11月14日,云南马关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共机构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市场化优选投资开发主体,文件表示项目采用市场化配置方式进行综合评分,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分布式光伏建设与房屋风貌改造相衔接能力、企业投融资能力、企业建设管理及运行能力、施工安全管理能力、智能创新储能建设能力等方面,经组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1月14日,云南马关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共机构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市场化优选投资开发主体,文件要求开发建设及配套储能设施。附件显示共包含41个地点,主要为中小学校、幼儿园等。评分细则显示,智能创新储能建设能力占10分,项目建设与设计方案能科学研判马关县电力系统现状,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云南云铝润鑫铝业有限公司电解烟气深度治理项目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沈阳博宇科技有限责任预中标,报价77508680元。本次招标为云南云铝润鑫铝业有限公司两个电解系列新增四套脱硫系统的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每套脱硫系统设两台脱硫反应装置互为备用,主要采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今年前三季度,云南全省绿电交易电量累计突破10亿千瓦时,是2023年全年绿电交易规模的70余倍,相当于节约标准煤超30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超80万吨。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11月19日印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开发区名单(第一批)》,共包含云南思茅产业园区、云南腾冲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南五华产业园区、河口边境经济合作区等4个试点开发区。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开发区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云南能监办发布关于征求云南省内电力市场五个实施细则意见建议的通知,包含《云南电力市场现货电能量交易实施细则(V2.0版)》、《云南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V2.0版)》、《云南电力市场交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V2.0版)》、《云南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保险)管理实施细则(V2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11月19日,云南省发改委、云南省能源局发布云南省2024年第三批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方案,根据方案,纳入云南省2024年第三批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实施的项目共51个,装机405.295万千瓦,其中,光伏项目41个、装机容量321.17万千瓦,风电项目10个、装机容量84.125万千瓦。详情如下: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云南能监办发布关于征求云南省内电力市场五个实施细则意见建议的通知,包含《云南电力市场现货电能量交易实施细则(V2.0版)》、《云南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V2.0版)》、《云南电力市场交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V2.0版)》、《云南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保险)管理实施细则(V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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