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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推进云南省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于4月17日印发《云南省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详情如下:
云南省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以下简称“本专项”),管好用好项目建设资金,规范建设程序和行为,确保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预算内投资实施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
第三条本专项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不得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减少投资规模,不得挪用和拉用建设资金。
第四条本专项原则上以州(市)为基本建设单位,安排的预算内投资资金均为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资金,仅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本专项支持的项目范围:
(一)申请使用预算内投资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包括《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其专项建设规划、《云南省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国家和省《双重规划》”)明确的重点区域符合支持方向的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具体为:重要湿地保护和修复项目、滇西北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横断山南缘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金沙江干热河谷(滇西)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滇东南山地石漠化综合治理和水源涵养生态修复项目、滇东北山地石漠化综合治理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滇中山地石漠化综合治理和高原湖泊保护修复项目、滇西南岩溶区森林保育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三江并流区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等。
(二)其他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的其他相关规划内的重点区域符合支持方向的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
第六条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预算内投资按项目下达。具体支持方向和标准如下:
(一)天然林保护与营造林,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为:人工造乔木林900元/亩、人工造灌木林400元/亩、退化林修复650元/亩、封山育林100元/亩、飞播造林160元/亩。
(二)退化草原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为:人工草地(人工种草)350元/亩、围栏封育18元/米、飞播种草50元/亩、草原改良90元/亩。
(三)湿地保护修复,主要支持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地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湿地保护基础设施、退化湿地修复、科研监测等建设内容。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地方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
(四)荒漠化治理及小型水利水保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为:工程固沙550元/亩,岩溶石漠化重点区域内水源工程、节水灌溉、谷坊等小型水利水保设施5万元/处。
(五)省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按照《省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前期工作管理
第七条根据国家和省《双重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行业标准或规范,以生态治理区域为单元,突出不同生态系统修复特点,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整体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投资在具体项目审批、概算核定、资金申请报告和年度投资计划审批时明确。严格执行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规程,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投资概算及来源、完成时限,并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和质量。
第八条由州(市)林草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并报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项目法人,落实前期工作经费、组织开展前期工作。由项目法人全面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营管护,项目法人和监管主体不能为同一单位。
第九条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列入国家和省《双重规划》及其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视同已经批复项目建议书。
第十条对企业投资项目仅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仍为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按项目属地原则核准或备案,跨县(市)的由州(市)核准或备案。根据核准项目目录和核准、备案机关及权限规定,由相关核准、备案机关履行项目核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组织或协助林草主管部门开展用地审核,落地上图,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报批等各项前期工作。由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林草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法人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法人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省级林草部门要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统筹指导。州(市)林草、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州(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加强项目储备,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入库项目应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更新填报、逐步补充完善项目信息,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州(市)申请的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应符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确保不造成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并根据所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明确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
第十五条投资计划安排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相关要求;
(二)已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三)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和相关前期手续,项目建设自筹资金已落实;
(四)拟新建项目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即可按期开工建设;
(五)项目建设内容未获得过其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
(六)项目单位未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州(市)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的规划依据、前期工作批复情况(用地意见、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年度资金需求、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等。申报部门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七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林草局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按照本专项当年投资计划编制要求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林草局。根据国家下达我省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林草局按时分解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后的项目要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第五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收到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后要尽快开工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可结合下达的年度投资规模和地方实际分标段组织实施,对项目的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项目实际,依法完善项目法人治理结构,制定质量、安全、计划执行、设计、财务、合同、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加强对参建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条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工程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的组织领导,协调落实工程建设实施地块、地方资金等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事项,为项目法人履职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要加强项目建设档案管理,项目审批文件、初步设计、项目建设阶段性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和录像资料等要及时、科学归档保存。
第六章资金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州(市)林草部门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管,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标准、开支范围开支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资金的使用方向和用途。
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要严格资金用途管理。工程建设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工程所需物资、材料、种苗的购置、机械作业费、劳务费,不得挪作他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取,由中央投资(按不超过核定中央投资的2%计取)和地方投资共同解决。工程建设预备费由地方投资安排。
第二十四条各地要切实加大州县投入,积极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争取开发性、政策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着力打造生态富民产业,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创新多元化投入和建管模式,拓宽投融资渠道,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第二十五条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目标在计划分解下达时同步下达。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对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资金实际产出和政策实施效果等。
第二十六条省发展改革委、省林草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以后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项目实施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益差、绩效自评结果和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的地区,除按要求整改外,暂停新项目的申报。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林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拨付与使用等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项目法人规范建设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对公众反映的有关情况,各级林草部门应及时开展检查,确有问题的,要督促项目法人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八条自投资计划下达的次月起,省级林草部门作为地方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履行监管主体责任,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组织项目法人开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统计工作。
(一)项目法人于每月5日前,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州(市)林草部门审核后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准确填报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
(二)省级林草部门负责审核地方项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于每月10日前完成数据核对工作,并及时更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
(三)省级林草部门定期对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反馈项目所在州(市),督促其做出整改,及时更新数据。
第二十九条省发展改革委将通过在线监测、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建设情况开展工作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后续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
(一)对于确实不能在投资计划下达一年内开工建设导致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不能按计划实施的,要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投资计划调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对存在投资计划未通过国家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未按时开工、投资计划执行缓慢、资金沉淀的州(市),启动问责程序;资金沉淀两年的,按程序收回中央预算内投资。
(三)对于多次调度均存在问题、迟迟不整改等情节严重的州(市),暂缓受理该地区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专项申请。
第三十条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属于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省林草局要定期组织力量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各地要认真配合,提供真实情况,对弄虚作假等行为坚决查处。对于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应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工程验收与建后管护
第三十一条云南省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验收采用州(市)验收、省级核查的方式,实行工程验收和不定期检查的制度。
州(市)验收采取全查的方式,由州(市)林草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水利、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对项目进行全面自查验收工作,各项工程措施验收比例均为100%,并形成州(市)验收报告上报省级林草部门申请省级核查。
省级核查由省林草局牵头,发展改革、水利、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复查验收组,对各州(市)上报的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及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第三十二条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工程任务和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各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资金管理规定,有无违规违纪问题;工程管护措施是否落实;工程档案、信息报送等管理措施是否到位等。
第三十三条各地要按照“谁治理、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积极探索灵活、有效地运行机制,加强建后管护机制建设,推行专业队伍管护、承包管护、林农自管等多种管护模式,落实管护措施,确保项目建设成果得到巩固,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十四条对自然灾害等不可抵抗因素造成的损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自然灾害受损核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规定的可重新申请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支持。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20日起施行。《关于转发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等3个中央预算内林业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发改农经〔2020〕452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及资金管理(以下简称“本专项”),管好用好项目建设资金,规范建设程序和行为,确保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预算内投资实施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工程。
第三条本专项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不得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减少投资规模,不得挪用和拉用建设资金。
第四条本专项原则上以州(市)为基本建设单位,安排的预算内投资资金均为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资金,仅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本专项主要支持纳入《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等专项规划和《云南省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国家和省《双重规划》体系”)中的项目,具体范围包括:
(一)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包括森林草原防灭火、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库、基层管护站点建设、林草有害生物防治等。
(二)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自然生态监测监管项目,包括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监测监管评估系统等。
(四)林业执法监管能力提升项目,包括国家特殊及珍稀林木培育、木材战略储备基地、林业执法监管服务机构、国家级生态定位站、极小种群野生动植物资源拯救、国有林区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等。
(五)其他项目,包括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的其他相关规划内的符合支持方向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
第六条本专项预算内投资按项目下达。具体支持标准为:
(一)森林草原防灭火项目(不含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其中森林防灭火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草原防灭火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90%;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定额支持30万元/公里。
(二)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库、林草有害生物防治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
(三)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生态定位站、林业重点实验室项目比例为100%;支持国有林区环境整治项目比例为90%;木材战略储备基地、防沙治沙示范、特殊及珍稀林木培育等项目参照现行同类项目标准,极小种群野生动植物资源拯救、林业执法监管站点等项目实行定额支持。
(四)基层管护站点建设。重点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为新建或重建改造30万元/个、加固改造20万元/个、功能完善10万元/个。
(五)其他建设项目,依据相关建设规划批准的投资标准执行。
(六)省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和标准按照《省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前期工作管理
第七条根据国家和省《双重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行业标准或规范,原则上以州(市)为单元,整体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投资在具体项目审批、概算核定、资金申请报告和年度投资计划审批时明确,并据此相应测算确定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支持额度。严格执行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规程,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投资概算及来源、完成时限,并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和质量。
第八条省本级项目由省级林草、应急等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确定项目法人,地方项目由州(市)林草、应急等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并报州(市)人民政府确定项目法人,落实前期工作经费、组织开展前期工作。由项目法人全面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营管护,项目法人和监管主体不能为同一单位。
第九条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列入国家和省《双重规划》及其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视同已经批复项目建议书。
第十条项目法人应组织或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用地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报批等各项前期工作。项目法人应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报批文件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由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法人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法人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加强项目储备,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入库项目应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更新填报、逐步补充完善项目信息,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州(市)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的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应符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确保不造成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并根据所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明确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
第十四条投资计划安排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相关要求;
(二)已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三)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和相关前期手续,项目建设自筹资金已落实;
(四)拟新建项目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即可按期开工建设;
(五)项目建设内容未获得过其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
(六)项目单位未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州(市)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的规划依据、前期工作批复情况(用地意见、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年度资金需求、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等。申报部门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六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按照本专项当年投资计划编制要求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我省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解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后的项目要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第五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收到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后要尽快开工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对项目的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项目实际,依法完善项目法人治理结构,制定质量、安全、计划执行、设计、财务、合同、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加强对参建单位的管理。
第十九条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工程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工程的组织领导,协调落实工程建设实施地块、地方资金等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事项,为项目法人履职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要加强项目建设档案管理,项目审批文件、初步设计、项目建设阶段性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和录像资料等要及时、科学归档保存。
第六章资金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要严格资金用途管理。工程建设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工程所需物资、材料、种苗、设施和设备的购置、机械作业费、劳务费等。
第二十二条各地要切实加大州县投入,积极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争取开发性、政策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第二十三条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目标在计划分解下达时同步下达。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对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资金实际产出和政策实施效果等。
第二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省林草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以后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项目实施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益差、绩效自评结果和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的地区,除按要求整改外,暂停新项目的申报。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拨付与使用等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项目法人规范建设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对公众反映的有关情况,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检查,确有问题的,要督促项目法人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自投资计划下达的次月起,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履行监管主体责任,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组织项目法人开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统计工作。
(一)项目法人于每月5日前,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州(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准确填报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
(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地方项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于每月10日前完成数据核对工作,并及时更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
(三)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反馈项目所在州(市),督促其做出整改,及时更新数据。
第二十七条省发展改革委将通过在线监测、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建设情况开展工作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后续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
(一)对于确实不能在投资计划下达一年内开工建设导致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不能按计划实施的,要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投资计划调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对存在投资计划未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未按时开工、投资计划执行缓慢、资金沉淀的州(市),启动问责程序;资金沉淀两年的,按程序收回中央预算内投资。
(三)对于多次调度均存在问题、迟迟不整改等情节严重的州(市),暂缓受理该地区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专项申请。
第二十八条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工程属于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力量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各地要认真配合,提供真实情况,对弄虚作假等行为坚决查处。对于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应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工程验收与建后管护
第二十九条云南省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工程实行工程验收和不定期检查的制度。省本级项目由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地方项目采用州(市)验收、省级核查的方式。由州(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林草、应急、财政等部门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对项目进行全面自查验收工作,各项工程措施验收比例均为100%,并形成州(市)验收报告上报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核查由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林草、应急、财政等部门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核查验收组,对各州(市)上报的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及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条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工程任务和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各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资金管理规定,有无违规违纪问题;工程管护措施是否落实;工程档案、信息报送等管理措施是否到位等。
第三十一条各地要按照“谁治理、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积极探索灵活、有效地运行机制,加强建后管护机制建设,推行专业队伍管护、承包管护、林农自管等多种管护模式,落实管护措施,确保项目建设成果得到巩固,长期发挥效益。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20日起施行。《关于转发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等3个中央预算内林业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发改农经〔2020〕4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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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监管的指导意见》《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山东海阳核电项目5、6号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和选址安全分析报告审评情况。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孙
10月14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监管的指导意见》《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山东海阳核电项目5、6号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和选址安全分析报告审评情况。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孙
鸡西市人民政府7月23日发布《鸡西市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城市试点创建工作实施方案》,鸡西市自2024年1月起,以3年为周期,创建煤炭资源型城市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经济社会发展绿色低碳转型成效明显,形成一套相对完善的减污降碳协同创新管理机制、模式路径和政策举措。鸡西市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城市试点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1日发布《中国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白皮书。其中,推进海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在行业用海方面,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科学确定养殖用海规模布局,出台光伏项目用海管理政策,鼓励复合利用、立体开发。全文见下:中国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202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目录
位于中国内蒙古自治区的乌兰布和沙漠,是我国的第八大沙漠,这里年均降水量只有140毫米左右,蒸发量却可达2400毫米。“一年一场风,风吹石头跑”,曾是乌兰布和沙漠的生动写照。放眼如今,乌兰布和沙漠综合治理成效显著,更形成了光、林、草相结合的林沙产业新模式。在磴口县和乌拉特前旗境内的乌兰布
尊敬的参展商: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后,全国实施全面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要求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涉及的方面包括污染严重水体、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地下水污染、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等。随着“水十条”的深入
5月21日,生态环境部等七部门印发《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行动方案(2025—2027年)》,方案提出,到2027年,美丽河湖建成率达到40%左右;到2030年,美丽河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到2035年,美丽河湖基本建成。中央财政积极支持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引导和鼓励地方财政及社会资本加大投入,不断强化资金保障
5月20日,第25个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来临之际,位于南盘江广西隆林县和贵州安龙县交界处的南方电网天生桥二级水电站正式启动生态流量泄放。这标志着我国百万千瓦级引水式水电站的首次生态放流改造圆满完成,成功打造重大水电工程生态治理新范式。随着天生桥二级水电站生态放流孔的阀门开启,清澈的江水从
5月15日,由锦尚新能源集团、天合光能、阳光电源联合主办的「绿电赋能碧水新生——清洁能源点亮低碳水务新时代」交流会在宜兴圆满收官。这场聚焦水务行业绿色转型痛点,通过「光伏+储能」技术与水务场景的深度融合,为水务场景提供了可复制的碳中和解决方案。环保同行:光伏如何重构水务行业「碳轨迹」
醒狮起舞迎盛会,5月20日,以“生态样板绿色标杆”为主题的南沙污水处理厂、鱼窝头污水处理厂项目合作签约暨开工誓师大会在南沙污水处理厂现场拉开序幕。活动由广州市水务局指导,广州市南沙区水务局主办,广业环保集团、中铁广州局等10家单位联合承办。广东环保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黄文,广业环保
5月15日,赤峰市翁牛特旗生态治理100万千瓦风电项目送出工程核准获批。一、为满足赤峰市翁牛特旗生态治理100万千瓦风电项目送出需求,同意建设赤峰市翁牛特旗生态治理100万千瓦风电项目送出工程,项目代码2503-150426-60-01-379416。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负责所投资项目的建设、经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5月15日,中国电建围绕安徽再生能源战略和绿能强省目标,服务地方绿色转型发展。“十四五”时期,承担安徽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全部任务,规划装机总容量达1080万千瓦,参与80%以上抽蓄电站的设计、施工及机电安装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电建作为国资央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张家口市今年一季度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突破4000万千瓦,总发电量200.4亿千瓦时,占全市发电量的78.5%,两项指标稳居全国非水可再生能源城市首位。其中国家电网大同——怀来——天津南1000千伏特高压工程正式开工,这是张家口地区第三条特高压外送通道,设计年输送容量800万千瓦,可
国家能源集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能源安全新战略,以宁夏腾格里“沙戈荒”新能源基地“百大工程”项目为重点,全力推动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落实国家沙戈荒基地规划布局任务,积极打造“五个示范”项目,引领国家“沙戈荒”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高质量建设。创新实证,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碳达峰试点(康巴什区)实施方案发布。根据方案,通过3年创建,达到以下要求:确保康巴什区率先实现碳达峰目标,2023年康巴什区绿色低碳发展取得明显成效,碳排放增长趋势减缓;到2025年康巴什区单位GDP能耗下降率、单位GDP碳排放下降率均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目标任务,先行先试推进
近期,多座储能电站获最新进展,北极星储能网特将2025年5月19日-2025年5月23日期间发布的储能项目动态整理如下:200MW/800MWh!8种储能技术混合!国家能源集团青海储能电站投产!5月16日,青海公司大柴旦100万千瓦风光储项目配套储能电站工程科翡储能电站在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成功实现投产运行
北极星电力网整理了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5月23日一周火电项目,涉及项目的核准、开工、投运等。2×660MW燃煤机组三大主机中标公示太仓港协鑫2×66万千瓦扩建项目锅炉成套设备、汽轮发电机组成套设备中标候选人公示。东方汽轮机、上海锅炉厂等预中标。详情点击“疆电入渝”首台100万千瓦煤电机组首次并
北极星电力网整理了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5月23日一周电力项目:涉及火电、水电、核电项目的核准、开工、并网等。火电项目2×660MW燃煤机组三大主机中标公示太仓港协鑫2×66万千瓦扩建项目锅炉成套设备、汽轮发电机组成套设备中标候选人公示。东方汽轮机、上海锅炉厂等预中标。详情点击“疆电入渝”首
5月23日,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发布一周要闻回顾(2025年5月129日-5月23日)。政策篇河南:启动2025年煤电改造配套新能源项目申报,按8%~22%配置5月14日,河南发改委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煤电机组升级改造新能源项目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按照“应报尽报”原则,与煤
5月23日,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政府发布《砚山县机场、伍家寨等11个光伏发电项目业主优选公告》,项目总装机容量112.5万千瓦,项目区规划面积约30000亩,拟建光伏组阵区及配套设施。招标公告如下:砚山县机场、伍家寨等11个光伏发电项目业主优选公告1.招标条件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能源局关
执行了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个体,如果调整负荷以适配分时时段,那么在整体用电量不变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更低的用电成本。(来源:黄师傅说电)但有人可能节约了电费,有人也就可能被抬高电费。本质上,划分的峰谷时段与系统净负荷曲线有关,也就会与用户负荷曲线以及新能源出力曲线有关。有些执行分时
2025年初,136号文件横空出世,我国的新能源行业随之进入了旨在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推动新能源市场化进程的政策密集且深入的调整期。从政策过山车到市场马拉松,储能行业也正经历从"政策依赖"到"价值创造"的涅槃重生。这一过程不仅重构了储能行业底层逻辑,更催生了技术迭代、模式创新与生态重构的
编者按:5月20日,2025年世界计量日中国主场活动在广州举办。本次活动以“计量顺时代之需,应民生之盼”为主题,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主办,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南方电网公司承办。自有电网起,便有了电能计量。在我国,电能计量表发展先后历经了感应式电能表、机电一体式电能表、电子式电能表等阶段,电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5月23日消息,云南省保山施甸县水长600兆瓦/1200兆瓦时储能电站正式投产并网,是云南省目前单体规模最大的集中式共享储能项目。该项目总投资16亿元,作为云南电网“十四五”能源规划的重点项目,能以600兆瓦功率进行充电或放电,最多可存储1200兆瓦时电能。水长储能电站可与当地光伏
近日,广东、云南、海南新能源装机相继突破7000万千瓦、6000万千瓦、1000万千瓦大关,新能源已成为广东、海南第一大电源,在云南,新能源是仅次于水电的第二大电源。据中新社报道,新能源“挑大梁”后,南方电网公司采取多项措施应对新能源高比例运行挑战,保障电力稳定供应。南方电网公司建成了新能源
5月22日,云南沧源佤族自治县发展改革局发布沧源佤族自治县2025年第一批新能源项目中选结果公告。公告显示,中选人为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开、竣工时间严格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行为加快光伏发电发展的通知》(云发改能源〔2023〕264号)执行,完成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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