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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推进云南省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于4月17日印发《云南省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详情如下:
云南省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以下简称“本专项”),管好用好项目建设资金,规范建设程序和行为,确保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预算内投资实施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
第三条本专项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不得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减少投资规模,不得挪用和拉用建设资金。
第四条本专项原则上以州(市)为基本建设单位,安排的预算内投资资金均为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资金,仅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本专项支持的项目范围:
(一)申请使用预算内投资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包括《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其专项建设规划、《云南省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国家和省《双重规划》”)明确的重点区域符合支持方向的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具体为:重要湿地保护和修复项目、滇西北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横断山南缘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金沙江干热河谷(滇西)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滇东南山地石漠化综合治理和水源涵养生态修复项目、滇东北山地石漠化综合治理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滇中山地石漠化综合治理和高原湖泊保护修复项目、滇西南岩溶区森林保育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三江并流区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等。
(二)其他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的其他相关规划内的重点区域符合支持方向的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
第六条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预算内投资按项目下达。具体支持方向和标准如下:
(一)天然林保护与营造林,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为:人工造乔木林900元/亩、人工造灌木林400元/亩、退化林修复650元/亩、封山育林100元/亩、飞播造林160元/亩。
(二)退化草原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为:人工草地(人工种草)350元/亩、围栏封育18元/米、飞播种草50元/亩、草原改良90元/亩。
(三)湿地保护修复,主要支持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地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湿地保护基础设施、退化湿地修复、科研监测等建设内容。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地方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
(四)荒漠化治理及小型水利水保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为:工程固沙550元/亩,岩溶石漠化重点区域内水源工程、节水灌溉、谷坊等小型水利水保设施5万元/处。
(五)省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按照《省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前期工作管理
第七条根据国家和省《双重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行业标准或规范,以生态治理区域为单元,突出不同生态系统修复特点,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整体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投资在具体项目审批、概算核定、资金申请报告和年度投资计划审批时明确。严格执行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规程,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投资概算及来源、完成时限,并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和质量。
第八条由州(市)林草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并报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项目法人,落实前期工作经费、组织开展前期工作。由项目法人全面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营管护,项目法人和监管主体不能为同一单位。
第九条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列入国家和省《双重规划》及其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视同已经批复项目建议书。
第十条对企业投资项目仅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仍为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按项目属地原则核准或备案,跨县(市)的由州(市)核准或备案。根据核准项目目录和核准、备案机关及权限规定,由相关核准、备案机关履行项目核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组织或协助林草主管部门开展用地审核,落地上图,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报批等各项前期工作。由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林草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法人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法人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省级林草部门要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统筹指导。州(市)林草、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州(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加强项目储备,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入库项目应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更新填报、逐步补充完善项目信息,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州(市)申请的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应符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确保不造成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并根据所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明确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
第十五条投资计划安排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相关要求;
(二)已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三)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和相关前期手续,项目建设自筹资金已落实;
(四)拟新建项目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即可按期开工建设;
(五)项目建设内容未获得过其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
(六)项目单位未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州(市)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的规划依据、前期工作批复情况(用地意见、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年度资金需求、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等。申报部门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七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林草局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按照本专项当年投资计划编制要求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林草局。根据国家下达我省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林草局按时分解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后的项目要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第五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收到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后要尽快开工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可结合下达的年度投资规模和地方实际分标段组织实施,对项目的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项目实际,依法完善项目法人治理结构,制定质量、安全、计划执行、设计、财务、合同、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加强对参建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条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工程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的组织领导,协调落实工程建设实施地块、地方资金等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事项,为项目法人履职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要加强项目建设档案管理,项目审批文件、初步设计、项目建设阶段性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和录像资料等要及时、科学归档保存。
第六章资金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州(市)林草部门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管,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标准、开支范围开支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资金的使用方向和用途。
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要严格资金用途管理。工程建设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工程所需物资、材料、种苗的购置、机械作业费、劳务费,不得挪作他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取,由中央投资(按不超过核定中央投资的2%计取)和地方投资共同解决。工程建设预备费由地方投资安排。
第二十四条各地要切实加大州县投入,积极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争取开发性、政策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着力打造生态富民产业,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创新多元化投入和建管模式,拓宽投融资渠道,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第二十五条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目标在计划分解下达时同步下达。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对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资金实际产出和政策实施效果等。
第二十六条省发展改革委、省林草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以后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项目实施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益差、绩效自评结果和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的地区,除按要求整改外,暂停新项目的申报。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林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拨付与使用等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项目法人规范建设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对公众反映的有关情况,各级林草部门应及时开展检查,确有问题的,要督促项目法人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八条自投资计划下达的次月起,省级林草部门作为地方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履行监管主体责任,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组织项目法人开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统计工作。
(一)项目法人于每月5日前,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州(市)林草部门审核后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准确填报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
(二)省级林草部门负责审核地方项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于每月10日前完成数据核对工作,并及时更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
(三)省级林草部门定期对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反馈项目所在州(市),督促其做出整改,及时更新数据。
第二十九条省发展改革委将通过在线监测、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建设情况开展工作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后续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
(一)对于确实不能在投资计划下达一年内开工建设导致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不能按计划实施的,要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投资计划调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对存在投资计划未通过国家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未按时开工、投资计划执行缓慢、资金沉淀的州(市),启动问责程序;资金沉淀两年的,按程序收回中央预算内投资。
(三)对于多次调度均存在问题、迟迟不整改等情节严重的州(市),暂缓受理该地区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专项申请。
第三十条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属于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省林草局要定期组织力量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各地要认真配合,提供真实情况,对弄虚作假等行为坚决查处。对于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应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工程验收与建后管护
第三十一条云南省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验收采用州(市)验收、省级核查的方式,实行工程验收和不定期检查的制度。
州(市)验收采取全查的方式,由州(市)林草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水利、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对项目进行全面自查验收工作,各项工程措施验收比例均为100%,并形成州(市)验收报告上报省级林草部门申请省级核查。
省级核查由省林草局牵头,发展改革、水利、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复查验收组,对各州(市)上报的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及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第三十二条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工程任务和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各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资金管理规定,有无违规违纪问题;工程管护措施是否落实;工程档案、信息报送等管理措施是否到位等。
第三十三条各地要按照“谁治理、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积极探索灵活、有效地运行机制,加强建后管护机制建设,推行专业队伍管护、承包管护、林农自管等多种管护模式,落实管护措施,确保项目建设成果得到巩固,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十四条对自然灾害等不可抵抗因素造成的损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自然灾害受损核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规定的可重新申请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支持。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20日起施行。《关于转发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等3个中央预算内林业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发改农经〔2020〕452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及资金管理(以下简称“本专项”),管好用好项目建设资金,规范建设程序和行为,确保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预算内投资实施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工程。
第三条本专项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不得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减少投资规模,不得挪用和拉用建设资金。
第四条本专项原则上以州(市)为基本建设单位,安排的预算内投资资金均为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资金,仅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本专项主要支持纳入《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等专项规划和《云南省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国家和省《双重规划》体系”)中的项目,具体范围包括:
(一)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包括森林草原防灭火、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库、基层管护站点建设、林草有害生物防治等。
(二)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自然生态监测监管项目,包括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监测监管评估系统等。
(四)林业执法监管能力提升项目,包括国家特殊及珍稀林木培育、木材战略储备基地、林业执法监管服务机构、国家级生态定位站、极小种群野生动植物资源拯救、国有林区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等。
(五)其他项目,包括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的其他相关规划内的符合支持方向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
第六条本专项预算内投资按项目下达。具体支持标准为:
(一)森林草原防灭火项目(不含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其中森林防灭火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草原防灭火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90%;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定额支持30万元/公里。
(二)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库、林草有害生物防治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
(三)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生态定位站、林业重点实验室项目比例为100%;支持国有林区环境整治项目比例为90%;木材战略储备基地、防沙治沙示范、特殊及珍稀林木培育等项目参照现行同类项目标准,极小种群野生动植物资源拯救、林业执法监管站点等项目实行定额支持。
(四)基层管护站点建设。重点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为新建或重建改造30万元/个、加固改造20万元/个、功能完善10万元/个。
(五)其他建设项目,依据相关建设规划批准的投资标准执行。
(六)省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和标准按照《省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前期工作管理
第七条根据国家和省《双重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行业标准或规范,原则上以州(市)为单元,整体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投资在具体项目审批、概算核定、资金申请报告和年度投资计划审批时明确,并据此相应测算确定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支持额度。严格执行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规程,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投资概算及来源、完成时限,并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和质量。
第八条省本级项目由省级林草、应急等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确定项目法人,地方项目由州(市)林草、应急等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并报州(市)人民政府确定项目法人,落实前期工作经费、组织开展前期工作。由项目法人全面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营管护,项目法人和监管主体不能为同一单位。
第九条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列入国家和省《双重规划》及其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视同已经批复项目建议书。
第十条项目法人应组织或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用地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报批等各项前期工作。项目法人应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报批文件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由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法人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法人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加强项目储备,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入库项目应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更新填报、逐步补充完善项目信息,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州(市)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的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应符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确保不造成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并根据所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明确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
第十四条投资计划安排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相关要求;
(二)已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三)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和相关前期手续,项目建设自筹资金已落实;
(四)拟新建项目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即可按期开工建设;
(五)项目建设内容未获得过其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
(六)项目单位未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州(市)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的规划依据、前期工作批复情况(用地意见、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年度资金需求、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等。申报部门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六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按照本专项当年投资计划编制要求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我省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解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后的项目要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第五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收到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后要尽快开工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对项目的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项目实际,依法完善项目法人治理结构,制定质量、安全、计划执行、设计、财务、合同、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加强对参建单位的管理。
第十九条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工程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工程的组织领导,协调落实工程建设实施地块、地方资金等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事项,为项目法人履职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要加强项目建设档案管理,项目审批文件、初步设计、项目建设阶段性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和录像资料等要及时、科学归档保存。
第六章资金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要严格资金用途管理。工程建设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工程所需物资、材料、种苗、设施和设备的购置、机械作业费、劳务费等。
第二十二条各地要切实加大州县投入,积极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争取开发性、政策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第二十三条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目标在计划分解下达时同步下达。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对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资金实际产出和政策实施效果等。
第二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省林草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以后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项目实施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益差、绩效自评结果和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的地区,除按要求整改外,暂停新项目的申报。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拨付与使用等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项目法人规范建设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对公众反映的有关情况,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检查,确有问题的,要督促项目法人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自投资计划下达的次月起,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履行监管主体责任,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组织项目法人开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统计工作。
(一)项目法人于每月5日前,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州(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准确填报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
(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地方项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于每月10日前完成数据核对工作,并及时更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
(三)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反馈项目所在州(市),督促其做出整改,及时更新数据。
第二十七条省发展改革委将通过在线监测、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建设情况开展工作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后续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
(一)对于确实不能在投资计划下达一年内开工建设导致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不能按计划实施的,要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投资计划调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对存在投资计划未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未按时开工、投资计划执行缓慢、资金沉淀的州(市),启动问责程序;资金沉淀两年的,按程序收回中央预算内投资。
(三)对于多次调度均存在问题、迟迟不整改等情节严重的州(市),暂缓受理该地区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专项申请。
第二十八条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工程属于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力量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各地要认真配合,提供真实情况,对弄虚作假等行为坚决查处。对于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应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工程验收与建后管护
第二十九条云南省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工程实行工程验收和不定期检查的制度。省本级项目由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地方项目采用州(市)验收、省级核查的方式。由州(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林草、应急、财政等部门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对项目进行全面自查验收工作,各项工程措施验收比例均为100%,并形成州(市)验收报告上报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核查由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林草、应急、财政等部门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核查验收组,对各州(市)上报的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及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条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工程任务和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各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资金管理规定,有无违规违纪问题;工程管护措施是否落实;工程档案、信息报送等管理措施是否到位等。
第三十一条各地要按照“谁治理、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积极探索灵活、有效地运行机制,加强建后管护机制建设,推行专业队伍管护、承包管护、林农自管等多种管护模式,落实管护措施,确保项目建设成果得到巩固,长期发挥效益。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20日起施行。《关于转发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等3个中央预算内林业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发改农经〔2020〕4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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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开展区域生态保护修复的全生命周期运营管理,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技术服务、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等活动。社会
10月27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山西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实施办法》,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活动,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全生命周期运营管护,增加优质生态产
项目概况:准格尔旗矿区生态治理与乡村振兴产业融合发展及大宗固废综合利用(EOD)项目实施主体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信息大厦B1座841室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06月28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YXZB2023-061项目名称:准格尔旗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南充市嘉陵区生态环境导向开发(EOD)模式项目实施主体采购项目启动竞争性磋商,项目采用投资、建设、运营一体模式实施,项目总投资不超过30亿元。项目实施主体采用“生态治理+产业导入”的形式,负责谋划嘉陵区EOD项目,并独立负责项目合作期内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项目实
水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条条水清岸美的河道,是生命之源,也是生态之源。河道淤积己日益影响到防洪、排涝、灌溉、供水、通航等各项功能的正常发挥,为恢复河道正常功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快速持续发展,进行河道清淤疏浚工程。河道清淤的意义在于:1.增加河道的通行能力。淤积物的堆积和沉积
3月10日,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公布了江夏区环鲁湖生态治理EOD项目启动区环鲁湖水生态治理及保护利用工程项目EPC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四院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3月7日,徐州常青生态治理工程有限公司铜山区张集镇成山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施工招标,合同估算价约1834.56万元,对铜山区张集镇成山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治理。徐州常青生态治理工程有限公司铜山区张集镇成山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施工招标公告(资格后审)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
从中国能建官网获悉,2月20日,山西灵石100兆瓦光储+矸石山生态治理一体化项目开工。该项目位于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属于大型山地光伏,占地面积约101万平方米,规划容量100兆瓦,新建双回集电线路15.6公里。项目建成后,预计年发电量1.6亿千瓦时,每年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3.1万吨,每年可节约发电标
古往今来,人类逐水而居,文明伴水而生。水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条条水清岸美的河道,是生命之源,也是生态之源。水资源作为人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强化河道治理,对加强水源保护有重要的意义。河道整治是一项长期工程,河道整治亦称“河床整理”。在天然河流中经常发生冲刷和淤积现象,
2022年12月28日,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光伏+矿山生态修复综合利用项目二期乌达区100兆瓦光伏项目成功并网发电。该项目是乌海能源积极推动光伏产业发展,助力实现“双碳”目标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是企业实现产业布局由传统化石能源向绿色新能源转变的重要节点。依托乌海市丰富的太阳能资源优势,乌海能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12月29日,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宗汉街道原东方铜业(冶炼)地块生态治理提升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江苏大地益源环境修复有限公司预中标该项目,报价2255.9205万元。据招标文件显示,本项目投资估算2900万元,其中治理工程造价2485万元;建设规模:总治理范围92454平方米;
12月27日,大唐华银娄底生态治理光伏发电基地涟源项目经过紧张有序的并网操作,正式并网发电,标志着大唐华银娄底生态治理光伏发电基地项目3个子项目已全部并网发电。该项目开发采取“光伏+生态治理”模式,以“一体化规划、区域化设计、模块化构建、基地化建设、数字化管理”为思路,打造生态绿色清洁
从投资昆明官微获悉,禄劝穗发马鹿塘乡120MW农光互补项目在马鹿塘乡通龙村委会长凹子垭口举行开工仪式。据悉,该项目位于禄劝县马鹿塘乡三发村、草海子村、通龙村、马鹿塘村委会和撒营盘升发村、兴安村,被纳入昆明市2023年“重中之重”项目库,既有无污染零排放的发电能力,又可实现土地立体化增值利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华电集团电子商务平台发布云南华电镇雄发电有限公司2×600MW机组工程相关的3项中标候选人公示,整理如下:招标人:云南华电镇雄发电有限公司项目规模:2×600MW1、云南华电镇雄发电有限公司2×600MW机组#1炉A、B空预器换热元件第6、7环采购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候选人第1名:豪顿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云南省能源局发布云南能源简报2023第3期,1-4月云南全省全社会用电量763.6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4.2%。其中一产用电量9.68亿千瓦时,增长25.4%;二产用电量536.96亿千瓦时,增长3.5%,其中工业用电量525.23亿千瓦时,增长3.9%;三产用电量108.31亿千瓦时,增长9.0%;城乡居民生活用电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获悉,5月29日,云南曲靖市陆良县与北方石技术(广东)有限公司举行光伏晶硅新材料制造项目签约仪式,双方签订《云南省陆良县光伏晶硅新材料制造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据悉,北方石技术(广东)有限公司将投资建设云南省陆良县光伏晶硅新材料制造项目,项目总投资67.2亿元,拟选
近日,云南曲靖钢铁集团凤凰钢铁有限公司负荷管理装置接入改造工作安全有序完成。该公司作为云南省首家钢铁行业电力负荷管理试点用户,成功接入云南省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标志着云南省新型电力负荷管理工作在曲靖正式落地。据南方电网云南曲靖供电局供电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刘光界介绍,负荷管理是保障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等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电煤供应的工作要求,在当前全省水电发电总体偏少、火电大方式运行的形势下,加大电煤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监管工作力度,确保电煤供应平稳有序,助力火电企业正常生产。一是全面完成合同签订任务。按照国家做好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约工作
近日,云南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公开征集“云南电力市场优化完善及与南方区域电力市场衔接机制研究”课题承担单位的公告》,启动省内电力市场相关衔接机制研究工作。随着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逐步迈入深水区,云南电力市场建设和发展面临着新的挑战。此次调研将通过与地方政
一季度,云南省发电量增长7.2%,省内用电量增长8%。其中,工业用电量增长10.8%,增速居全国前列。能源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近50%,持续保持高速增长态势——云南省交出的这份能源成绩单来之不易。克服降水持续偏枯、电力供需形势紧张等影响,相关部门和相关企业通过增强电煤供应、实施需求侧管理、加快新能
5月22日,2023年曲靖市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试点用户接入技术方案评审会在南方电网云南曲靖供电局召开。标志着云南省新型电力负荷管理工作在曲靖正式落地。当天,曲靖市能源局、曲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云南电网公司节电中心(负荷管理中心)、计量中心(负荷控制技术中心),曲靖供电局市场部(客服部
5月以来,云南新能源日发电量、最大出力分别达2.24亿千瓦时、1284万千瓦,双双创下历史新高。全省新能源统调装机达到1857万千瓦,其中统调风电装机达1125万千瓦,超过全省火电统调装机(1080万千瓦),成为云南省仅次于水电的第二大电源。近年来,云南省加大新能源开发力度,一大批新能源发电项目建成
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悉心组织新投产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服务全省能源电力保供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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