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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新污染物治理的决策部署,有效管控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保障全市生态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浙江省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绍兴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绍兴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新污染物治理的决策部署,有效管控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保障全市生态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绍兴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6月16日前直接通过本页面“我有建议”栏提交,我局将及时回复。也可书面反馈我局,书面反馈请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沟通。
绍兴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新污染物治理的决策部署,有效管控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保障全市生态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国家、省关于推动绿色发展的目标要求,着眼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方针,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协同推进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和管控治理,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统筹推进全市新污染物环境管理工作。到2025年,基本掌握全市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使用情况,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状况和环境健康风险状况,有序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禁止、限制、限排措施,有效管控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强化科技支撑,执行相关标准体系,全面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实现“两个先行”奋斗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职责,建立协调机制
1.全面构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机制。成立新污染物治理领导小组,由绍兴市土壤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行使职能,建立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改、经信、公安、科技、财政、自然资源、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健、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参与的新污染物治理部门协作机制,协同监管,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
(二)开展调查评估,评估新污染物风险状况
2.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调查。以纺织印染、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等行业为重点,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基本信息调查;在此基础上,对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中的14类化学物质和《第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中2023年完成问题识别、环境风险评估的12类化学物质,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环境排放和风险状况详细调查,2023年11月底前,完成首轮基本信息调查和详细调查,初步建立全市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基本信息数据库。(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3.实施环境风险筛查评估。根据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以及全市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调查结果,开展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危害测试、风险筛查与评估,2024年底前,制定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以下简称重点污染物清单),落实相应管控措施。建立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源清单(以下简称重点源清单)并按年度动态更新,有效管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绍兴海关)
(三)健全管理体系,严格源头管控
4.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管理登记制度。贯彻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化学品环境国际公约管控物质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浙环函〔2021〕182号)等文件要求,督促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单位依法申请登记义务,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信息共享要求。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宣贯培训,推动企业做好日常管理,全面落实企业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绍兴海关)
5.严格实施淘汰替代和限用措施。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管理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严控新污染物通过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等途径进入环境。依法按期淘汰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淘汰类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和化妆品等,并依法停止核发相关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绍兴海关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据《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严格落实化学品进出口管控要求。(责任单位:绍兴海关)依法严厉打击六溴环十二烷、氯丹等已淘汰化学物质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严格落实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加强玩具、学生用品等产品中新污染物含量的控制和检测,严格控制产品中高环境风险化学物质的含量,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鼓励在重要消费品环境标志认证中,以含氟化合物为重点物质进行标识或提示。(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
7.强化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加大清洁生产执行力度,列入重点源清单的企业(机构),在“十四五”期间须以所涉新污染物为重点,开展至少1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引导企业持续开发、使用低毒低害和无毒无害原料(产品)。上述企业(机构)须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使用、进口、排放重点污染物清单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以纺织印染、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建筑材料制造等行业为重点,推进重点行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绿色产品替代。推动将重点污染物清单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
8.规范抗生素药品使用管理。强化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加强兽用抗菌药物监督管理,实施兽用抗菌药物减量化和饲料环保化行动(以下简称“两化”行动),到2025年,50%的规模化养殖场开展“两化”行动,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生素药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9.强化农药使用管理。落实农药登记管理制度,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持续开展农药使用减量行动,鼓励使用高效低风险农药,稳步推进高毒农药淘汰和替代计划,深化“肥药两制”改革,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到2025年,全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95%以上。(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土壤重点单位监管。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到2025年,完成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机构)隐患排查“回头看”。严格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要求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的年度自行监测计划。切实防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实行质控全覆盖,现场采样环节100%旁站质控,对每个地块点位随机采取土壤和地下水的平行样。聚焦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在典型精细化工园区开展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综合防治技术研究,探索新污染物定性筛查、定量监测及风险防控技术。(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完善污染防治措施,持续降低环境风险
11.加强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加强新污染物治理与排污许可等环
境管理制度衔接,按照国家部署要求,逐步将列入重点源清单的企业(机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在排污许可证中应载明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和控制措施。逐步将新污染物纳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2024年底前,列入重点源清单的企业(机构)须完成至少 1 轮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土壤和地下水监督性监测。列入重点源清单的企业(机构)应依法依规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加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减排技术以及污水处理、饮用水净化、固体废物处置、土壤污染修复等过程中新污染物去除技术研发。(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
12.推进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根据国家、省部署安排,绍兴市以纺织印染业为试点行业,在柯桥区、上虞区选取重点园区(企业)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作,探索成熟适用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及治理技术模式和监管模式。2023年7月底前,编制相关试点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方向成果。扎实推进重点管控全氟和多氟烷基化合物(PFASs)治理示范区建设。(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
(六)加强能力建设,推动新污染物智治创新
13.推动新污染物治理数字化。试点构建新化学物质和新污染物数字化应用场景,聚焦“筛、评、控,禁、减、治”六大环节,协同生产、使用、进出口等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化学物质和新污染物产生、使用、排放等全过程监管,逐步构建监管、监测、预警、决策“四位一体”治理体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绍兴海关)
14.提升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能力。依据国家新污染物监测技术规范和省级监测规划布局,结合绍兴产业结构特点,制定绍兴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监测方案。以本区域环境风险突出的新污染物为重点监测对象,启动饮用水水源地、重点行业、典型工业园区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开展环境排放和风险状况详细调查。加强新污染物环境监测能力建设,2023年底前,基本构建我市重点污染物清单物质监测分析能力。(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5.构建科技支撑体系。充分发挥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专家作用,鼓励开展新污染物环境信息调查、环境监测、环境风险评估等技术方法研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围绕含氟化合物等重点物质分析检验、源头绿色替代、生态环境危害机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等重点领域,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攻关与推广。市重点研发计划要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攻关的支持。(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三、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美丽绍兴建设和污染防治攻坚战体系。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确保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各项任务落地生根。各市级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理顺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强化监管执法。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通过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方式,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机构)的监督执法力度,督促企业(机构)落实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加强涉化学品进口、生产、销售、使用、排污治理等全生命周期监管执法,依法查处生产和加工使用淘汰类化学物质、未按规定登记新化学物质和超标排放新污染物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绍兴海关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强化保障新污染物治理相关工作经费,支持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建设、科技研究和重点项目。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提升风险管控与污染防治能力。(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人行绍兴中心支行、绍兴银保监分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宣传引导。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各职能部门加强对新化学物质和涉新污染物监管对象的培训和政策宣传,切实督促做好涉新污染物的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
本工作方案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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