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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印发《眉山市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以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详情如下:
眉山市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2〕77号)要求,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市委五届六次全会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精准防控、科学治理、依法治理,统筹发展和安全,以“健全体系、提升能力、摸排风险、重点防控、分类治理”为工作原则,加强制度、科技、财政支撑保障,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以高水平生态环境助力美丽眉山绿色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基本摸清全市重点化学物质环境信息,提升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能力,逐步完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和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全面加强科技支撑、财政投入、基础能力建设。按照统一安排完成新污染物调查监测、危害评估和分类治理试点等工作,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按照生态环境部公布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管控措施,有效防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建立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全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按照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充实我市生态环境专家库中新污染物、环境健康等领域专家力量,强化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支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乐山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眉山高新区管委会、甘眉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各项工作均需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眉山高新区管委会、甘眉工业园区管委会参与,不再单独列出〕
(二)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筛查。落实国家和省化学物质环境基本信息调查工作要求,结合我市产业布局,制定调查方案,扎实开展重点化学物质环境基本信息调查。针对重点行业中重点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信息开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筛选出需优先评估的化学物质,建立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源清单。开展新增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下简称“POPs”)生产、加工、使用、储存和排放调查。按照国家首批优先评估化学物质信息详查工作要求,根据省首批优先评估化学物质清单,进一步开展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详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制度。将提升新污染物监测能力和实施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纳入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按照生态环境部等部委联合印发的《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相关要求,结合眉山实际,积极贯彻落实四川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方案等工作要求,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在重点地区、重点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典型市政污水处理厂,选取抗生素、全氟化合物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环境调查监测,全面掌握全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赋存水平。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全市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落实《四川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发展规划》,统一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新污染物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落实企业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严厉打击涉新化学物质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乐山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新污染物风险管控。落实国家优先控制化学品及抗生素、微塑料等新污染物“一品一策”管控措施。识别优先控制化学品的主要环境排放源。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配合开展川渝联合调查。严格落实国家、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禁限工作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乐山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严格实施限制或淘汰措施。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农林业、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医药、轻工、纺织、印刷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POPs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国家新增列POPs的淘汰工作要求,减少或消除环境和健康风险,确保按期完成淘汰目标。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禁止进(出)口化学品和严格限制用途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加大口岸查验力度,严防禁止进(出)口化学品入(离)境,有效运用现场检验、实验室检测等手段强化严格限制用途化学品监管,加强进(出)口产品新污染物含量管控。(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乐山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关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强制性清洁生产要求和《眉山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要求,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进清洁生产改造;企业应依法公布有毒有害原料使用、排放相关信息。全面落实中国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严格执行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强制性国家标准,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落实《遏制微生物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22—2025年)》,加强抗微生物药物环境污染防治。按照国家和省要求推动抗菌药物环境危害性评估工作。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按照四川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要求,指导医疗机构合理使用抗菌药物。通过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细菌耐药监测网、省市医疗监管平台,加大对抗菌药物规范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加强抗菌药物经营环节监管,规范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购买,依法依规查处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行为。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要求,严把兽用抗菌药生产行业准入关。在兽用抗菌药经营、使用环节严格落实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稳步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加强渔业生产过程中抗菌药物使用管控。(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严格落实再评价要求,定期开展农药环境风险监测。深入推进农药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严格落实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要求,分期分批做好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工作,推广使用植物免疫诱抗剂、生物农药、昆虫信息素等绿色防控技术,大力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和监管工作,推广青神“333”农资管理模式,结合“无废城市”建设,实现农药包装废弃物高效回收利用,鼓励在农药生产环节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物和去向监管,严禁用于餐饮用具、儿童玩具等产品制造。到2025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率达到80%,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新污染物的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落实国家、省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要求,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强化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环境监管,按国家、省要求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开展环境监测,严格落实排污许可、信息公开、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加强有毒有害物质环境风险管控。加强已识别POPs废物的环境管理和POPs污染场地调查修复。(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二)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国家对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严格落实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利用处置的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在市级科技计划中加强对新污染物监测技术、环境危害评估和治理科技攻关的支持,鼓励并推动新污染物环境监测、废水抗生素去除工艺、兽用抗菌药环境危害性评估、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等新增列POPs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研发。(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作。结合眉山市环境健康管理工作,扎实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作,东坡区开展制药企业、水产养殖行业抗生素治理试点,仁寿县、洪雅县开展畜禽养殖企业抗生素治理试点。(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市级牵头和责任部门(单位)要加强分工协作,共同推动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5年12月中旬前对本实施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监督、执法、监测能力建设,整合相关高校、科研院所技术力量,依托省新污染物治理信息化平台,提升全市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加强新污染物治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乐山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监督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乐山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强资金保障,统筹财政资金支持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试点示范、管控治理等工作。建立以企业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通过招商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落实新污染物治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眉山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社会宣传。结合《眉山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实施方案》,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科学引导企业和公众正确认识新污染物的环境风险,树立绿色生产和消费观念,将新污染物环境防治融入日常生产和生活中。鼓励企业和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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