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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6月2日印发《贵港市2023年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方案》,设定完善目标责任体系与生态制度建设、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系统保护等目标,加快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步伐。
贵港市2023年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稳步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根据《贵港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16-2025)》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贵港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16-2025)》为引领,完善生态制度、保障生态安全、优化生态空间、发展生态经济、践行生态生活、弘扬生态文化,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加快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步伐。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目标责任体系与生态制度建设
1.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三线一单”等制度,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体制改革、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能源节约、绿色发展等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中,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20%。(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机关;责任单位:市审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全面实施河长制。持续做好全市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等工作。贯彻落实总河长、河长确定的事项和河长会议作出的工作部署,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牵头单位:市河长办;责任单位:市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落实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等相关要求,做好生态环境信息和企业强制性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确保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有关专项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1.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臭氧和PM2.5协同控制,全面开展源头治理,抓好园区集中供热改造、城市扬尘综合治理、柴油货车管控、秸秆禁烧和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开展区域性臭氧污染防治,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优良天数比例及PM2.5浓度下降幅度的考核任务。(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指挥部成员单位)
2.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国控、区控地表水断面周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加大对城区重点支流水体的治理力度,逐步消除水体污染现象,确保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提高幅度、劣V类水体比例下降幅度、黑臭水体消除比例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推进生态系统保护
1.开展国土绿化和义务植树造林活动,强化森林资源保护,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确保林草覆盖率完成上级考核目标。(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和《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完善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协调机制,强化对外来入侵物种的监测预警及防控,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确保外来物种入侵不明显。实施河流综合整治工程,改善河流水质和水生态状况,使特有性或指示性水生物种保持率不降低。加强自然保护地管理,依法保护国家一、二级野生动、植物,保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率≥95%。(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防范生态环境风险
1.加强危险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的规范化管理。加强危险废物产生、转移、贮存和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管,严肃查处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非法转移倾倒、洋垃圾走私违法行为,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持续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强化日常监管,充分应用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监管,确保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达到100%。稳步推进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大力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使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幅度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贵港海关、贵港海事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开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建立完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对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开展“回头看”,对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现场排查检查,及时、准确识别污染源、污染物和污染途径,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采取措施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因地制宜做好污染源头治理,严厉打击非法排放重金属污染物行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建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督促重点企业落实环境应急演练及相关风险防控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组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完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提升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坚决杜绝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优化空间格局
1.保护自然生态空间。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与空间规划体系、生态保护补偿等制度改革的统筹衔接,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持续开展“绿盾”专项行动,全面排查自然保护地内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生态功能不降低。(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推行河湖岸线保护。推进河湖岸线利用专项整治工作,强化河湖采砂管理,禁止非法侵占河道、非法采砂等行为,确保河湖岸线保护率完成上级下达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推广资源节约与利用
1.推进碳达峰行动,严格煤炭减量替代政策。积极发展清洁低碳能源,壮大低碳产业经济,淘汰落后产能。确保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完成上级下达目标任务,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水资源用水总量控制,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建立水资源配置合理的高效利用体系。加强节水管理,积极宣传节水理念,对工业用水及经营性用水严格管控,建设节水型社会。确保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达到上级考核要求,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用,加强建设用地规模、布局管理,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建立工业用地退出及存量用地集约利用和增量用地挂钩机制,促进土地集约利用,确保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率≥4.5%。(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实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实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降低大气污染物和碳排放强度双下降;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优化能源结构,减少化石能源燃烧,推广清洁能源利用,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确保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完成上级管控目标,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实施清洁生产。对符合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的“双有”“双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确保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审核的比例完成年度审核计划。(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改善人居环境
1.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防范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推进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化建设与管理,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加快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改造建设,推进城镇污水提质增效。加强污水处理厂和收集管网的维护监管,建立健全污水处理厂运行长效管理机制,实行雨污分流整治,确保污水达标排放,争取城镇污水处理率≥95%。(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加快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坚持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村庄布局、人口规模、环境状况、自然条件、经济水平和农民生产生活习惯,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建设一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50%。(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加强生活垃圾无害化管理,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行动。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体系,提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确保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5%,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村占比≥80%。(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加大公园绿地建设力度。完善现有城镇公园体系,推动一批具备条件的城镇绿地转变成市政公园。加强城市主干道、河流两岸增绿补绿,合理建设街头公园绿地、微型绿地,提高公园绿地覆盖率,争取城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5平方米/人。(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推广新建绿色建筑。推行绿色住宅,加快现有建筑节能改造,增加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用能中的比重,使用绿色建筑评价体系,提升建筑能效,争取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达到50%以上。(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发展
1.加快“公交都市”建设。加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区线网优化和城乡客运一体化工作,鼓励城市公交线路向郊区延伸,扩大公共交通覆盖面,争取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50%以上。(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交投集团、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提高绿色产品市场占有率。建立完善绿色消费体系,规范绿色产品设计、生产,推进绿色包装、采购、回收,大幅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引导消费者转变消费观念,鼓励公众优先购买节能家电和节水型器具,逐步降低一次性消费品人均使用量,争取节能家电市场占有率高于50%,在售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占比达到100%。(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扩大绿色产品采购范围,逐步将绿色采购制度扩展至国有企业。党政机关单位严格落实节能节水产品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有关规定,政府办公设备和用材采购优先使用可回收、再生材料、再利用的绿色办公用品,争取政府绿色采购比例高于80%。(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普及生态文明观念意识
积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培训,同时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将生态文明相关内容列入市县党校必修课和选修课,全面提升全市科级以上在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文明知识知晓率及应用水平,使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的人数比例达到100%。(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十)推进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工作
组织未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命名的港北区、港南区及覃塘区开展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研究制定辖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人民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创城综合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全力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确保各项年度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优先安排。发挥财政资源配置职能和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其他资金投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各个领域,形成多元投资格局。
(三)强化舆论宣传。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将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宣传教育纳入工作计划,充分利用报刊、广播、影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爱护环境、低碳消费、绿色发展的生态文明理念,形成全社会共同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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