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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间污水处理系统相关事故41起、死亡156人 如何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工作?应急管理部公开征求意见

2023-06-15 09:0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有限空间作业污水处理池应急管理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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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应急管理部官网就《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件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工作,有效遏制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发生,涉及重点行业的污水处理池等设施。

2013-2022年,工贸行业共发生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事故95起、死亡357人。从事故类型看,中毒和窒息事故92起、死亡346人,分别占事故总量的96.8%和96.9%。从危险因素看,硫化氢和一氧化碳中毒造成的事故76起、死亡294人,分别占事故总量的80%和82.4%。从发生部位看,污水处理系统相关事故41起、死亡156人,分别占事故总量的43.1%和43.7%;炉窑、槽罐、纸浆池、腌制池等设备设施相关事故27起、死亡107人,分别占事故总量的28.4%和29.9%。从作业环节看,清理清淤环节发生事故35起、死亡129人,分别占事故总量的36.8%和36.1%;检维修作业环节发生事故26起、死亡98人,分别占事故总量的27.4%和27.4%。从实数伤亡扩大原因看,盲目施救相关事故83起、310人,分别占事故总量的87.4%和86.8%。根据事故统计分析,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关键环节,配套编制《有限空间重点监管目录》,明确将各相关行业涉及的污水处理设施、炉窑、槽罐、纸浆池、腌制池等风险较高的设备设施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将清理清淤、检维修作业,硫化氢和一氧化碳中毒风险防范以及禁止盲目施救等方面纳入《规定》重点要求。

应急管理部关于公开征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工作,有效遏制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发生,我部组织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进行了修订,起草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cn、.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yjbzfs@163.com。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4,联系电话:010-839338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29日。

附件:1.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征求意见稿)

2.关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应急管理部

2023年5月31日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化工及医药行业领域的企业。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化工及医药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不适用于特种设备、市政、城镇燃气、港口码头、交通运输、建设工程、国防科研等涉及的有限空间作业。

第三条[术语定义]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员可以进入,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物质、易燃易爆气体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人员进入或者探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

第四条[监护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有限空间作业第一责任人。企业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门的监护人员负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

监护人员应当具备有限空间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气体检测报警、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应急救援等器材、设备的操作技能。

第五条[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职责、安全培训、作业审批、防护装备管理、操作规程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条[发包管理]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与承包单位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审批和现场监督。

第七条[安全培训]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题安全培训,对监护人员、作业审批人、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未经培训合格不得参与有限空间作业。

第八条[警示标志]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台账,确保台账中的有限空间数量、作业危险因素全面、准确。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有多个有限空间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

第九条[隔离措施]企业应当对可能产生有毒物质、具备条件的有限空间采取上锁、设置隔离栏、防护网等物理隔离措施,防止相关人员未经审批进入。监护人员负责在作业前解除物理隔离措施。

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提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第十条[防护装备]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因素的特点,按照标准规定配备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者高压送风式长管呼吸器、全身式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监护人员负责对相关用品、装备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作业审批]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确分级审批要求。对于涉及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清理清淤、检维修作业,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审批。作业审批后,由监护人员负责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二条[条件确认]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作业前监护人员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对通风、检测等风险管控措施逐项进行确认,确保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作业人员正确配备防护用品,现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第十三条[全程监护]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员应当全程进行监护,持续检测气体浓度并进行机械通风,与作业人员保持实时联络,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者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当发现异常情况时,监护人员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后,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阻止未做好安全措施盲目施救。

第十四条[应急演练]企业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应急救援现场处置方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并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目录管理]对安全风险较高、需要重点监督管理的有限空间,实行目录管理。有限空间重点监管目录由应急管理部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十六条[检查重点]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及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确定重点检查对象范围,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并突出对监护人员配备和履职情况、作业审批、防护救援装备配备等事项的检查,对列入重点监管目录中的有限空间,还应当检查警示标志和隔离措施等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在有限空间出入口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规定为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的,或者未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台账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的;

(四)在可能产生有毒物质的有限空间出入口未采取物理隔离措施的;

(五)未按照规定执行作业审批制度,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程序的;

(六)作业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持续检测气体浓度并进行机械通风的;

(七)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3年5月20日公布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同时废止。

附录

有限空间重点监管目录

一、冶金行业

1.工艺炉窑:使用煤气和天然气的均热炉、预热炉、热风炉、加热炉、混铁炉、连续退火炉、常化炉、干燥炉、回转窑、竖炉、烟气炉和干熄炉等炉窑。

2.煤气相关设备设施:有人孔管道,煤气柜、布袋除尘器、电捕焦油器、电除尘器(转炉煤气负压卧式电除尘器除外)。

3.槽罐:苯罐、焦油罐、有人孔的酸(水)和碱(水)槽罐。

4.公辅设备设施:使用惰性气体的精炼炉地坑、排水器冷凝水池(坑、井)。

二、有色行业

1.工艺炉窑:使用煤气和天然气的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熔保炉、均热炉、热处理炉、铸造炉、煅烧炉、焙烧炉、干燥炉、回转窑、竖炉、熔盐炉、烟化炉等炉窑。

2.煤气相关设备设施:有人孔管道,煤气柜、电除尘器、电除焦油器。

3.槽罐:有人孔的酸(水)槽罐、碱(水)槽罐。

三、建材行业

1.工艺设备:立式炉窑、涉及热风的立式磨、球磨机、选粉机。

2.槽罐:减水剂储罐。

四、机械行业

1.工艺设备:干式文丘里喷房过滤室、脱硫塔。

2.槽罐:电镀(氧化)槽、酸碱槽、电泳槽、浸漆槽、油罐。

五、轻工行业

1.工艺设备设施:发酵池、腌制池、纸浆池、转鼓。

2.槽罐:发酵罐、浸出罐、贮糖罐、酸碱罐、电镀(氧化)槽、酸碱槽、电泳槽、浸漆槽,干酪素的溶解罐、点酸罐、缓存罐。

3.公辅设备设施:污水处理池(井)、污水收集罐。

六、纺织行业

1.工艺设备设施:酸碱罐。

2.公辅设备设施:污水处理池(井)。

七、烟草行业

公辅设备设施:污水处理池(井)。

八、商贸行业

隔油池、污水处理池(井)。

九、危险化学品生产、化工及医药行业

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管沟。

注:本目录中列出的有限空间,安全风险较高,易发生中毒事故,作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重点。企业应当按规定全面辨识本单位所有的有限空间,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经辨识分析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应当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关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工作,有效遏制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发生,在开展专家指导服务、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应急管理部组织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起草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

一、修订的基本思路

(一)认真梳理分析相关事故,明确监管重点。统计分析近十年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事故情况,从事故类型、危险因素、发生部位、作业环节、施救情况等方面,梳理事故暴露出的共性问题,进一步明确治理的关键环节。2013-2022年,工贸行业共发生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事故95起、死亡357人。从事故类型看,中毒和窒息事故92起、死亡346人,分别占事故总量的96.8%和96.9%。从危险因素看,硫化氢和一氧化碳中毒造成的事故76起、死亡294人,分别占事故总量的80%和82.4%。从发生部位看,污水处理系统相关事故41起、死亡156人,分别占事故总量的43.1%和43.7%;炉窑、槽罐、纸浆池、腌制池等设备设施相关事故27起、死亡107人,分别占事故总量的28.4%和29.9%。从作业环节看,清理清淤环节发生事故35起、死亡129人,分别占事故总量的36.8%和36.1%;检维修作业环节发生事故26起、死亡98人,分别占事故总量的27.4%和27.4%。从实数伤亡扩大原因看,盲目施救相关事故83起、310人,分别占事故总量的87.4%和86.8%。根据事故统计分析,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关键环节,配套编制《有限空间重点监管目录》,明确将各相关行业涉及的污水处理设施、炉窑、槽罐、纸浆池、腌制池等风险较高的设备设施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将清理清淤、检维修作业,硫化氢和一氧化碳中毒风险防范以及禁止盲目施救等方面纳入《规定》重点要求。

(二)总结专家指导服务成果,完善措施机制。2022年,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组织对河北保定徐水区等16个重点县开展专家指导服务,现场指导服务企业120家。通过调查问卷、座谈交流和现场检查等方式,深入调研企业安全管理现状和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发现多数企业存在风险防范意识不足、制度不符合企业实际、作业审批和作业程序不落实、防护装备配备不到位、应急救援演练浮于表面等突出问题。这些基础和现场管理方面的漏洞短板,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有必要作为《规定》的重点内容进行强调。同时,总结指导服务过程中可推广应用、行之有效的措施办法,将挂牌上锁等物理隔离措施等纳入《规定》要求。

(三)针对工贸企业实际情况,突出精准施策。工贸行业领域容易发生有限空间事故的企业多为民营和小微企业,安全基础薄弱。为提高防范措施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便于企业执行,《规定》中进一步突出了监护人负责制,将监护人作为“关键人”和“明白人”,贯穿有限空间作业全过程,履行作业条件及防护救援装备确认、组织实施作业、全程持续监护、异常情况处置等职责。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结构体例。删繁就简,进一步突出关键环节和重点要求,聚焦有限空间作业,对《暂行规定》的结构进行调整,对安全生产法中已有明确要求的主体责任、监管职责、执法保障等内容不再赘述。

(二)企业安全保障部分。一是明确企业基础管理方面的要求。明确企业监护人制(第四条)、管理制度(第五条)、发包管理(第六条)、安全培训(第七条)、警示标志(第八条)、应急演练(第十四条)等方面要求。二是明确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的要求。主要包括隔离措施(第九条)、安全装备(第十条)、作业审批(第十一条)、作业程序(第十二条)、全程监护(第十三条)等。

(三)监督管理部分。一是对安全风险较高、需要重点监督管理的有限空间实行目录管理(第十五条)。二是明确将易发生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事故的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重点检查内容为监护人员配备和履职情况以及列入重点目录有限空间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第十六条)。

(四)法律责任部分。一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对有上位法处罚依据的违法行为进行具体化表述,以便监管部门依法执行(第十七条)。二是对上位法未规定法律责任的典型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规定的部门规章权限,设定了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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