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湖北省司法厅发布关于征求《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草案送审稿)》意见建议的公告,以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碳排放权交易活动,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实现。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草案送审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推进立法全过程人民民主,现就省生态环境厅起草的《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hbssftlfec@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寄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政编码:430071)。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3年6月19日至2023年7月19日。
联系人:胡映军
联系电话:87235203、87815189(传真)
附件:1.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草案送审稿)
2.《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修订说明
在本页面底部,提供了“实名反馈”在线调查征集渠道,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立法意见建议。
湖北省司法厅
2023年6月19日
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碳排放权交易活动,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包括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活动,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碳排放权管理及其交易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促进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指导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权管理相关工作。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的名录审核、碳排放数据日常监管、碳排放配额缴还等监督管理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统计、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碳排放权交易应在由省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湖北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湖北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并设立本省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为碳排放交易提供交易场所、系统设施和服务,确保系统安全、可靠、便捷。
本省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用于碳排放配额和符合条件的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管理。
第六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如实报告碳排放数据,及时足额缴还碳排放配额。
第七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核查并对第三方核查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受委托的第三方核查机构负责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核对、审查。
第八条从事碳排放权管理及其交易活动的部门、机构和人员,依法对碳排放权交易主体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分配和管理
第九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温室气体排放达到1.3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单位,应当逐步列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并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
根据碳排放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年度配额分配方案,明确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区域和行业,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名录的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将相关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
(一)连续二年温室气体排放未达到1.3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
(二)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
(三)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移出的情形。
第十条在碳排放约束性目标范围内,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增长、产业结构优化和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等因素设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制定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并报省政府审定。
碳排放配额总量包括年度初始配额、新增预留配额和政府预留配额:
(一)年度初始配额主要用于重点排放单位既有边界排放;
(二)新增预留配额主要用于新增产能和产量变化;
(三)政府预留配额主要用于市场调控和价格发现,一般不超过碳排放配额总量的10%。价格发现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竞价收益用于支持碳市场调控、碳交易市场建设等。
第十一条年度初始配额和新增预留配额实行无偿分配,适时引入有偿分配。
第十二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设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起草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重点排放单位、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三条每年3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重点排放单位预发配额。
每年9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重点排放单位年度初始配额,对预发配额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四条重点排放单位因增减设施,合并、分立及产量变化等因素导致碳排放量与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相差20%以上或者2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的,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碳排放配额进行重新核定。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可用于抵消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量。鼓励开展碳普惠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活动。用于缴还时,一吨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当于一吨碳排放配额,抵消比例不超过该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的10%。重点排放单位在其排放边界内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用于抵消本省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量。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抵消细则。
第十六条每年11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缴还与上一年度实际排放量相等数量的配额或符合条件的核证自愿减排量。
第十七条每年12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交易机构在注册登记系统将重点排放单位缴还的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未经交易的剩余配额以及剩余的预留配额予以注销。
第十八条相关部门及交易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重点排放单位对碳排放配额分配、抵销或者注销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三章碳排放权交易
第二十条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包括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包括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和其他经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交易产品。鼓励探索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产品创新。
第二十二条交易机构应当制定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参与方的权利义务、交易程序、交易方式、信息披露及争议处理等事项。
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采取公开竞价或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三条交易参与方应当向交易机构提交申请,建立交易账户,遵守交易规则。
交易参与方开展交易活动应当缴纳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省价格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交易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和我省交易监管等相关规定,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制定风险管理预案,及时公布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信息。
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五条交易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引导温室气体减排的作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过度投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禁止通过操纵供需关系和发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扰乱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
第四章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
第二十六条纳入本省碳排放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制定年度排放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并报送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排放数据监测方式、频次、责任人等。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排放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实施监测。排放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每年3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纳入本省碳排放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向辖区内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碳排放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碳排放报告必须包含企业的基本信息、生产工艺、主要产品产能及产量,以及温室气体排放量等必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重点排放单位的年度碳排放报告及相关数据进行核查,按要求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核查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配合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核查报告审核机制,组织专家对核查报告进行审核,将发现的问题告知重点排放单位和核查机构,并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
第三十条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核查结果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复核申请进行核实,并作出复核结论。
第五章激励和约束
第三十一条省财政设立低碳试点工作专项经费,用于支持碳市场调控、碳交易市场建设、重点排放单位碳减排。
第三十二条各相关单位应当优先支持能效先进、具备示范效应的重点排放单位申报国家、省绿色低碳相关项目和政策扶持。
第三十三条鼓励金融机构与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建立投融资合作机制,盘活碳排放权配额和符合条件的核证自愿减排量等碳资产,鼓励开展碳排放权质押、碳债券、碳保险、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创新,支持重点排放单位开展碳减排技术研发和创新。
第三十四条重点排放单位、第三方核查机构、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行政处罚的,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记录其信用状况,并将信用记录按规定纳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未履行配额缴还义务、存在排放数据造假等其他违规行为的重点排放单位是国有企业的,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其通报所属国资监管机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碳排放权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碳排放权交易主体、交易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第三方核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篡改、伪造相关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重点排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按时足额缴还配额或符合条件的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当年度碳排放配额市场均价,对差额部分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并在下一年度配额分配中予以双倍扣除。
第四十条重点排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如实提供排放报告的,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履行报告义务,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重点排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导致无法进行有效核查的,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接受核查。逾期未接受核查的,对其下一年度的配额按上一年度的配额减半核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等。
(二)碳排放: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也包括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三)碳排放权: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
(四)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按照相关方法学对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实施效果进行量化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五)价格发现:是指主管部门在特定阶段向市场投放一定数量的碳排放配额,市场通过公开竞争形成权威性价格过程,目的是为市场各方提供价格预期。
(六)重点排放单位:是指年综合能耗或温室气体排放符合全国或本省试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纳入要求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其边界为单位拥有股权或者控制权的生产业务范围。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71号、389号)同时废止。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为进一步完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更好发挥碳市场控制和减少碳排放机制作用,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天津市深化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并根据有关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7月1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青岛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施方案》。文件提出,积极稳妥发展非化石能源。积极布局海洋新能源,在青岛西海岸新区、即墨区海域集中开发海上风电,加快深远海海上风电项目和即墨区海上光伏项目建设,谋划储备远海漂浮式光伏项目,力争2030年建成千万千瓦级海上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7月10日,山东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方案》指出,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统筹本地电网结构优化和互联输电通道建设,推进琅琊、寨里等500千伏骨干电网工程。加快微电网、虚拟电厂、源网荷储一体化
为优化培育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加快推进碳排放配额分配及履约工作,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起草了《2024年度重庆市重点企业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自2025年7月1日起,一批电力市场新政正式开始实施!其中国家层面政策有: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地方/区域层面政策有:《深化蒙西电网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
为规范天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天津市组织对《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重新发布实施。(一)修订《管理办法》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答: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同意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
6月30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发布《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启用单向竞价交易方式的公告》。全文如下: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启用单向竞价交易方式的公告沪环境交〔2025〕23号为进一步丰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方式,满足交易主体需求,维护交易市场秩序,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近日,广东丰顺县印发《丰顺县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30年)》。根据方案,力争到2025年工业园区、新建学校、新建公共机构分布式光伏覆盖率达到50%,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农村农房等能装尽装。在2025年至2030年期间,显著提高分布式光伏的覆盖率和应用水平,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助力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6月27日,广东梅州丰顺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丰顺县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30年)》(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方案》指出,实政策支持。电价方面,分布式光伏项目上网电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支持分布式光伏项目参与绿电绿证交易,获得相应收益
6月2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办法》指出,重点排放单位可以通过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或者出售碳排放配额,其购买的碳排放配额可以用于清缴。重点排放单位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后仍有结余的,可予以结转,具体规定由市
碳市场是通过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6月25日,在2025年“全国低碳日”主题活动上,南方电网公司宣布启动内部碳市场建设,将逐步开展碳排放数据报送及核查,科学分配碳排放配额,构建抵消机制、内部碳信用机制、交易机制、市场调节机制,上线内部碳市场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654号建议的答复。答复文件提到,绿电直连、智能微电网、零碳园区等协同发展模式,对促进源网荷储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助力实现双碳目标具有重要作用。我们支持古雷石化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因地制宜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7月21日,广东省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了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与节能环保领域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到,积极有序推进存量煤电机组节能降耗、供热、灵活性“三改联动”改造升级工作,鼓励电厂建设集分布式
7月20日,大唐惠州博罗燃气热电联产项目2号机组通过168小时满负荷试运行,标志着2×460兆瓦级燃机项目全面投产,中国大唐在粤在役机组容量突破千万千瓦大关。项目介绍该项目是广东省“十四五”重点工程,总投资27亿元,2023年9月28日全面开工。项目积极践行“双碳”目标,建设用地较同类型项目节省45亩
7月18日,住建部公开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694号建议的答复。该答复针对钟宝申代表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光伏建筑一体化的建议。住建部表示历来高度重视建筑光伏有关工作,从不断完善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政策以及加快完善光伏建筑一体化技术体系标准等两个方面推动光伏建筑一体化的发展。住建部提出,
近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东阳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规划(2025-2030年)》意见的通知,为满足东阳市集中供热需求,贯彻执行《浙江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及“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等相关要求,合理分配供热分区,在热用户相对集中区域实行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满足各类热用户的热能
苏州海明包装作为高端化妆品包装供应商,面临双重挑战:用能成本激增——产线运转,峰期用电占比大;碳中和压力——国际品牌商要求供应链2030年实现零碳排。为了迈出能源转型的关键第一步,有效降低用能成本并开启绿色化进程,海明包装经过审慎评估,选择了在光伏领域拥有深厚技术积累和丰富项目经验的
近期,国家电投、广东省电力开发、山西粤电、新疆粤电、湖南红太阳多个岗位招聘,北极星整理如下:国电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国电投新能源”),前身是中央研究院的产业化全资子公司,负责实施国家电投“高效铜栅线晶体硅异质结光伏电池(C-HJT)研究及量产技术开发”科研课题项目。项目团队不
7月18日早,烈日灼空,清风徐来,在万众瞩目之下,随着第一方混凝土从长长的混凝土泵车输送臂缓缓流出,注入#6机组锅炉的K4-K5交B6轴基础内,掌声四起,国投湄洲湾第三发电厂2×660MW超超临界燃煤机组项目开工仪式圆满完成。本项目投资50多亿元,由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永盛投资有限公司、
7月17日,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杭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支持政策(试行)》,政策提出,要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通过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财政资金补助(奖励)等综合措施,力争到2026年全市工程渣土(泥浆)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5%,到2030年不低于10%。文件提出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相关部委正式发布《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目录(2025年版)》。在此次修订中,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技术路径首次以完整链条形式被系统纳入,为我国加快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坚实金融支撑。在新版目录中,“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被列为第1.5.1条,涵盖捕集、运输、利
节能降碳是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重要抓手。“十四五”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各地区、各部门持续提升重点领域能源利用效率,大力推进能源结构绿色低碳转型,节能降碳取得新成效。2024年,全国能耗强度和碳排放强度同比分别降低3.8%、3.4%,“十四五
7月1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25年上半年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工程师谢少锋,部新闻发言人、运行监测协调局局长陶青,部信息通信发展司司长谢存出席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上半年工业和信息化事业发展态势良好新型工业化加快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部总
7月14日,苏伊士及合作伙伴1与重庆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式签署总投资约1.7亿元人民币的合作协议,共同开发年处理规模达3万吨(一期)的有机溶剂循环利用项目,将在未来30年为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提供危废回收解决方案。区委书记、长寿经开区党工委书记江夏,区委副书记、区长戴明,长寿经济技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近日,远景在赤峰打造的全球最大绿色氢氨项目正式获得国际可持续发展和碳认证(ISCC)Plus认证,成为全球首个荣获带温室气体(GHG)指标绿氨Plus证书的项目。这一里程碑式成果标志着远景在绿氢及绿氨领域的全生命周期碳管理能力获得国际权威认可,更意味着中国绿色氢氨产业在国际舞
7月14日,从浙江电力交易中心了解到,依托北京电力交易绿证平台,浙江成功购入省外绿证超1260万张,占国家电网公司经营区同期绿证成交总量的20%,位列国家电网公司经营区第一。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全球绿色低碳转型加速推进,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绿证既是可再生能源绿色
7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推进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将助力内蒙古构建系统的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推动传统产业绿色低碳转型,提升产品绿色竞争力,促进绿色消费,同时也为内蒙古融入全球绿色经贸体系、实现“双碳”目标奠定坚实基础,对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
7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海南低碳岛建设方案》。《方案》明确,2030年前,全省实现碳达峰,经济社会发展向低碳方向快速迈进。2045年前,全面建成低碳岛,全省二氧化碳年排放量比峰值期下降70%,建成零碳、高效、智慧、韧性、安全的新型能源系统。2060年前,全省实现碳中和。重点任务方面,《方案
第二十七届中国科协年会主论坛7月6日在北京举行。主论坛上,发布了2025重大科学问题、工程技术难题和产业技术问题。在三个“十大”问题难题中,有6个与能源领域紧密相关,涵盖了深海规模化采矿、煤炭与共伴生能源资源一体化开发技术、碳捕集与封存技术、超超临界汽轮机技术、深空能源探索以及能源电力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7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在电解铝、纺织品(山羊绒产品)领域率先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统一发布产品目录,分阶段拓展至新能源、稀土、冶金、化工、大数据、农牧等领域的重点产品,突出重点产品绿色电力
北极星储能网讯:7月9日消息,浙江省发改委对人大代表建议诉求进行了答复,其中透漏出浙江能源部门对于发展储能、提升储能利用率的决心。浙江省能源局表示,全省三侧新型储能累计投运超4GW。其中截至2025年4月底,用户侧储能装机达1.9GW。人大代表建议指出,目前浙江电价已具备晚上和中午充电的“两充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7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推进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明确,按照成熟一批推进一批、持续完善的原则,自治区统一发布产品目录,分阶段拓展至新能源、稀土、冶金、化工、大数据、农牧等领域的重点产品,突出重点产品绿色电力消费认证,鼓励使用绿电替代传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7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海南低碳岛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方案》指出,2030年前,全省实现碳达峰,经济社会发展向低碳方向快速迈进。2045年前,全面建成低碳岛,全省二氧化碳年排放量比峰值期下降70%,建成零碳、高效、智慧、韧性、安全的新型能源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