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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动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现代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动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现代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鼓励生产、研发型企业与机构自主提标升级污染治理措施,开展总量替代指标污染物减排,按照上级认定年度减排量,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通过非交易行为实现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企业、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动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现代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成都市推进产业建圈强链和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引领成都高新区环保科技发展和产业升级,推动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现代化高质量发展,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特色产业集群和高水平生态环保先行区。根据《成都市绿色低碳产业2023年工作要点》《成都市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等文件内容精神,结合成都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本政策支持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等文件中关于节能环保产业分类目录最新规定,主要从事环保技术研发与产品生产、环保服务、资源循环利用等经营活动(部分条款同时适用于自行开展减污降碳、绿色发展、生态环保人才引育等活动),且工商、税收、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机构;企业和机构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章支持政策
一、优势企业引育成长
(一)育强生态环保优势企业。对于国内外生态环保产业龙头、“专精特新”、核心配套企业,首次在成都高新区范围内设立全球性(全国性)总部、区域性及功能性总部、两业融合试点、全国性研发中心,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经认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新建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用于推进项目落地。对于在成都高新区内租赁生产、办公、研发用房且自用的新入驻企业,自企业签约入驻之日起,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连续两年租金补贴。
(二)引进落地生态环保新企业。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各类社会组织和自然人引荐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一定金额级别以上的生态环保领域企业落户成都高新区,按新引进落户企业当年实缴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给予引荐者一次性资金奖励。
二、创新技术研发攻关
(三)研发应用生态环保关键技术。对于企业牵头承担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项目,按国家财政划拨研发经费的一定比例给予研发资金支持。对于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按获奖等级给予获奖单位一定资金奖励。对于企业研发生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及新工艺,首次进入省级(含)以上技术、产品、装备名录或政府采购目录,且在生态环保工程及产业化应用的单类产品(技术、装备),按单类产品(技术、装备)年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支持。
(四)鼓励建设产业技术创新平台。鼓励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生态环保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对落地成都高新区的生态环保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科研创新平台,一事一议给予资助。鼓励建设生态环保领域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以及省、市、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对新获批的平台按投入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奖励。
三、产链协同生态营造
(五)培育壮大“链主企业”。支持生态环保产业链“链主”企业加速成长为具备强大综合实力的产业生态主导型企业,更好发挥产业链发展带动作用。针对工商、税收、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内,经“成都市产业建圈强链人才计划”认定公示的本年度生态环保“链主”企业,给予认定奖励;认定当年,“链主”企业产业链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一定金额以上,分档给予奖励;
(六)开辟生态环保企业绿色通道。对企业加大融资和申请上级财政奖补资金的服务力度,协调开辟绿色办贷通道,争取优惠利率支持。
(七)数字赋能产业发展。鼓励企业或第三方机构建设生态环保数据服务平台、产业链网络化协同平台并开放共享,对外服务企业数达到200家(含)以上的,按照平台建设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八)助力企业市场开拓。企业参加市级(含市级)以上管理部门认可的国际、国内生态环保领域专业展会,按展位费、布展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四、减污降碳绿色发展
(九)鼓励生产、研发型企业与机构自主提标升级污染治理措施,开展总量替代指标污染物减排,按照上级认定年度减排量,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通过非交易行为实现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企业、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十)对尚未安装且自愿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的企业,按照基建、设备总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一)鼓励支持企业、机构主动参与碳中和行动。对主动开展碳排放状况核查或温室气体核查并获得《碳排放核查报告》或《温室气体核查声明/证书》的企业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通过验收并确定为近零碳排放区试点的创建单位,视情况分别给予资金奖补支持。
五、多层次人才培育引进
(十二)引进高端科技人才。对于首次在成都高新区就业的中科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级别生态环保领域领军人才,一事一议给予资金资助、人才安居、子女入园入学、创新创业等综合支持。对于生态环保领域企业引进并首次在成都高新区就业的管理、技术等高端人才,实际年收入工资在一定金额以上的,连续两年分别按一定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贴。
(十三)强化产业技能人才培养。成都高新区内高校及职业(技工)院校聚焦生态环保产业链新开设学科(专业)的,给予一定金额补贴。鼓励成都高新区内校企深度合作开展职业教育,通过产教融合共同建设生态环保产业技能人才培训学校(机构),按照建设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对于成都高新区培训学校(机构)培养并首次在区内就业的技能型人才,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三章附则
(一)本政策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二)本政策与其他政策相重叠的事项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冲突的,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三)本政策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制定。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动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现代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动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现代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优势企业引育成长
(一)申报条件(满足其中一项即可申报)
1.生态环保行业龙头、“专精特新”、核心配套企业首次在成都高新区范围内设立全球性(全国性)总部、区域性及功能性总部、两业融合试点、全国性研发中心等项目必须在申报时已完成落地建设并投入运营;
2.首次在成都高新区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5000万元(含)、1亿元、2亿元、3亿元以上的生态环保领域新建项目,必须在申报时已完成建设、审批、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
3.在成都高新区内租赁生产、办公、研发用房且自用的新入驻企业。
(二)支持标准
1.落户奖励:对入选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4亿元、3亿元、2亿元、1亿元(含1亿)以上,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5000万(含)、1亿元、2亿元、3亿元以上生态环保领域新建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总额分别给予1.5%、2%、2.5%、3%,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
3.租赁生产、办公、研发用房且自用的新引进生态环保领域内企业,自企业签约入驻之日起,按照不超过30元/平方/月的标准,给予连续两年租金补贴,每年申报发放一次,同一企业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行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扶持申请表;
2.企业、机构在工商注册、生产许可、税务登记、环保资质、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项目的建设、审批备案、验收合格、投入运营等证明材料;
3.已获得荣誉的印证材料;
4.租赁用房合同及租金发票等证明资料;
5.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
6.近两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情况说明;
7.税务局出具的近三年的缴税证明(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8.企业在安全生产、环保守法、信用记录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说明
上述材料需要真实有效,复印件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相关数据需与上报统计部门数据一致。
(五)申报时间
以每年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六)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二、引进落地生态环保新企业
(一)申报条件
成功引进生态环保领域企业落户成都高新区的企业、行业协会、各类社会组织和自然人(政府工作人员和招引组织的关联单位工作人员除外)。
(二)支持标准
成功引进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生态环保领域企业,按新引进落户企业当年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引进者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行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扶持申请表;
2.企业、机构在工商注册、生产许可、税务登记、环保资质、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引进者的引进证明材料;
4.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营业收入来源的专项审计报告;
5.近两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情况说明;
6.税务局出具的近三年的缴税证明(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7.企业在安全生产、环保守法、信用记录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说明
上述材料需要真实有效,复印件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相关数据需与上报统计部门数据一致。
(五)申报时间
以每年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六)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三、研发应用生态环保关键技术
(一)申报条件(满足其中一项即可申报)
1.对于企业和机构牵头承担或参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项目;
2.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和机构;
3.企业和机构研发的技术、产品,首次进入省级(含)以上装备名录或政府采购目录,且在生态环保工程及产业化应用的单类产品(技术、装备)。
(二)支持标准
1.对于牵头承担国家重点研发、重大专项项目的企业或机构,给予国家财政划拨项目经费的30%,最高1000万元配套支持;对于参与国家重点研发、重大专项项目的企业或机构,给予国家财政划拨项目经费的10%,最高300万元配套支持;
2.对于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给予一等奖获奖单位100万元、二等奖获奖单位50万元资金奖励;
3.单类产品(技术、装备)进入省级(含)以上技术、产品、装备名录或政府采购目录的,具有工程或产业化应用且年度内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年度内销售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行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扶持申请表;
2.企业、机构在工商注册、生产许可、税务登记、环保资质、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企业和机构牵头承担或参与专项项目研发等证明材料;
3.已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荣誉的印证材料;
4.单类产品(技术、装备)年度内销售收入证明材料;
5.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
6.近两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情况说明;
7.税务局出具的近三年的缴税证明(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8.企业、机构在安全生产、环保守法、信用记录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说明
上述材料需要真实有效,复印件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相关数据需与上报统计部门数据一致。
(五)申报时间
以每年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六)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四、鼓励建设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一)申报条件(满足其中一项即可申报)
1.落地成都高新区的生态环保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科研创新平台;
2.落地成都高新区的生态环保领域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以及省、市、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等创新平台。
(二)支持标准
1.对落地成都高新区的生态环保领域国家级科研创新平台一事一议给予资助;
2.对省、市、区级生态环保领域创新平台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
1.高新区生态环保行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扶持申请表;
2.企业、机构在工商注册、生产许可、税务登记、环保资质、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3.提供企业所取得的专利证书、科技证书等;
4.近两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情况说明;
5.税务局出具的近三年的缴税证明(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6.企业、机构在安全生产、环保守法、信用记录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说明
上述材料需要真实有效,复印件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相关数据需与上报统计部门数据一致。
(五)申报时间
以每年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六)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五、培育壮大“链主”企业
(一)申报条件(满足其中一项即可申报)
工商、税收、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内,经“成都市产业建圈强链人才计划”认定公示的本年度生态环保“链主”企业。
(二)支持标准
1.工商、税收、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内,经“成都市产业建圈强链人才计划”认定公示的本年度生态环保“链主”企业,给予100万元认定奖励。
2.认定当年,“链主”企业产业链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的,分档位给予奖励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
1.高新区生态环保行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扶持申请表;
2.企业、机构在工商注册、生产许可、税务登记、环保资质、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3.提供生态环保产业链“链主”企业认定相关证明材料等;
4.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营业收入来源的专项审计报告
5.近两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情况说明;
6.税务局出具的近三年的缴税证明(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7.企业、机构在安全生产、环保守法、信用记录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说明
上述材料需要真实有效,复印件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相关数据需与上报统计部门数据一致。
(五)申报时间
以每年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六)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六、开辟生态环保企业绿色通道
(一)申报条件
在成都高新区范围内生产经营的生态环保领域企业及自行开展减污降碳、绿色发展活动的企业机构。
(二)支持标准
协助企业融资和申请上级财政奖补资金,协调开辟绿色办贷通道,争取优惠利率支持。
(三)申报材料
1.上级生态环保部门行业相关奖励补贴所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证明文件等;
2.企业、机构相关工商注册、生产许可、税务登记、环保资质、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3.近两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情况说明;
4.税务局出具的近三年的缴税证明(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5.企业、机构在安全生产、环保守法、信用记录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说明
上述材料需要真实有效,复印件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相关数据需与上报统计部门数据一致。
(五)申报时间
以每年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六)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七、数字赋能产业发展
(一)申报条件
企业或第三方机构建设生态环保数据服务平台、产业链网络化协同平台并开放共享,并对外服务企业数达到200家(含)以上的。
(二)支持标准
按照平台建设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
(三)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行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扶持申请表;
2.企业、机构在工商注册、生产许可、税务登记、环保资质、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3.提供企业协同平台共享证明材料及服务企业合同等证明材料;
4.近两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情况说明;
5.税务局出具的近三年的缴税证明(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6.企业、机构在安全生产、环保守法、信用记录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说明
上述材料需要真实有效,复印件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相关数据需与上报统计部门数据一致。
(五)申报时间
以每年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六)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八、助力企业市场开拓
(一)申报条件
在成都高新区范围内的生态环保领域企业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管理部门认可的国际、国内生态环保领域专业展会。
(二)支持标准
按展位费、布展费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
(三)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行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扶持申请表;
2.企业、机构在工商注册、生产许可、税务登记、环保资质、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3.参展资料(相关报道、图片、视频等)、展会合同复印件等;
4.近两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情况说明;
5.税务局出具的近三年的缴税证明(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6.企业、机构在安全生产、环保守法、信用记录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说明
上述材料需要真实有效,复印件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相关数据需与上报统计部门数据一致。
(五)申报时间
以每年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六)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九、实施减污降碳改造
(一)申报条件(满足其中一项即可申报)
1.自主提标升级污染治理措施,开展总量替代指标污染物减排的生产、研发型企业或机构;
2.尚未安装且自愿安装污染源及能耗在线监控设施的企业;
3.主动开展降碳减排、绿色发展的企业或机构。
(二)支持标准
1.减排自主提标升级,按照经省市认定的总量替代指标年度减排量,给予每吨氮氧化物(NOx)、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减排量补贴1万元,每吨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量补贴5万元,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通过非交易行为实现减少二氧化碳排(CO₂)放总量上年度比之前一年度的减少量为500吨及以上的企业,经核定后按照200元/吨标准,最高补助50万元。补贴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总投资额(减排量往高值取整数,减排量0.5吨以下的不予补贴);
2.对尚未安装且自愿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的企业,按照基建、设备总投入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行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扶持申请表;
2.企业、机构在工商注册、生产许可、税务登记、环保资质、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3.企业年减排数据、报告等材料;
4.基建、设备的购买合同,认价书等材料;
5.近两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情况说明;
6.税务局出具的近三年的缴税证明(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7.企业、机构在安全生产、环保守法、信用记录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说明
上述材料需要真实有效,复印件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相关数据需与上报统计部门数据一致。
(五)申报时间
以每年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六)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十、鼓励企业主动参与碳中和行动
鼓励企业实施减碳发展,企业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碳排放状况核查或温室气体核查并获得《碳排放核查报告》或《温室气体核查声明/证书》的,按实际委托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3万元;
对于通过验收并确定为近零碳排放区试点的创建单位,视情况,分别给予资金奖补支持。具体实施办法参照《成都高新区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工作方案(试行)》。
十一、引进高端科技人才
(一)申报条件
1.首次在成都高新区就业的中科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级别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领军人才;
2.生态环保领域企业引进并首次在成都高新区就业的管理、技术等高端人才。
(二)支持标准
1.经认定,首次在成都高新区就业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领军人才,一事一议给予资金资助、人才安居、子女入园入学、创新创业等综合支持;
2.经认定,自2021年起新引进人才,年收入50万元及以上、60万元以下的,给予用人单位10万元奖励;年收入60万元及以上、70万元以下的,给予用人单位12万元奖励;年收入70万元及以上、80万元以下的,给予用人单位15万元奖励;年收入8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用人单位20万元奖励;年收入100万元及以上、120万元以下的,给予用人单位25万元奖励;年收入120万元及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给予35万元奖励;年收入15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每人最多补贴2年,同一年度不重复补贴。
(三)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行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扶持申请表;
2.提供生态环保产业相关职位岗位技能认定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材料;
3.毕业证书、学历证明等;
4.首次引进人才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在成都高新区
工作以来的社保缴纳证明);
5.引进人才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社保缴
存凭证、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情况表(含工资、薪金所得)、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明(含工资、薪金所得)等;
6.企业、机构在安全生产、环保守法、信用记录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说明
上述材料需要真实有效,复印件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相关数据需与上报统计部门数据一致。
(五)申报时间
以每年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六)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十二、强化产业技能人才培养
(一)申报条件
1.成都高新区内高校及职业(技工)院校新开设生态环保产业链学科(专业);
2.高校、职业教育学校等与区内企业共建技能人才培训
机构,针对生态环保产业领域研发、生产、质量控制、产品注册等方面培养专业技能人才;
3.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同区内生态环保企业签订人才培训合作协议,每年为区内企业输送生态环保产业领域研发、生产、质量控制、产品注册等方面专业技能人才不少于30人。
(二)支持标准
1.经认定,新开设生态环保产业链学科(专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
2.对高校、职业教育学校等与区内企业于政策有效期内,
在区内合作新建的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3.对申报年度或上一年高校、职业教育学校等建立的技
能人才培训机构与区内企业签订人才培养合作协议,经培训机构培养并首次在区内生态环保企业就业的技能人才,给予培训机构1000元/人、最高10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行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扶持申请表;
2.企业、机构在工商注册、生产许可、税务登记、环保资质、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3.技能人才培训机构获得省、市、区认定的培训资质(如 社事、劳动、教育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或证明等材料);
4.新建技能人才培训机构提供:
I.立项证明材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含项目建设清单明细);
II.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含投资明细及发票汇总表);
5.已建成技能人才培训机构提供:
I.与区内生态环保企业签订的人才培养合作协议及协议明细清单;
II.向区内生态环保企业输送技能人才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技能人才培训证书、技能人才与区内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技能人才在成都高新区工作以来的社保缴纳证明)等;
6.提供生态环保产业相关职位岗位技能认定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材料;
7.近两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情况说明;
8.税务局出具的近三年的缴税证明(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9.企业、机构在安全生产、环保守法、信用记录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说明
上述材料需要真实有效,复印件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相关数据需与上报统计部门数据一致。
(五)申报时间
以每年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六)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十三、申报程序
(一)根据《成都高新区政策“一窗式”申报工作机制》(成
高企服办〔2021〕2 号)工作流程,企业采用线上的方式向成都高新区经济发展局企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指定专业处室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含免申即享材料,下同)进行评审、委托第三方审计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抽查复审;向相关部门征求企业主体资格等合规性意见;成立政策审批专委会,形成政策兑现建议,报局党组会(办公会)审议。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将党组会(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建议支持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申报企业被举报有弄虚作假、申报内容涉及纠纷等情况,经查实,取消支持资格,并列入黑名单,后续本政策不再给予支持。
(三)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将党组会(办公会)审议及公示结果报管委会审批。管委会审批后,成都高新区生物产业局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拨付资金。
十四、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中各项申报主体须为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等文件中关于节能环保产业分类目录最新规定,主要从事环保技术研发与产品生产、环保服务、资源循环利用等经营(细则第六、七、九、十、十一、十二条同时适用于自行开展减污降碳、绿色发展、生态环保人才引进等活动),且工商、税收、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机构。企业和机构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安全事故。
(二)本实施细则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扶持提供的基本材料,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申报时主管部门可在申报受理通知中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
(三)同一类型奖励只能申报一次区级财政资金支持,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市、区各级财政支持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的总投入。申请本级支持的项目,若已申请国家、省、市支持的,需在诚信申报承诺书中明确注明所获具体支持情况。
(四)本细则中涉及专项审计报告需由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 50 或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 100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以申请时间的上一年度名单为准)。
(五)本细则中提及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需由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应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等规定的范围和要求进行归集、申报,研发费用中人员人工费用不超过 20%。专项报告应完整反映各项费用的明细附表,完备具体的入账时间、凭证号、摘要、金额等要素,并按事务所附表顺序整理材料费、技术服务费、能源费、修理费和租赁费等大额支出合同、发票。
(三)本实施细则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动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现代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配套内容,自2023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动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现代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一致。
(四)《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动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现代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与其他政策相重叠的事项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冲突的,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五)本实施细则具体条款由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情况实施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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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断夯实高质量项目支撑,持续谋划储备一批事关四川经济社会战略全局、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近日,我省正式印发《2024年四川省加快前期工作重点项目名单》,择优筛选纳入330个拟在未来2至3年开工的重大项目,估算总投资2.15万亿元。从行业领域看,基础设施项目130个、估算总投资13127.8亿元,主要涉
4月18日-20日,第25届中国环博会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隆重举办。清新环境携最新业务体系亮相本次展会,吸引数千名观众驻足参观交流。本次展会,清新环境首次推出交互式宣讲,通过智能化互动屏,向观众全方位展示公司自主研发的相关技术成果及业绩案例,同时推出了最新企业业务介绍片及宣传页。来自能源
4月12日,冀中能源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刘键在京会见中建集团基础设施事业部总经理,中国建设基础设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田强,双方就深化合作进行座谈交流,并共同见证双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以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为契机,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铁路、新能源、新材料、生态环保、医养等领
4月12日,中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生态环境集团)与上海汉华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汉华)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约仪式在北京举行。上海汉华董事长林壮恭,总经理洪维爵;中建生态环境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华东旗,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杜栋出席签约仪式。华东旗对林壮恭一行的到
2024年4月12日,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召开领导班子(扩大)会议。受中央组织部领导委托,中央组织部有关干部局负责同志宣布了党中央关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调整的决定:文兵同志任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免去张兆祥同志的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组副书
4月13日,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布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4年度预算报告,报告显示2023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131856.82万元,同比减少84563.26万元,降幅3.82%;实现利润总额266889.98万元,同比减少224132.02万元,降幅45.65%;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0615.43万元,同比减少1
聚势世界湾区,共建美丽中国!第十七届中国广州国际环保产业博览会将于2024年6月26-28日在广州·广交会展馆B区盛大举办!广州市天河区生态环境节能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天河环协”)本着互惠共赢、信任合作的原则,就合作举办中国环保展事宜和展会达成合作协议,作为中国环保展支持机构,大力邀请并落实会
4月9日,中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生态环境集团)与广东新大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禹环境)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约仪式在北京举行。新大禹环境董事长兼总经理、广东省环保产业协会会长麦建波;中建生态环境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华东旗,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潘民峰
3月25日,江门市新会公用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广东新会水务有限公司正式升格为江门市新会公用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会公用集团在稳固供水服务的同时,将全力整合生态环保、市政工程建设、城市服务,形成四大业务板块,以集团化管理,推动国资国企高质量发展。广东新会水务有限公司作为新会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年广西生态环境工作要点,其中包含三个一”重大任务以及13项重点工作。详情如下:2024年广西生态环境工作要点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全面落实全国、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推进美丽广西建设的重要一年,是保障“十四五”规划顺利收官、推进“
按照省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专班《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验收销号工作的通知》(鄂环督专〔2022〕26号)要求,现将我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序号65)的整改情况公示如下:一、反馈问题孝感市“十三五”期间规划建设5个垃圾焚烧项目,截至督察进驻,拟在云梦县、安陆市建
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方案》,其中提出完善生态建设标准体系,健全重点领域绿色低碳标准体系,优化生态环境污染治理标准,标准保障生态共融,加快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华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报预警能力,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及时、高效、有序进行。华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推进美丽丰台建设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4年行动计划》,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大力推进美丽丰台建设。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美丽丰台建设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4年行动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文,公开征求《贯彻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2024—2025年)》(征求意见稿)意见,通过严格环境准入要求等措施,推进大气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形成具有陕西特色的多元共治大气污染治理格局。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贯彻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近日,发改委印发《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指出本专项重点支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重点领域环境治理、水污染治理和节水等方向,详情如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4〕337号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浙江省发改委发布浙江省塑料污染治理2024年重点工作清单,部署十大专项行动,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工作,现将《浙江省塑料污染治理2024年重点工作清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北极星大气网获悉,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西安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2024年工作方案,方案提到,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大力解决高值区域污染问题、夏季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问题、秋冬季清洁取暖问题,持续深入打好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战,全力推进
重庆泓展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重庆渝隆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业主)、重庆桃花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业主)(采购人名称)(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九龙坡区兰美路秦安机电原址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有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为有效防治噪声污染,持续改善全市声环境质量,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制定《绍兴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4—2025年)(征求意见稿)》,大力实施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治理,加快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噪声污染问题,努力提升群众满意度,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关于征求《绍兴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调整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调整项目的公示根据国家《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将拟调整2023年度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资金至莲花县坊楼镇生
近日,广东省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新造油库地块土壤修复项目施工中标结果公布,中标人为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总价3538.782487万元。自中标之日起计,中标人须在180日历天内完成项目所有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并经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通过并取得验收合格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双碳”目标任务,积极服务绿色低碳转型,近日,四川能投发展所属的四川能投电能公司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完成首笔绿电、绿证交易,预计全年交易绿色电力800万度,绿证1万余张,累计全年为企业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1.56万吨。
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发布《关于发布2021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负责人就《公告》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问:请简要介绍本次发布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意义。答:电力部门是重要的二氧化碳排放源,其二氧化碳排放量占全球化石燃料燃烧
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发布2021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本次发布的2021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分为三种口径,包括2021年全国、区域及省级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2021年全国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不包括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量)和2021年全国化石能源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三种口径的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政府3月29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恩平市碳达峰实施方案(公开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目标到2025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14%,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率和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确保完成江门市下达的目标,为我市实现碳达峰奠定坚实基础。到2030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二氧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就《火力发电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要求(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企业烟气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中的主要监测项目、系统组成、系统技术要求、系统安装要求、检测方法、质量保证以及附录。适用于火力发电企业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连续监测。采用化石燃料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2月26日发布《天津市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根据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要求和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及核查结果,对原有年度碳排放量2万吨以上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进行了更新,形成了2023年天津市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共154家。结合“十四五”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发改环资〔2023〕1529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加快提升我国重点产品碳足迹管理水平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保障措施和组织实施要求等,搭建起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了总体目标:“十四五”期间,产业结构与用能结构优化取得积极进展,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升,提升工业企业绿色制造水
全国碳市场是我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降低全社会控制成本、推动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11月8日,中国碳市场大会2023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召开。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工程院院士王金南发表了题为“中国碳市场建设:成效与展望”的主旨演讲,分享了他对中国碳市场创新可持续发
电网碳排放因子体系尚不完善、绿电环境价值未得到充分认可,亟待政策制定方尽快理清管理逻辑,为推动电力消费端碳减排、落实“双碳”目标夯实基础。作为碳排放的重点领域,电力消费端碳减排量的核算关乎整体减碳进程。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10月27日发布的《中国区域电网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研究(2023)》
“我国88%的二氧化碳排放来自化石能源利用过程。面向碳中和目标,我们正面临一场史无前例的由化石能源走向新能源的能源绿色转型。”11月8日,中国碳市场大会在上海召开。在上午主会场主旨发言环节,上海市政协副主席、中国工程院院士、上海交通大学碳中和发展研究院院长黄震教授分享了他对碳中和目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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