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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动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现代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动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现代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鼓励生产、研发型企业与机构自主提标升级污染治理措施,开展总量替代指标污染物减排,按照上级认定年度减排量,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通过非交易行为实现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企业、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动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现代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成都市推进产业建圈强链和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引领成都高新区环保科技发展和产业升级,推动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现代化高质量发展,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特色产业集群和高水平生态环保先行区。根据《成都市绿色低碳产业2023年工作要点》《成都市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等文件内容精神,结合成都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本政策支持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等文件中关于节能环保产业分类目录最新规定,主要从事环保技术研发与产品生产、环保服务、资源循环利用等经营活动(部分条款同时适用于自行开展减污降碳、绿色发展、生态环保人才引育等活动),且工商、税收、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机构;企业和机构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章支持政策
一、优势企业引育成长
(一)育强生态环保优势企业。对于国内外生态环保产业龙头、“专精特新”、核心配套企业,首次在成都高新区范围内设立全球性(全国性)总部、区域性及功能性总部、两业融合试点、全国性研发中心,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经认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新建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用于推进项目落地。对于在成都高新区内租赁生产、办公、研发用房且自用的新入驻企业,自企业签约入驻之日起,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连续两年租金补贴。
(二)引进落地生态环保新企业。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各类社会组织和自然人引荐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一定金额级别以上的生态环保领域企业落户成都高新区,按新引进落户企业当年实缴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给予引荐者一次性资金奖励。
二、创新技术研发攻关
(三)研发应用生态环保关键技术。对于企业牵头承担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项目,按国家财政划拨研发经费的一定比例给予研发资金支持。对于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按获奖等级给予获奖单位一定资金奖励。对于企业研发生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及新工艺,首次进入省级(含)以上技术、产品、装备名录或政府采购目录,且在生态环保工程及产业化应用的单类产品(技术、装备),按单类产品(技术、装备)年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支持。
(四)鼓励建设产业技术创新平台。鼓励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生态环保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对落地成都高新区的生态环保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科研创新平台,一事一议给予资助。鼓励建设生态环保领域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以及省、市、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对新获批的平台按投入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奖励。
三、产链协同生态营造
(五)培育壮大“链主企业”。支持生态环保产业链“链主”企业加速成长为具备强大综合实力的产业生态主导型企业,更好发挥产业链发展带动作用。针对工商、税收、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内,经“成都市产业建圈强链人才计划”认定公示的本年度生态环保“链主”企业,给予认定奖励;认定当年,“链主”企业产业链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一定金额以上,分档给予奖励;
(六)开辟生态环保企业绿色通道。对企业加大融资和申请上级财政奖补资金的服务力度,协调开辟绿色办贷通道,争取优惠利率支持。
(七)数字赋能产业发展。鼓励企业或第三方机构建设生态环保数据服务平台、产业链网络化协同平台并开放共享,对外服务企业数达到200家(含)以上的,按照平台建设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八)助力企业市场开拓。企业参加市级(含市级)以上管理部门认可的国际、国内生态环保领域专业展会,按展位费、布展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四、减污降碳绿色发展
(九)鼓励生产、研发型企业与机构自主提标升级污染治理措施,开展总量替代指标污染物减排,按照上级认定年度减排量,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通过非交易行为实现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企业、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十)对尚未安装且自愿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的企业,按照基建、设备总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一)鼓励支持企业、机构主动参与碳中和行动。对主动开展碳排放状况核查或温室气体核查并获得《碳排放核查报告》或《温室气体核查声明/证书》的企业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通过验收并确定为近零碳排放区试点的创建单位,视情况分别给予资金奖补支持。
五、多层次人才培育引进
(十二)引进高端科技人才。对于首次在成都高新区就业的中科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级别生态环保领域领军人才,一事一议给予资金资助、人才安居、子女入园入学、创新创业等综合支持。对于生态环保领域企业引进并首次在成都高新区就业的管理、技术等高端人才,实际年收入工资在一定金额以上的,连续两年分别按一定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贴。
(十三)强化产业技能人才培养。成都高新区内高校及职业(技工)院校聚焦生态环保产业链新开设学科(专业)的,给予一定金额补贴。鼓励成都高新区内校企深度合作开展职业教育,通过产教融合共同建设生态环保产业技能人才培训学校(机构),按照建设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对于成都高新区培训学校(机构)培养并首次在区内就业的技能型人才,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三章附则
(一)本政策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二)本政策与其他政策相重叠的事项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冲突的,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三)本政策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制定。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动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现代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动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现代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优势企业引育成长
(一)申报条件(满足其中一项即可申报)
1.生态环保行业龙头、“专精特新”、核心配套企业首次在成都高新区范围内设立全球性(全国性)总部、区域性及功能性总部、两业融合试点、全国性研发中心等项目必须在申报时已完成落地建设并投入运营;
2.首次在成都高新区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5000万元(含)、1亿元、2亿元、3亿元以上的生态环保领域新建项目,必须在申报时已完成建设、审批、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
3.在成都高新区内租赁生产、办公、研发用房且自用的新入驻企业。
(二)支持标准
1.落户奖励:对入选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4亿元、3亿元、2亿元、1亿元(含1亿)以上,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5000万(含)、1亿元、2亿元、3亿元以上生态环保领域新建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总额分别给予1.5%、2%、2.5%、3%,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
3.租赁生产、办公、研发用房且自用的新引进生态环保领域内企业,自企业签约入驻之日起,按照不超过30元/平方/月的标准,给予连续两年租金补贴,每年申报发放一次,同一企业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行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扶持申请表;
2.企业、机构在工商注册、生产许可、税务登记、环保资质、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项目的建设、审批备案、验收合格、投入运营等证明材料;
3.已获得荣誉的印证材料;
4.租赁用房合同及租金发票等证明资料;
5.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
6.近两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情况说明;
7.税务局出具的近三年的缴税证明(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8.企业在安全生产、环保守法、信用记录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说明
上述材料需要真实有效,复印件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相关数据需与上报统计部门数据一致。
(五)申报时间
以每年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六)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二、引进落地生态环保新企业
(一)申报条件
成功引进生态环保领域企业落户成都高新区的企业、行业协会、各类社会组织和自然人(政府工作人员和招引组织的关联单位工作人员除外)。
(二)支持标准
成功引进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生态环保领域企业,按新引进落户企业当年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引进者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行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扶持申请表;
2.企业、机构在工商注册、生产许可、税务登记、环保资质、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引进者的引进证明材料;
4.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营业收入来源的专项审计报告;
5.近两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情况说明;
6.税务局出具的近三年的缴税证明(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7.企业在安全生产、环保守法、信用记录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说明
上述材料需要真实有效,复印件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相关数据需与上报统计部门数据一致。
(五)申报时间
以每年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六)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三、研发应用生态环保关键技术
(一)申报条件(满足其中一项即可申报)
1.对于企业和机构牵头承担或参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项目;
2.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和机构;
3.企业和机构研发的技术、产品,首次进入省级(含)以上装备名录或政府采购目录,且在生态环保工程及产业化应用的单类产品(技术、装备)。
(二)支持标准
1.对于牵头承担国家重点研发、重大专项项目的企业或机构,给予国家财政划拨项目经费的30%,最高1000万元配套支持;对于参与国家重点研发、重大专项项目的企业或机构,给予国家财政划拨项目经费的10%,最高300万元配套支持;
2.对于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给予一等奖获奖单位100万元、二等奖获奖单位50万元资金奖励;
3.单类产品(技术、装备)进入省级(含)以上技术、产品、装备名录或政府采购目录的,具有工程或产业化应用且年度内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年度内销售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行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扶持申请表;
2.企业、机构在工商注册、生产许可、税务登记、环保资质、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企业和机构牵头承担或参与专项项目研发等证明材料;
3.已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荣誉的印证材料;
4.单类产品(技术、装备)年度内销售收入证明材料;
5.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
6.近两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情况说明;
7.税务局出具的近三年的缴税证明(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8.企业、机构在安全生产、环保守法、信用记录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说明
上述材料需要真实有效,复印件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相关数据需与上报统计部门数据一致。
(五)申报时间
以每年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六)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四、鼓励建设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一)申报条件(满足其中一项即可申报)
1.落地成都高新区的生态环保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科研创新平台;
2.落地成都高新区的生态环保领域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以及省、市、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等创新平台。
(二)支持标准
1.对落地成都高新区的生态环保领域国家级科研创新平台一事一议给予资助;
2.对省、市、区级生态环保领域创新平台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
1.高新区生态环保行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扶持申请表;
2.企业、机构在工商注册、生产许可、税务登记、环保资质、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3.提供企业所取得的专利证书、科技证书等;
4.近两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情况说明;
5.税务局出具的近三年的缴税证明(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6.企业、机构在安全生产、环保守法、信用记录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说明
上述材料需要真实有效,复印件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相关数据需与上报统计部门数据一致。
(五)申报时间
以每年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六)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五、培育壮大“链主”企业
(一)申报条件(满足其中一项即可申报)
工商、税收、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内,经“成都市产业建圈强链人才计划”认定公示的本年度生态环保“链主”企业。
(二)支持标准
1.工商、税收、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内,经“成都市产业建圈强链人才计划”认定公示的本年度生态环保“链主”企业,给予100万元认定奖励。
2.认定当年,“链主”企业产业链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的,分档位给予奖励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
1.高新区生态环保行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扶持申请表;
2.企业、机构在工商注册、生产许可、税务登记、环保资质、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3.提供生态环保产业链“链主”企业认定相关证明材料等;
4.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营业收入来源的专项审计报告
5.近两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情况说明;
6.税务局出具的近三年的缴税证明(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7.企业、机构在安全生产、环保守法、信用记录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说明
上述材料需要真实有效,复印件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相关数据需与上报统计部门数据一致。
(五)申报时间
以每年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六)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六、开辟生态环保企业绿色通道
(一)申报条件
在成都高新区范围内生产经营的生态环保领域企业及自行开展减污降碳、绿色发展活动的企业机构。
(二)支持标准
协助企业融资和申请上级财政奖补资金,协调开辟绿色办贷通道,争取优惠利率支持。
(三)申报材料
1.上级生态环保部门行业相关奖励补贴所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证明文件等;
2.企业、机构相关工商注册、生产许可、税务登记、环保资质、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3.近两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情况说明;
4.税务局出具的近三年的缴税证明(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5.企业、机构在安全生产、环保守法、信用记录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说明
上述材料需要真实有效,复印件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相关数据需与上报统计部门数据一致。
(五)申报时间
以每年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六)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七、数字赋能产业发展
(一)申报条件
企业或第三方机构建设生态环保数据服务平台、产业链网络化协同平台并开放共享,并对外服务企业数达到200家(含)以上的。
(二)支持标准
按照平台建设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
(三)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行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扶持申请表;
2.企业、机构在工商注册、生产许可、税务登记、环保资质、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3.提供企业协同平台共享证明材料及服务企业合同等证明材料;
4.近两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情况说明;
5.税务局出具的近三年的缴税证明(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6.企业、机构在安全生产、环保守法、信用记录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说明
上述材料需要真实有效,复印件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相关数据需与上报统计部门数据一致。
(五)申报时间
以每年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六)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八、助力企业市场开拓
(一)申报条件
在成都高新区范围内的生态环保领域企业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管理部门认可的国际、国内生态环保领域专业展会。
(二)支持标准
按展位费、布展费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
(三)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行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扶持申请表;
2.企业、机构在工商注册、生产许可、税务登记、环保资质、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3.参展资料(相关报道、图片、视频等)、展会合同复印件等;
4.近两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情况说明;
5.税务局出具的近三年的缴税证明(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6.企业、机构在安全生产、环保守法、信用记录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说明
上述材料需要真实有效,复印件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相关数据需与上报统计部门数据一致。
(五)申报时间
以每年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六)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九、实施减污降碳改造
(一)申报条件(满足其中一项即可申报)
1.自主提标升级污染治理措施,开展总量替代指标污染物减排的生产、研发型企业或机构;
2.尚未安装且自愿安装污染源及能耗在线监控设施的企业;
3.主动开展降碳减排、绿色发展的企业或机构。
(二)支持标准
1.减排自主提标升级,按照经省市认定的总量替代指标年度减排量,给予每吨氮氧化物(NOx)、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减排量补贴1万元,每吨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量补贴5万元,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通过非交易行为实现减少二氧化碳排(CO₂)放总量上年度比之前一年度的减少量为500吨及以上的企业,经核定后按照200元/吨标准,最高补助50万元。补贴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总投资额(减排量往高值取整数,减排量0.5吨以下的不予补贴);
2.对尚未安装且自愿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的企业,按照基建、设备总投入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行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扶持申请表;
2.企业、机构在工商注册、生产许可、税务登记、环保资质、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3.企业年减排数据、报告等材料;
4.基建、设备的购买合同,认价书等材料;
5.近两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情况说明;
6.税务局出具的近三年的缴税证明(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7.企业、机构在安全生产、环保守法、信用记录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说明
上述材料需要真实有效,复印件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相关数据需与上报统计部门数据一致。
(五)申报时间
以每年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六)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十、鼓励企业主动参与碳中和行动
鼓励企业实施减碳发展,企业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碳排放状况核查或温室气体核查并获得《碳排放核查报告》或《温室气体核查声明/证书》的,按实际委托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3万元;
对于通过验收并确定为近零碳排放区试点的创建单位,视情况,分别给予资金奖补支持。具体实施办法参照《成都高新区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工作方案(试行)》。
十一、引进高端科技人才
(一)申报条件
1.首次在成都高新区就业的中科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级别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领军人才;
2.生态环保领域企业引进并首次在成都高新区就业的管理、技术等高端人才。
(二)支持标准
1.经认定,首次在成都高新区就业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领军人才,一事一议给予资金资助、人才安居、子女入园入学、创新创业等综合支持;
2.经认定,自2021年起新引进人才,年收入50万元及以上、60万元以下的,给予用人单位10万元奖励;年收入60万元及以上、70万元以下的,给予用人单位12万元奖励;年收入70万元及以上、80万元以下的,给予用人单位15万元奖励;年收入8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用人单位20万元奖励;年收入100万元及以上、120万元以下的,给予用人单位25万元奖励;年收入120万元及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给予35万元奖励;年收入15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每人最多补贴2年,同一年度不重复补贴。
(三)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行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扶持申请表;
2.提供生态环保产业相关职位岗位技能认定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材料;
3.毕业证书、学历证明等;
4.首次引进人才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在成都高新区
工作以来的社保缴纳证明);
5.引进人才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社保缴
存凭证、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情况表(含工资、薪金所得)、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明(含工资、薪金所得)等;
6.企业、机构在安全生产、环保守法、信用记录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说明
上述材料需要真实有效,复印件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相关数据需与上报统计部门数据一致。
(五)申报时间
以每年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六)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十二、强化产业技能人才培养
(一)申报条件
1.成都高新区内高校及职业(技工)院校新开设生态环保产业链学科(专业);
2.高校、职业教育学校等与区内企业共建技能人才培训
机构,针对生态环保产业领域研发、生产、质量控制、产品注册等方面培养专业技能人才;
3.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同区内生态环保企业签订人才培训合作协议,每年为区内企业输送生态环保产业领域研发、生产、质量控制、产品注册等方面专业技能人才不少于30人。
(二)支持标准
1.经认定,新开设生态环保产业链学科(专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
2.对高校、职业教育学校等与区内企业于政策有效期内,
在区内合作新建的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3.对申报年度或上一年高校、职业教育学校等建立的技
能人才培训机构与区内企业签订人才培养合作协议,经培训机构培养并首次在区内生态环保企业就业的技能人才,给予培训机构1000元/人、最高10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行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扶持申请表;
2.企业、机构在工商注册、生产许可、税务登记、环保资质、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3.技能人才培训机构获得省、市、区认定的培训资质(如 社事、劳动、教育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或证明等材料);
4.新建技能人才培训机构提供:
I.立项证明材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含项目建设清单明细);
II.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含投资明细及发票汇总表);
5.已建成技能人才培训机构提供:
I.与区内生态环保企业签订的人才培养合作协议及协议明细清单;
II.向区内生态环保企业输送技能人才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技能人才培训证书、技能人才与区内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技能人才在成都高新区工作以来的社保缴纳证明)等;
6.提供生态环保产业相关职位岗位技能认定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材料;
7.近两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情况说明;
8.税务局出具的近三年的缴税证明(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9.企业、机构在安全生产、环保守法、信用记录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说明
上述材料需要真实有效,复印件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相关数据需与上报统计部门数据一致。
(五)申报时间
以每年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六)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十三、申报程序
(一)根据《成都高新区政策“一窗式”申报工作机制》(成
高企服办〔2021〕2 号)工作流程,企业采用线上的方式向成都高新区经济发展局企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指定专业处室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含免申即享材料,下同)进行评审、委托第三方审计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抽查复审;向相关部门征求企业主体资格等合规性意见;成立政策审批专委会,形成政策兑现建议,报局党组会(办公会)审议。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将党组会(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建议支持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申报企业被举报有弄虚作假、申报内容涉及纠纷等情况,经查实,取消支持资格,并列入黑名单,后续本政策不再给予支持。
(三)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将党组会(办公会)审议及公示结果报管委会审批。管委会审批后,成都高新区生物产业局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拨付资金。
十四、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中各项申报主体须为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等文件中关于节能环保产业分类目录最新规定,主要从事环保技术研发与产品生产、环保服务、资源循环利用等经营(细则第六、七、九、十、十一、十二条同时适用于自行开展减污降碳、绿色发展、生态环保人才引进等活动),且工商、税收、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机构。企业和机构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安全事故。
(二)本实施细则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扶持提供的基本材料,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申报时主管部门可在申报受理通知中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
(三)同一类型奖励只能申报一次区级财政资金支持,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市、区各级财政支持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的总投入。申请本级支持的项目,若已申请国家、省、市支持的,需在诚信申报承诺书中明确注明所获具体支持情况。
(四)本细则中涉及专项审计报告需由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 50 或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 100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以申请时间的上一年度名单为准)。
(五)本细则中提及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需由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应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等规定的范围和要求进行归集、申报,研发费用中人员人工费用不超过 20%。专项报告应完整反映各项费用的明细附表,完备具体的入账时间、凭证号、摘要、金额等要素,并按事务所附表顺序整理材料费、技术服务费、能源费、修理费和租赁费等大额支出合同、发票。
(三)本实施细则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动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现代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配套内容,自2023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动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现代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一致。
(四)《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动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现代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与其他政策相重叠的事项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冲突的,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五)本实施细则具体条款由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情况实施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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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6日,南水北调生态环保公司与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环科院”)在京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其间,公司董事长董向阳与环科院党委书记、院长李海生进行了深入交流。公司总经理陈炜、副总经理姚宛艳,环科院纪委书记梁恒、总工程师张孟衡、首席科学家丁焰出席签约仪式。公司副总经理
12月17日,中国能建葛洲坝生态环保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杨贞武与湖南临湘市委书记王文华会谈。双方围绕临湘市高标准农田等项目合作深入交流。王文华对杨贞武一行到访表示欢迎,并介绍了临湘市发展情况。希望双方围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治理体系,在高标准农田、水环境整治、固废处理、土壤修复等
12月10日,中国能建葛洲坝生态环保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杨贞武与农业农村部规划设计研究院总工程师、研究员齐飞会谈,双方围绕高标准农田建设及设施农业等领域合作深入交流。齐飞对杨贞武一行到访表示欢迎,并介绍了规划设计研究院科技创新及涉农项目等情况。他表示,未来五年,内蒙古、黑龙江等地区将
导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已从“快速发展阶段”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在现阶段行业向“新”求“质”的过程中,面对双碳目标企业运营管理的绿色低碳转型、盈利空间压缩下企业如何降本增效、企业数智化运营管理、高质量人才培养与提升等都是目前行业关注的问题,北极星启动“垃圾焚烧向‘新’求‘质’调
11月29日下午,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建环能”)与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建西部建设”)在成都举行战略合作协议签订仪式。中建西部建设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向卫平,副总经济师、二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波;中建环能党委书记、董事长佟庆远,副总裁陈建忠出席仪式。向卫平对
11月29日,首创环保发布公告,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首创环保”)拟以现金方式收购北京首创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城发集团”)持有北京新大都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标的公司”或“目标公司”)100%股权。本次交易价格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的
11月28日,由中国能建葛洲坝生态环保公司天津新能源公司投资建设的湖南祁阳污水处理厂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发电。该项目涵盖生物池上方光伏系统、池顶光伏系统、地面光伏系统等,水池部分利用污水处理厂3个生物池上方及池顶空间,地面部分则处于水厂边缘空地,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资源,实现能源高效转化。
近两年环保行业竞争激烈,整个环保市场出现下滑现象,许多上市公司业绩下降,在这样的“困局”中,有些企业仍能杀出重围,做出亮眼成绩,葛洲坝生态环保就是这样一例。葛洲坝集团成立葛洲坝集团生态环保有限公司,旨在积极响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文明建设,大力开拓环保工程新领域,助力“美
11月26日,中国能建葛洲坝生态环保公司生态建设公司、武汉光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和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豹澥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江管道改造工程总承包(EPC)项目。该项目是武汉市东湖高新区重点建设项目。豹澥污水处理厂该工程建设内容包括排江管道沿线阀门更换、阀门井改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三轮第三批8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24年10月18日至20日陆续进驻江苏、安徽、四川、贵州4个省,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4家中央企业,于近日全面完成督察进驻阶段工作。各督察组
11月25日,南太湖流域泗安片区生态环境导向开发(EOD)项目实施主体(非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葛洲坝集团生态环保有限公司,投标报价:设施渔业土地租金:2000元/亩/年;绿洲污水厂三期扩建工程建安工程下浮率:10%;绿洲污水厂三期扩建工程勘察设计费用下浮率:40.00%;服务期:
近日,倍杰特(喀什市)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元西方,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含:污水处理;水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等。企查查股权穿透显示,该公司由倍杰特全资持股。
近日,太原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刘艳伟,注册资本2.75亿元,经营范围包含:城市绿化管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新型膜材料销售;公共事业管理服务等。企查查股权穿透显示,该公司由碧水源等共同持股。
临汾市人民政府12月6日发布《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其中提出实施工业企业污染治理。12月底前,古县盛隆泰达、宏源焦化项目实现熄焦方式“干备干”,加快推动安泽圣鑫、蔺鑫焦化项目备用干熄焦建设;持续开展创A退D工作,12月底前,全市A、B(B-)级和引领性企业数量力争达
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石家庄市大气污染源监测监控及治理能力建设(一期)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预算金额为3481.833200万元。采购需求:对全市涉气相关工业企业安装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用电(能)监控系统共计20979套,安装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68套,并配套建设石家庄市大气综合监管系统1套,对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政府11月29日印发平湖市高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政策意见(2024年修订),《平湖市高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政策意见》共四部分十八条内容:一是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政策,鼓励各主体开展各类生态示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等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示范创建项目,开展“无废细胞
根据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江西省开展了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各部门加强统筹谋划,充分发挥工作合力,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机构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加强移动源大气污染治理,严厉打击机动车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进一步
近日,2024年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监督问题整改工作培训班开班。相关负责人在会上指出,中央生态环境资金使用成效,事关“十四五”规划目标的如期实现,事关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的圆满收官,事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期待。近年来,我国持续开展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监督,资金使用绩效不断提高。但
10月份我国北方地区开始进入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关键期,各地有哪些重磅政策出炉,北极星大气网和你一起关注。生态环境部公示2024年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其中大气治理领域新申报通过评审的环保装备规范条件企业11家,复核通过的已公告环保装备规范条件企业62家。碳排放领域,生态环境部发布
11月24日,中工环科秦环(秦皇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杨东,其注册资本高达约1.02亿元人民币,由中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秦皇岛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中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持股95%,秦皇岛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污水处理及其
11月22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对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拟支持项目的公示》,为贯彻落实中央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精神,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央生态环境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拟对62个中央大气污染治理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公示日期为2024年11月22日-2024年11月28日。
近日,广东龙川县广源水务运营有限公司公开招募环境水务运维服务项目类合作伙伴公告发布。龙川县广源水务运营有限公司公开招募环境水务运维服务项目类合作伙伴公告龙川县广源水务运营有限公司,作为龙川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管理体系下的一级平台公司,秉承县委国资工委、县国资事务中心的领导,致力于推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12月13日印发《上海市纳入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名单》,共有403家企业纳入名单管理,其中新增企业纳入门槛,工业企业、交通1(航空运输企业)和危险废物治理企业为年能耗量1万吨标煤以上或年二氧化碳排放量2万吨以上;交通2(水上运输企业)为年能耗量5万吨标煤以上或年二氧化碳
近日,珠海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实施《珠海市进一步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若干措施》,其中提出6大措施。包括加快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严格项目节能审查,加强碳排放形势分析,有计划分步骤实施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全面提升能源利用率。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积极开发利用海上风电、分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8月26日发布关于征求《天津市扩大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范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天津碳市场扩大覆盖范围遵循以下原则:突出重点。结合天津市碳排放行业特点,国家及本市“双碳”工作部署,将二氧化碳排放量大、节能降碳要求高的行业企业优先纳入我市碳排放权交易
8月22日,黑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黑河)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市政发〔2024〕22号),目标到2030年,产业结构调整取得重大进展,重点领域低碳发展模式基本形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初步建立,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进一步提高,绿色生活方式成为公众自觉选择,绿色低碳循环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省级地方标准《焦炭单位产品二氧化碳排放统计规范》意见的通知,本文件规定了焦炭单位产品二氧化碳排放的统计边界和排放源确定、计算方法及要求、数据的获取与监测。适用于使用常规机焦炉的焦化企业焦炭单位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计算。钢焦联合企业的焦化工序适用于本
镇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6月11日印发《镇江市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镇工信〔2024〕39号),目标到2030年,产业结构布局进一步优化,绿色低碳产业成为重要支柱,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主要工业产品单位产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持续下降,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成效显著。确保工业领域二氧
长治市人民政府7月10日发布《国家碳达峰试点(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施方案》(长政发〔2024〕12号),目标到2025年,试点取得积极进展,绿色产业结构、创新体系明显优化,园区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显著下降,为如期实现碳达峰奠定坚实基础。到2030年,试点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国家碳达峰试点(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有力有序有效做好碳达峰工作,长治市制定了构建可再生能源供应体系等47项具体措施,详情如下: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国家碳达峰试点(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根
抚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抚顺市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推动产业结构布局进一步优化,重点领域低碳发展模式基本形成,绿色低碳技术广泛应用,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工业能耗强度、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取得明显成效。确保全市工业领域在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
国务院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目标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20%左右,重点领域和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形成节能量约500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约1.3亿吨,尽最大努力完成“十四五”节能降碳约束性指标。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节能降碳是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全面推进
5月10日,“全球首套全流程船舶碳捕集系统首罐液态二氧化碳接收仪式暨交流会”在上海举办,中国船舶集团所属上海齐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岸端卸载的首罐液态二氧化碳正式交付使用方,标志着船用碳捕集技术在全球范围内首次完成“二氧化碳捕集-液化存储-卸岸-转运-再利用”的全流程生态闭环,成为船用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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