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就《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落实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规范和指导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详情如下:
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精神及《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等有关要求,落实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规范和指导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统筹保护与发展,强化生态安全底线约束和部门协同,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促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
二、规范有限人为活动准入
(一)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具体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准入目录见附件1。
(二)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规范有限人为活动管控
(三)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需要开展不可避让论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节约集约和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不涉及新增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以及原住民修筑生产生活设施的,无需开展论证。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由项目所在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项目行业等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开展,可视情况踏勘;不可避让论证报告由项目单位编制、完善。
(四)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涉及用地预审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审,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保持现行审批层级不变;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用海预审、用海用岛审批的,保持现行审批层级不变。
1.在项目用地、用海预审和规划选址阶段,开展不可避让论证。符合要求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参考附件2),该认定意见纳入预审申请报告中。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在出具用地、用海预审意见时,应重点审查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情形;单独设立的海洋主管部门在组织项目用海预审时,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情形,海洋主管部门在用海预审意见中应作出专项说明。
2.在项目用地、用海、用岛报批阶段,批准前必须附省政府出具的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
(1)由市、县(市、区)政府审批或者直接报自然资源部受理由国务院审批的用海、用岛项目,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具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的办理申请。
(2)其他由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用地、用海、用岛项目,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认定意见办理申请随项目报批主体材料一并上报。
(3)申请材料包括:①申请函;②市级政府出具的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参考附件2);③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有关材料,包括论证报告、专家意见等;④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征求省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符合要求的,报请省政府出具认定意见(参考附件2)。原则上批次上报,紧急建设项目可“一事一议”上报。
(五)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应严格控制活动强度和规模,避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
1.有具体建设活动的,且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的生产生活等设施修筑,在办理规划许可等手续时,应附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该认定意见(参考附件2),在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审查并征求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出具,跨县(市、区)行政区的由市级人民政府出具。原住居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前提下修筑住房的,无需出具认定意见。
2.无具体建设活动的保护管理、调查监测、测绘、考古调查发掘、旅游宣教、文物保护等活动,活动实施单位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管理。
(六)开展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时禁止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围海,涉及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原则上仅允许按照相关规定对海岛自然岸线、表面积、岛体、植被改变轻微的低影响利用方式。
(七)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涉及地下遗迹自然保护地的,应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四、规范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审批
(八)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仅允许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国家重大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见附件3。
(九)国家重大项目(不含生态保护红线内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用岛)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由自然资源部进行用地、用海预审后,报国务院批准。在项目用地、用海、用岛报批阶段,需附具省级人民政府基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和用途管制要求出具的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意见。
(十)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省政府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意见的办理程序如下。
1.项目预审阶段,项目单位编制、完善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不可避让论证报告,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节约集约和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项目行业等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严格审查项目的相应层级文件、规划和方案等依据,开展初步论证。
2.项目报批阶段,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请市级人民政府出具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的初步意见,并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省政府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意见的办理申请。申请材料包括:①申请函;②市级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让初步论证意见;③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有关材料,包括论证报告、专家意见等;④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3.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可视情况组织踏勘。根据实际情况征求省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以及其他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符合要求的,提请省政府出具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的意见。
(十一)国家重大项目新增填海造地、新增用岛确需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实施的,由项目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随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一并报国务院批准。经国务院批准的调整方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十二)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五、加强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临时用地管理
(十三)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所必需的临时用地,应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尤其避让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集中分布区、重要野生动物栖息地及迁徙和洄游通道等重要生态空间。临时用地确实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应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建设单位使用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缓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严格落实生态恢复责任。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监管责任。
六、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十四)对生态保护红线内需逐步有序退出的矿业权等,由属地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尊重历史、科学评估、依法依规、逐步退出的原则,结合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退出实施方案,明确时序安排、补偿安置、生态修复等要求,确保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
(十五)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对人工商品林实行统一管护,将重要生态区位的人工商品林按规定逐步转为公益林。
(十六)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分布的已有水电、风电、光伏、海洋能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科学处置及生态修复。
七、全面落实监管职责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切实担负起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主体责任,坚持上下贯通、横向协同,构建生态功能保障体系,严守生态安全底线,高标准抓好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海洋主管部门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严格生态环境监督;林业和草原部门严格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湿地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和监管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负责对纳入地方预算的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资金及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指导和监管;水利部门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内江河湖泊、水域岸线等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内渔业水域、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内相关有限人为活动的管理。
(十八)加强数据共享。坚持数字化改革引领,提升空间治理信息化水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调整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与生态环境等部门实现信息及时共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生态环境监督的重要内容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
(十九)严格执法监管。加强生态保护红线日常监管和对生态保护红线内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监督,涉及违法违规用地用海用岛用林、破坏生态保护相关设施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依规追究其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二十)严格调整程序。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五年一评估”情况,优化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布局。由市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红线局部调整方案,纳入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海洋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编制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局部调整方案,报请省政府审定,随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2.自然保护地边界范围发生调整的,按有关规定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收到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自然保护地调整范围矢量数据和批准文件后,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批准文件组织调整生态保护红线,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后实施。
3.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拟转采矿权的,可申请将拟开采范围调出生态保护红线。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将拟调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海洋有关部门,依据储量评审报告明确开采拟占用地表或海域范围,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后实施。开采拟占用范围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应先申请将拟占用范围调整出自然保护地。
4.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国务院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3年。试行期间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辽宁省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外区域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准入目录
2.××关于××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参考模板)
3.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
附件1
辽宁省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外区域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准入目录
1.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其中包括:科研观测、海洋观测、气象监测、地震监测、环境监测、水文监测、森林防火等设施修筑。
2.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柞蚕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其中,修筑生产生活设施包括:
(1)修筑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服务于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广电、交通、水利、污水处理、垃圾储运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设施农业等生产设施;
(2)修筑服务于原住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住房;
(3)修筑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原有的生产生活设施。
3.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
4.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
5.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包括: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交通(含步道、栈道、索道、游船附属设施等)、防洪、污水处理、垃圾储运、公共卫生、消防、观景台、标识标志牌、旅游咨询站(亭)、生态停车场、简易休憩休息设施、科普宣传、文化宣教、安全防护、应急避难、医疗救护、电子监控等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
6.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信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以及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包括:
(1)公路、铁路、航道、轨道、桥梁、隧道、电缆(光缆)、油气、供热等线性基础设施和防洪、供水(含取口水)等基础设施;
(2)输电线路杆塔、通信(通讯)基站、广电发射台等点状附属设施;
(3)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工程;
(4)河道、湖泊、水库的治理及其堤坝岸坡加固、清淤及维修养护。
7.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包括:
(1)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
(2)铀矿勘查开采活动,可办理矿业权登记;
(3)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时,可将开采拟占用的地表或海域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出生态保护红线;
(4)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
(5)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
(6)已依法设立和新立铬、铜、镍、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
上述勘查开采活动,应落实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严格执行绿色勘查、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
8.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
9.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与邻国签署的国界管理制度协定(条约)开展的边界边境通视道清理以及界务工程的修建、维护和拆除工作。
10.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
附件2
××关于××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
(参考模板)
根据《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 号)要求,经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审查论证/审查,对**项目,出具如下认定意见:
1.项目属于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目录中第**种情形中的**活动。
2.项目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规划过渡期表述:项目已纳入正在组织开展联合审查的**国土空间规划。/有行业规划或文件的表述:项目建设符合**行业发展规划或**文件规定,符合相关产业政策。
3.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约**公顷。
××省/市/县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附件3
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
1.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2.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
3.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正式颁布)明确的交通、水利项目。
4.国家级规划明确的电网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矿产勘查开采、油气管线、水电、核电项目。
5.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
6.按照国家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工作机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需中央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确实难以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为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部署,加快构建完善生态质量监测网络,生态环境部正式印发《全国生态质量监测样地设置方案》,在全国共布设16400个样地,基本实现县级行政单元全覆盖,补齐地面生态质量监测短板。结合已布设的171个生态质量
广州市人民政府11月20日印发《广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年修订)》,加快推进广州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落地,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详情如下:广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年修订)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深入打
近期,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产业用地保障管理的通知》,提出将包括光伏方阵和配套设施用地在内的项目所有功能分区纳入用地预审范围,并在预审意见中提出光伏方阵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分类管理及用地备案有关要求。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光伏方阵用地实行用地备案管理。用地单位签订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河南省自然资源厅9月30日发布《河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按照自然资源部工作部署,我厅组织编制了《河南省生态保护
天津市人民政府8月14日发布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维护市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天津。详情如下: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深入贯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若干措施》,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征集意见,详情如下:关于《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公示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
4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西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原则同意《西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规划》中提出到2035年,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60.69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
2024年4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9号国务院令,公布《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简要介绍《条例》的出台背景。答: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新华社授权发布《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补偿,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展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批复中提到到2035年,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4.10万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07万平方千米。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国家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35%;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140.0亿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绿色技术推广目录(2024年版)》(发改环资〔2024〕1812号,以下简称《目录》)。《目录》以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为目标,以加快推动绿色低碳产业发展为重点,聚焦重点行业领域关键工艺流程和生产环节,择优遴选收录112项先进适用绿色技术,将为经济
1月20日,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江苏省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在与会嘉宾的共同见证下,天合光能副董事长高纪庆与江苏邮政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俞泽昕共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会上,双方就合作的具体方向和实施路径进行了深入探讨。未来,天合光能与江苏邮政将携手共进,在零碳能源、绿色物
·与添唯认证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发展其作为认证服务合作伙伴·将针对电工行业碳足迹领域共创不同应用场景的解决方案·双方将基于SmartECX,提供包括碳盘查、碳减排与碳认证等多种碳中和服务西门子今天与上海添唯认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唯认证”)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从全流程构建企业碳中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1月20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印发2025年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项目资金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实施指南(第一批)的通知。其中重点支持方向包括绿色低碳发展项目奖励。重点支持工业企业和数据中心绿色低碳改造达标,以及空气重污染应急重点行业企业环保绩效升级。对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苏州工业园区工业企业绿色低碳发展2025年行动计划》发布。文件提出,深入推进循环经济助力节能降碳,鼓励资源循环型生产模式,促进物料物尽其用,强化废弃物分类处置和回收能力。加强废水循环利用,积极采用高效冷却、洗涤、循环用水、废污水再生利用等节水新工艺和新技术;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12月31日发布《全面推进美丽太仓建设工作方案》,制定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等20项措施,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目标“十四五”深入攻坚,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美丽太仓建设成效显著。“十五五”巩固拓展,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广泛形成
近日,三一重能学习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会议所部署的2025年工作九大任务中,“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与“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紧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两大任务,对三一重能具有重要且深远的指导意义。创新“源动力”研发投入带动技术升级三一重能高度重视研发,保持高水平
近日,浦发集团下属浦东环保能源公司成功参加2025年上海年度电力直接交易,共完成交易电量5亿度电力。浦东环保能源公司也成为了首批开展上海市内生物质绿色电力可溯源交易的售电公司,在服务浦东新区工商业电力用户获取绿色能源领域迈出了新的一步。2023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
山东省人民政府1月2日发布《关于支持烟台打造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示范城市的实施方案》,制定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绿色循环经济,促进生产方式低碳转型;加快发展清洁能源,构建安全高效新型能源体系;加快推进美丽烟台建设,打造北方最美生态城市;加快推动改革开放,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城市管理局12月26日印发《常州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常住建〔2024〕266号),以城乡建设方式全面绿色低碳转型为引领,大力推动建设绿色低碳城市、打造绿色低碳社区、推广绿色低碳建筑、建设绿色低碳县城和乡村,不断满足群众对美好人居环境的需要,推进城乡建
12月25日,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印发全面推进美丽南通建设实施方案,提出通过实施绿色低碳发展行动,实施环境质量提升行动,实施城乡环境整治行动,实施生态文化宣传行动,实施基础支撑保障行动等措施,重点推进绿色发展之美、自然生态之美、城乡宜居之美、江海人文之美、区域善治之美“五美”建设,协
2025年1月22日,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发展分布式光伏的通知》(辽发改能源〔2024〕67号)要求,近期省电力公司对我省2025年第一季度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开展了评估工作,现将评估结果予以公告。本次评估结果由省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1月22日,丹东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丹东市“十四五”海上风电项目竞争性配置结果的公示》,国家电投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中电建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入围。此前公告显示,本次竞争性配置范围为辽宁省海上风电规划中位于丹东的省管海域DD1和DD2项目,装机容量分别为1
1月20日,从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获悉,2024年,该公司基于“电力看乡村振兴”大数据产品,进一步开展数据模型的研发、分析、部署及应用场景的构建,累计构建6个分析模型及10个应用场景,实现对辽宁省乡村振兴情况的数据监测,定期为政府提供分析报告和数据支撑,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2024年,“
1月5日,辽宁沈阳供电公司克服了配电网体量大、结构复杂等不利因素,在辽宁省同领域范围内率先完成了城区配网线路无人机航线规划,共计完成824条、长度4350.48千米的巡检航线规划。目前,该公司已累计完成巡检任务4080.75千米。城区配网线路实现了无人机自主巡检全覆盖。“传统的人工巡检效率低、灵活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据辽宁大连市统计局发布数据,2024年,大连市规上工业发电量794.7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1%。其中,新能源发电量558.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4%,占全市规上工业发电量的70.3%。新能源发电量中,核能发电量513.7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6%,占全市新能源发电量的92.0%;风力发电量42.6亿千
1月16日,国家电网辽宁清原抽水蓄能电站6号机组顺利通过15天试运行,各项指标优良,正式投入商业运行。自此,东北地区规模最大的抽水蓄能电站——国家电网辽宁清原抽水蓄能电站全面投产发电。清原电站位于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是振兴东北重点工程、国家“十三五”重点大型能源项目。电站总装机容量18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2025年1月16日在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辽宁省省长李乐成发布2025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指出,2024年清洁能源强省建设步伐加快,清洁能源装机容量和发电量占比均超过50%。加强头部企业配套,加快延链补链强链,22个重点产业集群中,战略性新兴产业营业收入占比超
改革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关键,是推动国家发展的根本动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定不移推进改革,还原能源商品属性,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转变政府对能源的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能源法治体系。”把握改革方向,释放改革红利。国网辽宁电力坚决贯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1月13日,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沈阳市建设东北亚国际化中心城市行动纲要(2025—2035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发布。其中氢能方面指出:深化产业对接合作,推动军工、航空、汽车、机械装备等产业集群协同发展,共同谋划建设“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
2024国网辽宁电力十大新闻来源:国网辽宁电力宣传部、融媒体中心
1月17日,辽宁省发改委发布煤电机组动态调整公告(2025年第1期),煤电机组动态调整公告(2025年第1期)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辽发改价格〔2024〕111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煤电容量电价机组动态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辽发改能源〔2024〕462)有关规定,现将辽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