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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并于11月4日公布,《条例》共7章62条,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2023年11月2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加强松花江、黑龙江、乌苏里江、绥芬河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持续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和工作职责,组织、配合或者协助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省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建立地表水环境质量激励问责制度,并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纳入河湖长履职范围。
第七条实行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制。省、市、县、乡级河湖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巡河、巡湖。村级河湖长按照省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水环境污染和水生态破坏,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倡绿色低碳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行动,增强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拓展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途径,引导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污染损害水环境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职责的部门举报、投诉。
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电话、电子邮箱和随手拍客户端等举报、投诉方式,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并对举报人、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有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江河左右岸和湖泊、水库周边跨行政区域的水体,由有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协商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符合国家、省、市(地)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要求。
第十二条本省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因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被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措施,达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被暂停审批地区的人民政府完成整改后,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解除暂停审批申请。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或者暂停审批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组织现场核查。根据核查结果,作出解除、不予解除暂停审批决定,或者作出延长暂停审批期限决定。
第十三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等地表水体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河势稳定的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统一的排污口信息平台,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从受纳水体到排污单位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组织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行政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口开展排查,明确责任主体和主责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分类整治,有关主责部门按照职责严格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自行监测排放的水污染物,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原始监测记录、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规划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和完善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水环境监测的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运行提供基础保障,并建立预防人为干扰干预监测的工作机制。
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应当依法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建设,为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运行和维护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跨行政区域的江河上下游、左右岸和湖泊、水库周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协调和定期会商机制,加强日常监测、预警、检查,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化产业结构,完善水资源管理机制,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推广节水减污技术,加强污水资源化利用,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开展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运营、水污染防治技术评估等业务,以市场化方式推进水污染防治。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
第二十二条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实施水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排放管理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旅游景区服务区、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相对独立区域未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将产生的污水转运至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二十四条清除冰雪鼓励少用或者不用融雪剂,必须使用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含有融雪剂的冰雪,应当单独堆放,并运送到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集中处理。
冬季冰上休闲娱乐项目的建设者、经营者应当在冰面解冻前,将可能造成水污染的冰上休闲娱乐设施拆除。
第二十五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船舶污染物排放规定,船舶应当设置专门的污水、污油、垃圾存储或者处理装置。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环境卫生等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建立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对船舶污染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目标、主责部门和完成期限,采取流域统筹治理、源头污染治理、水系治理等措施,并建立设施运行维护、水质监测等长效机制,加强水体日常维护与监管。黑臭水体治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有明确责任主体的纳污坑塘,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监督其制定整治方案,限期治理;没有明确责任主体的,应当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限期治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江河、湖泊、水库、湿地等实施保护与修复,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工程,培育水生动植物,恢复水体自我净化能力。
开展河床、护坡整治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河流生态环境功能。
第二十八条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
前款规定中的企业、单位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
(一)位于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内且设有水污染物排放口的;
(二)属于一级、二级环境监督管理尾矿库的;
(三)危险废物处置场涉及填埋处置的;
(四)生活垃圾填埋场日处理能力五百吨以上的。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商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开展调查评估,并督促相关单位采取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组织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管理要求。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共同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工作体系,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监测、评价技术规范,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并加强信息共享。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标识和保护设施。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等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处置,不得排入排水管网或者违法向水体倾倒、排放。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优化工业布局,推动产业集约、集聚发展,科学规划建设工业集聚区,引导企业入驻,实现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
第三十三条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排放的含重金属或者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但具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对已经接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者可能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限期退出城镇污水管网。
第三十四条工业集聚区应当依法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经过处理的废水排入江河、湖泊等水体的应当达标排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口开展监测;未达标排放的,必要时应当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标改造。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水污染防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等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应当加快建设,不得通过溢流口、泵站等排口长期向环境排放污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网质量管控,建立定期排查和养护机制,并加强监督管理。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对出水水质负责。
因设施检修、维护或者发生突发情况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止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因设施检修、维护需要临时停止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污水处理临时应急措施,不得未经处理向环境直接排放污水。
第三十七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对污泥的贮存、运输、处理、处置全过程承担污染防治责任,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建立、保存台账,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三十八条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依法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老旧城区应当推行污水截流、收集措施,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逐步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可以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调蓄池容积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确定。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在城镇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污水。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激励措施,鼓励施用有机肥,支持农业生产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以及先进喷施技术和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农业生产者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第四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节水控污养殖设施以及防雨、防渗、防溢流的畜禽粪便和污水的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实施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就地就农资源化利用,制定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计划,建立台账。
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但应当建设符合要求的、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暂存设施。
畜禽粪便、污水消纳用地应当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粪便、污水还田应当根据粪肥使用时间以及使用量合理施用,不得超过土地消纳能力。
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散养密集区。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集中处理利用,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建设或者配备污染防治配套设施。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禽养殖户管理,建设或者配备相应的防雨、防渗、防溢流的畜禽粪便、污水收集、贮存等污染防治设施,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第四十四条畜禽养殖户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
畜禽散养密集区内的畜禽养殖户应当建设畜禽粪便、污水临时贮存设施,临时收集畜禽粪便、污水,不得在集中处理设施外倾倒、排放,防止污染水体。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不同区位条件、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等,科学确定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和技术工艺,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区分类治理生活污水、垃圾,优先进行资源化利用,加强农村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相衔接,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新建农村集中居住区原有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应当进行升级改造或者同步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并确保稳定运行,禁止将收集的生活污水直接向环境排放。
在农村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水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四十六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或者调整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
第四十七条有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有条件的水源保护区可以在取水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水质自动监测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覆盖、移动、改动,或者损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或者监控监测设备。
第四十八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五十条单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以地表水为单一水源供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
第五章 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五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并组织核查污染源。
第五十三条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水污染事故调查,评估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及时将调查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后不予查处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镇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污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散养密集区内的畜禽养殖户在集中处理设施外倾倒、排放畜禽粪便、污水,污染水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覆盖、移动、改动,或者损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或者监控监测设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水污染防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工业集聚区,是指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发展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户,是指生猪年出栏不低于五十头,奶牛年存栏不低于五头,肉牛年出栏不低于十头,蛋鸡、鸭、鹅年存栏不低于五百羽,肉鸡、鸭、鹅年存栏不低于两千羽,且未达到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养殖户。其他畜种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自行划定标准。
(三)畜禽散养密集区,是指以行政村为单元,单元内未达到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养殖户畜禽养殖总量与土地面积的比值超过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限制比值的区域。
第六十一条在龙江森工集团所属林场(经营所)、伊春森工集团所属林场(经营所)和北大荒农垦集团所属农(牧)场所在区域内,建设日处理量低于五百吨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可以参照执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排放标准,但林场(经营所)、农(牧)场所在区域为乡镇人民政府驻地所在区域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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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近日,北京市京郊最大的污水处理厂#x2014;#x2014;排水集团亦庄新城台湖再生水厂一期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正式开工建设。据悉,该项目由北京排水集团产业投融资平台北排产业集团牵头实施,采用建设#x2014;拥有#x2014;运营#x2014;移交(BOOT)模式,总投资约38亿元,合作期40年。建成后
贵州赤水市复兴镇河段,大鱼坝水域。粼粼水波中,被誉为“水中大熊猫”的长江鲟鱼苗,不过指甲盖大小,身体泛着淡淡的青灰色,被水流带着缓缓向前。流经云南、贵州、四川三省的赤水河,地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近年来,赤水河流域大规模清理整改了数百座小水电站,让河流恢复自然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美丽城市建设的工作方案》发布。详情如下: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美丽城市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宁环发〔2025〕53号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
污水处理厂建设既是重点民生项目也是改善生态环境,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础工程,今年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正加力实施“排水管网改造建设攻坚行动”6月30日,重庆3座污水处理厂顺利通水运行标志着项目正式进入试运行阶段。鸡冠石污水处理厂四期扩建工程鸡冠石污水处理厂位于南岸区鸡冠石镇下窑村,主要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局6月27日消息,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宁夏回族自治区发现,吴忠市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管理差距明显,生活污水直排溢流黄河,污泥违规处置问题突出。吴忠市地处宁夏中部,黄河穿城而过,生态地位重要,但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比较薄弱。督察发现,吴忠市城
6月30日,历经两年多建设,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镇的重庆市级重点建设项目——鸡冠石污水处理厂四期扩建工程如期通水,进入试运行阶段。此次通水后,鸡冠石污水处理厂总规模达120万立方米/天,位居西部第一、全国前五,将大幅增强重庆市沙坪坝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中区的生活污水处理
近日,湖北省安陆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首栋建筑物综合楼顺利封顶,标志着厂区主要建筑物逐步进入完工阶段,为项目整体建筑完工打响“第一枪”。安陆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及管网工程项目是长江环保集团在安陆市实施长江大保护项目的重要部分,也是安陆市城镇居民生活污水处理的重要
近日,江阴市东横河截流系统改造—健康桥东侧段污水管道修复工程顺利收官。此次施工创下全国首例“深埋+大管径+长距离”高弹紫外光固化修复纪录,管道埋深达15米、管径DN1000、单段修复长度209米,以硬核技术刷新行业标杆!一修复工程的必要性江阴东横河截流系统建于2007年,肩负城区生活污水截流重任
日前,十堰市政府印发《十堰市2025年度水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十堰市202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十堰市2025年度土壤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详情如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2025年度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
2025年6月5日,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2024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公告显示,2024年,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上升,重污染天数比例下降,地表水环境质量继续改善,重点流域水质进一步改善,管辖海域海水水质基本稳定。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重金属含量整体呈下降趋势,土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近日,海南三亚首座全地埋式污水处理厂——三亚清流园水质净化厂工程九号区域主体结构正式完成。该项目是三亚首座全地埋式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将进一步完善三亚污水处理厂布局,有效缓解三亚抱坡区域污水处理能力不足等问题。三亚清流园水质净化厂采用分区建设模式保障建设进度,九
2025年中国常减压装置产能迎来新一轮扩张,长三角、山东、东北三大核心区域地位愈发重要。2025年,中国炼油一次产能或将突破9.8亿吨/年。在全球能源结构加速转型与国内炼化产业蓬勃发展的双重作用下,2025年中国常减压装置产能迎来新一轮扩张浪潮。长三角、山东、东北三大核心区引领“炼化一体化”转型
2025年上半年,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248654亿元,同比增长2.8%(按可比口径计算,详见附注7)。其中,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同比下降0.6%。扣除价格因素影响,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同比增长5.3%。从环比看,6月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下降0.12%。分产业看,第一产业投资4816亿元,同比增长6
1、投资6.56亿元!广西100MW风电项目开工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太平风电项目举行开工仪式。武鸣太平风电项目总投资约6.56亿元,规划总装机容量100MW,将安装16台单机容量6250kW的风电机组。2、1300MW!中石油某海上风电项目中标结果公布7月1日,中国石油某海上风电项目第一阶段前期技术咨询及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7月11日,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发布2025年7月份第2周黑龙江电网发电偏差情况及未来一周影响发电相关情况的说明。根据新能源、水电、火电发电能力及电力平衡预测,2025年7月11日-7月18日(周五至下周五),省内电力供需总体平衡。7月14日-15日,部分时段阶段性存在电力紧张情况,预计需
当前至2030年是我国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关键期。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深入贯彻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加快电网高质量发展,坚定当好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主力军,全力服务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上半年,公司加快新能源外送通道建设,扎实做好配
随着全球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垃圾发电作为一种将废弃物转化为能源的有效方式,逐渐成为环保领域的重要发展方向。2025年上半年,垃圾发电市场在政策支持、技术进步和市场需求的推动下,呈现出一定的发展态势。北极星统计上半年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将从中标单价、中标企业、项目分布等
7月11日,黑龙江巴彦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主体建安工程招标公告发布,详情如下:巴彦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主体建安工程招标公告招标编号:FJ0112G250605001001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已由黑龙江省发改和改革委员会以黑发改新能源[2022]779号文件批复,项目资金已到位,建设资金来自20%企业自有,80%
近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禁止在勃利九龙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详情如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勃利九龙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为推进勃利九龙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做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
据北极星风力发电网不完全统计,2025年1-6月共有28个省区市核准了583个风电项目,规模高达76654.01MW。根据项目类型看,其中陆上集中式风电项目389个,总容量51018.31MW;陆上分散式风电项目124个,总容量3292.2MW;海上风电项目6个,总容量3104MW;一体化项目64个,总容量19239.5MW。*注:贵州省为1-4
继4月交通运输部与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交能融合指导意见之后,交通运输部再次携手此前十部门中的三部委,出台与交能融合相关细分领域的规划建设文件。7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联合编制的《关于促进大功率充电设施科学规划建
截至7月4日,黑龙江七台河供电公司部署的无人机机巢已覆盖主城区配网线路36条,总长度超过237千米,实现七台河市主城区配网无人机自主巡检全覆盖。基于“无人机机巢+配网自动化系统”协同巡检模式,运维人员登录“无人机智能巡检管控平台”,发布预设的无人机巡检作业计划,即可远程操控机巢内无人机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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