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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资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与其他预案关系图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体系
资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体系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应急工作组、应急专家组和县(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图2资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关系框架图
2.2应急领导机构
2.2.1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设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联系副秘书长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市气象局局长
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委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大气污染防治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气象局分管环境保护的领导担任。
2.2.2市重污染天气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
(2)指导、督促、协调有关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和救助支援,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重污染天气事件发生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3)及时研究处理重污染天气重大事项、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重要信息发布。
2.2.3市重污染天气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积极主动为指挥部当好参谋助手,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搞好上传下达和处置工作的监控,督促、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和市重污染天气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处置措施;
(2)在市重污染天气指挥部授权下,依法督查督办我市重污染天气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建立和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和预报预警体系;
(4)组织修订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5)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6)组织建立和管理市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平台以及预案处置指挥平台和专家库。
(7)按照强制性减排措施要求,牵头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清单,并动态更新。
(8)承担市重污染天气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4市重污染天气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响应方案,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市委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有关涉外事务。
(3)市委宣传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重污染天气防治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指导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做好相关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分析和处置。
(4)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权限内重污染天气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指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优化区域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落实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推动清洁能源利用;按照“定点包片·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四三一片区开展督查巡查。
(5)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工业技改和节能减排,督促有关重点工业企业按要求,落实停产、限产措施;协调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调度;在保障全市电力供应的前提下协调落实电厂压产、限产,以及区域电力调配等工作;配合督导全市加油站、储油库、装卸油环节油气回收治理;按照“定点包片·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四三一片区开展督查巡查。
(6)市教育和体育局: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幼儿园、学校应急处置方案,组织落实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等防护措施;开展相关应急知识教育培训。
(7)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科技支撑工作;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储备,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转化。
(8)市公安局: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等管控措施;推动老旧车淘汰;负责打击禁放区内烟花爆竹燃放违法行为;按照“定点包片·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资阳中学片区开展督查巡查。
(9)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等经费保障,指导县(区)落实重污染天气处置财政责任,并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10)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指导重污染天气期间造成的社会保险等相关问题处置工作。
(1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督促指导各县(区)加大国土绿化力度,加强湿地建设和保护。按照“定点包片·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莲花山片区开展督查巡查。
(1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分析和预报;牵头与市气象局联合开展的空气环境质量会商、研判和预报;加大各类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督导各重点排污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方案,建立完善重污染应急管控清单,对重点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开展执法检查;按照“定点包片·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区法院片区开展督查巡查。
(1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加强城市市容环卫管理,组织落实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措施;加大对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物等生物质废物露天焚烧的监管力度;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督促落实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源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按照“定点包片·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资阳中学片区开展督查巡查。
(13)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保障及汽修企业喷涂作业限停产应急方案;保障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公共交通运力;督促落实营运类车船以及相关非道路移动源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营运机动车的全面普及;按照“定点包片·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区法院片区开展督查巡查。
(14)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并推进相关产业发展,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督促落实农用非道路移动源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15)市商务局:负责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制定并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响应方案;配合做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污染防治工作;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污染防治 工作,配合做好老旧汽车淘汰工作。
(16)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健康防护等宣传工作,推动公民、企业自愿积极参与减排;负责重污染天气旅游团队、游客等应急处置工作。
(17)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监测、防病知识宣传;组织指导和协调督促相关县(区)卫生防护和医疗机构加强诊疗、救治工作。
(18)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对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中需要紧急生活救助的群众开展相关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禁放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布点管控;配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配合开展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定点包片·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莲花山片区开展督查巡查。
(19)市国资委:负责督促指导市属国有生产型企业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工作。
(20)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各县(区)、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市场监管部门在重污染天气下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对煤炭和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格源头控制;配合加强锅炉污染治理工作;按照“定点包片·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师范校片区开展督查巡查。
(21)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配合督促建筑工地落实扬尘治理措施,负责城市内道路扬尘、餐饮油烟、沥青塑料垃圾焚烧、露天秸秆落叶焚烧等污染行政处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处罚工作;按照“定点包片·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师范校片区开展督查巡查。
(22)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下气象保障预案;负责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与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空气环境质量会商、研判、预报;组织、指导各地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按照“定点包片·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莲花山片区开展督查巡查。
(23)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重污染天气相关应急处置的抢险救援等工作。
2.3应急工作组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设监测预警组、应急督导组、事件评估组、宣传报道组等4个应急工作组,指导、督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监测预警组。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成立监测预警组,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区域性重污染天气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向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预警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2)应急督导组。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单位成立应急督导组,主要负责对各地、各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强化督查督办。
(3)事件评估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行政执法局等单位成立事件评估组,主要负责对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影响、危害,对各地、各相关部门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开展评估,对各地应急处置工作的及时性、联动性和工作力度开展评价,总结经验教训,规范和加强今后应急处置工作。
(4)宣传报道组。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网络舆情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成立新闻舆论组,主要负责应急处置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舆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处置,并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2.4应急专家组
应急专家组由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主要涉及环境监测、气象气候、大气环境、应急管理、环境评估、危险化学品、域市规划、能源、建设、机动车、农业、卫生、教育等相关专业,主要负责为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2.5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区管委会牵头成立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统一协调、指挥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响应方案;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要求,落实区域联防联控,并具体落实本行政区内大气重污染应急措施;组织、督促重点企事业单位制定落实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处置。
3 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各地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信息共享、通报、会商制度,对有可能造成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按预警级别要求,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应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开展应急监测,结合历史数据、污染控制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的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3.2预警级别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形成特点,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程度,将预警分级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3.3预警启动条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或PM2.5浓度大于1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或预测PM2.5浓度大于1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PM2.5浓度大于150微克每立方米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或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3天及以上且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6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1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大于300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监测预警组预警提示信息,结合实际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接到生态环境部、西南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或省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预警提示信息时,结合实际及时启动预警,且预警级别不低于提示预警级别。
依托西南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开展成渝地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工作,加强与重庆市毗邻地区的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根据会商结果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4预警发布
一旦预测未来将出现重污染天气,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及时组织预测会商,确定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政府上报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预警。污染预警发布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授权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
原则上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保障应急响应措施有效落实。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判满足预警条件可即时发布预警启动信息。
预警发布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可能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气象条件等。
3.5预警等级调整和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当按一次重污染天气过程计算,以较高级别的预警标准启动预警。
污染预警调整或解除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授权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
4 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4.2响应程序
发布重污染预警天气预警时,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企业应当按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响应方案,各市级部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督导方案。
4.3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的内容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3.1总体要求:
(1)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III级、II级、I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O3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III级、II级、I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
(2)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分类制定全市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等污染源减排清单,重点行业涉气企业全部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其他行业企业视情况纳入,确保减排措施全覆盖。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根据减排需要,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采取统一应急减排措施。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在保障任务完成的同时,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每年动态更新应急减排清单。
(3)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当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绩效分级标准,根据重点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管控措施、监测监控水平、排放限值、运输方式等环保绩效情况,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开展绩效分级评定,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按照绿色标杆工地评定标准,对工地围墙(围挡)设置、湿法作业、封闭作业、智慧监管、垃圾管理等情况进行评定,实行差异化管控。对未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应当及时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提供详细测算说明和清单后,视情况核低其减排比例。
(4)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是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的主体,各县(区)要督促指导企业规范、科学、合理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具体应急减排措施,实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5)移动源管控应重点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机动车限行纳入常规城市管理的,不纳入应急管控范畴,不计入减排比例。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按国家规定在特定区域内禁行柴油车辆。
(6)施工扬尘应采取管控措施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道路扬尘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管控措施。
(7)加强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三源”污染与重污染天气发生的相关性分析,抓住关键和主要矛盾,精准施策。强化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分类管控措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避免简单化,杜绝“一刀切”。
4.3.2Ⅲ级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当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宣传、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健康防护警示。
①引导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
②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
③教育部门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尽量安排室内课程。
④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倡议性减排措施。
宣传、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信息建议。
①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夏天空调温度建议不低于26℃,冬天空调温度建议不高于20℃等,减少能源消耗。
④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空气重污染情况实施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⑤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企业、商户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⑥倡导加大施工工地、课露堆土、物料堆放等扬尘控制力度。
⑦倡导绿色祭祀活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强宗教场所内部祭祀活动管理,协调寺庙宫观暂停露天焚烧香蜡纸钱等。
⑧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建成区主要道路及进出城城市快速路、行道树、绿化带冲洗除尘频次,当日22:00至次日6:00冲洗不得少于2次。除道路污染应急处置、重大活动保障等特殊情况外,白天作业时要避开早晚交通高峰时段。作业时注意避让车辆和行人,以洒水作上为主(气温低于2℃时停止洒水作业)。
②全市所有矿山、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砂石厂(场)、水泥粉磨站(引领性企业除外)全天停止生产运行,场地内每天清扫冲洗作业不得少于3次;没有苫盖条件的堆场,每天喷淋不得少于6次。
③建成区内:全天禁止易产生扬尘、烟(粉)尘的建材露天激开堆放和加工;全天禁止露天焊接;全天停止房屋修缮、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施工作业,全天停止市政设施和道桥防腐维护作业、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防水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以及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以及广告等的喷涂、粉刷或翻新作业(绿色标杆工地及由市重污染天气指挥部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程除外)。
建成区内:全天禁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转运、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石材切割、建筑构件破拆、路面铣刨、桩类作业、房屋拆除、基坑护坡粉浆等作业(绿色标杆工地及由市重污染天气指挥部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程除外)。
建成区内:全天禁止施工现场使用国Ⅱ(含)以下的燃油(气)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工程作业机械除外)。
④全市范围内:全天禁止汽修企业开展啧涂作业(绩效引领性汽车维修企业除外)。
⑤全市范围内:列入限(停)产、轮产减排名单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方案(包括轮产减排方案)执行限(停)产、轮产减排措施;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Ⅱ(含)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⑥建成区内: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为绿色标杆工地和应急抢险工程提供保障的国Ⅵ(含)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以及运输砂石、袋装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采用集装箱式密闭运输的国V(含)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全天24小时禁止通行。
建成区内: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沥青混合料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国Ⅵ(含)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全天禁止通行。
⑦加大早晚高峰交通管控时段等措施保畅疏堵,每日7:30至9:00(早高峰)和17:30至19:00(晚高峰),交通高峰时段对火车站路口、北门路口等重点区域实施双向禁止机动车左转弯的交通管控措施。
⑧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以及露天焚烧农作物秸杆、树叶、杂草、垃圾等。
⑨合理增加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
4.3.3Ⅱ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或调整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全市范围内:全天禁止易产生扬尘、烟(粉)尘的建材露天激开堆放和加工;全天禁止露天焊接;全天停止房屋修缮、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施工作业,全天停止市政设施和道桥防腐维护作业、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防水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以及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以及广告等的喷涂、粉刷或翻新作业(绿色标杆工地及由市重污染天气指挥部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程除外)。
全市范围内:全天禁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转运、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石材切割、建筑构件破拆、路面铣刨、桩类作业、房屋拆除、基坑护坡粉浆等作业(绿色标杆工地及由市重污染天气指挥部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程除外)。
全市范围内:全天禁止施工现场使用国Ⅱ(含)以下的燃油(气)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工程作业机械除外)。
②全市范围内:全天禁止汽修企业开展啧涂作业。
4.3.4Ⅰ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或调整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当地教育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情况,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
②建议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4应急响应报告及通报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后1天内将相关信息报省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各县(区)执行应急响应措施后,每日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响应等工作进展及时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通报事件情况,视情况通报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区)有关情况。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县两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机构,应视情况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区)人民政府通报事件情况,加强与成都、重庆等毗邻市(县)人民政府的情况协调和沟通。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如果涉及被困、失踪、伤亡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员,或者事件可能有境外影响的,由市委办公室负责通报。
4.5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督到位。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县(区)人民政府主管行业加强指导、督促。
县(区)人民政府要对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加强监管、检查,加大应急行动期间各类应急措施执行力度,加大巡查频次,采取联合检查、交叉检查、暗访检查、夜间突查等方式确保措施有效落实。
对未落实措施要求或措施执行不力的,由监察部门予以追究问责。
4.6应急响应降级和终止
自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降级、终止之时起,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自动降级或终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区管委会应当在收到重污染天气预警降级或终止通知4小时内将应急响应降级或终止决定向重点企业传达。
5 新闻发布
重污染天气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资阳市突发事件新闻处置和舆论引导应急预案(试行)》实施,市政府新闻办及市级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信息。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6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省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评估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进一步分析造成重污染天气的原因与污染扩散情况,对造成的后续影响开展评估,总结工作经验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
7 应急保障
7.1人力资源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培养常备不懈、充分掌握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措施的应急预备力量,确保能迅速开展并完成大气污染预警预报、应急监测、污染控制、处理处置等应急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设备物资储备,提高装备科技水平,提升预报能力;气象部门要做好气象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与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人力资源保障。
7.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要优化调整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扩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监测点位覆盖面,加快建设区域污染物传输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空气质量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建设和管理重污染天气预案处置指挥平台。
气象部门要以现有监测预报预警发布平台为基础,建立和完善能见度、湿度、风等气象条件的自动监测站网,做好空气污染气象保障服务。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建设,科学开展重污染天气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要充分利用已有的网络设备和数据库、地理信息、空间数据库系统等资源,本着“节约高效、优化配置”的原则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空气环境质量、气象数据实时共享机制和业务系统。加强重污染天气机理研究以及重污染天气形成过程研究。充分运用空气质量预警预报模型,对空气污染发展进行动态仿真模拟,实现监测预警模拟分析的可视化,全面提高全域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能力。
7.3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部门配备视频指挥调度系统、车载应急指挥移动系统、便携式移动通信PDA终端等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确保应急联络畅通;建立各级应急指挥人员、应急小组,以及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信息库,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各项工作,确保应急时期通信通畅。
7.4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重点支持重污染天气应急中的人力资源培训、监测与预警能力、信息收集处理能力等大气污染防控工作,大气污染应急保障和日常运作资金在相关部门综合预算中予以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对监测与预警能力的应急保障建设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市、县(区)财政要保障空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气象观测网络运行经费和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平台、预案处置指挥平台建设运行维护经费。
7.5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大气污染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重污染天气预防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7.6应急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处置、污染控制等专门人才。
7.7应急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进行定期、不定期演练,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整体联动能力。针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 奖惩
8.1表扬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1)出色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在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中,作出突出或重大贡献的,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2)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际效果显著的;
(3)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责任追究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后果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或处罚:
(1)不正确履行大气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拒绝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义务的,以及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
(3)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响应时有意设置障碍的;
(4)阻碍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5)不按规定报告、通报重污染天气事件真实情况的;
(6)挤占、挪用、贪污、盗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生态环境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予以问责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 附则
应急预案由应急指挥部动态更新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环境敏感目标与大气污染源发生重大变动,或在执行中发现需要修改的,应及时组织修订。
本应急预案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应急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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