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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

2023-12-05 09:27来源: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键词: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湖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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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工作,规范评审行为,提高评审工作质量,确保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科学、公正、廉洁、高效,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起草制订了《湖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要求》、《湖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观察员管理要求》,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湖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要求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评审行为,统一评审标准,加强评审员管理,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版)及其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要求所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包括资质认定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和资质认定评审技术专家(以下简称技术专家),均纳入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库管理。

评审员是指经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考核确认,受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指派,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实施评审的人员。

技术专家是指因评审工作需要,受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指派,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进行专业评价和指导的人员。

第三条【职能职责】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全省评审人员的统一管理。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行政许可技术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是受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负责评审人员专业技能培训、使用以及相应的日常管理,完成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交办的其他评审人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评审员的选拔推荐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组织评审人员完成资质认定相关工作。

第四条【评审员条件】评审员应当能够独立承担相关领域的评审工作,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水平的技术职称;

(二)熟悉检验检测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从事检验检测或者相关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

(三)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四)具有良好语言表达、沟通交流和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能熟练进行计算机操作,能使用资质认定评审相关的软件系统;

(六)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能够熟练运用评审准则和特殊领域评审要求开展评审工作;

(七)能保证参加评审的时间;

(八)无违纪违规等不良记录。

第五条【技术专家条件】技术专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本专业领域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及以上;

(二)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检验检测方法、标准和检测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

(三)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四)具有良好语言表达和交流能力,熟悉计算机操作。

第六条【申请程序】评审员报考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申请,经单位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属地资质认定监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属地资质认定监管部门对申请人的条件、资料等进行审核,合格后统一汇总向上一级资质认定监管部门上报推荐;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对上报推荐人员情况进行再次审核,确定报考人员名单并公示;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统一组织考核并对考核情况进行公示。考核合格者获得评审员资格并纳入全省评审员库管理。

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经本人申请报省局备案后,可直接转任为省级资质认定评审员。

第七条【评审员分级】评审员实施分级管理制度。分为实习评审员、评审员、主任评审员。评审组长一般应由主任评审员担任。评审工作必要时,可临时聘用技术专家。

(一)实习评审员:获得资质认定评审员资格2年以内,参加评审工作不超过5次,年度评定合格等次以上。参加评审工作应由主任评审员或同专业的评审员带教。

(二)评审员:获得资质认定评审员资格2年以上,参加评审工作不少于5次,年度评定均为合格等次以上,在评审活动中配合主任评审员能够独立完成对应专业评审工作。

(三)主任评审员:获得资质认定评审员资格5年以上,参加评审工作不少于10次,年度评定均为合格等次以上,具有较高的管理、技术能力,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交流能力,可作为评审组组长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八条评审员等级调整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评审中心根据评审人员队伍建设需要、评审环节数据分析结果,组织开展晋级考核,晋级考核根据申请人考核情况和工作业绩,逐级晋升。

(一)评审员晋升主任评审员:评价组对申请人提交的《湖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晋升申请和确认表》及证明资料进行综合评议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确定晋级意见。

(二)实习评审员晋升评审员:评价组对申请人提交的《湖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晋升申请和确认表》及证明资料进行综合评议考核,确定晋级意见。

(三)评价组由评审中心负责组建,由3名以上专家组成,对晋级申报材料、面试、实习考核等进行综合评议,确定晋级意见后经评审中心审核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审批。

第九条【评审人员数据库管理】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建立评审人员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公布评审员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评审人员使用】评审中心应制订评审人员使用计划,根据评审任务科学合理安排评审人员。

(一)凡涉及现场评审均应安排评审组。评审组应由至少2人组成,指定一名评审组长。原则上每个评审组应安排一名实习评审员参加。

(二)评审组成员的专业应能覆盖机构所申请的能力范围,合理均衡的确定每名评审人员的工作量。

(三)应尽可能扩大评审员的使用范围,防止评审员使用的过度重复或漏用现象。原则上主任评审员担任评审组长不得超过10次/年,评审员参加评审的次数不得超过20次/年,尽可能使每名评审员参加评审不得少于1次/年。

(四)因评审工作必要,须聘用技术专家时,应及时向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报告、确认,标注技术专家并纳入评审员库管理。

第十一条【行为准则】评审人员应当恪守如下行为准则:

(一)坚持原则,公正可靠,忠于职守;

(二)持续提升技术能力,维护资质认定工作声誉;

(三)不介入与评审有关的冲突和违规利益;

(四)严格遵守廉洁和保密纪律;

(五)具有团队协作精神;

(六)严格依照准则和机构申请开展评审,不随意增设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禁止性行为】评审人员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

(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

(三)与所评审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

(四)在评审工作中故意刁难、态度粗暴、吃拿卡要;

(五)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

(六)收受评审对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违反规定接受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七)出具虚假或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

第十三条【培训考核】评审中心应对评审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培训形式包括集中授课、现场观摩、会议研讨或者在线培训等。评审员应积极参加,以保证持续符合评审员条件。

第十四条【考核评定】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应采取现场评审观察、评审案卷审查、被评审方的意见、专项检查、能力测试及其他相关方面的信息反馈等方式对评审员进行年度考核并综合评审中心日常考核评定情况,确定考核评定等级,对评审员实施动态管理。

评审中心应根据评审员技术能力、工作态度、职业道德、培训教育以及评审工作完成情况等日常工作方面的表现,对评审员进行考核评定报省级资质认定审查确认。

县级以上资质认定部门根据评审员日常行为、工作表现等方面情况对本辖区内评审员进行初步考核评定并报上级资质认定部门。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省级资质认定部门采取评审对象评价、评审组内评价、监督评价等方式对评审人员的评审行为进行监督,评价结果作为评审员晋级、停用的主要依据。评审组长负责技术评审的全面工作,合理分配工作任务,沟通、协调、控制技术评审过程,裁决评审工作中的分歧和其他事宜,跟踪验证整改,及时报告评审情况、报送评审材料。其他评审人员应服从评审组长的安排和调度,协助评审组长完成评审工作。评审组应对其承担的评审内容和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资质认定机构所在市场监管部门公务人员应受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作为观察员现场见证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或委托评审中心对其作出约谈处理:

(一)存在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

(二)无故不参加评审中心组织的培训考核;

(三)工作质量不达标,评审材料因一般性评审质量问题被多次退回;

(四)无故不参加评审中心指派的技术评审活动。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作出暂停直至取消委托从事技术评审活动的处理:

(一)不能持续符合评审人员条件;

(二)存在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行为,情节较重或严重的;

(三)存在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行为;

(四)工作质量不达标,评审材料因严重评审质量问题被多次退回;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不适宜参加技术评审工作的。

评审人员暂停从事技术评审活动期限为三个月,在暂停期满后,经整改合格并承诺遵守各项要求,可以提出恢复申请,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批准后予以恢复。

评审人员存在第十二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直接做出取消委托从事技术评审活动的处理,不再予以注册。

第十八条【评审原则】评审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人员独立开展现场评审工作并对所评审内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级资质认定监管部门及相关人员利用职权干预现场评审工作,影响评审公正性和结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附则】本办法由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观察员管理要求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工作,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观察员(以下简称观察员)管理,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定义】本要求所指观察员,是指受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进行现场见证检查的各级资质认定监管部门的公务人员。

第三条【部门职责】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资质认定监管部门负责全省观察员统一委派和监督管理。

湖北省行政许可技术评审中心负责观察员具体组织实施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四条【观察员职责】观察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前期保持与评审组长的沟通、协调,共同确定现场评审工作时间及其它相关事宜。

(二)根据《资质认定现场评审任务委派通知书》对评审组人员基本信息进行一致性核查。

(三)对评审组是否按计划和规定开展评审进行监督。

(四)对评审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五)现场评审结束10个工作日内,应向委托派出单位书面报送观察报告。

(六)现场观察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严重失实以及其它严重违纪违规问题或行为的,有权终止现场评审并向委托派出单位报告。

第五条【行为准则】观察员禁止下列行为:

(一)故意设置阻碍,阻挠评审工作如期开展。

(二)干预评审组正常的评审工作,干扰、影响评审组的评审结论。

(三)不如实报送观察报告,影响资质认定审批进度。

(四)擅离职守,不认真履行观察员职责。

(五)违反公务人员行为规范,收受不当利益。

第六条【任务委派】行政许可技术评审中心根据机构申请情况与评审通知一并委派资质认定评审观察员,观察员原则上由申请机构所在地市州局资质认定监管部门人员担任。特殊情况市州局资质认定监管部门也可进行适当调整,但需向委派单位汇报。

省级资质认定监管部门也可根据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需要,直接指派观察员。

第七条【实施时间】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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