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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到2025年,西安市将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禁止、限制、限排措施,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机制。
西安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2〕162号)各项安排部署,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按照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3年开展我市首轮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初步建立全市化学物质基本环境信息数据库;落实省上在我市开展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典型工业园区新污染物环境监测试点工作任务。
到2025年,掌握全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化学物质生产使用情况,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禁止、限制、限排措施,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机制,逐步强化科技支撑,全面增强新污染物治理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
1.建立协调联动管理机制。建立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司法局、市税务局、关中海关等部门参与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联动管理机制,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协商共治,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的管理机制,指导督促各区县、开发区落实新污染物治理主体责任、属地责任。
2.贯彻执行新污染物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时落实国家最新出台的新污染物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执行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技术标准体系等法规、标准文件。涉及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权限制定配套政策文件时,应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相关制度相衔接。(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新污染物现状调查及试点监测
3.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开展我市重点行业中重点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信息调查;对《陕西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中的15类化学物质和《第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中的13类化学物质,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环境排放和风险状况详细调查。2023年开展我市首轮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初步建立全市化学物质基本环境信息数据库。2024年起,每年3月15日前完成年度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并对全市化学物质基本环境信息数据库进行动态更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4.建立调查监测体系。2023年,完成我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典型工业园区等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试点任务,逐步实施新污染物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到2025年底,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5.开展风险筛查及评估。按照省上安排,开展环境与健康危害测试和风险筛查,以及多环境介质中新污染物赋存现状与生态环境风险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配合)
6.落实管控措施。按照国家、省上发布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落实管控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关中海关等配合)
(三)加强源头管控,减少新污染物产生
7.强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监督执法。贯彻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相关要求,督促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单位依法履行申请登记义务,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信息共享要求,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宣贯培训,推动企业做好日常管理,全面落实企业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依法加大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业事业单位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关中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严格实施淘汰替代或限用措施。
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管理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严控新污染物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按期淘汰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依法停止核发相关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关中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严格按照《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和《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落实化学品进出口管控要求。(关中海关负责)
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产品认证和标识管理。严格执行玩具、学生用品、婴幼用品、汽车、家具、电子产品、建材、食品及接触材料、服饰等相关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强制性标准,强化产品质量执法监督,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宣传贯彻国家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新污染物管控要求,在重要消费品环境标志认证中,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进行标识或提示。(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持续推进汞的淘汰和替代。积极推动无汞低汞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实现汞污染减排及用汞产品替代;禁止含汞农药、生物杀虫剂和局部抗菌剂的生产;支持临潼区开展医疗机构体温计、血压计无汞产品替代应用示范;自2026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生产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支持无汞催化剂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临潼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
11.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有关要求,将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纳入本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原辅料无害化替代、生产工艺无害化优化等清洁生产改造;企业应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国家、省级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标准,按要求做好绿色制造项目征集和申报工作。(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开展涉新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通过环保督察案件、突发环境事件、投诉举报线索、特定区域案件等渠道定期组织筛查线索,开展涉新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强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
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相关要求。(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到2025年底,50%以上达到省级规模养殖场标准(生猪存栏300头以上、牛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家禽存栏1万只以上、兔存栏1000只以上)的养殖场(户)实施养殖减抗行动。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兽用抗菌药物使用,做到规范科学用药,全面落实兽用处方药制度、兽药休药期制度和“兽药规范使用”承诺制度。(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强化农药监督管理。落实国家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持续开展农药使用减量行动,2025年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到43%,鼓励使用高效低风险农药,分期分批淘汰现存10种高毒农药。积极探索推行农药购买登记管理,严厉打击使用禁用药物、非法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不落实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引导生产企业使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的大容量包装物。(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新污染物防治措施,持续降低环境风险
15.加强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加强新污染物治理与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衔接,逐步将国家相关污染控制技术标准和控制措施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加强对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污染防治的监管;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列入重点排污单位清单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法依规定期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落实新污染物信息公开要求,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清单的企业应依法依规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6.推进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筛查、建立全市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企业等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处置经营单位清单,纳入“十四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范围,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收集处置要求。不断加强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分类、处置的监管。(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夯实新污染物治理科技和管控基础
17.开展技术研究与创新。以新污染物治理需求为导向,鼓励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先行先试开展技术创新。在科技计划中加强新污染物监测技术科技攻关,加大新污染物治理科技研发;充分发挥省级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和我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家等优势资源,鼓励其开展新污染物环境信息调查、环境监测、环境风险评估等技术方法研究以及监测监控等设备研发。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和治理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攻关与推广方面的研究。(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强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监督、执法、监测能力建设,强化新污染物监督、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依托现有的分析测试能力,购置新污染物相关监测仪器设备,加强新污染物监测人员队伍建设,争创省级、建立市级新污染物分析测试重点或示范实验室和相关人才培训基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新污染物治理落实情况是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之一,要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总体安排部署。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的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确保新污染物治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理顺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
(二)做好财政保障。统筹现有资金保障渠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落实新污染物治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加强教育引导。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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