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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就《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共 9 章 72 条,包括总则、治理体制、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创新发展、江南水乡文化、公共服务、法治保障以及附则。
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以下简称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发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先手棋和突破口作用,打造中国式现代化的长三角样本,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促进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示范区范围包括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以下简称嘉善县)、上海市青浦区(以下简称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以下简称吴江区)。
第三条建设示范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制度与方式创新,加快从形态开发向功能开发跃升,率先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率先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加快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实现绿色经济、高品质生活、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示范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与上海市、江苏省人民政府的协调配合,强化改革集成、资金投入、项目安排、资源配置等工作,形成政策合力,为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示范区建设的工作部署,履行本级人民政府职责,保障示范区各项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省会同上海市、江苏省通过规划统筹、标准统一、平台共建、资源共享、资质互认、数据互通、执法协同等,畅通要素流动,加快示范区一体化制度创新和项目建设。
鼓励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在示范区开展跨区域合作,形成多方参与、业界共治、协同推进的一体化发展机制。
第六条本省支持示范区率先在改革开放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创新探索、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为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示范。
国家明确的全面深化改革举措,可以在地方试点的,本省支持在示范区集中落实、率先突破。本省需要先行试点的重大改革举措,支持在示范区优先试点。本省实施的改革创新试点示范成果,鼓励在示范区复制推广。
第七条本省将各相关部门支持示范区发展工作的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本省对在一体化制度创新和项目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治理体制
第八条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联合成立示范区理事会,作为示范区建设重要事项的决策平台,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和协调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研究确定示范区建设的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项目、重大政策和年度工作安排,统筹协调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事项,督促检查有关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
第九条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共同设立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执委会是示范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和理事会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示范区发展规划、制度创新、改革事项、支持政策的研究拟订和推进实施;
(二)负责示范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的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
(三)联合嘉善县、青浦区、吴江区人民政府行使示范区先行启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权;
(四)根据授权、委托等承担其他职能。
执委会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和相关地区政府落实示范区各项政策、措施。
第十条本省有关行政机关可以就规划统筹、标准统一、项目合作、设施共建、平台共享、信息互通等事项,与上海市、江苏省有关行政机关签署相关协议。执委会可以根据区域发展需要,对协议的签署及其内容提出建议。
除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事项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外,前款规定的协议应当向社会公开。协议执行情况及效果应当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本省会同上海市、江苏省对示范区毗邻区域内的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渔业渔政等事项,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共同管理。
嘉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示范区开发建设需要,与青浦区、吴江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区域合作机制。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示范区发展建设实际,可以将有关省级管理权限依法授权、委托执委会行使。
执委会可以根据示范区建设和管理的实际,在规划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项目管理、要素流动、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提出需要授权、委托的事项清单,并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有权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在跨区域项目建设中,本省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委托上海市或者江苏省的行政机关实施,并予以公告。
在跨区域项目建设中,行政许可依法由本省和上海市、江苏省的行政机关分别实施的,本省可以会同上海市、江苏省共同确定一个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其他行政机关分别提出意见后实施,或者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十四条本省鼓励市场化、社会化专业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示范区建设和治理,发挥其在科技创新、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等领域开放合作、协同共治的作用。
第十五条执委会在本省选聘的干部,纳入本省干部选用、比选范围,符合条件的纳入本省优秀年轻干部专项调研范围。支持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从执委会选用优秀干部人才。
第三章规划建设
第十六条嘉善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体现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要求,并征求执委会的意见。
第十七条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构建示范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协调规划目标,加强规划、土地、项目建设的跨区域协同和有机衔接。
示范区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一基础底板、规划基期、规划期限和核心指标,实行分级分区分类管理。
第十八条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与上海市、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报批。跨区域的各类专项规划由本省有关部门与上海市、江苏省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联合印发或者共同报批。
嘉善县编制的涉及国土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等应当符合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示范区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九条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行政区划管辖权限纳入本省国土空间规划,建立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定期评估和及时维护制度,落实全过程管理。
示范区规划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由执委会统筹使用,优先用于示范区先行启动区。
执委会在示范区水乡客厅等重点区域探索建立总规划师制度,对各类规划和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撑。
第二十条示范区应当严格落实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和历史文化保护控制线,实施分级分类用途管制。
第二十一条本省优先保障示范区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支持涉及水乡客厅等重点区域内项目、区域规划的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国道、航道、通用机场以及水利、供排水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申报纳入国家或者省重大项目用地清单,按照有关要求保障用地。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和嘉善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指导嘉善县研究制定年度用地计划。
第二十二条本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推进示范区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
本省支持示范区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在确保耕地总量不减、质量提升、结构优化前提下,推进示范区内毗邻区域空间布局优化、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生态功能提升、农村资源要素盘活,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与上海市、江苏省人民政府联合制定示范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执委会与相关部门建立跨区域投资项目监管衔接工作机制,依托国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优化投资审批服务,加强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与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等的协调联动。
第二十四条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共同推进示范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强示范区电力、水利、燃气、供排水、交通、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跨区域一体化市政基础设施网络体系。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共同推进示范区公共交通建设,完善轨道交通布局,加强城镇之间公共交通网以及特色交通系统建设,实现公共交通线路联通。
第四章生态环境
第二十五条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在示范区推进下列生态绿色一体化工作:
(一)统一生态环境标准,探索制定优于国家要求的生态环境标准;
(二)统一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建立区域统一的生态环境和污染源监测监控平台,推动各类监测数据实现信息互通、结果互认;
(三)制定统一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规范,统一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标准。
第二十六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执委会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在示范区应用,制定示范区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本省支持示范区推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的改革试点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省支持示范区实施联合河湖长制,协调统一太浦河、淀山湖、元荡、汾湖等主要水体的环境要素功能目标、污染防治机制以及评估考核制度,加强水源地和跨界水体联保共治,推进周边以及沿岸地区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
第二十八条嘉善县人民政府会同青浦区、吴江区人民政府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农业固体废物等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水平,探索建立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
第二十九条本省支持示范区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加大绿色金融对生态产品的支持力度;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完善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打造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示范基地。
第三十条本省支持示范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动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试点示范;建立碳普惠激励机制,逐步推动碳普惠规则共建、标准互认、信息共享、项目互认。
第三十一条本省支持示范区强化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的本底调查、监测、评估、保护和修复,规范增殖放流,防治外来物种入侵,加强科普宣传,推动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试点示范。
本省支持示范区实施生态系统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提升区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三十二条本省支持示范区聚焦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现代乡村产业体系构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等重点领域,在全国率先建成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第五章创新发展
第三十三条执委会会同上海市、江苏省、本省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示范区统一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及相关产业项目准入标准,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生命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现代服务业。
本省支持示范区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传统产业实施现代化改造提升,推进产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发展。
第三十四条执委会会同上海市、江苏省、本省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加强区域内招商平台的沟通联系,完善重点产业链,引导产业合理布局和集聚发展,推动形成合作共赢的区域产业集群。
第三十五条本省支持示范区聚焦重点产业和能源资源环境等领域,推进实施联合攻关计划项目;鼓励示范区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申报长三角科技攻关项目,推进科技创新资源一体化配置。
嘉善县会同青浦区、吴江区建立科技创新券财政资金跨区域结算机制,扩大科技创新券对支持项目和服务机构的覆盖面。
第三十六条本省支持示范区内科技创新载体建设,支持示范区加大知识创新型总部培育和基地建设,引进国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支持高等院校在示范区设立研究机构,推进示范区科学技术创新。
第三十七条本省支持嘉善县与青浦区、吴江区以“一区多园”模式建设跨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十八条本省支持示范区建立健全跨区域投入共担、利益共享的财税分享机制和水乡客厅区域共同账管理机制,探索财政资金的跨区域统筹使用。
第三十九条本省支持示范区内金融机构依法开展跨区域联合授信,鼓励金融机构在示范区提供同城化便利服务。
第四十条本省支持示范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加强知识产权跨区域联合保护和信息共享。
本省鼓励知识产权相关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争议解决机构等为示范区内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培训、侵权监测、风险预警、证据收集、评估定价、纠纷解决等服务。
第四十一条本省支持示范区建立统一的产业人才评价体系和高端人才评价标准,开展职称联合评审,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第四十二条本省支持示范区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长三角国家枢纽节点,加快示范区数据中心集群建设,优化数据中心和存算资源布局,推动算力、数据、应用资源集约和服务创新。
第六章江南水乡文化
第四十三条本省支持示范区根据镇水相依的水乡聚落特征吴根越角的历史文化特色,建设江南运河、太湖-黄浦江、嘉兴-吴淞江等历史文化带,塑造新江南水乡风貌,打造体现江南水乡特色的文化标识地。
第四十四条本省支持示范区建立健全江南水乡文化保护区域协同工作机制,定期评估与更新历史文化保护控制线,建设魅力古镇、创意名镇和宜居小镇。
对示范区内江南水乡古镇实施整体性保护。推进江南水乡古镇联合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第四十五条本省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利用江南水乡古镇独特的遗产价值和文化内涵,在古镇内开展下列传承展示活动:
(一)设立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展示馆)、多媒体小型艺术馆、教学工作坊等;
(二)举办昆曲艺术、嘉善田歌、嘉善宣卷、江南丝竹、芦墟山歌等传统音乐、传统戏剧表演活动以及其他体现江南水乡风格的实验小剧场演出、多媒体新型剧种和大中型沉浸式表演活动;
(三)展示、经营传统手工业;
(四)生产、经营传统特色食品,经营民宿等;
(五)研究发掘风俗民情、传统美术、传统技艺等;
(六)其他传承展示活动。
本省支持示范区通过提供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经费补助等方式,鼓励在江南水乡古镇居住、就业、创业,展示当地民风民俗、传统礼仪、饮食文化等传统文化生活业态。
第四十六条嘉善县人民政府会同青浦区、吴江区人民政府定期举办特色文体节庆活动,创设节日品牌,合作开展地方戏曲振兴、传统工艺传承、曲艺传承发展等文化工程,推动形成示范区江南水乡文化品牌。
本省支持示范区建立跨区域联合办赛机制,举办马拉松、自行车、水上运动等跨区域品牌赛事,引导更多高水平、高级别的赛事品牌落户示范区。
第四十七条嘉善县人民政府会同青浦区、吴江区人民政府推进开展与国际、国内文化遗产保护组织等的文化交流和项目合作。
第四十八条本省支持示范区推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利用,加强江南水乡文化品牌数字化推广,推进文旅营商服务集成创新和数字化转型,打造文商旅体融合、区域品牌鲜明、营商环境优良的文旅服务、消费和产业集聚区。
第七章公共服务
第四十九条本省支持在示范区探索实行不受行政区划限制的公共服务政策,在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教育、养老、住房公积金、公共法律服务等方面,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并动态更新,推进公共服务共建共享。
第五十条本省支持示范区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对落户在嘉善县的各类学校等在开办条件和运行保障上给予支持。
第五十一条本省支持示范区推进职业教育一体化工作机制建设,统一职业学校招生录取、教学标准和学籍管理平台,开展跨省职业教育“中高贯通”人才培养模式。
第五十二条本省支持示范区推动教师一体化高质量培养,依托示范区教师发展学院等机构,建立智库共享、课程共建、名师联训、品牌联建机制,建设优质教育资源线上共享平台,共建优质教育资源库。
第五十三条符合示范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互认条件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以在嘉善县作为注册、执业或者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在嘉善县就业的上海市、江苏省专业技术人才,可以向嘉善县有关主管部门申报相应职称;符合国家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的,可以由用人单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再进行复审、复评或者确认;符合高一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可以持原职称证书进行申报。
上海市、江苏省专业技术人才在嘉善县就业的,其在上海市、江苏省已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可以作为考核评价、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培养选拔和执业注册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本省支持示范区推进医疗保障同城化,实行示范区内异地就医免备案和直接结算,推动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事项统一,推行医保电子凭证一码通。
本省支持示范区推进医疗机构协作,建立跨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机制,组建跨区域医疗联合体,促进医师跨区域多点执业,推广影像资料、检验报告互联互通互认。
第五十五条本省会同上海市、江苏省在示范区加强养老服务合作,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异地结算,支持康养基地建设,为异地养老提供便利。
本省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在示范区布局设点或者委托管理经营,推动实现跨区域养老服务补贴异地结算。
第五十六条本省支持示范区构建跨区域公共数据共享机制,提升公共数据资源利用效率;支持示范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在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金融服务等领域实现同城化服务。
第五十七条本省支持示范区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标准,促进公共信用信息跨区域共享,支持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参与示范区公共信用体系建设,开发跨区域融合公共信用产品,拓展跨区域信用服务应用场景。
第八章法治保障
第五十八条本省可以根据示范区发展的需要,推动与上海市、江苏省开展协同立法,在示范区有关区域内实施。
示范区推行制度创新、重大改革集成等举措,需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执委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第五十九条执委会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执委会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条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建立健全示范区统计制度与协作机制。执委会会同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统计部门,聚焦高质量、一体化、生态绿色和社会评价等核心发展指标,制定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编制、发布反映示范区整体发展状态和趋势的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指数,发挥指数的监测、评价和引导功能。
第六十一条本省支持示范区推进生态环境、营商环境、公共服务、工程及服务等领域的标准化建设,探索建立协同团体标准采信机制。
本省支持示范区按照国家规定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与标识体系,推动示范区绿色认证协同发展,建设长三角绿色认证先行区。
第六十二条经营主体在青浦区、吴江区取得的行政许可依法有地域限制要求的,经嘉善县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确认后,可以在嘉善县从事该行政许可准予的生产、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支持本省行政机关与上海市、江苏省相关行政机关加强示范区行政执法协同工作,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完善常态化联合执法、联合监管、信息共享、执法协助、案件管辖移送等工作。
对青浦区、吴江区行政机关依法获取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效力要求的,嘉善县相关行政机关可以将其作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证据使用。
第六十四条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在示范区探索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统一,支持执委会会同上海市、江苏省以及本省有关行政机关制定示范区行政裁量权基准并推动实施。
嘉善县有关行政机关对相同或者相近行政执法事项的处理结果,应当与青浦区、吴江区保持基本一致。嘉善县有关行政机关为保持处理结果与青浦区、吴江区基本一致,而不能适用本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应当征求该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机关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备案。
第六十五条嘉善县人民政府应当与青浦区、吴江区人民政府加强应急管理协同,建立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跨区域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做好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六十六条嘉善县公安机关在跨区域重大110接处警、突发事件处置中,应当与青浦区、吴江区公安机关建立联勤联动、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实行先期到场和协同处置。
第六十七条本省支持示范区创新司法协作机制,在跨区域诉讼服务、调查取证、涉案企业合规、审判交流、执行联动、信用奖惩、信息共享、文书送达等方面加强协作,协同开展社区矫正等工作,提升为民服务效能。
第六十八条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上海市、江苏省司法行政部门推动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业在示范区协作发展,保障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法律服务需求。
第六十九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上海市、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示范区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和协同仲裁机制,统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协同处理的区域标准,提升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效能。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示范区协调区(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油车港镇)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活动,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一条示范区先行启动区范围包括嘉善县西塘镇、姚庄镇,青浦区金泽镇、朱家角镇,吴江区黎里镇。
水乡客厅包括青浦区金泽镇、吴江区黎里镇、嘉善县西塘镇和姚庄镇各一部分,北至沪渝高速,南抵丁陶公路-纽扣路,西至汾湖大道,东达金商公路。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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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近日组织开展2025年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推荐工作。将聚焦工业领域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指标要求,强化创新驱动,突破环保装备关键核心技术工艺以及配套零部件、材料、药剂等领域的技术瓶颈,加强先进适用环保装备在冶金、
4月14日,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一季度经济活动分析会。会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公司全年目标任务,总结一季度工作,分析研判形势,部署下阶段重点任务。集团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温枢刚,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张文峰出席会议并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美丽山东建设规划纲要(2025—2035年)》的通知。通知指出,大力发展新能源。以渤中、半岛南、半岛北三大片区为重点,加快打造山东半岛海上风电基地。稳妥有序推进陆上风电开发建设,推动陆上风电改造升级。积极参与国家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开发,打造鲁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近期,辽宁省发改委、农业厅、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助力辽宁美丽乡村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要统筹风能资源、接入能力、乡村基础条件,按照“能建则建、试点先行、条件成熟一个就实施一个,不一窝蜂、不一哄而上”的基本原则
4月3日至7日,光大环境受邀参加中亚气候论坛,期间,与乌兹别克斯坦投资和工业贸易部、生态环境保护和气候变化部、能源部磋商,成功落地费尔干纳州、纳曼干州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乌兹别克斯坦费尔干纳州、纳曼干州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是光大环境在中亚投资的首两个项目,设计规模均为1500吨/日,总投资约
4月11日,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吕军主持召开党组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文章、重要论述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集团公司领导张传江、余波、曲波、王海腾参加会议。会议传达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
4月10日,备受瞩目的第二十三届中国国际环保展览会(CIEPEC2025)在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朝阳馆)隆重举行。本届大会以“践行‘两山’理念服务‘双碳’战略创新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为主题,一大批环保产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在展会亮相。湖南航天副总经理、航天凯天环保党委书记、董事长郑
在广袤的陕西大地,榆阳孟家湾犹如一颗镶嵌在黄土高原与毛乌素沙漠接壤处的璀璨明珠,在风沙草滩区与河川区交织的神奇地域,展现着广阔无垠的沙海风情。延伸至孟家湾金黄的沙漠深处,有一片“湛蓝海洋”,一道新能柔性支架与沙共舞,书写着沙漠绿洲的绚丽篇章。柔性支架助力改善荒漠化中国是荒漠化最严
2025年4月17日,在陕西华银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内,一场聚焦传统能源绿色革新的战略合作签约仪式圆满落幕。赫里欧新能源有限公司与陕西华银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正式签署协议,双方将整合优势资源,在陕西省内打造首批民营综合能源加油站,实现清洁电力生产、建筑储能、充电换电的综合能源示范
4月14日至1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对越南、马来西亚、柬埔寨进行国事访问。习近平总书记同越共中央总书记苏林举行会谈时指出,构建中越命运共同体具有重要世界意义,并提出“拓展更高质量的互利合作”“系牢更加广泛的民意纽带”等六点举措。习近平主席在会见马来西亚最高元首易卜拉欣时
近日,南充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南充锂电绿色经济循环综合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批复决定,并对基本情况予以公示。项目位于四川南充经济开发区,占地66680.07m2。项目主要从退役锂离子电池中提取镍、钴、锰、锂等有价金属生产硫酸镍、硫酸钴、硫酸锰、碳酸锂、三元前驱体等高附加值产品。主要建设内容
4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来西亚关于构建高水平战略性中马命运共同体的联合声明发布。声明提出,双方将继续鼓励企业按照商业原则推进新能源领域合作,共同打造绿色经济新业态,并探讨和推进在轨道装备、航空航天、核电等领域开展合作,支持马来西亚的航空公司引进和运营中国商用飞机,助力各自产业
4月3日至7日,光大环境受邀参加中亚气候论坛,期间,与乌兹别克斯坦投资和工业贸易部、生态环境保护和气候变化部、能源部磋商,成功落地费尔干纳州、纳曼干州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乌兹别克斯坦费尔干纳州、纳曼干州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是光大环境在中亚投资的首两个项目,设计规模均为1500吨/日,总投资约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10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进一步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取得新突破行动方案2025年工作要点。文件提出,深入推进能源协同发展,实现京津唐区域统一电力现货市场试运行。争取国家支持京津冀核心区铁路枢纽总图规划修编,加快首都地区铁路货运环线、铁路客运北环线项目前期方案
4月3日,内蒙古鄂尔多斯绿能科技有限公司完全离网型200万千瓦新能源发电项目获批复实施。该项目由鄂尔多斯绿能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总投资99.18亿元,规划建设风电200万千瓦、新建3座220kV升压站。项目所发电力为鄂尔多斯集团硅电联产项目、鄂尔多斯EJM锰合金有限公司锰硅合金等项目提供绿电供给。项
在全球积极推进“双碳”战略,大力倡导能源结构转型的时代背景下,生态光伏作为一种极具创新性与前瞻性的能源发展模式应运而生。生态光伏是深度融合了光伏发电、生态保护以及产业发展这三大关键要素的新型光伏应用模式。近年来,我国出台了《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等利好政策,提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近日,中船集团第七一八研究所旗下中船(邯郸)派瑞氢能科技有限公司电解槽助力纳米比亚HyIronOshivela工厂产出非洲南部首批绿氢。中船派瑞氢能公司作为中国电解槽行业领军企业,凭借自主研发的高效水电解制氢技术,助力纳米比亚打造绿色工业新标杆。此次生产使用中船派瑞氢能公司提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3月27日,山东烟台国家能源集团氢能科技公司与中集来福士集团共建的国内首个海洋氢氨醇一体化项目建设完工,标志着项目正式进入调试阶段,为项目投运及海上制氢全流程实证检验奠定基础,助力推动我国海上氢能关键装备检测评价体系建设再加速,填补海上电-氢-化标准规范空白。项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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