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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4-01-02 11:09来源: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宜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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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宜春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宜春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及《江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动有关职能部门更好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切实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全力为我省打造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高地贡献宜春力量。

(二)坚持人民至上。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坚持“党政同责”,始终把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坚持问题导向、明责尽责、权责一致、谁审批谁负责、依法依规、奖惩并重的工作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严格监督考核,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敢担当、能负责、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将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到位。

(三)强化责任担当。全市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严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本部门职责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抓起,一个问题一个问题抓整改,一项任务一项任务抓落实,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

二、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

(四)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宜春市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抓好本地区、本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因部门职责变化等确需调整清单的,由市直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及依据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委会办公室),按程序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审议后修订完善执行。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实际,根据部门职责变化等情况,及时制定完善本地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并参照上级要求,梳理确定生态环境保护各具体事项及牵头部门。

(五)梳理公开具体牵头事项清单。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应当根据部门“三定”规定、《宜春市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和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具体事项清单,做好部门间统筹衔接后,梳理形成完整准确、清晰直观的本部门牵头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具体事项清单,报经市环委会办公室初审后,报送市委、市政府审定。原则上于上级主管部门具体牵头事项清单公开后3个月内通过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同时,要按照职责权限建立完善本部门或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六)明确具体事项牵头部门。对于尚未明确牵头部门且对生态环境保护影响明显的具体事项,由市环委会办公室协调市直有关职能部门研究会商,形成明确意见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及时纳入有关部门具体事项清单,并依法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对不具有全市普遍性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由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研究明确本地牵头职能部门,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在研究明确具体事项牵头职能部门时,可视情征询上级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明确具体事项牵头部门后,上级有关职能部门不应干预。

各地、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新制定出台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文件时,应当根据需要明确承担具体事项的相关责任部门特别是牵头部门。

三、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尽责

(七)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全市各级环委会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等职能,其下设的各专业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各级环委会办公室应当进一步健全责任制度体系,协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落实,牵头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

(八)强化牵头部门作用。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的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强对牵头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的研究部署、督促落实和帮扶指导,组织和协调推动落实相关工作目标、措施和要求。及时处理处置职责范围内发生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不断完善创新相关制度机制;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其他配合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和提醒,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九)细化任务分解落实。全市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统筹协调、跟踪推进,确保事情有人管、责任有人担、能力有保障。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安排部署、同步组织实施、同步监督检查。重大情况按程序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请示报告。

(十)实施专题报告制度。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上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污染防治攻坚战及牵头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情况,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环委会,依法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四、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十一)推动落实党政责任。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责任过程中,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梳理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工作、重点问题、重要案件等有关事项,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定期研究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专题研究。出现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应当第一时间提请研究。

(十二)推动落实分管责任。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在落实分管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责任,组织研究部署、督促检查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工作过程中,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主动扛起责任,抓好具体工作落实。同时,做好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向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分管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的有关工作。

(十三)推动落实属地责任。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落实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应当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定期组织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听取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的汇报,加强对本级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具体落实情况的监督督办。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政府分管负责同志除定期、不定期组织协调、研究落实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现场开展督查督办,解决存在问题,推动任务落实。

(十四)推动落实监管责任。全市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的部门必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宜春市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不断建立完善本部门或本系统相关制度体系。生态环境部门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责和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衔接,及时将相关领域生态环境保护情况通报有关职能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开展研究分析,提出意见建议,重大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五、加强监督检查和正向激励

(十五)加强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加强对本级有关职能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要加强对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要强化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准确分析问题、科学解决问题。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方面的审计工作。

(十六)严格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不作为乱作为、不担当不碰硬且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失职失责行为等问题,按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对移交的失职失责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受理,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严肃、精准、科学、有效实施问责,既要防止流于形式,也要避免泛化简单化。

(十七)强化正向激励。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注重选配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特别是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善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并且成效明显的干部进入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班子。要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敢担当、能负责、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十八)提高履职能力。将习近平总书记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西工作重要要求,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列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全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会同本级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加强干部生态环境保护业务能力教育培训,提高各级干部履职能力,引导全市广大干部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十九)强化基层队伍建设。坚持和落实向基层和一线倾斜政策,加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投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装备配备。要完善落实容错纠错、尽职免责、职业风险保障等制度,保护基层和一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合理待遇。

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保障

(二十)加强两法衔接配合。全市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办理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没有执法职能的可转至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执行。同时,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机关衔接配合,进一步发挥两法衔接平台作用,加强行政处罚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和全面性,推动更多两法衔接案件通过平台流转,促进两法衔接各项程序规定落实落地,确保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及时移送、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探索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二十一)加强公安执法联动。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支持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对阻碍依法履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二十二)加强案件审判执行。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涉及生态环境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及公益诉讼等案件,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行政机关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促进公益诉讼等案件的有效执行。

(二十三)加强检察法律监督。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强化法律监督,依法严惩危害生态环境犯罪,加强对涉生态环境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职能作用,加强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

(二十四)加强行政合法性审查。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加强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二十五)加强监督贯通融合。加强行业领域问题相关职能部门沟通会商以及共性问题移交移送,推动准确发现问题、科学解决问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与巡视监督、纪检监察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等贯通协同,提升发现问题、形成震慑的叠加效应,切实推动全市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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