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江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江苏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江苏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在江苏人大网上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江苏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以下简称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发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先手棋和突破口作用,打造中国式现代化的长三角样本,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促进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示范区范围包括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以下简称吴江区)、上海市青浦区(以下简称青浦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以下简称嘉善县)。
第三条 建设示范区应当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制度与方式创新,加快从形态开发向功能开发跃升,率先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率先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率先探索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实现绿色经济、高品质生活、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示范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与上海市、浙江省人民政府的协调配合,强化改革集成、资金投入、项目安排、资源配置等工作,形成政策合力,为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示范区建设的工作部署,履行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保障示范区各项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省区域内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有关统筹协调工作。
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省会同上海市、浙江省通过规划统筹、标准统一、平台共建、资源共享、资质互认、数据互通、执法协同等,畅通要素流动,加快示范区一体化制度创新和项目建设。
鼓励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在示范区开展跨区域合作,形成多方参与、业界共治、协同推进的一体化发展机制。
第六条 本省支持示范区率先在改革开放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创新探索、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为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示范。
国家明确的全面深化改革举措,可以在地方试点的,本省支持在示范区集中落实、率先突破。本省需要先行试点的重大改革举措,支持在示范区优先试点。本省实施的改革创新试点示范成果,鼓励在示范区复制推广。
第七条 本省将各相关部门支持示范区发展工作的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在一体化制度创新和项目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治理体制
第八条 本省与上海市、浙江省联合成立示范区理事会,作为示范区建设重要事项的决策平台,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和协调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研究确定示范区建设的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项目、重大政策和年度工作安排,统筹协调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事项,督促检查有关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
第九条 本省与上海市、浙江省共同设立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执委会是示范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和理事会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示范区发展规划、制度创新、改革事项、支持政策的研究拟订和推进实施;
(二)负责示范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的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
(三)联合吴江区、青浦区、嘉善县人民政府行使示范区先行启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权;
(四)根据授权、委托等承担其他职能。
执委会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和相关地区政府落实示范区各项政策、措施。
第十条 本省有关行政机关可以就示范区规划统筹、标准统一、项目合作、设施共建、平台共享、信息互通等,与上海市、浙江省有关行政机关签署相关协议。执委会可以根据区域发展需要,对协议的签署及其内容提出建议。
除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事项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外,前款所称的协议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情况及效果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本省会同上海市、浙江省对示范区省际毗邻区域内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渔业渔政等事项进行共同管理。
吴江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示范区开发建设需要,与青浦区、嘉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共同建立区域合作机制。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示范区发展建设实际,可以将有关省级管理权限依法授权、委托执委会行使。
执委会可以根据示范区建设和管理的实际,在规划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项目管理、要素流动、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提出需要授权、委托的事项清单,并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有权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在跨区域项目建设中,本省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委托上海市或者浙江省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在跨区域项目建设中,行政许可依法由本省和上海市、浙江省的行政机关分别实施的,本省可以会同上海市、浙江省共同确定一个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其他行政机关分别提出意见后实施,或者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十四条 本省鼓励市场化、社会化专业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示范区建设和治理,发挥其在科技创新、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等领域开放合作、协同共治的作用。
第十五条 执委会在本省选聘的干部,纳入本省干部选用、比选范围,符合条件的纳入本省优秀年轻干部专项调研范围。本省支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从执委会选用优秀干部人才。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六条 吴江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体现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要求,并征求执委会的意见。
第十七条 本省与上海市、浙江省构建示范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协调规划目标,统一基础底板、规划基期、规划期限和核心指标,实行分级分区分类管理。
第十八条 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与上海市、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报批。跨区域的各类专项规划由本省有关部门与上海市、浙江省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联合印发或者共同报批。示范区先行启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执委会联合吴江区、青浦区、嘉善县人民政府共同审批。
吴江区编制的涉及国土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等应当符合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示范区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九条 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行政区划管辖权限纳入本省国土空间规划,建立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定期评估和及时维护制度,落实全过程管理。
示范区规划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由执委会统筹使用,优先用于示范区先行启动区。
执委会在示范区水乡客厅等重点区域探索建立总规划师制度,对各类规划和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撑。
第二十条 示范区应当严格落实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和历史文化保护控制线,实施分级分类用途管制。
第二十一条 本省优先保障示范区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统筹安排涉及水乡客厅等重点区域内项目、区域规划的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国道、航道、通用机场以及水利、供排水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指标。
省、苏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省、苏州市和吴江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指导吴江区研究制定年度用地计划。
第二十二条 本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推进示范区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
本省支持示范区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在确保耕地总量不减、质量提升、结构优化前提下,推进省际毗邻区域空间布局优化、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生态功能提升、农村资源要素盘活,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与上海市、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制定示范区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执委会和相关部门建立跨区域投资项目的监管衔接工作机制,依托国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优化投资审批服务,加强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与供地、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等的协调联动。
第二十四条 本省与上海市、浙江省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共同推进示范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强示范区电力、水利、燃气、供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跨区域一体化市政基础设施网络体系。
本省与上海市、浙江省共同推进跨区域公共交通建设,完善轨道交通布局,加强城镇之间公共交通网以及特色交通系统建设,实现公交线路跨区域联通。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二十五条 本省会同上海市、浙江省在示范区推进统一生态环境标准,探索制定高于强制性标准的生态环境标准;统一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建立区域统一的生态环境和污染源监测监控平台,推动各类监测数据实现信息互通、结果互认;统一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制定统一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规范。
第二十六条 省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执委会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在示范区应用,制定示范区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本省支持示范区推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等改革试点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省支持示范区实施联合河湖长制,协调统一太浦河、淀山湖、元荡、汾湖等主要水体的环境要素功能目标、污染防治机制以及评估考核制度,加强跨界水体联保共治,推进周边以及沿岸地区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
第二十八条 吴江区人民政府会同青浦区、嘉善县人民政府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农业固体废物等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水平,探索建立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
第二十九条 本省支持示范区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加大绿色金融对生态产品的支持力度;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完善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打造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示范基地。
第三十条 本省支持示范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动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试点示范;建立碳普惠激励机制,逐步推动碳普惠规则共建、标准互认、信息共享、项目互认。
第三十一条 本省支持示范区强化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的本底调查、监测、评估、保护和修复,规范增殖放流,防治外来物种入侵,加强科普宣传,推动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试点示范。
本省支持示范区实施生态系统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提升区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三十二条 本省支持示范区聚焦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现代乡村产业体系构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等重点领域,在全国率先建成宜居宜业美丽乡村。
第五章 创新发展
第三十三条 执委会会同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示范区统一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及相关产业项目准入标准,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生命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现代服务业。
本省支持示范区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传统产业实施现代化改造提升,推进产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发展。
第三十四条 执委会会同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加强区域内招商平台的沟通联系,完善重点产业链,引导产业合理布局和集聚发展,推动形成合作共赢的区域产业集群。
第三十五条 本省支持示范区聚焦重点产业和能源资源环境等领域,推进实施联合攻关计划项目;鼓励示范区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申报长三角科技攻关项目,推进科技创新资源一体化配置。
吴江区会同青浦区、嘉善县建立科技创新券财政资金跨区域结算机制,扩大科技创新券对支持项目和服务机构的覆盖面。
第三十六条 本省支持示范区内科技创新载体建设,支持示范区加大知识创新型总部培育和基地建设,引进国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支持高等院校在示范区设立研究机构,推进示范区科学技术创新。
第三十七条 本省支持吴江区与青浦区、嘉善县以“一区多园”模式共同建设跨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十八条 本省支持示范区建立健全跨区域投入共担、利益共享的财税分享机制和水乡客厅区域共同账管理机制,探索财政资金的跨区域统筹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省支持示范区内银行依法开展跨区域联合授信。鼓励金融机构在示范区提供同城化便利服务。
第四十条 本省支持示范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加强知识产权跨区域联合保护和信息共享。
本省鼓励知识产权相关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争议解决机构等为示范区内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培训、侵权监测、风险预警、证据收集、评估定价、纠纷解决等服务。
第四十一条 本省支持示范区建立统一的产业人才评价体系和高端人才评价标准,开展职称联合评审,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第四十二条 本省支持示范区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长三角国家枢纽节点,加快示范区数据中心集群建设,优化数据中心和存算资源布局,推动算力、数据、应用资源集约和服务创新。
第六章 江南水乡文化
第四十三条 本省支持示范区根据镇水相依的水乡聚落特征和吴根越角的历史文化特色,建设江南运河、太湖-黄浦江、嘉兴-吴淞江等历史文化带,塑造新江南水乡风貌,打造体现江南水乡特色的文化标识地。
第四十四条 本省支持示范区建立健全江南水乡文化保护区域协同工作机制,定期评估与更新文化保护控制线,建设魅力古镇、创意名镇和宜居小镇。
对示范区内江南水乡古镇实施整体性保护。推进江南水乡古镇联合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第四十五条 本省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利用江南水乡古镇独特的遗产价值和文化内涵,在古镇内开展下列传承展示活动:
(一)设立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多媒体小型艺术馆、教学工作坊等;
(二)举办昆曲艺术、嘉善田歌、江南丝竹、芦墟山歌等传统音乐、传统戏曲表演活动以及其他体现江南水乡风格的实验小剧场演出、多媒体新型剧种和大中型沉浸式表演活动;
(三)展示、经营传统手工业;
(四)生产、经营传统特色食品,经营民宿等;
(五)研究发掘风俗民情、传统美术、传统技艺等;
(六)其他传承展示活动。
本省支持示范区通过提供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经费补助等方式,鼓励在江南水乡古镇居住、就业、创业,展示当地民风民俗、传统礼仪、饮食文化等传统文化生活业态。
第四十六条 吴江区会同青浦区、嘉善县定期举办特色文体节庆活动,创设节日品牌,合作开展地方戏曲振兴、传统工艺传承、曲艺传承发展等文化工程,推动形成示范区江南水乡文化品牌。
本省支持示范区建立跨区域联合办赛机制,举办马拉松、自行车、水上运动等跨区域品牌赛事,引导更多高水平、高级别的赛事品牌落户示范区。
第四十七条 吴江区人民政府会同青浦区、嘉善县人民政府推进开展与国际、国内文化遗产保护组织等的文化交流和项目合作。
第四十八条 本省支持示范区推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利用,加强江南水乡文化品牌数字化推广,推进文旅营商服务集成创新和数字化转型,打造文商旅体融合、区域品牌鲜明、营商环境优良的文旅服务、消费和产业集聚区。
第七章 公共服务
第四十九条 本省支持在示范区探索实行统一的公共服务政策,在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教育、养老、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并动态更新,推进公共服务共建共享。
第五十条 本省支持示范区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对落户在吴江区的各类学校在开办条件和运行保障上给予支持。
第五十一条 本省支持示范区推进职业教育一体化工作机制建设,统一职业学校招生录取、教学标准和学籍管理平台,开展跨省职业教育“中高贯通”人才培养模式。
第五十二条 本省支持示范区推动教师一体化高质量培养,依托示范区教师发展学院等机构,建立智库共享、课程共建、名师联训、品牌联建机制,建设优质教育资源线上共享平台,共建优质教育资源库。
第五十三条 符合示范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互认条件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以在吴江区作为注册、执业或者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在吴江区就业的上海市、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可以通过现工作单位向本省有关主管部门申报相应职称;符合国家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的,可以由用人单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再进行复审、复评或者确认;符合高一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可以持原职称证书进行申报。
上海市、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在吴江区就业的,其在上海市、浙江省已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可以作为考核评价、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培养选拔和执业注册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本省支持示范区推进医疗保障同城化,实行示范区内异地就医免备案和直接结算,推动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统一,推行医保电子凭证一码通。
本省支持示范区推进医疗机构协作,建立跨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机制,组建跨区域医疗联合体,促进医师跨区域多点执业,推广影像资料、检验报告互联互通互认。
第五十五条 本省会同上海市、浙江省在示范区加强养老服务合作,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异地结算,支持康养基地建设,为异地养老提供便利。
本省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在示范区布局设点或者委托管理经营,推动实现跨区域养老服务补贴异地结算。
第五十六条 本省支持示范区构建跨区域公共数据协同共享机制,提升公共数据资源利用效率;支持示范区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在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金融服务等领域实现同城化服务。
第五十七条 本省支持示范区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标准,促进公共信用信息跨区域共享,支持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参与示范区公共信用体系建设,开发跨区域融合公共信用产品,拓展跨区域信用服务应用场景。
第八章 法治保障
第五十八条 本省可以根据示范区发展的需要,推动与上海市、浙江省开展协同立法。
示范区推行制度创新、重大改革集成等举措,需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执委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第五十九条 执委会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条 本省与上海市、浙江省建立健全示范区统计制度与协作机制。执委会会同本省与上海市、浙江省统计部门,聚焦高质量、一体化、生态绿色和社会评价等核心发展指标,制定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编制、发布反映示范区整体发展状态和趋势的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指数,发挥指数的监测、评价和引导功能。
第六十一条 本省支持示范区推进生态环境、营商环境、公共服务、工程及服务等领域的标准化建设,探索建立协同团体标准采信机制。
本省支持示范区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推动示范区绿色认证协同发展,建设长三角绿色论证先行区。
第六十二条 经营主体在青浦区、嘉善县取得行政许可的,可以在吴江区从事该行政许可准予的生产、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支持本省行政机关与上海市、浙江省相关行政机关加强示范区行政执法协同工作,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完善常态化联合执法、联合监管、信息共享、执法协助、案件管辖移送等工作。
对青浦区、嘉善县行政机关依法调查收集的违法线索和各类证据材料,吴江区相关行政机关可以予以认可、援用。
第六十四条 本省与上海市、浙江省在示范区探索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统一。本省行政裁量权基准与上海市、浙江省不一致的,本省相关行政机关在对示范区内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可以征询上海市、浙江省相关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或者参照示范区内同类案件办理,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的处理结果,与上海市、浙江省保持基本一致。
第六十五条 吴江区人民政府应当与青浦区、嘉善县人民政府加强应急管理协同,建立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跨区域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做好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六十六条 吴江区公安机关在跨区域重大110接处警、突发事件处置中,应当与青浦区、嘉善县公安机关建立联勤联动、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实行先期到场和协同处置。
悬挂非本省号牌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示范区省际毗邻区域临时通行的,吴江区公安机关给予通行。
第六十七条 本省支持吴江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青浦区、嘉善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创新司法协作机制,在跨区域诉讼服务、调查取证、涉案企业合规、审判交流、执行联动、信息共享、文书送达等方面加强协作,提升为民服务效能。
第六十八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上海市、浙江省司法行政部门推动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商事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业在示范区协作发展,保障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法律服务需求。
第六十九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上海市、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示范区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和协同仲裁机制,统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协同处理的区域标准,提升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效能。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省区域内的示范区协调区(昆山市锦溪镇、淀山湖镇、周庄镇)推进生态绿色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活动,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一条 示范区先行启动区包括吴江区黎里镇,青浦区金泽镇、朱家角镇,嘉善县西塘镇、姚庄镇。
水乡客厅包括吴江区黎里镇、青浦区金泽镇、嘉善县西塘镇和姚庄镇各一部分,北至沪渝高速,南抵丁陶公路—纽扣路,西至汾湖大道,东达金商公路。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 年月 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安排,受国务院委托,就2023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202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出席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就当前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形势、新征程
为加强东莞松山湖环保企业新技术新产品交流,推动园区环境科学发展和技术创新,东莞市松山湖生态环境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作为中国环保展合作机构,组织会员单位报名参展观展,并将在6月26-28日安排会员企业与相关人员组成参观团莅临广交会展馆参观第十七届中国环保展,加强行业内的交流与合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的工作部署,云南省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加大工作力度,严肃查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通过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山东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以进一步深化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和管理工作,促进示范创建申请、验收命名、监督管理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山东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是贯彻落实习近平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2023年版),民用和农业散煤替代、组织拟订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政策措施、燃煤机组节能改造、组织拟订污水资源化利用政策措施、统筹推动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共19项。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舞钢市人民政府发布《舞钢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经济发展规划》,规划要求,到2025年,生态环境更趋优质,环保约束性指标全面完成,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天蓝、地绿、河湖清成为常态。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公布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具体牵头事项,共涉及统一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等45项。详情如下: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具体牵头事项1、统一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建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环规〔2024〕4号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机关各处室、分局,各直属单位:《重庆市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第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
4月15日,湖南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湘潭市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十整改情况公示,针对反馈问题,岳塘区人民政府采取一系列整改措施:积极发展绿色低碳能源,抓紧编制完成《岳塘区碳达峰实施方案》;广泛开展节能降碳宣传教育,推动辖区内重点用能企业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加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再次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行业生态环境准入条件(2024年)(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本生态环境准入条件2014年首次发布,2017年第一次修订。本生态环境准入条件根据自治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关于再次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行业生态环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4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详情如下: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的通知
2024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江苏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深入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发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的先手棋和突破口作用,打造中国式现代化的长三角样本。江苏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
《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已于2024年3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发布《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分总则、治理体制、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创新发展、江南水乡文化、公共服务、法治保障和附则共九章七十二条。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
浙江省人大就《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共9章72条,包括总则、治理体制、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创新发展、江南水乡文化、公共服务、法治保障以及附则。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
2023年10月16日-20日,2023北京国际风能大会暨展览会(CWP2023)在北京如约召开。作为全球风电行业年度最大的盛会之一,这场由百余名演讲嘉宾和数千名国内外参会代表共同参与的风能盛会,再次登陆北京,聚焦中国能源革命的未来。本届大会以“构筑全球稳定供应链共建能源转型新未来”为主题,将历时四天
“光伏+农业”,一个代表着绿色转型发展之未来,一个代表着国民生计之根本,两者的跨界融合会碰撞出什么火花?演绎出怎样的精彩呢?一起走进陕西洛南100MW光伏农场,将会给你答案!盛夏七月,阳光炙热。在陕西省商洛市的洛南县,有一片2800亩的”光伏农场“正在阳光下熠熠生辉,汇聚光能静静发电。该项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黔南州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具体措施》,提出总目标为,到2025年,黔南州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较2020年降低13%,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较2020年降低18%,绿色经济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0%。到2035年,建成绿色低碳循环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提出加快绿色经济发展。实施绿色低碳技术创新行动,组织实施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加快相关标准制定修订。开展清洁生产整体审核创新试点,持续推动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等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推进省级以上园区循环化改造。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核
近日,东方日升与KahaneGroup在宁波举行战略合作签约仪式。东方日升拉美区及中东非销售总监郝剑波;KahaneGroup负责人及CEO等领导出席仪式。根据协议,此次双方将在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各自的核心优势、市场平台通道等资源,一致就东方日升品牌产品、服务等领域开展长期深度合作。
3月24日,美国总统拜登结束上任以来对加拿大的首访。在此次访问中,清洁能源和发展绿色经济是拜登演讲和特鲁多介绍性发言中的关键主题。在双方发表的联合声明中,美加两国同意成立一个专注于清洁能源的能源转型工作组,其任务是“加速关键清洁能源机会的合作”,并声称在“北美关键矿产供应链”上进行
“双碳”目标下,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加快构建,配电网正逐步由单纯接受、分配电能给用户的电力网络转变为源网荷储融合互动、与上级电网灵活耦合的电力网络,在促进分布式电源就近消纳、承载新型负荷等方面的功能日益显著,电网调控正在由“源随荷动”向“源荷互动”转变。近年来,我国深入推
4月25日,由华为数字能源举办的“2024智能光伏设计研讨会”在东莞成功召开,作为国内光伏行业重大盛会之一,现场人气爆棚,气氛热烈。来自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中国电力建设集团、行业龙头企业代表、设计专家共聚一堂,研讨产业前沿问题,探索行业技术突破,分享智能光伏系统设计方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据易事特消息,4月24日,易事特集团与广东鲲鹏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正式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充分发挥各自特色优势,共推风光储充等新能源项目高质量发展。双方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将在提升储能系统技术应用、产品品质及能效管理等方面展开合作,共推“新能源+储能”等新质生产力快
能源保障和安全事关国计民生,是须臾不可忽视的“国之大者”。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新型能源体系加快构建,能源保障基础不断夯实,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也要看到,我国能源发展仍面临需求压力巨大、供给制约较多、绿色低碳转型任务艰巨等一系列挑战。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二十届中共中央政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能源保障和安全事关国计民生,是须臾不可忽视的“国之大者”。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坚决扛起维护国家能源安全的职责使命,加强规划统筹引领,全力服务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加快特高压和主网架建设,强化配电网建设,提升电网防灾抗灾能
4月25日,北极星在江苏南京举办了2024分布式光储创新峰会。会上,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产品经理张博祥带来了《上能电气分布式逆变解决方案助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主旨演讲。张博祥表示,分布式光伏行业的迅猛发展,吸引了众多新设备厂家和玩家的加入,使得整个市场异常活跃。但令人担忧的
4月19日,由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主办,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氢能分会、北京国发智慧能源技术研究院承办的第九届中国能源发展与创新论坛在京召开。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委会产业研究部部长武彩霞在“风光储先进技术分论坛”上表示,随着中国风电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突破,“中国陆上风电项目的平均平准化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山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基地,资源禀赋和区位优势明显,电力产业基础好,承担着推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开展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的使命。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坚持高质量发展作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促进烧结砖瓦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引导企业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鼓励企业在工艺装备、窑炉设备等方面开展极致能效和清洁生产优化设计,支持企业探索采用氢能、生物质能源、电能替代传统化石能源,推广厂房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高质量发展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我们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新一届党组提出当好干事创业的“五个表率”的要求。公司高质量发展工作会议暨2024年第二季度工作会议高标站位、求真务实,提出扛牢首要任务,推动公司高质量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高质量发展工作会议暨2024年第二季度工作会议对于推动国家电网高质量发展,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华北分部深入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公司新一届党组当好干事创业的“五个表率”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分部作用、展现分部价值,为推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