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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绿色低碳工厂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024-01-16 10:44来源: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键词:绿色低碳工厂绿色制造绿色低碳发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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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落实《郑州市制造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按照国家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促进工业绿色低碳化转型,强化绿色低碳制造示范引领。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郑州市绿色低碳工厂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详情如下:

郑州市绿色低碳工厂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推行绿色生产方式,按照国家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有关要求,落实《河南省制造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郑州市制造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本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引导和支持本市工业企业绿色低碳发展,培育绿色制造先进示范,并持续加强动态跟踪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郑州市绿色低碳工厂创建的评价和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工信部门负责本区域绿色低碳工厂的培育和申报推荐工作,并协助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郑州市绿色低碳工厂进行指导和管理,共同支持企业建设绿色低碳工厂,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申报郑州市绿色低碳工厂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在本市辖区内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正常经营生产的,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相关部门反馈意见为准);未被动态调整出名单单位的;未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未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未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

(四)企业高度重视绿色低碳发展,内部设有相关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发展的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五)企业制定了绿色低碳工厂建设中长期规划、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并能确保对绿色低碳工厂创建项目的资金和资源投入;

(六)企业有较高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管理水平。有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

(七)企业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指标处于全市先进水平;

第三章 评价材料和要求

第四条 郑州市绿色低碳工厂评价应符合郑州市产业发展方向,评价分值采用110分制(含基本项100和加分项10分,具体内容参考附件1、2),已发布绿色工厂评价行业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要求进行评价,其他行业按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进行评价。评价报告封面及基本信息表参照附件4。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郑州市绿色低碳工厂基本要求评价表(附件1);

2.郑州市绿色低碳工厂评价指标第三方评价表(附件2);

3.郑州市绿色低碳工厂加分项评价表(附件3);

4.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第四章 评价工作程序

第五条 各区县(市)工信部门按照“成熟一批,申报一批,创建一批”的原则,有序组织辖区内产业特色明显、基础条件好的企业开展培育创建工作。

第六条 郑州市绿色低碳工厂的评定。评定采用书面材料审核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得分85分(含)以上的,可以推荐为郑州市绿色低碳工厂。

第七条 满足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绿色制造体系的相关标准开展创建工作并进行自评价,并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照相应评价标准开展现场评价,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评价报告。经第三方评价合格的企业可向所在区县(市)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第三方评价报告。

第八条 各区县(市)工信部门负责组织申请企业进行评估确认,重点关注绿色制造标准指标的完成情况、第三方评价报告等内容,并审查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对初审合格的推荐至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九条 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并对申报企业开展现场核实,提出拟认定名单,在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认定为郑州市绿色低碳工厂。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条 郑州市绿色低碳工厂作为省级绿色工厂推荐的前置条件;郑州市绿色低碳工厂在申报郑州市无废工厂、郑州市节能环保产业、制造业高质量若干政策等专项资金时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工信部门应加强对绿色低碳工厂创建工作的政策支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工信部门要加强所属地区郑州市绿色低碳工厂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对不再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的企业,及时向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郑州市绿色低碳工厂实行定期复审和动态管理,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复审范围和期限并组织实施,郑州市绿色低碳工厂每年通过管理平台报送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持续提升情况。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郑州市绿色低碳工厂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审或动态管理的;

(二)复审结果不合格的;

(三)被依法终止的;

(四)被发现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的;

(六)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七)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五条 被撤销郑州市绿色低碳工厂称号的单位,发文公告后,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 郑州市绿色低碳工厂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区县(市)工信部门审核上报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调整。

第十七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本办法,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第三方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出具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机构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定期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评价工作质量进行评估。通过评估机构综合实力评估、第三方评价报告质量评估和评价工作过程等方面,择优形成市级绿色制造第三方服务机构名单向全社会推荐。

第十九条 实行第三方评价抽查机制,对弄虚作假和不负责任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取消在本市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示范的评价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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