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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修订出台《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2024-01-22 10:18来源:合肥市司法局关键词:生活垃圾处理垃圾处理费合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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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近日,由合肥市发改、财政、城管、税务等四个部门修订,经我局“三统一”备案的《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正式出台。该办法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包括暂住户)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管理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排污者付费”的原则。居民按居民生活用水的用水量计价征收,每吨水0.3元;建筑业、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按不含税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3‰征收;市、区级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属财政供给的单位,按每人每年22元征收;中央和省属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单位,驻肥部队,制造业、批发业、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及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和单位按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年22元征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按每人每学期2元征收;交通运输业(客运)按座位数,每座位每月0.5元征收;集贸市场、个体经营者按占地经营2平方米为一个收费单位,每一个收费单位按每月3元征收,不足2平方米的按照2平方米征收;餐饮摊群点按每摊位每月3元征收。除以上列举的行业和收费标准外,凡在合肥市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生活垃圾的行业和单位一律按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按每人每年22元征收。城市低保户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后,采取货币化直补的方式,每户每月3元,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到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按季度随低保金发放,从征收的垃圾处理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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