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现予印发。
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切实发挥节能审查源头把控作用,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各级能耗双控管理部门为当地管理节能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及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经费,按照我省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及监督管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制定本省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本省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费形势、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完成节能目标任务、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进展等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应根据本地节能工作实际,对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推动能源资源优化配置。
第七条 各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当按照职能范围和管理权限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明确节能审查申报材料的形式和深度要求、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对下级节能审查机关的工作指导。
第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与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为不同部门的,节能审查机关应与同级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加强工作衔接,重大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应征求同级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意见,所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应同步抄送同级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并及时将本部门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抄送同级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需征求意见项目的范围由当地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确定。
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节能审查要与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环评审批、用地用海等进行统筹,实施跨部门联审联批。
第九条 本省需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本省需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以及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需取得设区市以上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报省政府核准以及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需取得设区市以上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10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且不得委托;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年电力消费量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设区市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下高耗能高排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且不得委托。
第十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设区市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实施。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设区市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设区市相关节能审查机关实施。
第十二条 各类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可实施区域节能审查,应明确区域节能目标、节能措施、能效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等要求,其实施方案同步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并接受监督。对于已纳入区域节能审查范围行业列表的项目,除应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审查的,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十三条 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行或委托机构编制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分析评价依据;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四)节能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有关数据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全面比较;
(六)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及进一步提升能效水平空间的分析。
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应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
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节能设计规范,落实节能报告中能效相关要求,新增设备能效需达到规定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新上的新建扩建项目应确保能效水平处于行业先进,其中高耗能项目能效水平需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
第十五条 耗煤项目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煤炭等量减量替代的规定,落实替代来源,并取得书面确认意见;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应加强前期论证,经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符合建设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应按照省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管理要求,落实能耗等量减量替代来源,并取得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向节能审查机关申请节能审查时应按程序报送项目节能报告等相关材料,已开展可行性研究的可一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 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项目节能报告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受委托的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节能报告及附件材料完善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并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一)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要求;
(二)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
(三)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项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费等相关数据核算是否准确,是否满足本地区节能工作管理要求;
(五)项目进一步提升能效水平空间的分析是否合理。
第二十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出具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第二十一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节能审查意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审查意见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企业投资项目,在施工图审查完成前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在施工图审查完成后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中落实节能审查意见,包括用能方案、设备选型及节能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经论证对于主要产品、生产工艺、主要用能工艺、设备及用能品种等均未发生变动的项目,原节能审查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出具同意变更的意见,否则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移交有权审查机关办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建设方案、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节能技术采用情况、能耗替代方案、相关承诺落实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需安装的用能监测计量设备根据规定一同安装到位。
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中明确验收主体为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的,验收单位需在收到建设单位节能验收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中未明确验收主体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或委托机构开展节能验收。验收主体需在验收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单位公章的节能验收报告报节能审查机关存档备查,并同步在节能审查机关门户网站等对外公示。节能审查机关与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为不同部门时,节能审查机关应将节能验收报告同时抄送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存档。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项目,应对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项目设备与能效水平是否符合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要求进行验收。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能源消费等情况,并填写信息表。
第二十五条 各级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等情况,作为研判节能形势、开展节能工作的重要参考,并定期向上级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报告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按要求报送节能审查信息和已投产项目调度数据。省级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可根据各设区市节能形势的研判,对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加强督导。
第二十六条 各级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应会同当地节能审查机关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实际运行的能源消费及能效水平情况进行监测并与节能审查意见进行比对验证,依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节能监察。
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当年完成节能验收的项目列入下一年节能监察日常监督计划,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和涉及问题整改的项目应逐个开展现场监察。
省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实施全省节能审查动态监管,对各设区市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各级节能审查机关违规审查或审查行为发生重大失误的,由上级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上级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据相关规定撤销其节能审查意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联合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10万元以下罚款。经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认定完成整改的项目,可依据实际情况出具整改完成证明。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联合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以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程序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已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由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将相关信息记入该单位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 从事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提供节能审查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将相关信息记入该单位信用档案。
第三十三条 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和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并在“信用江苏”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三十四条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节能审查机关、节能评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节能评审的有关人员在节能审查相关工作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设区市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节能审查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原《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17〕1号)同时废止。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两高”项目和节能未批先建管控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新上“两高”项目主要包括新建、改扩建“两高”项目,申请变更节能审查意见的“两高”项目照此执行。“两高”项目范围依据《江西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3年版)》确定。关于
近日,福建省发改委发布国投湄洲湾第三发电厂(2×660MW)机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项目计划建成投产时间为2026年。详情如下:国投湄洲湾第三发电厂(2×660MW)机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国投湄洲湾(莆田)发电有限公司:报来的《国投湄洲湾(莆田)发电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国投湄洲湾第三发电厂(2×660MW)机组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重庆市区域节能评价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加强和规范区域节能审查工作,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详情如下:重庆市区域节能评价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
近日,贵州印发《贵州省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详情如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520000-2024-05-006)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将《贵州省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近日,青海省发改委印发《青海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6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青海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
云南省发改委印发《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包括总则、管理职责、审查程序、监督管理、附则共五章24条,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基本范畴、工作内容和适用范围,明确了节能审查管理权限、业务受理、部门分工、审查要求、审批时序等,细化完善了节能报告编制、评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北京首钢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公示如下:北京首钢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你单位报送的《北京首钢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节能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厨余垃圾预处理系统、厌氧消化系统
1月15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项目(四期)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川发改环资函〔2024〕9号)公布。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项目(四期)投资规模550000万元,建设工期为2024年1月至2025年10月。建设32条晶硅电池生产线,年产16吉瓦晶硅电池(N型)。项目建设生产车间、固/危废库、
1月15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通威太阳能光伏产业技术研发中心(二期)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发布,原文如下: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通威太阳能光伏产业技术研发中心(二期)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川发改环资函〔2024〕13号)通威太阳能(成都)有限公司:你单位《关于报送通威太阳能光伏产业
12月28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天合光能(东台)科技有限公司天合光能(东台)年产10GW光伏组件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发布。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天合光能(东台)科技有限公司天合光能(东台)年产10GW光伏组件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苏发改能审〔2023〕265号盐城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上报天合光能(东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发布宁波市镇海区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和保供稳价工作2024年度实施计划,提出,2024年全力打造能源强区,保障全社会用电量145亿千瓦时以上,全区电力装机达到374万千瓦以上,能源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强;重大能源项目年度投资11亿元以上,年度新增光伏装机
云南省发改委印发《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包括总则、管理职责、审查程序、监督管理、附则共五章24条,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基本范畴、工作内容和适用范围,明确了节能审查管理权限、业务受理、部门分工、审查要求、审批时序等,细化完善了节能报告编制、评
近日,中电联发布关于征求《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本文件规定了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供电量、单位供热量能源消耗(以下简称能耗)限额等级、技术要求、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本文件适用于燃煤发电机组能耗的计算、考核,以及对新建机组的能耗控制。本文件不适用于背压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发布〈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3年版)〉的通知》意见的公告。通知中提出,扩大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覆盖范围,稳步提升节能降碳要求,大力倡导绿色低碳消费根据应用场景和使用特性,用能产品设备主要分为工业设备
从2022到2040年,世界城市人口预计增长29%,达到58亿。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巨量的资源使用和能源消耗。据世界银行的统计,2022年70%的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来自城市。阿联酋是世界上人均二氧化碳排放最高的国家之一,2020年,阿联酋人均碳排放量为15.79吨,排在全球第12位。100年前的阿联酋曾是世
能源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战略性产业。作为碳达峰碳中和的重点领域,能源行业需要不断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做好新型清洁能源的“加法”和传统高碳排放产业的“减法”,从供需两侧协同发力。数据显示,上半年我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保持良好势头,我国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达到13.8亿千瓦。截至2022年底,全
能耗限额是煤电节能工作的基础标准。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煤电能效和灵活性标准的通知》(国能综通科技[2022]81号)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压力锅安全技术规范等3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及相关标准外文版计划的通知》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4月26日,广东省能源局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能源消耗计算与限额》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意见反馈方式:电子邮箱:xxp@gdecc.cn,电话:020-83353293。详情如下:
4月26日,广东省能源局发布《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征求城镇污水处理能源消耗限额(征求意见稿)等3个省地方标准意见的公告》。《城镇污水处理能源消耗限额(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单位污水量电能消耗的限额要求、统计范围与计算方法、节能管理与技术措施。本文件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广东省能源局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能源消耗计算与限额》征求意见稿,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批准下达2021年第二批广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粤市监标准〔2022〕26号),我局组织广东省节能中心等单位起草了广东省地方标准《生活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7月2日,四川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羊区碳达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方案》指出,加快灵活调节电源建设,引导电网侧、用户侧配建新型储能设施,在220kV腾飞站、220kV清波站周边布局独立储能电站,鼓励工业园区、工商业企业配建区域化、楼宇型分布式综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亳州)实施方案的通知,试点目标提出,以“六一战略”为统领,以“334”工程为抓手,深入实施碳达峰试点“588”行动(即“5大试点定位、8大主要任务、8大重点工程”),以加快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新型工业化发展、城乡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2024年支持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扶持计划拟资助项目公示的通知,拟对列入扶持计划的108个项目予以专项资金支持,公示时间为2024年7月24日至8月1日,共7个工作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2024年支持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扶持计划拟资助项目公示的通知各各有关单
信阳市人民政府7月24日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信阳)实施方案(2024—2030年)》(信政〔2024〕9号),针对信阳市工业、能源结构、建筑、人居、交通等领域碳排放情况,结合最新发展规划,梳理碳减排潜力,围绕绿色低碳技术示范、能源基础设施、环境基础设施、循环经济发展、生态保护修复、节能降碳改造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武汉市建筑领域碳达峰专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武汉市建筑领域碳达峰专项实施方案》意见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部署,推进武汉市建筑领域20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7月24日,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信阳)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提到,坚持统筹谋划、先立后破,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合理推进煤炭减量替代,稳步发展太阳能、风能、生物质等清洁能源,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借力数字化技术强
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7月19日印发《南充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目标2030年前,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达到峰值;降低建材消耗、强化绿色出行以及提高碳汇能力等措施对社会碳减排贡献进一步加大。城市整体性、系统性、生长性增强,“城市病”问题初步解决;“大量建设、大量消耗、大量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深圳市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7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绿色制造试点示范管理暂行办法》(深工信规〔2022〕3号)同时废止。深圳市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深工信规〔202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构建深圳市
7月1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大连)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积极推进光伏发电。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有序构建光伏发电基地。到2030年,全市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200万千瓦以上。推广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推动太阳能与建筑深度融合发展,在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商业
7月1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大连)实施方案》(大政发〔2024〕15号),《实施方案》综合大连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资源环境禀赋,针对能源消费结构偏重、新能源开发面临多重限制、绿色低碳新产业尚未形成规模效应、科技创新不足等问题。依托国家碳达峰试点城市建设,在新型能源体系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7月18日,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大连)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提到,建立健全市场化机制。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探索建立大连市企业碳市场服务中心或服务机构,组织重点行业企业入市交易、履约清缴。探索开展森林、湿地、海洋等碳汇核算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