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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2024年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确保2024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左右,制造业投资增速,生态环保、交通、能源和水利投资增速快于面上投资增速。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开展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技术改造。
2024年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扩大有效投资、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以高质量项目支撑高质量投资、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一、稳住投资基本盘。用好投资政策工具箱,第一时间研究落实国家政策的承接机制和落地措施,加速释放政策红利。投资总量保持合理增长,确保2024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左右。投资结构不断优化,确保2024年全省民间投资增速、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较2023年全年有所提升;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增速,制造业投资增速,生态环保、交通、能源和水利投资增速快于面上投资增速。(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市、区〕政府。以下工作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发挥省重大建设项目带动支撑作用。实施“一办法一库一计划”,落实《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迭代省重大项目库,按“谋、开、建、投”四阶段分类管理。集中全省力量推进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重大项目,用好分层分类分级协调机制,力争省重大建设项目审批能快则快、要素保障应保尽保,推动投资完成率和新建项目开工率达到预定目标。(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三、鼓励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项目清单。鼓励各地积极储备、申报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纳入省重大建设项目,优先重点推进。(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四、加强用地用海要素保障。2024年,全省供应建设用地35万亩,力争100个项目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保障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5万亩。完善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保障省重大产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1.5万亩,允许省重大产业项目中的示范类制造业项目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支持山区26县的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省重大建设项目使用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2024年1月底前,预安排一定量的盘活挂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6月底前,全额下达2024年盘活挂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继续实施山区26县民生及产业扶持行动,给予每县20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民生及产业补短板项目用地。2024年,保障项目用海2.5万亩。(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
五、强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要素保障。建立省重大建设项目林地要素保障机制。2024年,全省林地要素保障规模达10万亩。省级统筹保障省重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3万亩。对于省重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边占边补”,允许最迟在次年年底完成补充林地任务。加大对山区26县高质量发展支持力度,省级统筹保障26县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项目林地定额5000亩。(牵头单位:省林业局)
六、积极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开展专项债券项目常态化储备,积极争取我省专项债券额度。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七、规范使用增发国债。及时拨付、规范使用增发国债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加快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新建项目按时开工、在建项目按期推进。强化项目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加快推动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八、加力推进城市地下管网建设等五大领域补短板。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管网建设、促进教育高质量发展、推动农民工市民化、有效增加医疗服务供给、有效增加养老服务供给等五大领域补短板,加大力度排摸梳理项目,全力争取国家支持,争取多做示范、多出经验。(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九、全力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等国家资金。争取保障性安居工程、防洪排涝工程等项目专项资金支持,对争取到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各级政府严格按照申报要求筹措落实配套资金。省级有关单位积极向国家对口部委争取各类专项资金支持,优先保障我省重大项目建设。全省投放政策性开发性银行中长期项目贷款1600亿元左右。(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十、持续向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平台注入资本金。对承担功能性基础设施建设的国有平台公司,各级财政可根据项目情况和财力状况,注入一定资本金,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十一、实施前期经费激励。对经确认符合条件、前期推进快的省重大建设项目,从2024年省发展与改革专项公建切块资金中安排资金,优先给予激励。各地参照省级做法,制定实施相应激励政策。(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十二、全力保障先进重大项目用能。2024年,保障新上重大项目用能2000万吨标准煤以上,确保省重大建设项目用能“应保尽保”。加大传统产业集聚提升、节能技术改造和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全年腾出存量用能空间500万吨标准煤以上。制定民间投资项目分季度用能保障清单,强化事中跟踪管控和事后绩效评价。用足用好国家绿证抵扣能耗政策,鼓励支持市场主体购买绿证,绿证对应电量不纳入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允许符合条件的新上项目通过购买绿证等形式,落实能耗平衡方案。推动全省工商业用户进入市场,力争全年实现市场化电量3300亿千瓦时左右,发挥中长期交易电量的压舱石作用,实现占比不低于95%,推动工商业电价在原有基础上稳中有降。促成企业全年绿电交易规模达60亿千瓦时以上。(牵头单位:省能源局)
十三、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省级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开展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技术改造。鼓励各地加大对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对以设备投资额为标准计算政府补助、奖励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各地可将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支出的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及信息系统购置、设计检测、第三方工程服务等费用纳入设备投资额计算。鼓励各地将安全生产改造纳入技术改造重点内容,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各地支持智能化改造工程服务商分区域、分行业为企业提供技术改造咨询诊断服务。对迁建、扩建进入开发区(园区)等产业发展平台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各地可参照招商引资项目实施准入和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贷款投放力度,落实技术改造融资无还本续贷、中长期贷款支持等政策。(牵头单位:省经信厅)
十四、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实施年度省重大外资项目推进计划,落实省市县三级工作专班机制、“项目专员”服务协调机制、工作晾晒机制和要素保障协调机制。抓住国家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服务业领域扩大开放等政策机遇,加强重大外资项目储备、招引。完善在谈重大外资项目要素保障预承诺机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十五、支持“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重大项目建设。围绕4个万亿级和4个五千亿级重点产业集群发展方向,支持“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内的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智能物联、智能光伏、高端新材料、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等重大项目建设。优先支持新产业平台内的新能源汽车、集成电路等领域重大项目申请国家窗口指导。支持新产业平台内的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不占所在设区市名额。优先支持新产业平台内符合条件的创新载体承担国家、省级科技计划(专项)项目,按相关规定给予支持。支持创新土地出让模式,鼓励有条件的新产业平台开展重大项目带方案一次性整体供地试点,支持新型产业用地(M0)优先在新产业平台推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产业平台主导产业项目的技术改造贷款、并购贷款投放,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十六、加快推动交通强省项目建设。建立可提前勘察设计招标项目库,允许入库项目在工可阶段以全过程咨询服务试点方式招标。保障省以上重大交通项目建设砂石土需求,需新设砂石土采矿权的,采矿权出让不受年度出让计划限制。对政府还贷高速公路,专项债原则上按照省市县出资比例分担,车辆通行费收入按出资比例分享。积极推动一批重大高速公路、普通国道项目纳入国家规划计划,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继续推进实施高质量建设“四好农村路”2.0版,实施新改建农村公路1000公里、养护工程5000公里。(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十七、加快铁路和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启动浙江省铁路网中长期布局规划修编和宁波舟山港海铁联运规划编制,进一步优化我省铁路和海铁联运网络布局,加快温福高铁等一批干线通道项目前期推进,积极打造“通道+支线+专用线+枢纽”海铁联运体系。持续推进铁路沿线土地综合开发试点,积极探索实现路径。启动浙江省城际和市域(郊)铁路建设规划编制,推动杭州地铁四期、绍兴地铁二期项目全面开工,加快打造互联互通的多层次轨道交通网络体系。(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十八、加快清洁能源和新型电力基础建设。支持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新增风光800万千瓦以上,以竞争性配置方式推动省管海域风电“应开尽开”,加大深远海风电示范试点力度,实施各类“光伏+”行动,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利用存量农业设施大棚、即可恢复用地等,实施“共富光伏农业提升工程”。制定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指导意见,打造标志性成果20项以上。出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落实国家、省级奖补资金和用电峰谷时段优化、价格浮动政策,重点支持乡村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新增公共充电设施20000根以上。建立电网侧储能示范项目奖补机制,出台新型储能管理办法和用户侧储能建设导则,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新增新型储能150万千瓦。(牵头单位:省能源局)
十九、加快推进水网安澜提升项目建设。对于不跨设区市、不存在要素制约和重大技术问题的省级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查,省水利厅复核并出具行业审查意见。鼓励开展项目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EPC)等,探索推进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省级水利专项资金对山区海岛县中的沿海县(市、区)及海岛地区问题海塘项目的水利部分核定投资后,在原有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给予支持。(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二十、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土地出让金省统筹部分重点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改造提升,支持新建和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含粮食生产功能区)70万亩。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配套灌排渠系,建设田间道路,提升耕地质量,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二十一、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开展重大项目用地报批集中攻坚行动,取消标准农田占补平衡制度,简化用地预审审查,允许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指导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组件报批工作,在可预见的情况下,允许容缺受理,提高重大项目用地报批审批效率。(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二十二、强化存量资产盘活。支持各地探索创新资产盘活政策,科学设定盘活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仓储物流基础设施、保障性租赁用房、高速公路、港航基础设施等领域项目,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支持民营企业参与 REITs试点,支持已上市 REITs 试点项目扩募融资,加快我省主导项目REITs试点培育和申报。加强项目配套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盘活项目落实好国家财税金融政策支持。(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浙江证监局)
二十三、加大对民间投资支持力度。全面落实“民营经济32条”,执行好要素保障“3个70%”、招投标“七个不准”等政策。围绕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完全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项目等3类项目清单,常态化向民间资本推介重大项目。(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四、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制定实施我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实施细则,制定特许经营方案编写大纲和特许经营协议范本,规范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最大限度拓宽民间投资空间。(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十五、强化争先创优。完善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工作专班机制,实行年目标、季分解、月晾晒,迭代投资“赛马”激励机制,推动激励措施充分快速兑现。完善“红旗”“蜗牛”项目评选机制。完善工作督办约谈制度,对投资进度滞后、项目推进缓慢的市县和相关责任部门,通过月度联系单、季度督办单、半年度工作约谈等方式督促落实。(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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