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VOCsVOCs治理评论正文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工业企业VOCs排放量核算方法有关意见的函

2024-02-23 09:59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键词:VOCs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广东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工业企业VOCs排放量核算方法有关意见的函: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工业企业VOCs排放量核算方法有关意见的函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你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工业企业VOCs排放量核算方法的请示》(惠市环报〔2024〕17号)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号)关于减排量计算“遵循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污染源源强核算标准以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等文件有关VOCs排放量和减排量核算的原则”的要求,我省石油炼制企业、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及成品油和化学品存储、分装(配送)企业应按照《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核算VOCs排放量,基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2017)与《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石油炼制工业》(HJ 982-2018)进一步细化具体源项VOCs产污系数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HJ 853-2017、HJ 982-2018相关产污系数。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2月20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VOCs排放查看更多>挥发性有机物查看更多>广东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