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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公布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具体牵头事项,共涉及统一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等45项。详情如下: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具体牵头事项
1、统一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建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生态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指导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包括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洋、土壤、噪声、酸雨、水功能区、农村环境)、污染源执法监测、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环境污染溯源监测,以及温室气体监测、海洋垃圾监测、新污染物监测、生物多样性监测、应急监测,开展生态环境质量预测预报,统一发布环境质量状况信息、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配合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气象局)
2、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优化调整省控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洋、土壤、噪声、水功能区、温室气体、农业农村、生物多样性等环境质量手工监测点位和自动监测站点。(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配合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气象局)
3、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运维机构的监管。按照职责对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配合部门: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4、防范人为干扰监测。强化全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保护工作,防范人为干扰监测,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及人为干扰的单位和个人,确保监测站点安全稳定运行和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配合部门: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
5、推进省“十四五”生态环境基础设施规划实施落实。围绕《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针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园区废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危险废物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贮处置利用设施、生态保护基础设施、清洁能源供应设施、生态环境监测监控设施、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设施等九类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部署要求,综合协调、统筹推进、调度分析、督促落实。(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能源局、省林业局)
6、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组织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和管理工作,促进工业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配合部门:省商务厅、省科技厅)
7、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建设。组织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审核、推荐和运行配套保障工作,积极传播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生态环境科学知识。(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配合部门:省科技厅)
8、生态环境科技帮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帮扶,构建新时期服务型生态环境科技创新体系。(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配合部门:省科技厅)
9、环境健康工作。组织环境健康风险监测评估,提升居民环境健康素养,探索环境健康管理对策,增强环境健康技术支撑能力,打造环境健康专业人才队伍。(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配合部门:省卫生健康委)
10、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各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开展磋商、申请司法确认、提起诉讼与强制执行,以及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评估等业务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指导工作。(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配合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江苏海事局)
11、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双超双有”(双超: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双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高耗能、年产危废100吨以上的生产企业、危废经营单位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12、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配合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
13、海洋生态环境调查评价。组织开展海洋生态环境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配合部门:省自然资源厅)
14、对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
15、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污染防治。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配合部门:江苏海警局)
16、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废弃物海洋倾倒的污染防治。负责防治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配合部门:江苏海警局)
17、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对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配合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18、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牵头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
19、省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的编制、实施。组织编制省级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深入分析本地气候变化与温室气体排放特征和趋势、影响和风险、现状和形势,提出适应气候变化主要目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和保障措施,并做好组织实施。(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气象局、省能源局、省林业局)
20、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等相关活动,并进行监督管理。(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统计局)
21、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组织实施《江苏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不断强化生态环境源头治理,更加突出重点领域协同增效,着力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水平。(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机关管理局、省气象局、省能源局、省林业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省乡村振兴局)
22、气候投融资地方试点申报和配套政策的完善。鼓励地方积极申报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指导各地做好气候项目储备。完善气候投融资配套政策,制订投资负面清单抑制高碳投资。结合江苏实际探索气候投融资模式、组织形式、服务方式和管理制度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特色支行(部门),或将气候投融资作为绿色支行(部门)的重要内容,带动应对和适应气候变化产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工具支持碳达峰目标实现。(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23、甲烷排放控制。加强甲烷排放监测,建立甲烷核算、报告和核查制度,提升甲烷排放数据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能源领域甲烷排放控制,推进甲烷排放源头控制,强化综合利用,推广应用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推动熄灭油气系统常规火炬。推进农业领域甲烷排放控制,促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发展农村沼气,有序推进稻田甲烷排放控制,科学控制畜禽养殖温室气体排放。加强垃圾和污水处理甲烷排放控制。实施重点地区甲烷排放控制,开展试点示范。优化污染物与甲烷协同治理技术路线,健全协同控制管理体系。(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
24、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推进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有关部门)
25、组织开展声环境质量监测。设置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
26、工业噪声监督管理。对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工业企业噪声违法行为。(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
27、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生态环境监督工作。(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
28、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负责全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日常管理和执法,做好技术指导和协调。(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江苏海事局)
29、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类型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相关管理工作。(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省自然资源厅)
30、太湖重要保护区等类型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相关管理工作。(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配合部门:省自然资源厅)
31、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全面提升保护能力和管理水平。(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配合部门: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省广电局、江苏海事局、南京海关)
32、生物多样性调查观测评估。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及重点区域、重点类群专项调查,实施生态环境质量指示物种及典型生态系统类型等调查,推动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建设,建立江苏省生物多样性数据智慧管理系统。(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配合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分工指导目录〉的通知》(苏污防攻坚指办〔2024〕22号)要求,现将省生态环境厅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公示如下:
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江苏海事局)
33、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工作。根据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结果等,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有关部门)
3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管理。组织评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配合部门:省自然资源厅)
35、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拟订相关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对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配合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36、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过程中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给予支持和指导;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培训。(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配合部门: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
37、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组织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配合部门: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38、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对全省范围内的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收集、贮存及处置进行监督管理。(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
39、辐射环境监测。负责开展全省范围内的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包括辐射环境质量监测、重点辐射安全监管单位的监督性监测。(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
40、生态环境准入监督管理。按国家和省规定组织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开展清单的实施、跟踪评估、更新调整和应用系统的建设工作。(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41、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执法监测,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系统,发布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信息。(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配合部门: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有关部门)
42、提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实施城镇区域水污染物平衡核算管理,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负责水污染物平衡核算管理。(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配合部门: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
43、“船-港-城”协同治理。落实岸上船舶污染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机制,负责属于危险废物的船舶污染物及其预处理产物在岸上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
44、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配合部门: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
45、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结合区域水环境质量和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编制实施新一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加强畜禽养殖场户的执法监管、监督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或者进行排污登记,遵守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配合部门: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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