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征集意见,详情如下:
关于《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有关要求,我局起草了《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附件),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协助我们共同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公示日期:2024年4月26日至5月9日,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发送至邮箱:liuyutong@tj.gov.cn,联系电话:022-63083172。
附件
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津人发〔2023〕28号)、《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的有关要求,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维护市域生态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土空间规划中的重要管控边界。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举措、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全市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坚决维护生态保护红线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严格规范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审批,杜绝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破坏,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维护市域生态安全,推进美丽天津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有限人为活动准入管理
(一)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开展有限人为活动时禁止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围海;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应严格控制活动强度和规模,避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
(二)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河道等区域的保护和管理措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河道等区域的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应当征求上述区域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的意见,并严格落实。
(三)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确定用地用海范围后,在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时,由区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论证,提出初步意见,向市规划资源局提出申请;由市规划资源局组织审查,征求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符合要求的,由市规划资源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报请市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跨行政区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或涉及生态红线的区政府共同提出申请。
(四)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不涉及新增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有具体建设活动且涉及办理规划选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由项目实施主体向建设活动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所在的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征求同级生态环境、水务、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意见;符合要求的,由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请区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
(五)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不涉及新增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有具体建设活动但不涉及办理规划选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由项目实施主体向建设活动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所在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征求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意见;符合要求的,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区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
(六)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不涉及新增用地用海用岛审批,且无具体建设活动的,由有限人为活动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对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进行认定,并严格监督管理。
(七)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的申请材料主要包括:1.申请文件;2.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报告等;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应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申请临时用地时应当一并提供生态恢复方案,建设期间采取有效措施减缓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使用结束后严格落实恢复责任。
三、严格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管理
(九)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正式颁布)明确的交通、水利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电网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矿产勘查开采、油气管线、水电、核电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需中央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确实难以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按照以下要求办理用地用海用岛审批:
国家重大项目(不含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用岛)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在项目用地用海预审、选址后,由区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向市规划资源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必要性论证、国家重大项目依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报告等),市规划资源局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征求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意见。符合要求的,提请市政府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意见,在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海域使用权时附具。
国家重大项目涉及新增填海造地、新增用岛,确需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实施的,由区政府同步组织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建议,报请市政府同意后,随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一并报国务院批准。经国务院批准的调整方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十)生态保护红线确需调整的,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五年一评估”情况,由市政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红线局部调整方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自然保护地边界发生调整的,市规划资源局依据批准文件,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成果应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与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四、妥善处理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历史遗留问题
(十一)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人工商品林实行统一管护,并将重要生态区域的人工商品林按规定逐步转为公益林。
(十二)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分布的已有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临时用地批准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五、切实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
(十三)各级政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切实担负起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相关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加强监督管理,维护生态安全。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监督;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做好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重点抓好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内相关有限人为活动的管理。
(十四)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区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水务等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巡查、监管制度。市规划资源局综合利用遥感监测、地面监测等手段,每半年对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新增用地用海情况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推送区政府,按照职责依法依规处理。市生态环境局对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有限人为活动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监督,每年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其他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生态保护红线执法监督工作。各区政府、部门每年12月将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情况报市规划资源局,其中重要情况由市规划资源局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报告。
(十五)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用海用岛行为,各级规划资源、海洋、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破坏生态环境、破坏森林、湿地或违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由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十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
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水文气象及水土保持监测、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抢险救援、军事国防、疫情防控、森林防灭火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
2.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
3.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
4.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
5.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主要包括:交通(含步道、栈道等)、通信、污水处理、垃圾储运、公共卫生、标识标志牌、旅游咨询站(亭)、生态停车场、索道、缆车、简易休憩休息设施、科普宣传、文化宣教、安全防护、应急避难、医疗救护、电子监控等必要旅游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
6.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主要包括:公路、铁路、航道、轨道、桥梁、隧道、防波堤、码头、围堰、电缆、光缆、油气、供热、防洪、供水、输变电、通信基站、广电发射台、河道、湖泊治理及其堤坝、岸坡加固,水库除险加固、清淤扩容及维修养护,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工程设施运行维护改造。
7.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铀矿勘查开采活动,可办理矿业权登记;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时,可将开采拟占用的地表或海域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出生态保护红线;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和新立铬、铜、镍、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上述勘查开采活动,应落实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严格执行绿色勘查、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
8.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主要包括:退耕还林、造林绿化、防护林建设、森林灾害综合治理、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的树种保护培育等;有害生物和外来物种入侵防治;矿山生态修复;流域环境保护治理、水土保持、国土综合整治、植被恢复、湿地恢复、生物多样性维护、水源涵养、水系连通、生态廊道等综合治理修复;岸线整治修复;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确定的其他生态修复活动。
9.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4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西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原则同意《西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规划》中提出到2035年,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60.69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
2024年4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9号国务院令,公布《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简要介绍《条例》的出台背景。答: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新华社授权发布《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补偿,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展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批复中提到到2035年,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4.10万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07万平方千米。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国家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35%;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140.0亿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新时期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又一项重要举措,《意见》围绕构建和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体系,推动生态环境单元化精准化差异化高水平治理,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对支撑美丽中国建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实施分区域精准管控作出明确部署,是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的关键举措。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
3月15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通知提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新增用海用岛审批的,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省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开展专家论证,符合要求的,呈请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严格生态保护红线占用审批,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冀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意见提出,到2025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基本建立,全域覆盖、精准科学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初步形成。到2035年,体系健全、机制顺畅、运行高效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全面建立,为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3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河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指出,到2035年,河南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0955.52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9837.89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40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建设绿色龙江的意见。意见要求,到2026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升,全省细颗粒物平均浓度达到26.5微克/立方米以下,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2.1%左右;生态本底优势更加稳固,森林覆盖率达到45.31%,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公布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其中提到,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广泛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高质量的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力争年内提请审议。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工作部署,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三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面启动。组建7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分别对上海、浙江、江西、湖北、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布全面推进美丽宁夏建设的实施方案,通过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持续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等措施,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自治区全面推进美丽宁夏建设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深入落实自治区党委第
肇庆市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肇庆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详情如下:肇庆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开征求《肇庆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
北京市昌平区发布2024年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措施:昌平区2024年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措施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建设美丽北京的重要一年。为进一步巩固提升本区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建设指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建设指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管理规程》的通知。关于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建设指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建设指标》《生态文明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强化适应气候变化行动举措,有效防范气候变化不利影响和风险,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等16部门印发《天津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
近日,徐州市2024年度城建重点工程计划公布,计划安排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道路畅通工程、生态文明提质工程、功能设施优化工程、科教文卫提升工程五大类、100项,计划总投资约1672亿元,年度计划投资约414亿元。其中续建项目51项,新建项目49项。生态文明提质工程共18项,其中续建7项,新建11项。包
近日,江苏省宿迁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编制《宿迁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23-2030年)》并与已发布。《规划》主要包括工作基础与形势分析、规划总则、主要任务、重点工程与效益分析和保障措施五个部分,共十章。围绕宿迁市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规划目标和重点领域,以规划近期(2023-2025年)为重点建设期
日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其中提到:加强绿色电力服务保障,促进绿色电力交易便利化,提升绿色电力交易规模。推行融资租赁资产数字化管理和绿色化应用,探索建立网络货运行业碳排放核算方法和绿色平台、绿色运力评价指标及方法。支持中新天津生态城在绿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天津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到,有序用电方案规模应不低于本市历史最高负荷的30%,方案按照Ⅰ—Ⅵ级六个等级制定,每5%为一档,由低到高分别为,应对常规情况的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和应对极端情况的极端Ⅱ级、极端Ⅰ
2024年3月,源网荷储数智化发展产业联盟一行来到成员单位——天津泰达电力有限公司进行调研座谈。天津泰达电力有限公司是我国首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业主单位,担负着天津市经开区东区电力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和用电服务等职能。2018年7月,天津泰达电力有限公司获得华北能源监管局颁发的《中华人
5月7日,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4列海水淡化装置大修项目公开招标,招标人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工期45天。招标范围#4列海水淡化系统及其配套公用系统的所有标准、非标准、试验等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所列项目的检修、施工;搭拆脚手架、保温、油漆;涉及到的外委修理及加工、检修区域防护及隔离
5月8日,天津市北辰区垃圾处理厂产生飞灰(固化物)填埋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XGY-2024-Q005)公开招标公告发布,项目预算3613.5万元,详情如下:项目概况天津市北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北辰区垃圾处理厂产生飞灰(固化物)填埋服务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北辰大厦5号楼902室
5月7日,国网天津经研院规划评审中心专业人员完成了天津地市公司光缆网、传输网及配电通信网总体设计报告的编制工作。报告从路由资源、设备资源、带宽资源及光缆设备运行情况多维度分析了地市骨干光缆网和光传输网存在问题,预测2025年末通信网带宽,提出建设原则、明确未来两年发展目标,规划2024和20
近日,天津兰清道至陈塘庄220千伏线路工程送电成功,顺利投产。始于东丽区环宇道220千伏兰清道变电站,终至河西区郁江道220千伏陈塘庄变电站,线路路径总长4.1千米。据悉,项目投产可有效提高供电可靠性和调控灵活性,更好满足区域经济发展需求。
2024年1-3月装机总体情况和发电总体情况
4月25日,国网天津经研院规划评审中心开展天津主网架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讨论会,围绕天津电网“十五五”及远景年特高压交直流落点、接入系统方案以及500千伏主网架结构优化布局等关键问题进行研讨。本次研讨会上,规划技术人员分析了当前天津电网内外部环境变化及面临形势,基于前期国网审查通过的天津
4月25日,“双碳先锋”共产党员服务队队员主动为普洛斯天津华明产业园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以下简称“普洛斯光伏”)提供了现场勘查和咨询的志愿服务。近期,东丽区分布式光伏开发增长迅猛。2024年以来,经研院为东丽区分布式光伏项目编制接入方案近十项,已远超往年项目总数。规划评审中心安排服务队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