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征集意见,详情如下:
关于《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有关要求,我局起草了《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附件),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协助我们共同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公示日期:2024年4月26日至5月9日,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发送至邮箱:liuyutong@tj.gov.cn,联系电话:022-63083172。
附件
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津人发〔2023〕28号)、《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的有关要求,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维护市域生态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土空间规划中的重要管控边界。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举措、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全市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坚决维护生态保护红线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严格规范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审批,杜绝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破坏,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维护市域生态安全,推进美丽天津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有限人为活动准入管理
(一)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开展有限人为活动时禁止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围海;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应严格控制活动强度和规模,避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
(二)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河道等区域的保护和管理措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河道等区域的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应当征求上述区域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的意见,并严格落实。
(三)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确定用地用海范围后,在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时,由区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论证,提出初步意见,向市规划资源局提出申请;由市规划资源局组织审查,征求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符合要求的,由市规划资源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报请市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跨行政区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或涉及生态红线的区政府共同提出申请。
(四)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不涉及新增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有具体建设活动且涉及办理规划选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由项目实施主体向建设活动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所在的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征求同级生态环境、水务、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意见;符合要求的,由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请区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
(五)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不涉及新增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有具体建设活动但不涉及办理规划选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由项目实施主体向建设活动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所在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征求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意见;符合要求的,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区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
(六)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不涉及新增用地用海用岛审批,且无具体建设活动的,由有限人为活动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对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进行认定,并严格监督管理。
(七)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的申请材料主要包括:1.申请文件;2.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报告等;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应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申请临时用地时应当一并提供生态恢复方案,建设期间采取有效措施减缓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使用结束后严格落实恢复责任。
三、严格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管理
(九)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正式颁布)明确的交通、水利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电网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矿产勘查开采、油气管线、水电、核电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需中央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确实难以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按照以下要求办理用地用海用岛审批:
国家重大项目(不含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用岛)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在项目用地用海预审、选址后,由区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向市规划资源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必要性论证、国家重大项目依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报告等),市规划资源局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征求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意见。符合要求的,提请市政府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意见,在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海域使用权时附具。
国家重大项目涉及新增填海造地、新增用岛,确需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实施的,由区政府同步组织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建议,报请市政府同意后,随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一并报国务院批准。经国务院批准的调整方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十)生态保护红线确需调整的,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五年一评估”情况,由市政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红线局部调整方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自然保护地边界发生调整的,市规划资源局依据批准文件,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成果应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与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四、妥善处理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历史遗留问题
(十一)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人工商品林实行统一管护,并将重要生态区域的人工商品林按规定逐步转为公益林。
(十二)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分布的已有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临时用地批准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五、切实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
(十三)各级政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切实担负起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相关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加强监督管理,维护生态安全。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监督;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做好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重点抓好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内相关有限人为活动的管理。
(十四)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区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水务等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巡查、监管制度。市规划资源局综合利用遥感监测、地面监测等手段,每半年对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新增用地用海情况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推送区政府,按照职责依法依规处理。市生态环境局对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有限人为活动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监督,每年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其他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生态保护红线执法监督工作。各区政府、部门每年12月将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情况报市规划资源局,其中重要情况由市规划资源局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报告。
(十五)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用海用岛行为,各级规划资源、海洋、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破坏生态环境、破坏森林、湿地或违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由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十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
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水文气象及水土保持监测、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抢险救援、军事国防、疫情防控、森林防灭火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
2.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
3.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
4.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
5.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主要包括:交通(含步道、栈道等)、通信、污水处理、垃圾储运、公共卫生、标识标志牌、旅游咨询站(亭)、生态停车场、索道、缆车、简易休憩休息设施、科普宣传、文化宣教、安全防护、应急避难、医疗救护、电子监控等必要旅游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
6.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主要包括:公路、铁路、航道、轨道、桥梁、隧道、防波堤、码头、围堰、电缆、光缆、油气、供热、防洪、供水、输变电、通信基站、广电发射台、河道、湖泊治理及其堤坝、岸坡加固,水库除险加固、清淤扩容及维修养护,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工程设施运行维护改造。
7.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铀矿勘查开采活动,可办理矿业权登记;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时,可将开采拟占用的地表或海域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出生态保护红线;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和新立铬、铜、镍、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上述勘查开采活动,应落实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严格执行绿色勘查、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
8.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主要包括:退耕还林、造林绿化、防护林建设、森林灾害综合治理、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的树种保护培育等;有害生物和外来物种入侵防治;矿山生态修复;流域环境保护治理、水土保持、国土综合整治、植被恢复、湿地恢复、生物多样性维护、水源涵养、水系连通、生态廊道等综合治理修复;岸线整治修复;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确定的其他生态修复活动。
9.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广州市人民政府11月20日印发《广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年修订)》,加快推进广州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落地,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详情如下:广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年修订)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深入打
近期,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产业用地保障管理的通知》,提出将包括光伏方阵和配套设施用地在内的项目所有功能分区纳入用地预审范围,并在预审意见中提出光伏方阵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分类管理及用地备案有关要求。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光伏方阵用地实行用地备案管理。用地单位签订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河南省自然资源厅9月30日发布《河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按照自然资源部工作部署,我厅组织编制了《河南省生态保护
天津市人民政府8月14日发布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维护市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天津。详情如下: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深入贯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若干措施》,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
4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西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原则同意《西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规划》中提出到2035年,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60.69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
2024年4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9号国务院令,公布《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简要介绍《条例》的出台背景。答: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新华社授权发布《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补偿,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展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批复中提到到2035年,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4.10万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07万平方千米。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国家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35%;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140.0亿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新时期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又一项重要举措,《意见》围绕构建和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体系,推动生态环境单元化精准化差异化高水平治理,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对支撑美丽中国建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初步形成全域覆盖、精准科学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到2035年,全面建立体系健全、机制顺畅、运行高效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为美丽福建全面建成提供有力支撑。中共福
《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24年11月1日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经2024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6年9月28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近日,中共吉林市委、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了《美丽江城建设规划(2024-2035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规划以绿色低碳、环境优美、安全现代、生态宜居为总目标,全面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统筹推动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全力描绘“大东山水、秀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政府11月29日印发平湖市高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政策意见(2024年修订),《平湖市高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政策意见》共四部分十八条内容:一是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政策,鼓励各主体开展各类生态示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等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示范创建项目,开展“无废细胞
2024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推进生态文明建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0月30日印发《南宁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2023—2030年)》,力争用8年的时间,南宁市生态文明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完善,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优化合理,经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城乡人居环境和谐共融,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在全市得到
浙江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深化美丽浙江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入实施“八八战略”,推进“811”生态文明先行示范行动,奋力打造生态文明绿色发展标杆之地,目标到2035年,绿色发展的空间格局和生产生活方式全面形成,省域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全面实现,率先建成美丽浙江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
四川省巴中市生态环境局10月31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美丽巴中建设规划(2023—2035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目标生态空间格局逐步形成,生态保护和修复稳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到2027年,巴城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7%,重污染天气基本消除,国省考断面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
崇明区人民政府10月10日印发《上海市崇明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2024—2035年)》,立足多重战略的叠加优势和东海瀛洲、长江门户的区位优势,按照“补短板、强弱项、扬优势、固根基”的总体思路,聚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新名片”“长三角绿色发展新标杆”“上海生态宜居新典范”的战略定位,力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等部门制定了《关于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支持首都绿色低碳发展的意见》,已经北京市政府常务会议、北京市委金融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关于做好绿色金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日前完成2025年到2029年甘肃送天津的多年期省间绿电交易,交易电量达34.51亿千瓦时/年,5年共计172.55亿千瓦时。此次省间交易为100%全绿电,交易规模创历史之最。
日前,由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自主研发的基于调控云平台的变压器及线路故障智能辨识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在天津电网两级调度实现应用。该系统解决了人工巡查故障耗时长、影响供电可靠性的难题,实现了变压器故障的精准定位和线路故障原因的智能辨识。据了解,该系统可自动采集继电保护装置和故障录波器的录
12月25日,羚牛氢能与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泰达控股”)携手合作,共同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基础上,探索多领域合作机会,共同推动氢能商用车的广泛应用,为构建零碳物流生态体系注入强劲动力。泰达控股旗下的中国(北方)商用车产业园项目毗邻滨海新区核心区仅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天津地区售电公司市场注册及运营服务规范指引(2024修订版),详情如下:[$NewPage$][$NewPage$][$NewPage$][$NewPage$][$NewPage$]
近日,在国家能源局2024年第11期《电力质监工作通报》中,天津质监中心站质量监督发现问题再次入选典型案例,这是国网天津经研院质量监督工作2024年第三次入选优秀典型版块,创造了历史最好成绩,在全国质监机构中名列前茅。《电力质监工作通报》是国家能源局主管电力质监领域重要月刊,通报内容将抄送
12月25日,国网天津经研院完成西青区750兆瓦风力发电项目接入系统评审工作。该项目位于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杨柳青、辛口、张家窝及精武镇,安装单机容量为6.25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120台,总容量750兆瓦,风机采用一机一变接线方式,升压至35千伏后接入本项目新建的2座220千伏升压站接入电网。该项目为
12月26日,国网天津经研院联合国网天津东丽公司赴天津凯普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高功率激光器智慧工厂项目施工现场,对接用电服务需求,为该客户高压新装业务提供现场咨询服务。凯普林高功率激光器智慧工厂项目位于天津空港经济区内,项目占地面积约2.8万平方米,主要包含生产车间、食堂及辅助用房等,通
记者26日从天津城投集团获悉,日前,天津东郊污水处理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顺利实现全容量并网。至此,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运行的天津市内四座大型污水处理厂均已使用上绿色能源。据了解,2024年,天津北仓、咸阳路、津沽三座污水处理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陆续实现并网发电。此次东郊污水处理厂分布式光伏
12月24日,国网天津电科院举办“初心如磐薪火相传”退休职工欢送活动。该院分管领导、工会和退休人员原部门职工近二十人。此次活动是电科院为进一步做好职工退休前“四个一”工作,结合“我为职工办实事”实践活动,加强对职工关心关爱,体现组织温暖的重要举措。活动通过PPT的形式,一同回顾了退休职
为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部署和《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有关要求,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市生
大力推动煤电机组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简称:“三改联动”)是推动实现煤电机组清洁高效、灵活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落实“双碳”战略和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必然要求。作为拥有4台在运百万超超临界煤电机组的发电企业,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简称:国投北疆电厂)锚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