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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积极稳妥推进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不断优化壮大绿色制造体系,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重庆市绿色工厂动态管理与梯度培育试行办法》,详情如下:
重庆市绿色工厂动态管理与梯度培育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积极稳妥推进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不断优化壮大绿色制造体系,促进我市各类工业企业加速向绿色工厂迈进,根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2018)、《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2〕8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24〕13号)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工业企业,包括已认定绿色工厂和其他企业两个序列。
第三条 绿色工厂分级动态管理是指,针对市级及国家级绿色工厂在行业内的绿色化水平、绿色化提升率等指标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采用分级方式对绿色工厂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 其他企业梯度培育是指面向全市工业企业中未被评定为市级及国家级绿色工厂的企业主体,按照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关键指标进行综合评价,采用分类分级的方式引导其他企业创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遵循企业自愿、培育提升、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 市经济信息委制定负责全市绿色工厂动态管理与梯度培育的宏观指导,制定绿色工厂分级标准,实施绿色工厂的分级动态管理。区县经信部门负责本地区其他企业梯度培育及绿色工厂属地管理,区县经信部门结合本地产业状况和发展基础设定本地区其他企业的分级标准,推动培育企业对标绿色工厂逐级提升。市级层面和各区县层面制定分层分类的扶持政策,统筹运用金融、产业、用能、用地、财税、人才等政策工具支持企业提升绿色化水平,不断提升政策引导精准度和有效性。
第二章 绿色工厂动态管理
第六条 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市级以上绿色工厂划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要求:
(一)AAAA级绿色工厂,指绿色化水平在绿色工厂中达到领军水平的标杆企业。
(二)AAA级绿色工厂,指绿色化水平在绿色工厂中达到先进水平的企业。
(三)AA级绿色工厂,指绿色化水平在绿色工厂中达到较好水平的企业。
(四)A级绿色工厂,指绿色化水平达到绿色工厂基本标准要求的企业。
第七条 绿色工厂每年按要求通过管理平台报送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数据,市经济信息委根据分级标准及数据复核结果对绿色工厂的进行等级评价。新创建的市级绿色工厂,该年度按A级绿色工厂进行管理,次年度根据评价结果赋予相应等级。
第八条 市经济信息委采取金融、产业、用能、财税等分级分类激励措施,促进各级绿色工厂持续提升绿色化水平。优先推荐AA级以上的绿色工厂申报国家级绿色工厂。
第九条 各级绿色工厂应按要求如实提供年度动态管理数据,对弄虚作假、不履行职责的,实施相应的降级处理;绿色工厂出现环保、安全、质量等事故,市经济信息委视事故严重程度对该绿色工厂进行降级直至撤销绿色工厂称号。
第三章 梯度培育
第十条 其他企业开展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的工业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重庆市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二)企业应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三)企业重视绿色发展,有开展绿色工厂建设的意愿和计划。
第十一条 各区县应将开展梯度培育的工业企业入库管理,对入库企业应对标绿色工厂按以下三个等级和要求进行分级评价和梯度培育:
(一)B级工厂,指绿色化水平达到或接近市级绿色工厂水平的准绿色工厂。B级工厂由区县经信部门组织申报和认定,B级工厂作为各区县绿色制造标杆示范,原则上应覆盖本地区主导产业中的头部企业且为各类政策资源重点支持对象。原则上B级工厂应为区县级绿色工厂并从中择优推荐申报A级绿色工厂。
(二)C级工厂,企业已接受主管部门监管(节能监察和能耗在线监测等)、指导与服务(绿色生产水平评估等),绿色化提升路径明确,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能源低碳化等绿色化关键指标较优或提升空间较大。C级工厂作为各区县绿色低碳转型主阵地,应在绿色技改、提效降碳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三)D级工厂,为绿色发展意愿较强但还未接受主管部门监管(能耗在线监测等)、指导与服务(绿色生产水平评估等)的企业主体。各区县经信部门应加强D级工厂政策引导和绿色宣传培训,加快纳入监管服务体系,推动企业积极融入绿色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入库梯度培育企业应接受市经济和信息委指导及区县经信部门的管理。市经济信息委、区县经信部门应对入库企业信息进行不定期复核,对存在弄虚作假的工厂实施降级。各区县经信部门应每年度向市经济信息委报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区县经信部门可参考《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4〕4号)、《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2018)并结合本地实际,原则上于2025年底前建立本地区绿色工厂创建和其他企业梯度培育工作体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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