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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绿色制造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加快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推动绿色发展新要求,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重要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是指以培育、创建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为主要内容,形成国家、自治区、盟市三级联动的培育、创建机制,推动制造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管理,是指主管部门引导制造业工业企业或工业园区按照相关标准、文件要求进行绿色制造体系创建,并在创建完成后,对其进行复核评价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绿色制造体系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国家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推荐申报与管理、自治区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创建评价与管理。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的培育创建和自治区级以及国家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申报、推荐工作,并对创建为绿色制造体系示范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 绿色制造体系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标准引领和全面覆盖的原则。绿色工厂是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核心,绿色园区是绿色工厂和绿色基础设施集聚的平台,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是带动供应链上下游工厂实施绿色制造的关键。鼓励各盟市以绿色工厂培育为基础,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为支撑,积极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不断推动高端化、绿色化、低碳化改造升级。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作为开展三级联动的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管理的统一平台,对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行集中管理。
第二章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培育
第八条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制定培育计划,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提升绿色发展各项工作。
第九条 培育创建对象应编制《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培育创建工作方案》(见附件1),报送所在地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条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推荐申报指标要求,对企业或工业园区的工作方案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分级纳入当地培育名单库。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属地入库单位的调度工作,不定期将拟培育为自治区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名单报自治区工信厅,形成自治区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名单库(见附件2)。
第十一条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强化对入库企业、工业园区的服务,针对创建指标弱项,督促入库企业、工业园区强化绿色化改造,提升绿色低碳发展水平。
第三章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创建
第十二条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依法设立,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基础和效益,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用于绿色工厂创建的标准清单、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的行业指标体系,纳入清单和指标体系的行业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不在范围的行业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进行评价。工业重点领域优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杆水平的工厂,其它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水平的工厂,没有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相关标准的行业,需达到同行业能效先进水平的工厂。
(三)企业有较高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资源管理水平,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有效运行的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
(四)企业应高度重视工业节能、节水、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工作,积极创建节水型企业、节水型标杆企业,自觉开展绿色化诊断,强化诊断成果运用。
(五)企业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不得出现以下情况: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未严格执行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有关规定;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职业伤害、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信用中国(内蒙古)”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在工业节能监察中受到处罚或被要求限期整改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存在弄虚作假、欺瞒现象等情况的。
(六)符合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和评价要求。
第十三条创建绿色工业园区的基本条件:
(一)园区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自治区工业园区或工业园区中的产业园,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二)园区内企业应满足第十二条第五项情形。(园区以自承诺为准),近三年是否完成国家或地方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
(三)园区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园区内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各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均不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总量控制要求。
(四)园区内重点企业100%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企业的比例逐年提高。
(五)园区内企业不应使用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不应生产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
(六)园区建立了履行绿色发展工作职责的专门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七)符合绿色园区相关标准和评价要求。
第十四条创建自治区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应符合如下工作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评价,编制《绿色工厂评价报告》《绿色工业园区评价报告》《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报告》(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逐级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充分征求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出具正式审核意见文件,于每年5月31日前同申报材料一并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现场核实,择优确定年度公示名单,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本细则组织本地区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创建,发布盟市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名单。
盟市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创建可参考自治区级标准,也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适当调整要求,确定盟市级所使用的创建标准。
第十六条 对新创建自治区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原则上从盟市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名单中择优推荐,创建国家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原则上从自治区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名单中择优推荐。
自治区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原则上每年评价一次。
第四章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自治区实行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年度信息报送制度。每年年底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应根据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送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时总结本地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按照有关要求于每年4月15日前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网址:https://green.miit.gov.cn)填报动态管理表,上报年度绿色制造指标情况。
第十八条自治区对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实行复核制度。以三年为一个周期,期满后按要求进行复核。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复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绿色制造名单动态管理表》填报总结,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形成复核报告报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于每年5月31日前同复核材料上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复核。
第十九条自治区对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实行再评价制度。有下列情形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再评价。
(一)绿色工厂因主营业务变更、投资、并购或其它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或组织边界与列入时相比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绿色工业园区因调整、管理等原因使边界与列入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时发生重大变更的;
(三)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因投资、并购或其它原因造成实际管理方与列入绿色制造名单时相比发生重大变更的。
第二十条申请再评价的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应按照绿色制造体系评价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编制再评价报告,形成再评价材料,经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对再评价材料进行审核。
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再评价通过审核的,仍保留其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称号,未通过审核的,须重新申报。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名称变更。
第二十二条存在第十九条、二十一条情形的,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应在填报动态管理表时予以申明,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变更事项进行复核确认。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于推荐年度名单时一并上报,于发布年度名单时一并进行变更和公告。
第二十三条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发布年度名单时移出并进行公告,属于国家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的,将移出意见上报国家工信部。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立即逐级报告,及时从各级名单中移出并进行公告。
(一)未填报动态管理表的;
(二)未按规定参加复核或复核未通过的;
(三)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的。
第二十四条被移出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名单的单位,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将绿色工厂纳入专项或日常节能监察范围。
第五章第三方服务机构评价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开展评价。
第二十七条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应依据企业和园区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报告编制人员要按照绿色制造体系评价指标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评价,并确保评价报告中佐证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八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培养,主动向培育对象宣贯绿色制造体系相关理念和要求,推广先进成熟经验,深入挖掘绿色发展工作亮点和潜在改进空间,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议,跟踪培育对象绿色发展过程的需求,提供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和持续性技术服务,提高创建成功率。
第二十九条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填报“第三方机构年度工作情况”。
第三十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在本地区开展绿色制造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任何组织和个人也可针对绿色制造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按照管理权限向所属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实名举报。经核实第三方服务机构在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评价对象问题的,将在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中予以通报,三年内该机构不得在我区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评价相关工作。
第六章 配套机制
第三十一条自治区对创建为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给予政策支持。鼓励盟市根据自身实际对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给予政策支持,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运用财政、产业、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用能等政策,持续提升绿色制造水平。
第三十二条结合和依托现有的绿色制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针对我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需求,系统考虑生命周期、制造流程、产业链条,全面梳理现有资源能源消耗、清洁生产、环境排放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组织科研院所、行业协会、重点企业等共同研制绿色制造及评价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补充完善从产品设计、制造、使用、回收到再制造的全生命周期绿色标准。加大标准的宣贯力度,发挥标准引领作用,构建绿色制造标准体系。
第三十三条广泛开展绿色制造宣传培训活动。通过专题培训、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多种途径普及绿色制造知识,宣传绿色制造典型案例,推广绿色示范经验,形成推动工业绿色转型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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