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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集《巴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以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实施科学化、精准化、差别化减排,最大程度减缓和降低污染影响,改善空气质量,保护公众健康。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集《巴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对《巴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巴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在公开征求意见期内,任何单位、行业协会和个人均可向我局提出意见和建议。单位意见需加盖公章,个人意见须署明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公开征求意见自2024年6月12日起,至2024年7月11日止。
巴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实施科学化、精准化、差别化减排,最大程度减缓和降低污染影响,改善空气质量,保护公众健康。
(二)定义及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日AQI大于200的大气污染。
本预案适用于巴中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处置工作。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三)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巴中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重要组成部分,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县区人民政府(含巴中经开区管委会,下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和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各区县应急预案应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重点在于措施落实,应明确接警、发布预警、启动响应等具体流程,以及区县内各种污染源管控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应急管理、教育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制定涉及废气排放企事业单位错峰生产及限产停产方案、扬尘控制方案、停办大型户外活动方案、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方案;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编制本部门、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纳入各级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操作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对于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环节,应载明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不同级别预警的排放限值;制定企业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切实预防和及早预报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3.科学预警,有效响应。积极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把握变化情况,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跟踪评价等机制,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4.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动态更新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强化全省大气污染源监控,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严格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确保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5.协同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联系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市委网信办,市目标绩效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气象局,国网巴中供电公司、中石油巴中销售分公司、中石化巴中销售公司等单位组成。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贯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指导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三、研判与评估
(一)预防。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要求,推进低碳发展,改善我市能源结构,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定期开展针对工业企业、城市扬尘、交通运输、机动车尾气排放、车用燃油生产流通的专项行动,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坚决遏制污染大气环境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冬、春季节期间(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应加大执法力度和执法检查频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废气排放总量超出核定排放污染物许可量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产治理;对废气排放浓度超出规定标准的企业进行限产整治,对整治后仍然超标准排放的应当责令其停产治理。
(二)监测。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三)会商。
成立常态化的重污染天气预测会商专家组,充实有关科研机构、气象气候、环境监测等方面的专业力量,依托市气象预报中心和省驻巴中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及时开展科学研判、动态会商,不断提高预测预报科学性、缜密性,提升预警精准性、时效性。
强化会商研判,专家组根据会商研判结果,每周形成周报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每日动态开展数据分析、监测评价和趋势预判,实行日报告制度;会商研判认为需要启动预警时,提前24小时及以上上报预警建议,包括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等级、启动时间、气象条件等信息。
(四)评估。
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对结束后,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复盘分析污染全过程,评估重污染天气应对效果,内容包括:预测预报情况、形势分析情况、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情况、措施落实情况及环境效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例,纳入重污染天气案例库。
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应急预案、专项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 8 月底前完成修订和备案工作。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于每年8月底前公布最新的应急减排清单、企业“一企一策”和分级减排措施等。
(四)预警。
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各县区可结合本地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特征,根据实际需要降低各级别预警的启动条件,以便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预警发布
(1)发布时间:重污染天气预警原则上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判断满足预警条件可立即发布预警启动信息。预警发布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可能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气象条件等。
(2)预警发布程序:可能发生重度污染天气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监测、科研、管理等相关人员会商研究,起草形成预警发布建议报告,并按程序向市重污染天气指挥部上报预警信息。
发布黄色预警,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审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发布。
发布橙色预警,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同意后,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发布。
发布红色预警,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后由市长审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发布。
3.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
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
预警解除、预警等级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一致。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
4.区域应急联动
以川东北区域内5个城市(南充、达州、广安、广元、巴中)中,3个以上相邻城市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分级标准时,或接到省专项工作组关于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时,启动区域应急联动。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各县区在落实本预案相应等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更严格的应急响应措施应对重污染天气。
1.总体要求
(1)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基础上,依法对辖区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及其他污染源采取强制性减排措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III级、II级、I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30%以上,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因臭氧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和倡议性减排措施,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各县区应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监管,加大城市路面冲洗、喷雾保湿降尘力度,强化餐饮油烟、装修喷涂等局部污染源的管控。
因沙尘、山火、区域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做好个人健康防护。
减排基数每年核算1次,工业源原则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330天折算,移动源和扬尘源按照365天折算。
(2)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按照“一城一策”“一企一策”“一厂一策”的要求,指导督促本地分类制定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等污染源减排清单。重点行业涉气企业全部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其他行业企业视情况纳入,确保减排措施全覆盖。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根据减排需要,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采取统一应急减排措施。
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在保障任务完成的同时,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各地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每年动态更新应急减排清单。
(3)各县区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当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绩效分级标准,根据重点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管控措施、监测监控水平、排放限值、运输方式等环保绩效情况,开展评定分级。按照绿色标杆工地评定标准,对工地围墙(围挡)设置、湿法作业、封闭作业、智慧监管、垃圾管理等情况进行评定,实行差异化管控。对未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应当及时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提供详细测算说明和清单后,视情况核低其减排比例。
(4)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是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的主体,各地要督促指导企业规范、科学、合理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具体应急减排措施,实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5)移动源管控应重点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制定机动车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限行或远端分流措施,必要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在特定区域内禁行柴油车辆。
(6)施工扬尘应采取管控措施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道路扬尘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管控措施。
(7)加强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三源”污染与重污染天气发生的相关性分析,抓住关键和主要矛盾,精准施策。强化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分类管控措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对使用清洁能源、污染物排放量总量小、按要求全面完成提标改造或深度治理任务和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并同时满足属于国家积极鼓励发展的高精尖企业、在同行业企业中生产高附加值产品,属于市(区县)创汇或利税龙头企业、涉及外贸订单、涉及民生工程和配套供应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等6项指标中3项以上(含3项),或评定为B级或绩效引领性企业的,经各县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纳入白名单管理,可减少或免于实施应急减排措施。
2.分级响应措施
(1)Ⅲ级(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当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控措施。
②中小学、幼儿园应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尽量安排室内课程。
③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④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倡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④加强公交运力保障,适当延长公交车收车时间,有条件的城市可免除公交乘车费用。
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加强督查和执法检查,确保涉气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②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停止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土石方转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作业,基坑护坡粉浆作业;停止石材切割作业,停运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督促矿山、砂石料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③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④其他减排措施。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等露天禁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措施。督导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督导相关企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根据气象条件采取人工增雨等气象干预措施。
⑤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查禁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查禁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原煤散烧违法行为;查禁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驶出工地,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查处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查禁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查禁焚烧垃圾、冥纸冥币、秸秆等行为。
(2)Ⅱ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申报A级、B级绩效等级和引领性企业,要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完善监管监控体系。
②移动源减排措施。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加强城市重点区域交通疏导,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3)Ⅰ级(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建议性措施:
停止举办各类大型户外活动。
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全市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塔吊、模板工程、钢筋工程、幕墙工程、地下施工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的工序除外)。
②增加白天公交运力保障,延长公交车收车时间1小时。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四)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五)补充说明。
春节、国庆节假日期间,因中小学幼儿园放假、机动车行驶数量减少、多数工业企业停产、施工工地停工,社会活动强度大幅度降低,在发生空气重污染时,以健康防护指引、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为主。
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停课措施。
对于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民生项目、煤改电的工业企业、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低于标准限值 60%的工业企业,不作应急减排要求。
具备全封闭且不进行原料运输的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于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该工序后停止施工。
五、信息公开
(一)信息公开与舆情应对。
信息发布由市委网信办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后统一发布。信息公开的渠道包括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受影响的区域、可能持续的时间和发展趋势、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
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或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对不实报道,由市委网信办统一应对引导。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科普宣传教育,科学解读重污染成因、污染危害、应对措施,引导公众采用科学方法,主动参与应对和污染减排。
各级各部门应建立舆情引导机制,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启动舆情引导机制,专人负责关注、收集来自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的相关舆情,并进行分类整理,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消除公众疑虑和担忧,做好舆情引导及防范、典型宣传工作。
(二)应急响应报告时限。
重污染天气统一报警电话为 12345、110、119、12319等服务热线参与联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重污染天气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及预警信息监控。市、县区应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后当天,向上一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三)报告内容和方式。
重污染天气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中包括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续报在初报后每天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的变化情况、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上报,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应急措施效果评估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重污染天气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形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报书面报告。
七、表扬与责任追究
(一)表扬。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1.出色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防治重污染天气事件中,做出突出或重大贡献的,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际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二)责任追究。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违纪违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后果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或处罚。其中: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由任免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予以问责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正确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拒绝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责任和义务的,以及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
3.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响应时有意设置障碍的。
4.阻碍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5.不按规定报告、通报重污染天气事件真实情况的。
6.挤占、挪用、贪污、盗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八、应急保障
(一)人力资源保障。
各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领导和实施机构,建立应急监测、执法监督、医疗救治等应急响应队伍。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响应队伍,明确人员和岗位职责。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能力。
(二)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要充分利用已有的网络设备和数据库、地理信息、空间数据库系统等资源,本着“节约高效、优化配置”的原则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数据实时共享机制和业务系统。
生态环境部门要优化调整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扩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监测点位覆盖面,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运用空气质量预警预报模型,对空气污染发展进行动态仿真模拟,实现监测预警模拟分析的可视化。
气象部门要以现有监测预报预警发布平台为基础,建立和完善能见度、湿度、风等气象条件的自动监测站网,做好空气污染气象保障服务。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建设,科学开展重污染天气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三)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配备视频指挥调度系统、车载应急指挥移动系统、便携式移动通信终端等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确保应急联络畅通;建立各级应急指挥人员、应急小组以及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信息库,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各项工作,确保应急时期通信通畅。
(四)经费保障。
市、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大资金投入,重点支持重污染天气应急中的人力资源培养、监测与预警能力、信息收集处理能力、重要污染源管控等大气污染防控工作。有关部门要将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支持和应急处置等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
(五)宣传保障。
积极引导公众在日常生活、生产、消费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强化信息公开,及时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及相应应急响应措施,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鼓励媒体监督,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对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典型案例进行报道,对有关措施不落实、不到位等情况予以曝光。
(六)督查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执行情况纳入目标考核内容,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目标绩效办等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巡查、督查,实施通报制度。
(七)预案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处置、污染控制等专业人才。
(八)预案演练。
各级政府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九、附则
(一)预案备案。
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区应急局备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生态环境厅和市应急局备案。
市、县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市、县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工业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涉及的企业应在县区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原则上,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每3年修订1次,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修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各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于每年8月30日前组织辖区涉气排放企业在“四川省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数字化平台”更新污染源信息,组织企业绩效评级,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修订,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发生重大调整时。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等发生变化时。
3.当环境敏感目标与大气污染源发生重大变动时。
4.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应急措施不适应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达不到应急处置效果,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时。
5.其他需要修订时。
(三)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巴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巴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修改单》同时废止。
附件:1.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编制依据
附件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事务;负责本市空气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牵头与市气象局联合开展空气环境质量会商、研判、预报;提出控制大气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负责市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检查和处罚。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气象预警服务;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体系;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实施重污染天气预测会商及预报。
市委网信办:组织协调媒体和记者,会同监测预警组、宣传报道组、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重污染天气信息发布和防控宣传报道,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
市目标绩效办:对区县及各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与管理;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优化区域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能源结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能源管理;推动清洁能源利用,组织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并加强监管;组织拟定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协调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低碳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组织工业企业开展错峰生产;协调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调配、使用和销售监管;协调落实区域电力调配等工作;督促油品升级和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督促年销售量达5000吨以上加油站安装挥发性有机物泄漏在线监测。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幼儿园、学校应急方案;组织落实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防护措施;开展相关安全应急知识教育培训。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科技支撑工作,加强基础科研能力储备,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市公安局:牵头开展城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联动协作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组织落实建筑施工、市政工程等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组织实施权限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城区裸土治理和管控。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负责对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负责城区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的行政处罚;负责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政处罚;负责对城区脏车入城的监督管理。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集镇规划区过境公路以外的公路扬尘监督管理;推进城市公交车、出租车“油改气”工作;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城市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配合相关单位督促落实营运类车船等非道路移动源的大气污染控制。
市农业农村局: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秸秆禁烧工作。
市民政局:指导和督促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中需要紧急生活救助群众的相关工作,负责文明祭祀宣传。
市财政局: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纳入部门综合预算,并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绩效考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指导重污染天气期间造成的社会保险等相关问题的处置工作。
市林业局:指导和督促各区县人民政府加强辖区内国土绿化,加强湿地保护与建设。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柴油、汽油等流通领域油品质量监督检查,配合煤炭管理部门开展日常及重污染天气煤质检测;加强锅炉污染防治工作,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能耗、水耗等地方标准,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制定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等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配合市公安局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旅游团队、游客等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防控宣传报道。
市国资委: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市属国有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作方案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
国网巴中供电公司:负责督促落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在重污染天气时对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限产、限排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求对限产、限排、停产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措施。
中石油巴中销售分公司:负责油品升级及供应;开展所属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协调、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未完成油气回收的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禁用工作;参与重污染天气期间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中石化巴中销售公司:负责油品升级及供应;开展所属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协调、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未完成油气回收的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禁用工作;参与重污染天气期间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附件2
巴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
6.《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
7.《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
8.《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340号)
9.《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341号)
10.《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
11.《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86号)
12.《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
13.《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
15.《巴中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巴府发〔2017〕35号)
16.《中共巴中市委办公室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关于印发巴中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巴委办字〔2021〕21号)
1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
18.《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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