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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北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年处理5万吨焚烧飞灰及5万吨其他危废和5万吨一般固废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2024-07-08 11:44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键词:危险废物处理固废资源化利用东江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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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东江环保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粤北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年处理5万吨焚烧飞灰及5万吨其他危废和5万吨一般固废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韶关东江环保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拟投资约1.1亿元(环保投资约800万元),选址于翁源县铁龙镇粤北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利用现有次氧化锌回收利用车间及配套仓库建设年处理5万吨垃圾焚烧飞灰、5万吨其他危废和5万吨一般固废资源化利用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拆除一条次氧化锌回转窑,新建飞灰和铝灰预处理系统、回转窑资源化利用系统、储运工程及配套的废气、废水处理设施,并在利用原有次氧化锌车间脱硫系统的基础上改造现有厂房和配套仓库。本项目实施后综合利用含油污泥(HW08)3万吨/年、垃圾焚烧飞灰(HW18)5万吨/年、废活性炭(HW18)0.3万吨/年、二次铝灰(HW48)1万吨/年、废活性炭(HW49)0.7万吨/年、尾矿渣2万吨/年及污染土壤3万吨/年,生产瓷化骨料12.4万吨/年、工业氯化钠9446.43吨/年和工业氯化钾3357.45吨/年。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工作人员均在现有项目中调配,实行每天三班工作制,每班8小时,年工作300天。

本项目已取得翁源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粤北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5万吨/年垃圾焚烧飞灰资源化利用项目核准的批复》(翁发改核准〔2023〕1号),其建设符合《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韶府办发函〔2023〕119号)文件要求。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翁源分局初审意见和韶关市环境污染控制中心的技术评估意见,经局重大项目环评审批委员会集体审议,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基本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池收集后直接回用于飞灰水洗,不得外排;生产废水(包括飞灰水洗液、吸收塔排水及车间地面冲洗废水、车辆冲洗废水、回转窑资源化利用系统废水、铝灰预处理系统废水)经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飞灰水洗,不得外排。水处理系统回用水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洗涤用水标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的原灰仓卸料输送、工艺仓进料、高岭土仓库、污染土仓库、尾矿渣仓库、成品仓出料、铝灰仓库和湿法处理车间(铝灰预处理区)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铝灰仓库和湿法处理车间(含铝灰预处理区)氨气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盐酸储罐呼吸废气HCl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有机类物料暂存仓、前处理车间、烘干窑废气颗粒物及重金属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和《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国家重点区域工业炉窑治理要求”较严值,TVOC、NMHC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挥发性有机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氨气和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回转窑窑头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和《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国家重点区域工业炉窑治理要求”较严值。回转窑烧结废气颗粒物、HF、HCl、CO、SO2、NOx、二噁英及重金属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排放浓度限值,氨气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

落实废气收集措施,严控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运营期厂界颗粒物、HCl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气、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厂区内VOCs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相关要求。

本项目实施后,不新增氮氧化物(NOx)和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应控制在7.757吨/年以内。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做好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项目环评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9〕1133号)规定,本项目属于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项目,不纳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

本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设置一定的环境防护距离,并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用地的规划工作,严禁建设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对象。

本项目应采用先进、成熟的废气治理技术,确保废气污染物治理效率不低于报告书的建议值。

(三)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污染物全过程管理,按照“源头控制、过程防控、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掌握环境动态变化,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生产与污染治理设施,分区采取防渗措施。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运营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相应标准限值的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六)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研判潜在的环境风险,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有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事故发生。应合理布设足够容量的初期雨水池及事故应急池,并严格落实防渗漏措施,强化环境管理和污染监测,确保初期雨水、事故废水不对外环境造成影响。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杜绝事故的发生。

(七)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各环节的环境管理及环境风险应急防控,建立健全污染处理设施管理、运行台账,针对性建立仓库满仓后的应急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报告书的建议值。

(八)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强化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监测计划,其中回转窑尾气排口须安装颗粒物、SO2、HCl、NOx、CO、HF在线监测设施并按要求联网,二噁英监测频次不得少于1次/半年。

(九)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在建设期和营运期间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你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等工作,科学优化运输路线,运输路线应避开墟镇,减少洒漏及扬尘污染,最大限度缩短运输车辆在环境敏感点附近的停留时间,避免对沿线环境敏感点造成影响。

六、你单位应不断升级、优化相关工艺技术及生产设施,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加强对入厂废物的成分分析,严格落实入窑物料配伍方案,确保入窑物料成分满足报告书提出的入窑物料配伍设计指标,并强化生产环节管控,从源头降低重金属、二噁英等污染物产排。项目投产后,应对出厂产品进行检测,确保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七、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责任。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法依规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排污许可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单位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

八、你单位应按《翁源县铁龙林场综合整治阶段实施方案》工作要求,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综合治理,科学提升污染防治工艺水平,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九、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翁源分局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 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翁源分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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