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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审查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补充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组织论证的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的质量监督管理。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
各有关部门和个人:
为规范重庆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编制行为,推动提升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补充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编制技术能力,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全过程溯源和责任追究,严惩弄虚作假,保障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质量,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情况,起草了《重庆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请于2024年8月9日前反馈至电子邮箱cqghhp@163.com。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4年7月30日—2024年8月9日。
联系人:左轻扬;联系电话:87676569。
重庆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重庆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编制行为,推动提升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补充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以下统称规划环评文件)编制技术能力,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全过程溯源和责任追究,严惩弄虚作假,保障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审查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补充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组织论证的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相关方责任】规划编制机关应对规划环评文件的内容、结论和质量负责。
规划环评编制单位应对规划环评文件的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规划环评编制单位】本办法所称规划环评编制单位,是指接受规划编制机关委托,为规划编制机关编制规划环评文件的单位。
第五条【规划环评编制人员】本办法所称规划环评编制人员,是指规划环评文件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主持人是规划环评文件的编制负责人,主要编制人员包括规划环评文件各章节的编写人员。
第六条【监管职责】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以下统称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辖区内规划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对组织审查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补充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组织论证的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开展质量检查。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七条【规划环评文件编制总体要求】规划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规划环评文件内容真实、客观、全面、规范。
第八条【规划环评编制单位基本要求】规划环评编制单位应是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应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九条【规划环评编制人员基本要求】规划环评编制人员应具备专业技术知识和相应技术能力,应积极参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条【规划环评文件编制委托要求】规划编制机关委托规划环评编制单位编制规划环评文件的,应与规划环评编制单位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在委托合同中明确规划环评文件质量要求。
规划环评文件应附具《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详见附件)。规划编制机关、规划环评编制单位、规划环评编制人员应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相应位置盖章、签字。
第十一条【规划环评文件质量控制要求】规划环评编制单位应建立和实施覆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并形成规划环评文件编制、审核、审定三级及以上质量控制体系。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并在现场踏勘、现状监测、数据资料收集、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等环节和规划环评文件编制审核阶段形成可追溯的质量管理机制。有其他单位参与编制或协作的,规划环评编制单位应对其他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数据资料等进行审核。
编制主持人应全过程组织参与现场踏勘、现状监测、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规划方案综合论证和优化调整建议、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等环节和规划环评文件编制工作。
规划编制机关应如实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管理,对规划环评文件的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规划环评文件档案管理要求】规划编制机关应将批准的规划、规划环评文件、公众参与相关资料、审查(论证)意见、委托合同等有关资源原件进行存档,并在生态环境部门审查(论证)意见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登录规划环评管理信息共享系统报送规划环评文件审查(论证)信息。
规划环评编制单位应建立规划环评文件编制工作完整档案。档案应包括规划基础资料、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质量控制记录、规划环评文件、公众参与相关资料、审查(论证)意见、委托合同等有关资源原件进行存档。开展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和调查、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的,还应将相关监测报告和数据资料、预测过程文件等一并存档。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类型】监督检查包括规划环评文件编制规范性检查、规划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检查、规划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规划环评文件编制规范性检查】重庆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规划环评文件接收过程中,应对规划环评文件进行编制规范性检查。规划环评文件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第十五条【规划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检查】重庆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规划环评文件技术审核(技术论证)、审查(论证)过程中,应对规划环评文件进行编制质量检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定期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抽取重庆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审查(论证)的规划环评文件进行技术复核,开展规划环评文件编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对本辖区组织审查(论证)的规划环评文件进行技术复核。
第十六条【规划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检查内容】规划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检查内容包括:
(一)基础资料和数据是否真实;
(二)评价方法是否适当;
(三)是否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四)是否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五)评价结论是否明确、合理;
(六)评价内容是否存在其它重大缺陷、遗漏、虚假;
(七)是否开展公众参与,公众意见采纳或不采纳情况是否合理。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补充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质量检查内容除上述(一)至(七)项还包括:
(八)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是否准确;
(九)规划方案综合论证是否充分,优化调整建议是否合理;
(十)不良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十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简化内容是否合理。
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编制质量检查内容除上述(一)至(七)项还包括:
(十二)规划实施情况和开发强度对比调查是否准确;
(十三)区域生态环境演变趋势分析是否准确;
(十四)生态环境影响对比评估和对策措施有效性分析是否充分;
(十五)生态环境管理优化建议是否合理。
第十七条【一般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形】规划环评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质量问题。
(一)基础资料和数据不准确或不齐全的;
(二)评价方法选择不当或结果错误的;
(三)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性分析不充分的;
(四)评价内容存在其他缺陷、遗漏的;
(五)未附具公众参与有关情况,公众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理由不合理的。
除上述(一)至(五)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补充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一般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形还包括:
(七)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不深入、不准确的;
(八)规划方案综合论证不充分,优化调整建议不到位的;
(九)不良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不具有针对性或可操作性的;
(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简化内容不合理的。
除上述(一)至(五)项,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一般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形还包括:
(十一)规划实施情况和开发强度对比调查不准确的;
(十二)区域生态环境演变趋势分析不准确的;
(十三)生态环境影响对比评估和对策措施有效性分析不充分的;
(十四)生态环境管理优化建议不合理的。
第十八条【严重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形】规划环评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质量问题。
(一)基础资料和数据弄虚作假的;
(二)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性分析结论错误的;
(三)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四)评价内容存在其它重大缺陷、遗漏、虚假的;
(五)未开展公众参与的。
除上述(一)至(五)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补充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严重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形还包括:
(六)未对主要环境要素和环境风险进行预测与评价的;
(七)未对规划方案进行综合论证,未提出优化调整建议的或规划方案综合论证和优化调整建议存在严重问题的;
(八)未提出不良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的或不良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问题的。
除上述(一)至(五)项,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严重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形还包括:
(九)未对规划实施情况和开发强度进行对比调查的;
(十)未对区域生态环境演变趋势进行分析的;
(十一)未对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对比评估,未对对策措施有效性进行分析的;
(十二)未提出生态环境管理优化建议的。
第十九条【规划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重庆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对辖区内规划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一)规划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相关信息是否真实;
(二)规划环评编制单位建立和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制度及落实情况;
(三)规划环评编制单位规划环评文件相关档案管理情况;
(四)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接受监督检查】重庆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信用记分】规划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作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用管理对象(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对象)纳入信用管理。
重庆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发现信用管理对象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实施信用记分。信用记分周期为自然年一年。
第二十二条【信用记分分值】信用管理对象因规划环评文件存在弄虚作假问题或涉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三十四条情形的,对规划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信用记分20分。
信用管理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规划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信用记分10分。
(一)规划环评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接受重庆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的或在接受重庆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时未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材料的。
信用管理对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规划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信用记分5分。
(一)规划环评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在规划环评文件中附具《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的或未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相应位置盖章、签字的(已签字的主要编制人员可免于信用记分)。
信用管理对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规划环评编制单位信用记分3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与规划编制机关签订委托合同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建立和实施覆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未形成规划环评文件编制、审核、审定三级及以上质量控制体系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建立规划环评文件编制工作完整档案的。
第二十三条【继续信用记分情形】信用管理对象名称或姓名发生变更,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未发生变化的,按照同一信用管理对象继续累计信用记分。
第二十四条【分别信用记分情形】同一信用管理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实施信用记分:
(一)涉及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任一情形的;
(二)不同规划环评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三款、第四款所列任一情形的;
(三)不同时间段,涉及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二)项所列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信用记分程序】重庆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实施信用记分应当履行告知、决定和记录程序。
重庆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信用管理对象涉及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通过书面文件向信用管理对象告知查明的事实、记分情况和相关依据。信用管理对象可在收到书面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重庆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信用管理对象在陈述和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进行核实,对经核实无误的信用记分作出书面决定,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将书面决定抄送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信用管理对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实施信用记分的告知、决定程序应当与行政处罚相关程序同步进行,可合并作出信用记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信用记分累计】对信用管理对象在一个信用记分周期内重庆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信用记分予以动态累计。
同一情形已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信用记分的,其他生态环境部门不重复实施信用记分。
第二十七条【信用记分应用】信用管理对象在一个信用记分周期内累计的信用记分将作为重庆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其实行守信激励和信用惩戒的依据。
(一)信用记分累计达到5分的,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规划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进行约谈;
(二)信用记分累计达到10分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对规划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进行约谈;
(三)信用记分一次性达到20分的或信用记分累计超过20分的,信用管理对象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信用记分及处理信息公开】信用管理对象的信用记分及处理情况应在公共网站进行信息公开,公开期限为五年,公开起始时间为重庆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作出信用记分决定的时间。
第二十九条【守信激励和信用惩戒措施】重庆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连续两年未被信用记分的信用管理对象,可减少现场检查、规划环评文件技术复核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重庆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信用管理对象和已约谈的信用管理对象,应增加现场检查、规划环评文件技术复核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市场净化】倡导规划环评编制单位自觉抵制恶意竞争、市场垄断、超出技术能力承揽业务等不良行为,净化规划环评市场。
第三十一条【行业自律与能力提升】鼓励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组织定期举办论坛、讲座、培训等活动,引导帮助规划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提升能力水平,建立行业内审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开展规划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水平评价。
第三十二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国家和重庆市法律法规或生态环境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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