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山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经由2024年7月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7月30日发布,自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草案共7章70条,分为总则、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高质量发展、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保障与监督及附则。其中加强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部分提出,落实黄河中游要突出抓好水土保持和污染治理的要求,条例草案第二章对加强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河湖生态流量和水位保障、河道岸线生态修复治理等作了规定。明确了黄土高原沟壑区塬面保护、晋西太德塬水土流失治理、坡耕地综合整治等加强流域水土保持的制度措施。明确应当建立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协同机制,加强黄河流域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同时对农村污水治理、矿山生态修复、采矿废水处置等作出规定。
山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黄河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太原市、吕梁市、晋城市、临汾市、运城市的各县级行政区域,以及大同市左云县,朔州市朔城区、平鲁区、右玉县,忻州市宁武县、静乐县、神池县、五寨县、岢岚县、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晋中市榆次区、太谷区、介休市、榆社县、和顺县、昔阳县、寿阳县、祁县、平遥县、灵石县,阳泉市盂县,长治市长子县、武乡县、沁县、沁源县,共11市86县(市、区)。
第三条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加强与沿黄各省、自治区的跨区域沟通协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文化和旅游、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文物、能源、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省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促进人口和城市科学合理布局,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黄河流域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享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土保持、防洪安全、管理执法等信息。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宣传报道,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本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为统领,以流域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黄河流域规划体系,发挥规划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省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编制本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对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污染防治、流域防灾减灾、促进高质量发展等方面作出安排,并与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制定重大产业政策,应当与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本省黄河流域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开发区、新区规划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未经论证或者经论证不符合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依法报送备案后发布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实施。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结构、功能、质量等区域特征,通过环境评价,在大气、水、土壤、生态、声等各生态环境要素管理分区的基础上,确定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资源能源消耗强度高、污染物排放集中、生态破坏严重、环境风险高的区域,通过科学识别,确定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
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和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其他区域,实施一般管控,保持生态环境质量基本稳定。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功能定位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依法报送备案后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提出管控污染物排放、防控环境风险、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等要求。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长效机制,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和源头治理。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统筹水资源条件、气候状况、生态保护、生产生活用水等因素,确定涑水河、三川河等河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和湖泊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并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备案程序。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汾河、沁河、涑水河、三川河等黄河支流的生态保护,采取入河排污口整治、污水处理、造林种草、封山育林、轮牧禁牧、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措施,促进生态自然恢复,确保河流水质稳定达到Ⅲ类及以上标准,实现一泓清水入黄河。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护林建设、禁牧轮牧休牧等措施,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域天然林、湿地、草原保护与修复,科学治理荒漠化、沙化、盐渍化土地,在生态脆弱区域实施重点生态修复工程。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全省重点造林工程,建设北部风沙区防风固沙林、吕梁山中南部水土保持林、黄土高原生态经济防护林、黄河中游残垣沟壑区防护林、汾河上游水源涵养林、沿黄地区经济林以及平原地区农田防护林,逐步提高黄河流域森林覆盖率。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和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水沙观测和河势调查,实施重点水库和河段清淤疏浚,恢复水库库容,提高河道行洪输沙能力,塑造河道主槽,维持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野生动植物种类和分布情况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和预警预报等制度,评估生物受威胁状况和生物多样性恢复成效。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土高原高塬沟壑区塬面保护,统筹安排塬面、塬坡、侵蚀沟综合治理,配置塬面径流集蓄利用与排导工程。
晋西太德塬区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进固沟保塬治理、坡耕地综合治理、适地植被建设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加强塬面耕地耕作层保护和多沙粗沙区治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支持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示范区和水土保持文明示范区建设,推进还林、还草、还湿、还滩,提升水土保持功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淤地坝建设,保障淤地坝建设用地,合理配置骨干坝、中型坝、小型坝;开展淤地坝风险隐患排查,加快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和老旧淤地坝提升改造;建设安全监测和预警设施,将淤地坝工程防汛纳入防汛责任体系,提高养护水平,减少下游河道淤积。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综合整治,配套建设蓄水池、窖池、小型节水灌溉设施等,减少水土流失。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采矿权人为主体的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体系,按照矿山生态修复规范和标准,协调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工作。
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责任,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复垦土地,恢复植被,防治污染。
鼓励企业和个人依法参与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
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三十条 黄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精打细算,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和跨省支流水量分配方案,统筹考虑水资源条件、生态环境状况、节水水平、城乡发展等,制定和调整本省水量分配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报送备案。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省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设区的市、县(市、区)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报送备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省水量分配方案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统筹考虑当地用水需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农业、工业、生活以及河道外生态等用水量控制指标,统一调度开发流域地表水、地下水和引黄水。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降低使用引黄水成本,用足用好黄河水,提高黄河水使用效率。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黄河流域地下水超采区范围,编制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报送备案。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支持污水收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雨水集蓄利用,鼓励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网,将再生水、雨水、苦咸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再生水利用制度,加强再生水利用量目标刚性约束和责任考核。生态补水、工业生产、景观绿化、建筑施工、市政杂用等应当优先使用符合要求的再生水。
第三十五条 开展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因地制宜规划、建设雨水滞渗、净化、利用和调蓄设施。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高效节水农业,提高农田灌溉水利用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农业节水社会化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农业节水技术的指导、示范和培训。
鼓励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个人等参与节水灌溉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七条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水管理制度,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超过定额的,应当限期进行节水改造。
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制度,支持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和企业废污水循环利用。
第三十九条 鼓励城乡居民使用节水器具和尾水排放少的净水产品,循环利用生活用水,倡导节水型生活方式。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工业污染和城乡生活污染治理,对重点河湖实施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和生态修复等综合整治。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黄河流域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协同机制,组织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开展综合整治,加强汾河、沁河、涑水河、三川河流域等重点区域协同治理。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需要,划定汾河、沁河、涑水河、三川河重点排污控制区,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等管理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划定黄河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等管理要求。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制定农村生活污水、畜禽养殖粪污、农田残留地膜等资源化利用技术规程和管理规范,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污水配套管网、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因地制宜协同推进农村厕所改造和污水治理,消除农村黑臭水体。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煤炭、有色金属等矿产资源、非常规天然气开采等行业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据行业排水特征,制定相关行业排水管理规范。
煤炭、有色金属、非常规天然气开采等企业应当依法对采矿废水进行处置。鼓励利用经过处理后达到行业用水水质标准的采矿废水。
第四十五条 严格限制在黄河流域布局高耗水、高污染或者高耗能项目。
煤炭、火电、钢铁、焦化、化工、有色金属等行业应当开展清洁生产,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能源等有关部门制定尾矿、煤矸石、粉煤灰、赤泥、冶炼废渣、脱硫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方案,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企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第四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城镇开发和建设,应当优先安排排水管网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保障正常运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资金,在城市建成区内开展排水管网雨水、污水分流源头治理以及错接混接改造。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应当符合雨水、污水分流要求。
第六章 促进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制定和实施促进黄河流域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优化区域经济和生产力布局。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资源型经济转型、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与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和任务,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等优化调整,构建区域绿色低碳循环产业体系。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引导政策、项目、资金、人才、土地等要素,推动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对开发区的规划引导,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壮大。
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支持重大技术装备攻关,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省人民政府应当布局高速飞车、绿色氢能、量子信息、前沿材料等未来产业,推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
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建设,控制煤炭生产总量和消费总量,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提高煤炭稳定供应、市场调节和应急保障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氢能、地热能、合成燃料、非常规天然气等绿色清洁能源发展,推进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建设,扩大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利用规模。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执行钢铁、焦化、电解铝等行业产能置换政策。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碳排放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农业绿色产品、有机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特优产品等生产基地建设,开展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有机旱作农业和特色优势农业,建设农产品加工转化基地,培育黄河流域山西地理标志产品品牌。
第五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开展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第五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智慧交通和低空经济发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农村公路和黄河公路融合发展,构建覆盖广泛、安全便捷的基础交通网。
第五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以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和创新基础设施为重点,推动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网络的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区域、城市等对外交流和经贸合作,建立对外开放交流平台,建设综合保税区,推进物流中转枢纽和贸易集散中心建设。
第七章 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
第五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护传承弘扬山西黄河文化,加强沿黄地区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文化资源、文艺创作与特色旅游等深度融合,打造山西特色黄河文化旅游品牌。
第六十条 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黄河文化资源基础数据库,对黄河流域文物古迹、非物质文化遗产、古籍文献等重要文化遗产进行资源普查,建立数字档案,实现黄河文化数字化保护和数据开放共享。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科技、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等部门组织开展黄河文化和治河历史研究,挖掘、整合、利用黄河文化的历史脉络和时代价值,推动黄河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黄河文化产业全域融合体系,促进黄河文化与旅游、科技、体育、工业、建筑、会展、商贸、农业、康养等领域的融合发展,培育以文创电商、文旅综合体、研学旅行以及影视动漫综合开发等为主的山西黄河文化新业态。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黄河文化融入城乡建设和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依托具有山西黄河文化特色的自然和人文景观,推进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黄河流域文物、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古建筑、古村落等农耕文化遗产和古河道、古堤防、古渡口、古灌溉工程等水文化遗产以及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打造具有山西特色的黄河文化展示地和文化旅游廊道。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组织开展传统工艺的研究和振兴,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将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目录。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拓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推广渠道。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具有革命纪念意义的文物和遗迹保护,依托红色文化遗址,挖掘革命历史事件蕴含的思想内涵和时代价值,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弘扬山西黄河红色文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红色文化宣传教育机制,推动黄河红色文化与科技、旅游、影视等产业融合发展,创作优秀红色文艺作品,培育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和精品线路。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山西红色文化、历史文化资源,加强对黄河题材文艺作品创作的支持和保护。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黄河文化题材文艺作品的交流合作、推广传播等活动的支持力度,运用旅游发展大会、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康养产业发展大会等平台,促进山西黄河文化和旅游的传播,提升山西黄河文化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八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设立补偿资金,对黄河重要支流源头和水源涵养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予以补偿。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投入,用于生态保护和修复、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未来产业培育等。
第七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进行专项考核。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
第七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文物、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保护、开发、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破坏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活动的违法行为,对黄河流域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3月6日,山东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海洋生态保护与渔业融合发展EOD项目EPC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本项目采用“生态治理+产业开发”EOD开发模式,主要实施5个子项目,生态治理部分主要实施涛雒镇域河道生态修复项目、海水养殖尾水集中处理项目。计划投资额:约284500.00万元。公告如下: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海洋
2025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主任任海已为赴京要带去的新议案做好准备。“我希望将最真实的一线期盼带到全国两会上。”在任海看来,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最重要的是要做好政府和群众的“连心桥”。为了让建议“落地有声”,他积极参加人大代表联络站的群众接访,倾听民意
2月28日,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2025年省列重大建设项目名单,详情如下:2025年省列重大建设项目名单续建项目(一)农业水利项目玉门市疏勒河引水工程阿克塞县生态保护及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会宁引洮二期农业灌溉水源配套工程白银市国家文冠果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及生态修复建设项目天
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监管的指导意见》,主要目标是:到2027年,生态保护和修复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全国生态质量监测体系初步形成,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破坏问题实现动态清零;到2035年,生态保护和修复监管体系全面建立,现代化生态质量监测体系基本建成
近日,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在首批国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中积极开展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实践探索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积极探索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一是深入推进水生态资源权益交易。积极探索和规范推进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灌
为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部署,加快构建完善生态质量监测网络,生态环境部正式印发《全国生态质量监测样地设置方案》,在全国共布设16400个样地,基本实现县级行政单元全覆盖,补齐地面生态质量监测短板。结合已布设的171个生态质量
1月8日,山东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海洋生态保护与渔业融合发展EOD项目招标计划发布。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海洋生态保护与渔业融合发展EOD项目主要实施5个子项目:现代渔业综合产业园区项目、海水养殖绿色工厂建设项目、涛雒镇北部片区生态养殖供水项目、涛雒镇域河道生态修复项目、海水养殖尾水集中处理项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2024年12月31日发布《长春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要求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筑牢以西部防风固沙林带、东南部大黑山山脉生态保护带和北部松花江河廊保育带支撑的生态安全屏障。改善生态环境系统质量,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服务功能。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健全生物多样性
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生态福地美丽福州”建设规划纲要(2023—2035年)的通知,提出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打造绿色发展“一个样板”,全方位推进美丽城镇、美丽乡村、美丽河湖、美丽海湾、美丽园区、美丽风尚“六大标杆”建设
12月26日,安徽新安江-千岛湖生态保护补偿试验区(绩溪段)生态治理修复与绿色产业升级(EOD)项目实施主体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据悉,该项目总投资27.49亿元,共有5个子项目,以新安江流域水生态修复、环境治理及基础设施能力提升为生态环境治理目标。公告如下:新安江-千岛湖生态保护补偿试
2024年12月16日,南水北调生态环保公司与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环科院”)在京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其间,公司董事长董向阳与环科院党委书记、院长李海生进行了深入交流。公司总经理陈炜、副总经理姚宛艳,环科院纪委书记梁恒、总工程师张孟衡、首席科学家丁焰出席签约仪式。公司副总经理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广西“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收官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方案提出,2025年全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96.0%。2025年全区细颗粒物(PM2.5)浓度不高于26.5微克/立方米。2025年3—12月全区不发生重度及以上污染天。其中提出,高质量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
全国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3月4日下午3时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开幕会上,与会全国政协委员审议通过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议程,听取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围绕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日前,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情况。其中提及,出台国内最严、国际领先的标准体系,建立每家企业一个包联小组、一本任务台账、每周一次通报的“三个一”机制,在全国率先实施钢铁行业转型金融工作指引,集中举办3次政银企对接,推动全省55家在产钢铁企业环保绩效全部达到A级。详情
#导读#为及时反映生态环保产业过往一年的发展动态,预测新一年的发展趋势,我会组织各分支机构编写了《2024年行业评述和2025年发展展望》,供环保企事业单位、专家和管理者参考。本文为《2024年土壤与地下水修复行业评述和2025年发展展望》,作者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土壤与地下水修复专业委员会段颖
2025年是“十四五”的收官之年,也是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关键之年。近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召开地方两会,讨论和部署新一年的发展改革工作。笔者梳理发现,以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为引领,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是各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热议的话题,也是地
编者按: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绿会)两会建议工作组于2025年2月20日上午9点召开第十届“全国两会议/提案建议会”,本次会议由绿会党支部指导、《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科学期刊提供学术支持。此次会议在绿会融媒等平台同步直播,在线参会人数达2000人次。现将绿
2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提出,银行保险机构要支持污染防治攻坚,推进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大江大河、重要湖泊、重点海域综合治理,土壤源头污染、重金属污染防
日前,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印发《2025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详情如下:武环〔2025〕25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5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2025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已经2025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2月21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2025年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文件提出,全省长江、汉江干流水质总体为优,丹江口水库持续保持Ⅱ类,全省地表水省控断面(水域)优良比例达到91.7%,基本消除劣Ⅴ类断面。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考核目标要求。地下水国控区域点位Ⅴ类水质比例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2月24日,博罗县建工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林志强,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由博罗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持股。实控人为博罗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雨水、微咸水及矿井水的收集处理及利用;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市政
2月24日,生态环境部举行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司长李天威出席发布会,介绍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相关工作进展。生态环境部宣教司司长、新闻发言人裴晓菲主持发布会,通报近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进展,并共同回答了记者提问。介绍大气环境工作情况李天威:新闻媒体的各位朋友大家上午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3月20日,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同意奉化区张家岙垃圾填埋场(二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核准的批复,项目总投资超7000万元,本工程主要工程内容包括张家岙垃圾填埋场(二期)的垂直防渗系统、堆体整形、封场覆盖、渗沥液收集导排系统、填埋气收集导排系统、地表水导排
2月28日,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2025年省列重大建设项目名单,详情如下:2025年省列重大建设项目名单续建项目(一)农业水利项目玉门市疏勒河引水工程阿克塞县生态保护及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会宁引洮二期农业灌溉水源配套工程白银市国家文冠果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及生态修复建设项目天
前不久召开的政协云南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政协云南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政协云南省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通过了政协云南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十三届二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报告的决议,通过了政协云南省第十三届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十三届三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大连市石灰石矿生态修复与产业融合发展(EOD)项目矿山综合修复(生态护坡工程)EPC中标结果公示,项目由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华岩工程技术(大连)有限公司中标,投标报价约为23147.55万元,公示如下:
1月20日,湖北长阳清江流域综合治理及产业发展(EOD)项目-清江流域生态修复与管理提升项目渔峡口清江伴峡两岸生态提升及温泉度假区建设项目(EPC)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候选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嵘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报价
近日,光大绿色环保旗下光大生态修复(江苏)有限公司成功中标两项环境治理项目,分别为江苏省连云港灌云县临港产业区20个工业企业污染地块土壤修复项目(二标段)(以下简称“灌云县临港产业区项目(二标段)”)、苏州吴江区七都镇受控(简易)填埋场长效管控服务项目(以下简称“苏州七都填埋场服务
近日,中国能建广西院中标肯尼亚内罗毕河流域生态修复项目,中标金额约33亿元。肯尼亚内罗毕河流域生态修复项目由肯尼亚政府投资建设,是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期间的重要成果。项目位于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工程内容包括污水主管和污水厂建设水源恢复和保护、雨洪治理、固体垃圾治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
1月8日,山东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海洋生态保护与渔业融合发展EOD项目招标计划发布。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海洋生态保护与渔业融合发展EOD项目主要实施5个子项目:现代渔业综合产业园区项目、海水养殖绿色工厂建设项目、涛雒镇北部片区生态养殖供水项目、涛雒镇域河道生态修复项目、海水养殖尾水集中处理项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4年修正)》,加强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主动融入和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促进绿色发展,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详情如下: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
12月16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聚焦全面绿色低碳转型,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全面加强湖北省绿色矿山建设。到2028年底,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力争持证在产生产规模为大型的矿山95%以上、中型的矿山85%以上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小型矿
近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通知》提出主要目标,到2028年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绿色矿山建设协议签订率不低于80%;持证在产(证照合法有效;近3年内正常生产,每年累计生产不低于6个月、当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