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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经由2024年7月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7月30日发布,自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草案共7章70条,分为总则、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高质量发展、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保障与监督及附则。其中加强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部分提出,落实黄河中游要突出抓好水土保持和污染治理的要求,条例草案第二章对加强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河湖生态流量和水位保障、河道岸线生态修复治理等作了规定。明确了黄土高原沟壑区塬面保护、晋西太德塬水土流失治理、坡耕地综合整治等加强流域水土保持的制度措施。明确应当建立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协同机制,加强黄河流域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同时对农村污水治理、矿山生态修复、采矿废水处置等作出规定。
山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黄河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太原市、吕梁市、晋城市、临汾市、运城市的各县级行政区域,以及大同市左云县,朔州市朔城区、平鲁区、右玉县,忻州市宁武县、静乐县、神池县、五寨县、岢岚县、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晋中市榆次区、太谷区、介休市、榆社县、和顺县、昔阳县、寿阳县、祁县、平遥县、灵石县,阳泉市盂县,长治市长子县、武乡县、沁县、沁源县,共11市86县(市、区)。
第三条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加强与沿黄各省、自治区的跨区域沟通协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文化和旅游、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文物、能源、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省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促进人口和城市科学合理布局,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黄河流域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享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土保持、防洪安全、管理执法等信息。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宣传报道,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本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为统领,以流域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黄河流域规划体系,发挥规划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省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编制本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对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污染防治、流域防灾减灾、促进高质量发展等方面作出安排,并与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制定重大产业政策,应当与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本省黄河流域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开发区、新区规划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未经论证或者经论证不符合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依法报送备案后发布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实施。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结构、功能、质量等区域特征,通过环境评价,在大气、水、土壤、生态、声等各生态环境要素管理分区的基础上,确定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资源能源消耗强度高、污染物排放集中、生态破坏严重、环境风险高的区域,通过科学识别,确定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
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和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其他区域,实施一般管控,保持生态环境质量基本稳定。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功能定位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依法报送备案后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提出管控污染物排放、防控环境风险、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等要求。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长效机制,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和源头治理。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统筹水资源条件、气候状况、生态保护、生产生活用水等因素,确定涑水河、三川河等河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和湖泊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并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备案程序。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汾河、沁河、涑水河、三川河等黄河支流的生态保护,采取入河排污口整治、污水处理、造林种草、封山育林、轮牧禁牧、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措施,促进生态自然恢复,确保河流水质稳定达到Ⅲ类及以上标准,实现一泓清水入黄河。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护林建设、禁牧轮牧休牧等措施,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域天然林、湿地、草原保护与修复,科学治理荒漠化、沙化、盐渍化土地,在生态脆弱区域实施重点生态修复工程。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全省重点造林工程,建设北部风沙区防风固沙林、吕梁山中南部水土保持林、黄土高原生态经济防护林、黄河中游残垣沟壑区防护林、汾河上游水源涵养林、沿黄地区经济林以及平原地区农田防护林,逐步提高黄河流域森林覆盖率。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和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水沙观测和河势调查,实施重点水库和河段清淤疏浚,恢复水库库容,提高河道行洪输沙能力,塑造河道主槽,维持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野生动植物种类和分布情况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和预警预报等制度,评估生物受威胁状况和生物多样性恢复成效。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土高原高塬沟壑区塬面保护,统筹安排塬面、塬坡、侵蚀沟综合治理,配置塬面径流集蓄利用与排导工程。
晋西太德塬区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进固沟保塬治理、坡耕地综合治理、适地植被建设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加强塬面耕地耕作层保护和多沙粗沙区治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支持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示范区和水土保持文明示范区建设,推进还林、还草、还湿、还滩,提升水土保持功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淤地坝建设,保障淤地坝建设用地,合理配置骨干坝、中型坝、小型坝;开展淤地坝风险隐患排查,加快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和老旧淤地坝提升改造;建设安全监测和预警设施,将淤地坝工程防汛纳入防汛责任体系,提高养护水平,减少下游河道淤积。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综合整治,配套建设蓄水池、窖池、小型节水灌溉设施等,减少水土流失。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采矿权人为主体的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体系,按照矿山生态修复规范和标准,协调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工作。
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责任,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复垦土地,恢复植被,防治污染。
鼓励企业和个人依法参与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
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三十条 黄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精打细算,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和跨省支流水量分配方案,统筹考虑水资源条件、生态环境状况、节水水平、城乡发展等,制定和调整本省水量分配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报送备案。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省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设区的市、县(市、区)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报送备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省水量分配方案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统筹考虑当地用水需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农业、工业、生活以及河道外生态等用水量控制指标,统一调度开发流域地表水、地下水和引黄水。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降低使用引黄水成本,用足用好黄河水,提高黄河水使用效率。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黄河流域地下水超采区范围,编制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报送备案。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支持污水收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雨水集蓄利用,鼓励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网,将再生水、雨水、苦咸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再生水利用制度,加强再生水利用量目标刚性约束和责任考核。生态补水、工业生产、景观绿化、建筑施工、市政杂用等应当优先使用符合要求的再生水。
第三十五条 开展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因地制宜规划、建设雨水滞渗、净化、利用和调蓄设施。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高效节水农业,提高农田灌溉水利用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农业节水社会化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农业节水技术的指导、示范和培训。
鼓励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个人等参与节水灌溉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七条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水管理制度,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超过定额的,应当限期进行节水改造。
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制度,支持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和企业废污水循环利用。
第三十九条 鼓励城乡居民使用节水器具和尾水排放少的净水产品,循环利用生活用水,倡导节水型生活方式。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工业污染和城乡生活污染治理,对重点河湖实施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和生态修复等综合整治。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黄河流域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协同机制,组织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开展综合整治,加强汾河、沁河、涑水河、三川河流域等重点区域协同治理。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需要,划定汾河、沁河、涑水河、三川河重点排污控制区,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等管理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划定黄河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等管理要求。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制定农村生活污水、畜禽养殖粪污、农田残留地膜等资源化利用技术规程和管理规范,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污水配套管网、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因地制宜协同推进农村厕所改造和污水治理,消除农村黑臭水体。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煤炭、有色金属等矿产资源、非常规天然气开采等行业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据行业排水特征,制定相关行业排水管理规范。
煤炭、有色金属、非常规天然气开采等企业应当依法对采矿废水进行处置。鼓励利用经过处理后达到行业用水水质标准的采矿废水。
第四十五条 严格限制在黄河流域布局高耗水、高污染或者高耗能项目。
煤炭、火电、钢铁、焦化、化工、有色金属等行业应当开展清洁生产,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能源等有关部门制定尾矿、煤矸石、粉煤灰、赤泥、冶炼废渣、脱硫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方案,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企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第四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城镇开发和建设,应当优先安排排水管网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保障正常运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资金,在城市建成区内开展排水管网雨水、污水分流源头治理以及错接混接改造。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应当符合雨水、污水分流要求。
第六章 促进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制定和实施促进黄河流域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优化区域经济和生产力布局。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资源型经济转型、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与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和任务,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等优化调整,构建区域绿色低碳循环产业体系。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引导政策、项目、资金、人才、土地等要素,推动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对开发区的规划引导,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壮大。
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支持重大技术装备攻关,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省人民政府应当布局高速飞车、绿色氢能、量子信息、前沿材料等未来产业,推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
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建设,控制煤炭生产总量和消费总量,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提高煤炭稳定供应、市场调节和应急保障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氢能、地热能、合成燃料、非常规天然气等绿色清洁能源发展,推进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建设,扩大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利用规模。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执行钢铁、焦化、电解铝等行业产能置换政策。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碳排放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农业绿色产品、有机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特优产品等生产基地建设,开展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有机旱作农业和特色优势农业,建设农产品加工转化基地,培育黄河流域山西地理标志产品品牌。
第五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开展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第五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智慧交通和低空经济发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农村公路和黄河公路融合发展,构建覆盖广泛、安全便捷的基础交通网。
第五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以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和创新基础设施为重点,推动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网络的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区域、城市等对外交流和经贸合作,建立对外开放交流平台,建设综合保税区,推进物流中转枢纽和贸易集散中心建设。
第七章 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
第五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护传承弘扬山西黄河文化,加强沿黄地区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文化资源、文艺创作与特色旅游等深度融合,打造山西特色黄河文化旅游品牌。
第六十条 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黄河文化资源基础数据库,对黄河流域文物古迹、非物质文化遗产、古籍文献等重要文化遗产进行资源普查,建立数字档案,实现黄河文化数字化保护和数据开放共享。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科技、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等部门组织开展黄河文化和治河历史研究,挖掘、整合、利用黄河文化的历史脉络和时代价值,推动黄河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黄河文化产业全域融合体系,促进黄河文化与旅游、科技、体育、工业、建筑、会展、商贸、农业、康养等领域的融合发展,培育以文创电商、文旅综合体、研学旅行以及影视动漫综合开发等为主的山西黄河文化新业态。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黄河文化融入城乡建设和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依托具有山西黄河文化特色的自然和人文景观,推进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黄河流域文物、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古建筑、古村落等农耕文化遗产和古河道、古堤防、古渡口、古灌溉工程等水文化遗产以及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打造具有山西特色的黄河文化展示地和文化旅游廊道。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组织开展传统工艺的研究和振兴,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将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目录。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拓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推广渠道。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具有革命纪念意义的文物和遗迹保护,依托红色文化遗址,挖掘革命历史事件蕴含的思想内涵和时代价值,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弘扬山西黄河红色文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红色文化宣传教育机制,推动黄河红色文化与科技、旅游、影视等产业融合发展,创作优秀红色文艺作品,培育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和精品线路。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山西红色文化、历史文化资源,加强对黄河题材文艺作品创作的支持和保护。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黄河文化题材文艺作品的交流合作、推广传播等活动的支持力度,运用旅游发展大会、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康养产业发展大会等平台,促进山西黄河文化和旅游的传播,提升山西黄河文化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八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设立补偿资金,对黄河重要支流源头和水源涵养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予以补偿。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投入,用于生态保护和修复、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未来产业培育等。
第七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进行专项考核。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
第七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文物、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保护、开发、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破坏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活动的违法行为,对黄河流域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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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江苏省202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其中提出,加快推进煤电机组深度脱硝改造,年底前全面完成煤电机组深度脱硝改造任务。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2025年煤炭消费量较2020下降5%左右。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
7月14日,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超低排放技术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发布。公告显示,本项目总投资约为4771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4487.62万元。拟对资中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能力600吨/日)进行设施设备更新,其中更新烟气处理设施1套,更换除尘器布袋设施1套。投标文件递
7月15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江苏省202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文件提出,2025年全省PM2.5浓度不高于33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2%左右,重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2%以内;完成国家下达的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目标。文件还提及,聚焦重点行业,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高质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近日,云南省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环评批复了锡城共享储能项目。该项目位于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锡城镇原金戈冶炼厂,项目已取得个旧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证(项目代码:2501-532501-04-01-347788)。项目采用磷酸铁锂电池,共有40个储能单元构成,每个储能单元容量为5MW/10MWh,额定装机规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7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印发《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目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包括节能降碳改造、锂离子电池制造、汽轮机及辅机制造、锅炉及辅助设备制造等,《目录》统一适用于各类绿色金融产品。沪深北交易所上市及股票发行、新三板挂牌及股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7月14日,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0110号提案的答复,提到加强人才培养。大连理工大学2024年新增储能科学与工程本科专业,实施本硕博贯通长周期培养模式。在电化学储能、液流电池、固态电池、压缩空气储能、氢能、储能装备与安全、能源互联网等关键技术及
环境空气和废气臭气的测定动态稀释嗅辨法Ambientairandwastegas-Determinationofodor-Dynamicdilutionolfactoymethod标准号:HJ1416—2025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和废气中臭气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
近日,美丽北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北仑区202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方案提出,强化煤炭总量控制。严格落实《宁波市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重点削减非电力行业用煤。深入实施煤电机组“三改联动”,对5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实施化石能源消费预算管理。全区原则上
7月10日,洛阳平洛新能源有限公司发布洛阳平洛新能源有限公司孟津区独立储能项目EPC总承包招标公告。项目位于洛阳市孟津区白鹤镇雷湾村炎黄大道与王铎路交叉口东南角,项目总占地面积1.9267公顷,进站道路自项目场站北侧边界与会小线相连,总长194m,路基宽度6.5m,采用双车道四级公路标准,混凝土路面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严格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检查大力提升执法质效的通知》。通知指出,将加快建立健全“空天地海一体化”监测网络,强化预测预警。强化恶意违法行为惩治,严厉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溶洞、裂隙偷排偷放、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借雨排污“零存整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不落实
2025年7月16日,伴随着响亮的锣声,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旗下新能源旗舰平台——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华电新能,股票代码:600930)今日正式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标志着这家国内规模最大的新能源发电企业成功驶入资本市场的广阔蓝海,开启了以资本赋能绿色发展的崭新征程。挂牌
日前,湖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印发《湖南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简称《工作方案》)。到2027年,全省美丽乡村整县建成比例达到40%(长株潭地区整县建成比例达到60%、洞庭湖区整县建成比例达到50%)。到2030年,全省美丽乡村整县建成比例力争达到65%。到20
茫茫烈日,石嘴山红崖子乡的沙丘如金浪起伏,由正泰新能供货267MWASTRON7组件的宁夏石嘴山100万千瓦光伏发电复合项目在戈壁黄沙上与光共舞,孕育着澎湃的绿色动能。宁夏石嘴山100万千瓦光伏发电复合项目这是石嘴山市规模最大的光伏发电项目,总投资33.8亿元,占地2.51万亩。项目于2025年6月30日全容量
日前,国家林草局、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三北沙漠戈壁荒漠地区光伏治沙规划(2025—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明确:到2030年,“三北”地区将新增光伏装机规模2.53亿千瓦,治理沙化土地1010万亩,进一步推动生态保护、清洁能源和区域发展协同并进,奏响生态修复与能源转
7月9日上午,甘肃咨询集团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在兰州揭牌成立。甘肃国投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成广平,甘肃工程咨询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张佩峰共同为公司揭牌,标志着集团在服务国家生态战略、深化国企改革、优化产业布局上迈出坚实一步。揭牌仪式由集团总经理、董事陈一夫主持。集团在家领导班子成员出席
清源科技于2025年初成功中标新疆天山北麓562MW地面光伏支架项目,当前交付工作正有序且高效地开展。面对沙戈荒地形场景的考验,清源科技以可靠的产品品质、定制化技术方案及高效服务体系赢得客户高度认可。新疆天山北麓562MW地面光伏电站为“疆电外送”第三通道的重要新能源配套工程之一。清源科技商务
7月10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服务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件指出,拓展多场景运用。在靠近城区或景区周边,对土地开发利用较高的废弃矿山区域,进行综合利用开发,进一步拓宽废弃矿山价值。引导“矿山修复+新能源”,利用矿山开采遗留的地形地貌和地质条件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及生态环境部等七部门《“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切实提升土壤地下水环境风险防控能力,2025年土壤与地下水风险防控与生态修复技术交流大会(以下简称“大会”)定于2025年7月23-25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呼
7月8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集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新能源供热、光伏发电项目》的通知。文件提到,光伏发电项目支持范围包括:光伏发电设施作为建筑构件的建筑光伏一体化项目、应用光伏发电的综合能源服务、虚拟电厂项目等新技术、新材料、新模式应用类项目;产业园区(经国家、
新华社太原7月8日电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在山西考察时指出,重点要抓好能源转型、产业升级和适度多元发展。要在扛牢国家电煤保供责任前提下,推动煤炭产业由低端向高端、煤炭产品由初级燃料向高价值产品攀升,同时着眼于高水平打造我国重要能源原材料基地,配套发展风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在山西考察时强调,山西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加快崛起、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战略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努力在推动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上迈出新步伐,奋力谱写三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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