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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征求意见

2024-09-26 09:42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安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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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集意见时间为9月20日至10月20日,其中共有38类项目工程纳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

关于发布《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等有关规定,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对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现予以公告。

一、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 列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24年本)》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2. 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由省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除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其它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应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县(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在设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授权范围内承担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具体工作。已经赋予省级审批权限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区等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规定(2019年本)》的公告(皖环发〔2019〕891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

一、农林水利

1.农业:开荒项目。

2.水库:新建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

3.引调水工程:新建项目。

二、能源

4.燃煤电站(含热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燃煤掺烧废弃物)。

5.风电、光伏电站: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6.水电站:装机5万千瓦以上常规水电站项目以及5万千瓦以下的新建常规水电站项目;装机30万千瓦以上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7.燃料:变性燃料乙醇项目。

8.电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的交、直流电网项目。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的500千伏及以上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330千伏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项目。

三、交通运输

9.港口码头:新建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涉及危险品堆场的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10.机场:新建、迁建以及增加航空业务量的扩建运输机场项目;新建、迁建通用机场项目。

11.桥梁隧道:跨长江、淮河独立铁(公)路桥梁、隧道项目。

12.航运:千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

四、资源开发

13.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新增规模9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煤炭开采项目。

14.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新增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铁矿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15.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稀土采选项目;铜、铅锌、镍钴、锡、锑、汞矿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黄金采选项目。

16非金属矿采选业: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五、制造业

17.石化:全部炼油项目;全部乙烯项目;新建对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项目;新建废轮胎生产再生油项目。

18.化工:全部煤化工(含煤制氮肥、低阶煤分质利用)项目;全部农药及中间体生产项目;全部铬盐;全部氰化物生产项目。

19.水泥熟料:全部项目(含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20玻璃:全部涉及玻璃熔窑设备的项目(电熔窑除外)。

21.钢铁:全部炼铁炼钢项目(含烧结、球团,短流程炼钢除外); 钢铁含锌尘泥等含锌二次资源生产(次)氧化锌的项目。

22.焦化:全部(含半焦项目,干熄焦、煤气净化等不涉及焦炉/炭化炉的改造项目除外)。

23.有色金属冶炼:全部项目(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

24.铸造:全部铸造用生铁项目;采用冲天炉为熔化设备的铸造项目。

25.碳素制品:新建石油焦生产碳素制品项目。

26纺织服装:新增染色产能的项目。

27.造纸:化学制浆项目(不含宣纸)。

六、环境治理业

28.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含焚烧、填埋)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涉及新建(自建)危险废物焚烧或填埋处置项目。

七、社会事业

29.主题公园:特大、大型。

30.旅游开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保护文物单位区域内的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及以上,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八、核与辐射

31.核技术利用: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含建造)、使用I类射线装置,生产Ⅱ类射线装置,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加速器、中子发生器,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我省增加了所有报告表项目)

32.在野外进行放射性示踪试验。

33.达到伴生放射性矿鉴定标准的16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稀土、锆及氧化锆、铌/钽、锡、铝、铅/锌、铜、铁、钒、钼、镍、锗、钛、金矿开采、选矿、冶炼项目;磷酸盐开采、选矿和直接以磷酸盐为原料的加工活动项目;煤开采、选矿项目。

34.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第31条所列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第33条所列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35.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我省增加了所有报告表项目)。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中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36.核设施内新建、改建、扩建不涉核的建设项目。

37.生态环境部审批之外的其他工业、科研和医学电磁辐射项目。

九、研究和试验发展

38.P3 、P4生物安全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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