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为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提升建筑品质,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和碳排放,改善人居环境,《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日前经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2024年9月27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提升建筑品质,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和碳排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以及激励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包括绿色民用建筑(含绿色居住建筑、绿色公共建筑)和绿色工业建筑。
第三条 本市绿色建筑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公众参与,以人为本、健康宜居、绿色低碳,统筹规划、标准引领、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绿色建筑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绿色建筑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绿色建筑活动的综合管理,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并负责相关专业领域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务、绿化市容、房屋管理、国防动员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领域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经济信息化、市场监管、科技、地方金融、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本市支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赋能绿色建筑数字化发展,推进绿色建筑全过程、全要素数字化转型,提升绿色建筑数字化水平。
第七条 本市支持与绿色建筑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鼓励绿色建材、建筑新型能源系统、建筑工业化、智能建造、绿色运行等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促进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广。
第八条 本市加强绿色建筑标准化工作,建立绿色建筑相关标准体系。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气候、地理、资源等条件,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地方标准。
鼓励相关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绿色建筑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九条 本市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开展绿色建筑相关业务培训,提供信息、技术和咨询服务,组织、引导会员参与绿色建筑活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宣传教育,普及绿色建筑相关知识,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绿色建筑相关活动,推动形成崇尚绿色低碳生活的社会氛围。
第十一条 本市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建立绿色建筑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推动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规范协调统一、技术创新联合攻关,促进绿色建筑领域高质量协同发展。
本市推动绿色建筑领域的国内国际合作,支持以多种形式开展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发展经验等方面的交流。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无废城市、海绵城市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要求,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发展目标、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依法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标准,绿色民用建筑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工业建筑划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民用建筑一星级以上标准建设。其中,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其他由政府投资且单体建筑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绿色民用建筑三星级标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制定。
本市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非生产用途的新建建筑按照前款规定的绿色民用建筑标准建设。
鼓励新建居住建筑按照绿色民用建筑二星级以上标准建设。
鼓励新建工业建筑按照绿色工业建筑一星级以上标准建设。
第十四条 本市不断提升绿色建筑的节能降碳水平,推进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规模化发展。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崇明世界级生态岛、五个新城等区域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超低能耗建筑标准建设。
第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市场监管、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强绿色建材的监督管理,加快推进绿色建材的应用推广。
本市实行绿色建材认证和评估制度。绿色建材的认证、评估,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市加快推广装配式建造,提升建筑工业化建造水平。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要求,结合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明确本市装配式建筑的发展目标、推进路径、指标要求。
本市新建建筑应当按照规定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具体范围和要求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绿色建筑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实施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在设计、施工、监理活动中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文件、建设工程合同中,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明确绿色建筑星级、能耗、绿色建材使用、可再生能源利用、装配式建造、住宅项目全装修等绿色建筑要求,并将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预算;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还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绿色建筑要求。
本市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中,应当明确绿色建筑要求。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同步安装能耗监测装置,并与本市公共建筑碳排放智慧监管平台联网。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绿色建筑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绿色建筑要求,编制绿色建筑专篇。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绿色建筑专篇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的绿色建筑专篇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涉及主要内容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报送审查。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绿色施工有关技术标准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绿色建筑专篇内容,编制绿色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绿色施工方案施工,节约使用资源,降低施工过程中的能耗和碳排放。
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单位落实绿色施工方案实施监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开展检测活动,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绿色建筑相关材料、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和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并依托本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绿色建筑专篇内容进行查验;查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在竣工验收前进行室内空气污染物含量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新建绿色建筑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星级、性能指标、设施设备等内容,并且在销售现场明示上述内容。
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 新建绿色建筑交付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物业服务人提供绿色建筑星级、性能指标、装配式建筑维护要求和全装修、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以及其他绿色建筑相关设施设备、材料的使用、维护、保修等资料。
第三章 运行和绿色改造
第二十五条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色建筑标识制度。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绿色建筑应当申请绿色建筑标识,鼓励其他新建绿色建筑申请绿色建筑标识。
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绿色建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一)建筑围护结构完好,节能、节水和可再生能源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二)能耗、水耗计量装置和能耗监测装置运行正常,记录完整;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绿色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具体承担运行维护工作。
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绿色运行专业托管以及其他创新模式,对绿色公共建筑进行运行维护。
第二十七条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民用建筑燃气、电力、供热和供水使用量进行统计;燃气、电力、供热和供水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相关数据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气候、地理、资源等条件,结合前款数据统计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造。实施城市更新时应当结合实际,同步开展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造。
本市鼓励既有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实施绿色改造。鼓励对既有公共建筑实施碳效管理,引导优化建筑用能结构。
第二十八条 既有公共建筑改建、扩建、装饰装修以及住宅小区综合改造时,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建筑绿色改造的技术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
既有公共建筑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室内空气污染物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市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监测和分级管理制度。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报送建筑能耗和碳排放数据;已安装能耗监测装置的,应当通过本市公共建筑碳排放智慧监管平台报送。报送的数据应当确保真实,不得有篡改、伪造或者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本市对于年度用能低于限额且达到先进值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予以褒奖;对于年度用能超过限额的,按照超过限额的不同比例分别采取能源审计、绿色改造等措施,具体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按照前款规定需要进行绿色改造的,相关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制定绿色改造方案并予以实施;绿色改造过程中应当同步安装能耗监测装置,并与本市公共建筑碳排放智慧监管平台联网。
第三十条 工业建筑的能耗和碳排放统计纳入市经济信息化部门相关能耗统计。
鼓励既有工业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实施绿色改造。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拆除既有建筑时,应当加强扬尘、噪声等污染防治,并做好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
第四章 激励和保障
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综合运用规划、土地、财政、金融、价格等政策,加大对绿色建筑的支持力度。
第三十三条 对建设、改造、购买、运行绿色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予以激励:
(一)对纳入城市更新项目,且高于现行标准并达到相应技术要求的绿色建筑,因采用绿色建筑技术而增加建筑面积的,经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认定后,可以给予容积率奖励;
(二)个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以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上浮;
(三)对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四)在各类建筑工程奖项评审中,对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三十四条 本市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提供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和服务等方式,支持绿色建筑发展。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依托绿色金融服务平台,提供绿色建筑相关信息,为金融机构开展相关绿色金融服务提供支撑。
第三十五条 本市推动绿色建筑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推进绿色建筑的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式建造、数字化交付、智能化管理,形成涵盖科研、设计、生产加工、施工装配、运行等全产业链的绿色建筑产业体系。
第三十六条 本市支持绿色建筑领域科技创新。建设项目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绿色建筑新技术、新材料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试验、论证、审定或者认定后,可以在该建设项目中使用。
本市推进建筑信息模型等数字化技术在绿色建筑领域的应用,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市探索建立建筑领域参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机制,逐步将碳排放达到一定规模的建筑纳入碳排放管理。
鼓励开发建筑领域碳减排项目和场景,将碳减排行为进行量化并赋予价值,运用商业激励、市场交易等方式,推动实现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
第三十八条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绿色建筑质量和安全追溯体系,通过公共建筑碳排放智慧监管平台,开展绿色建筑数据监测、运行评估等工作,推动绿色建筑全寿命期管理。
本市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和大数据资源平台,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交通、水务、绿化市容、房屋管理和国防动员等部门的绿色建筑数据共享,优化政务服务,促进业务协同,提高绿色建筑智慧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九条 从事绿色建筑相关咨询、评估、检测、审计等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专业能力,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施设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活动,并对出具的技术服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单位在绿色建筑活动中的相关信用信息归集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绿色建筑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对绿色建筑专篇内容查验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编制绿色施工方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相关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未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篡改、伪造数据或者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相关建筑所有权人未制定绿色改造方案并予以实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的绿色建筑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市鼓励农村村民自建住宅按照绿色民用建筑标准建设;鼓励临时建筑采用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等绿色建筑措施。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同时废止。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11月18日参观调研中国建筑科技展。他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以科技创新赋能中国建造,着力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居住需求。以“科技赋能美好生活创新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加强建筑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工作的通知,推动建筑业与先进制造技术、数字技术、绿色低碳技术融合发展,绿色化方面,重点推动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引导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示范发展,实现建筑全生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10月10日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绿色低碳产业企业认定(第一批)工作的通知,2024年绿色低碳产业企业认定(第一批)开放申报领域为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先进环保产业、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地方
9月11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申报2024年度山东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试点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文件,申报项目为已竣工或在建(主体已完工)的建筑项目,依法取得相应建设许可,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且申报单位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无重大不良记录或引发影响社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8月22日发布关于《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草案)》明确了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等全寿命期管理的相关要求。同时,明确城市基础设施的绿色建筑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鼓励农村村民自建住宅按照绿色民用建筑标准建设,鼓
7月20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建科〔2024〕121号)。其中提到,云南省目标到2025年,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建成一批高品质星级绿色建筑,组织开展超低能耗、
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名称为:雄安公司国家能源集团雄安基地项目绿色建筑咨询服务公开招标,项目招标编号为:CEZB240107680,招标人为国家能源集团雄安能源有限公司,项目单位为:国家能源集团雄安能源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自筹。招标代理机构为国家能源集团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
4月1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浦东新区2024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重点工作安排》,通知提出,继续推进光伏规模化开发和高质量发展。年内新增光伏装机容量15万千瓦以上,全面排摸全区光伏屋顶资源,分解下达新区2024年光伏分解目标任务。加强政策配套和考核责任落实,建立完善光伏建设推进机制
3月18日,浙江省温州市住建局发布印发2024年温州市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要点及目标任务书(温住建发〔2024〕8号)。其中明确,推动建筑群微电网系统建设,促进建筑光伏电力在区域内的产用平衡。2024年,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441万平方米,新增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装机
3月15日,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度支持智能建造转型升级和既有建筑改造及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在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方面,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建民用建筑达到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的,根
近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邯郸市绿色低碳发展典范城市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方案提出,全面推进环保绩效创A创优。2025年全部完成焦化、水泥等重点行业创A;分步推进铸造、炭素等其他重点行业创A创优,力争到2026年全市47个行业重点涉气企业全部完成。全文如下:关于《邯郸市绿色低碳发展典范
11月14日,北京通州区经信局对2024年通州区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第十批)进行公示的通知。这些企业为:北京丰隆温室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恒晟博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晟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小豆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锐意互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天工开视科技有限公司、信瑄诚(北京)科
浙江省经信厅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年浙江省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名单及动态管理结果,确定确定建德经济开发区(建德功能性新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10个省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名单、浙江三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100家省级绿色低碳工厂名单。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1月15日,北京市经信委等印发《北京市存量数据中心优化工作方案(2024-2027年)》,文件提出:对于PUE值高于1.35、全年电力能源消耗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存量数据中心,鼓励进行绿色低碳改造。并且对于数据中心改造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其中数据中心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核定的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11月15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精细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其中提出,山东省将推进精细化工产业绿色低碳发展。强化项目科学化、精准化管理,新建项目满足环保绩效A级指标要求。加快绿色工艺、绿色产品以及先进共性技术在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11月15日发布《咸宁市发展新质生产力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实施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推进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快推动产业、能源、交通运输和用地等结构调整优化。培育国家级绿色工厂不少于30家,省级不少于50家,绿色产品5个,绿色园区3个。咸
11月14日,广东江门17个新能源项目签约动工运营。活动中,恩平沙湖陶瓷城屋顶光伏项目是当天集中动工的6个项目中投资额最大的项目,也是今年广东规模最大的陶瓷厂商工商业光伏项目。该项目总投资约1.8亿元,装机容量约44兆瓦,安装屋顶光伏面积约35万平方米。项目每年预计可为厂区降低传统能源能耗约24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2024年度节能降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通知,2024年节能降碳标准制修订工作重点方向为:(一)完善基础通用标准建设,进一步加强绿色低碳评价。开展《民用建筑节能审查项目碳排放评价指标》《绿色电力消费评价规范》《绿色电力消费核算和溯源技术导
近年来,我市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部署,充分发挥我市资源禀赋优势和良好发展基础,将绿色低碳工业制造作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举措,成效显著,为创建“双碳”先行示范区奠定了坚实基础。一、工业经济稳健增长,绿色低碳转型加速工业规模质量迈上新台阶。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等8部门11月13日印发《深圳市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的通知目标到2025年,废弃物处理甲烷排放持续下降,全市符合条件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全面开展甲烷收集处理,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甲烷排放实现有效管控;城镇燃气系统甲烷泄漏控制水平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领域减排能力持续提升,甲烷排放
11月12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3年广东省降碳减污特色案例名单。其中工业领域方向企业16家,非工业领域方向企业6家,合计22家。详情如下:关于2023年广东省降碳减污特色案例的公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快企业绿色低碳转型步伐,推动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助力我
长期以来,煤电一直是我国的主体性电源,也是碳排放的主要来源。2020年9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七十五届联大一般性辩论上提出中国将在“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随之而来,煤电的角色也必然将在推进该目标实现的进程中而改变。(来源:能源新媒文/秦旗作者系能源与清洁空气研究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国家能源集团近日发布11项火电相关招标,涉及国产阀门设备、碳排放数智平台、等离子点火装置、全厂门禁系统设备等,整理如下:江西公司国能神华九江电厂2×1000MW二期扩建工程国产阀门设备(第二批)采购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名称为:江西公司国能神华九江电厂2
随着全球能源转型成为共识,各国政府纷纷出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相关政策。中国也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国家战略,积极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今年8月2日,国务院印发《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政策导向转变,进一步加大能源经济绿色转型的力度与速
国务院副总理丁薛祥在第29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29)的发言中提到,“中方将提交覆盖全经济范围、包括所有温室气体的2035年国家自主贡献,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来源:微信公众号“老汪聊碳中和”)这个发言发出来后,我看并没有多少人关注,但其实这是非常重磅的消息。为此,我打算在这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1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11月份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委新闻发言人李超表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构建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等作出部署。碳排放统计核算,是指对二氧化碳排放进行计量、统计和分析的过程,简单理
11月14日,《重庆市碳排放核查机构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发布。《管理细则》共十三条,其中明确了核查机构、核查人员条件。对核查机构和核查人员共提出了十项要求,要求核查机构具备开展核查活动设施设备和技术力量且信誉良好,要求核查人员应具备开展碳排放核查活动的相关能力且无违法违规从业行为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2023、2024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发电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以下简称《分配方案》),正式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三个履约周期工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高度重视,立即行动,组织相关单位全力做好履约清缴各项准备工作。截至目前,已准确核定发放全区37家纳入配额管理企业
鼓励用能企业使用绿电,既可以减少企业碳排放量,有利于企业提升绿色低碳发展水平,也可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日前,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等部门和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召开重点碳排放单位绿电消纳与碳排放核算政策培训会,近300家重点碳排放单位参会。培训会上,市生态环境局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11月11日印发《湖北省2023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鄂环发〔2024〕18号),确定449家纳入湖北省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管理范围的企业,涉及钢铁、水泥、化工等17个行业。根据2020-2022年度纳入湖北省碳市场控排企业排放量占湖北省总排放量比例及2023年度全省地区生产总值与碳强度下降
美联社发表署名SETHBORENSTEIN(AP科学作家)的文章,题目是:Trump2.0willalterglobalclimatefightingefforts.Willothersstepup?(特朗普2.0将改变全球抗击气候变化的努力。其他国家会加强行动吗?)(来源:国际能源小数据作者:ESmallData)在全球努力对抗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唐纳德·特朗普上次当选
11月8日,根据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对2023年履约期碳排放配额预分配及核定确认,国能连江公司加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来首年履约即实现配额盈余11.54万吨。国能连江公司高度重视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提升,成立碳排放管理工作组织机构,修编并严格执行碳排放管理相关工作制度;积极推进煤检验工作标准化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