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2-03-15
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一条的规定,池州市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