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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有色等四项污染物排放新标准政策解读

2014-06-03 09:02来源:环境保护部关键词:电除尘湿法脱硫袋除尘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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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 —2014)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等四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就此四项标准的相关内容,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问: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和背景是什么?

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发布实施以来,在控制烟尘、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烟气治理技术的成熟,锅炉单台容量的快速增大,现有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显得较为宽松。同时,我国燃煤量持续增加,单台容量较小的锅炉数量比例高,宽松的排放标准不利于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提升设施的运行水平。在当前能源结构尚处于以燃煤为主的情况下,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直接影响环境空气质量。因此,为满足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目标而进行标准的修订显得尤为迫切。

问:新标准的制定思路是如何确定的?

答:鉴于我国锅炉炉型众多、量大面广,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严格标准可操作性不强,新标准综合考虑环境管理需求和环保标准体系建设,确定基于成熟的最佳可行污染防治技术制订较为严格的国家排放标准。同时,还考虑各地对地方环境质量管理的需求,在标准中明确地方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各自情况可依法制定更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两级排放标准体系将共同构成我国锅炉行业的排放标准体系。

排放限值确定采用如下的原则:(1)严格控制燃煤锅炉新增量,加速淘汰燃煤小锅炉,降低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推动清洁能源的使用。(2)一般地区向现行的地标排放限值看齐;重点地区实施特别排放限值,采用最先进的技术和措施满足达标排放。(3)重点解决颗粒物排放的问题,推广使用先进的布袋除尘和静电除尘技术;兼顾二氧化硫治理,采用高效的湿法脱硫技术;促进低氮燃烧技术发展;将汞污染物控制逐步纳入排放管理。

问:与2001年标准相比,新标准主要在哪些方面做了修改?

答:新标准增设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同时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问:新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如何?

答:执行新标准后,10t/h以下的燃煤锅炉需要进行燃油和燃气锅炉改造、集中供热或并网、替代优质型煤锅炉和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等措施,10t/h以上燃煤锅炉需要安装机械除尘+湿法脱硫或电除尘+湿法脱硫装置,这些措施的应可带来锅炉烟尘烟尘削减66万吨,二氧化硫削减314万吨。

为满足排放标准的要求,大部分在用锅炉需要进行污染治理设施的新投入,根据不同的改造方案选择,10t/h以下小锅炉改造总成本在1600亿元-2000亿元,10t/h以上燃煤锅炉,改造总投资在1608亿元-2067亿元。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情况,预测每年还将新增锅炉8-10万t,其中燃煤锅炉占80%,采取电除尘+湿法脱硫、袋除尘+湿法脱硫或电袋复合除尘+湿法脱硫的治理措施,其总环保投资约80亿元。

原标题:锅炉、有色、生活垃圾焚烧、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四项污染物排放新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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