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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2014-11-20 15:4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空气质量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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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期考核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实施“一票否决”,完成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视为考核合格,反之即为考核不合格。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中,2014—2016年连续3年年度考核均评为优秀、或提前且大幅超额完成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或2014—2017年空气质量稳定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级标准的,可评为终期考核优秀。

第五条有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的地区,以及连续发生大面积严重污染、重度污染事件且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六条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政府要切实履行改善本地区空气质量的主体责任,依据省政府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治理任务,制订本地区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并按照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各地的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第七条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政府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从2014年起每年对《大气十条》、《行动方案》和《目标责任书》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自查,并对2014—2017年总体实施情况进行终期总结,年度自查报告和终期总结报告应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省环境保护厅,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年度自查报告和终期总结报告应包括空气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和治理项目进展、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八条考核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开展,考核结果于每年4月底前上报省政府。

第九条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省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之一。

省财政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将予以适当扣减。

第十条对年度考核不合格地区,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等部门约谈该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令该地区提出整改意见,并暂停下年度该地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对终期考核不合格的地区,由省政府领导约谈该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严格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并在两年内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同时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取消国家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省直部门对职责范围内重点工作任务督导不力的,省政府将予以专项督办。

第十二条对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的地区,将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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