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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纪文:《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若干修改建议

2015-05-22 12:35来源:《中国环境管理》杂志作者:常纪文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法常纪文环境保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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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目的的修改

立法目的体现立法的基本理念和措施安排的价值追求,它具有全面性、总纲性、针对性和指导性四个特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立法目的(第1条)存在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

一是响应中央绿色化发展的要求,把修订草案第1条中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改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绿色化发展”。

二是在修订草案第1条中加上“建设生态文明”的内容。因为生态文明是对现行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反思和转变,是一种新的文明。如果把生态文明的建设纳入立法目的,那么法律在其后可以对工作思路、法律制度、法律机制、法律责任,如企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公众参与的扩大、公众生活方式的改变等,进行补充或者修改。

三是由于中国目前的大气污染既有点源的局部污染,也有各行各业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经过复合或者叠加导致的区域大气污染,因此应当体现区域大气污染控制的目的,建议在修订草案第1条中加上“保护和提高区域大气质量”的内容。

二、立法体例的理顺

立法体例的建设必须符合逻辑。而修订草案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和修订草案第六章“重污染天气应对”内容有交叉的地方,难以区分开来,建议把修订草案第六章变成修订草案第五章的最后一节。另外,按照环境保护立法体例的设计惯例,可以考虑把修订草案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放在修订草案第七章“法律责任”之前,标题名称改为“大气污染防治的管理和监督”。这样,可以克服本章内容的行政性色彩,为把属于共治范畴的社会参与和监督内容纳入进去留下立法空间。

三、防治策略的调整

防治策略是最近几年各部门立法形成的潮流,一般放在适用范围之后,展现立法目的实现途径、步骤和方式。《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防治策略(修订草案第2条)存在如下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

一是“应当坚持规划先行”,改为“应当坚持空间管控、多规合一,坚持规划先行”,强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合一,形成一张蓝图,把环境因素作为区域开发和利用的约束性因素。多个规划如果不强制性合一或者相互融合,把环境要求揉到其他规划之中,环境保护规划永远是橡皮图章,环境保护工作永远被动。

二是建议围绕空气质量目标管理和实际大气环境容量、实时排放流量控制相结合的模式开展管制,如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按年分配,没有考虑大气环境的实时质量、实时容量和大气污染物的实时排放流量。为此,可以考虑建立动态的、细化符合大气环境实时管理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为此,建议在修订草案第2条“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之后加上“采取空气质量目标管理和实际大气环境容量、实时排放流量控制相结合的方式”。

四、行动计划的地位明确

本修订草案第3条专门规定了规划制度,第62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重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承载能力,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提到了行动计划。目前,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国务院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针对水污染防治国务院制定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针对土壤污染防治国务院也要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生态修复行动计划”。关于行动计划的性质以及行动计划与法律、规划的关系,学界的争议目前很大,国内环境规划界于2015年4月就曾在微信群中进行激烈的争论。如果说行动计划属于规划,它们却有考核和追责的规定,又不像规划;如果说是行政法规性文件,而它们又主要是工作部署。而且这些行动计划与现行环境保护规划和大气、水等领域的专项规划又有重复和冲突的地方。因此,急需在《大气污染防治法》里把它们的关系理顺。否则,《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部分条款在实施中可能被架空。

五、监管体制的补充和创新

在我国,环境保护坚持政府主导和政府负责,因此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管体制是环境保护措施得以实施、环境保护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监管体制(修订草案第5条)存在如下四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

一是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应当包括大气污染与人体健康的关系监测、研究,包括环境基准的研究和制定,包括疾病的诊治等,这些都和卫生部门有关系,而修订草案中没有明确规定,建议把卫生部门的职责补上。

二是增加地方政府规定部门职责及其考核的内容。“水十条”在每个工作任务的后面,都加了一个括号,规定哪个部门负责,哪个部门参与,这样为考核和追责奠定了职责基础。《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第5条管理体制可以借鉴此经验。

三是规定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的职责,其一,因为宏观调控对于解决目前的区域性大气污染,至关重要,所以既应考虑污染具体监管的体制建设,还应考虑宏观调控的体制建设.事实上,行使监管职责的部门有三类:一类是行政综合协调的环境保护部门;一类是直接监管污染防治的各部门;还有一类是行使宏观调控职责的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所以,有必要补上。

四是环境监测数据,无论是环境质量监测数据还是污染源排放数据,以前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造假现象。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和可比性,建议由国家投资建设独立的不属于环境保护部门的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统一发布全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防止环境保护部门在监测数据上弄虚作假的现象。

原标题:常纪文:《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若干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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