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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干杰:土壤污染防治应按“一二三四”总体思路考虑

2015-07-14 14:46来源:中国发展门户网作者:王虔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土壤环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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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是“国际土壤年”,土壤环境安全对人类发展至关重要。在中国,土壤污染防治与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并称为向污染宣战的“三大战役”。在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农业部、环境保护部联合举办的“土壤与生态环境安全——国际土壤年在中国”战略与决策高层论坛上,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表示,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不仅可以使我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手段得到加强,而且可以增强人民保护土壤环境、防治土壤污染的意识,自觉地遵守和执行法律关于保护土壤环境、防治土壤污染的规定。

《土壤污染防治法》应抓住当前土壤污染防治的核心问题

李干杰指出,我国目前尚无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项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散见于其他有关的法文件或政策文件中。往往一部有关的法文件中只有一两个相关的法律规范,这使得土壤污染防治无法系统有效地进行。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不可逆转性和难治理性等特点,现有的规定并未针对这些特点进行制度设计,在土壤污染防治效果上大打折扣。同时,现行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条款只是原则性、概括性地指出要“防止土壤污染”、“改良土壤”,而对于如何保护土壤环境不受污染,如何对已污染的土壤环境进行整治、修复或改良,并未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难以具体实施。而且,有些规定已经过时,不能适应目前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

他认为,《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应抓住当前土壤污染防治的核心问题,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建立系统完整的防治体系。法律草案的制定要紧紧抓住农用地和污染场地两个重点,对症下药,提出分级分类管理等一系列制度要求,对于不同地区,不同污染程度的土壤,因地制宜,能治则治,暂时不能治的抓好风险管控,确保土壤安全利用。针对“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预防”、“土壤污染的风险管控”、“污染土壤的修复”等重点内容,应下大力气,着重笔墨,对各环节做出详细规定。

同时,要明确责任划分。责任明晰、奖罚分明是确保法律实施的根本。土壤污染防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政府、企业、社会等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各个部门之间都要科学分工,合力施策,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调动各方积极性,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李干杰认为,在《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过程中,需要妥善处理好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使各法律法规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我国生态环境安全。“《土壤污染防治法》与《环境保护法》是‘单行法’与‘基本法’、‘子法’与‘母法’之间的关系。”他指出,《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领域里的“基本法”或“母法”,是环境保护各单行法律制定的依据之一,也是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与现行土壤污染防治规范性法文件或法律的关系,则是另一个层面的“基本法律”与“单行法律、法规”、“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土壤污染防治法》是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基本法’或‘母法’,是土壤污染防治领域最主要或最重要的法律。”

《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生成记

李干杰介绍,环境保护部自2006年起,着手启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研究工作,成立立法起草研究小组,组织开展相关调研活动。2012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三类项目。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其列入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全国人大环资委委托环境保护部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建议稿)》。2014年12月,草案建议稿提交全国人大环资委。

“草案建议稿共八章近80条,主要就《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监督管理体制、规划和标准、污染预防、风险管控、污染土壤修复等重要制度和措施做了规定。立法目的是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众健康,实现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立法原则是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担责。”

李干杰指出,为推进土壤立法工作,全国人大从2014年5月起,密集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题调研。2014年底《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建议稿)》提交之后,全国人大环资委正式接手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土壤立法开始进入快车道。2015年以来,全国人大环资委牵头成立了土壤立法专家组、工作组、协调组,制定了立法工作方案,明确了时间节点,组织召开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部门座谈会和专家座谈会。“下一步,环境保护部将继续积极配合全国人大环资委、法工委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调研、修改和论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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