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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的热与惑 --关于PPP目的及概念的再认知

2015-08-01 11:57来源:E20环境平台作者:傅涛关键词:PPPBOT污水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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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经营性收费不能支付企业的成本与合理和收益时,会出现补贴性特许经营,即政府财政会对特许经营进行特定补贴,但是不改变特许经营性质。目前行业中一般都将市政污水当作特许经营对待,源于污水处理费的专款专用以及部分城市水务集团对污水处理费的截留。但是,除非改变污水处理费的性质,否则,污水处理费的专款专用,也不影响公共服务采购的性质。

解决PPP法律争议方式的关键是辨析合同性质,明确协议是行政合同还是普通民事合同。很明显,在市政环境领域特许经营中,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已将特许经营协议定性为行政协议。在市政环境领域政府采购公共服务中,协议为民事协议,若发生政府付费给企业不及时的经济纠纷,除非有污水处理费是经营性收费的规定(纠纷走行政诉讼或复议),否则合同纠纷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按约定申请仲裁。

如果将这些都泛指为PPP,难以理清其不同的法律关系。

附件1:市政领域PPP项目分类

PPP项目的分类,第一类是具有垄断权和经营性质的使用者付费项目,如高速公路、自来水项目、供热项目、燃气项目等;第二类是政府直接付费项目,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BOT、河道修复等项目;第三类是政府补贴项目,如地铁4号线等项目。从企业是否从事经营活动来看,PPP应包含特许经营和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等。市政环境领域PPP项目分类如图1所示。

图1市政环境领域PPP项目分类

附件2:市政领域PPP模式对比

表1PPP项下特许经营和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对比

备注:特殊规定的污水处理:如《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中规定:上海排水公司是上海城区污水的经营主体也是污水处理费的收费主体,其直接向老百姓收费,是经营性收费。

原标题:PPP的热与惑 ----关于PPP目的及概念的再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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