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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运作解密:以南京市城东仙林污水处理PPP项目为例

2015-12-22 08:56来源:济邦咨询作者:梁静 陈荣祥关键词:PPPPPP项目污水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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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准备:项目实施方案要点分析

(1)交易范围的设置

笔者认为交易范围的确定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一是拟交易资产进行交易的自身条件是否成熟、物理边界和管理边界是否便于划分、资产权属是否清晰确定以及是否存在不可预估的风险;二是拟交易资产的经济性(自身现金流能力),经济性越高,越有利于提升项目的市场价值,从而更有利于项目运作;三是兼顾政府方的融资需求,毕竟交易范围直接影响着项目的交易总额。

本项目中,经过多次财务分析和论证,考虑到市场条件不成熟,城东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以及再生水工程的经营权被排除出交易范围,而城东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工程以及仙林污水处理厂的经营权被纳入交易范围,剔枝折叶,确保了项目的交易质量,轻装上阵。

(2)交易主体的设置

污水处理厂进行TOT运作,需要理清交易资产的权属关系,确保交易主体的合法性是项目规范运作的必要前提。

PPP项目交易结构和合同结构复杂,涉及众多交易主体。为了保证项目运作的规范,首先要确保项目各交易主体的合法规范性。本项目中,根据113号文的要求,市政府授权市城乡建设委作为实施机构,负责代表政府签署《PPP项目合同》(主合同)并签发《特许经营授权书》,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水务集团”)作为政府指定的出资方参股项目公司,负责签署《合资协议》和《公司章程》;水务集团控股子公司南京公用水务有限公司(“公用水务公司”)作为项目资产权属方负责签署《经营权转让协议》。其中,由于仙林污水处理厂一期资产产权属于南京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用控股公司”,市城建集团全资子公司),因此特由公用控股公司向公用水务公司签署了《委托授权书》,确保了公用水务公司代表资产权属方签约的合法性。

(3)交易结构的设计

交易结构是PPP项目运作的核心,合理交易结构的设置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保障项目运作成功。本项目交易结构图如下:

本项目由政府指定的出资代表与选中的社会资本合资成立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内,由项目公司受让交易范围内城东污水处理厂及仙林污水处理厂的经营权,并负责两个污水处理厂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工作,合作期满后将两个污水处理厂项目设施及权益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机构。项目的资金结构为:股本金不低于项目初始投资总额(包括但不限于特许经营权费以及项目公司运营初期的铺底流动资金)的30%,由政府指定的出资机构与选中的社会资本分别按约定比例以现金出资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进行融资并按规定支付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费。项目的回报机制主要体现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来源从南京市主城区收缴的污水处理费中列支。

(4)基础水量的设置

基础水量的设置比较敏感,容易被误解为给社会资本提供固定回报。事实上,由于现有的污水处理厂TOT项目一般都厂网分开运作(本项目亦是),污水处理进水管网由地方政府负责统筹投资建设,社会资本很难预测和管控实际的污水处理量,若政府不提供最低需求承诺,社会资本反而容易加大对项目风险的判断,并将此风险成本体现到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中,形成不合理的风险溢价。因此,为了合理分配处理水量变动风险,也为了保证社会资本的平等竞争,通常单纯污水处理厂(不含配套管网的终端设施)TOT或者BOT项目中都会设置基础水量,作为政府主要承担原污水供应风险的一种分担机制。但基础水量如何设置以便实现风险分担合理(虽然差别是细微的),需要进行准确的水量预估和精心的付费设计。

本项目中市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城建集团和咨询机构对基础水量的设置多次开会讨论,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反复论证,以会议纪要形式出具了对项目基础水量的正式意见。既对基础水量的设置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又对厂外配套管网的建设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5)融资成本提前锁定

在国家PPP政策的鼓励和引导下,各金融机构亦对本项目表现出浓厚的兴趣。经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以及市城建集团共同对各银行机构提交的PPP融资方案进行评审,确定南京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江苏银行为本项目可选合作银行,融资成本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12%,贷款期限不少于15年。此运作方式既解决了社会资本融资的后顾之忧,也提前锁定了本项目的融资成本上限,有效降低社会资本报价,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相比合作期内可节约财政污水处理费支出5000万元。

(6)付费机制的设置

基础水量设置的出发点是防范最低需求风险,合理的基础水量值可以保障投资人获得可预期的稳定现金流,但实际执行过程中污水处理量仍然可能高于或者低于该水量值。按照过去通常做法,当实际处理水量低于基础水量时政府仍然简单按照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结算付费,而本项目在此基础上增设引入了“不足单价”概念,即当实际处理水量低于基础水量时,需扣除实际处理水量与基础水量的差值部分未发生的运营成本,这种更加科学和精细化的设置既保障了项目公司资本性投入能正常回收,又维护了政府的合理利益。

需要指出的是,本项目“不足单价”以及“超进单价”的设置主要根据国家住建部颁布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参数》中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的分类,再将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中的利税按二者成本比例进行切分,便形成了“不足单价”和“超进单价”,“不足单价”主要体现项目的投资成本及合理利润(含所得税),“超进单价”主要体现项目的运营成本及合理利润(含所得税)。

(7)调价机制的设置

本项目合作期限(特许经营期)长达三十年,为了反映对宏观经济风险的合理共担,设定了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的定期调价机制。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的调整机制主要通过调价公式来实现,其启动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达到一定年限,二是成本幅度变化达到一定比例。

合作期内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将根据污水处理全成本变动幅度进行调整,我们梳理出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营过程中对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变动影响较大的成本项单独设置调整系数作为主动调价因子(主要为动力费、生产人员的薪酬、化学品费、污泥处理处置费等)并引入电度电价、社平工资等公开统计数据作为调整依据。除主动调价因子外,其他对物价变动敏感度较弱的成本项(折旧、财务费用、税费等)作为被动调整因子,起到对调价公式的稳定平衡作用。

本项目特别之处还在于考虑到项目公司将来人员结构上不可避免会出现借用人员、自主招聘人员不同的薪酬标准和涨幅,我们对工资福利因子按照借用、非借用做了分解,并适用不同的调整参数,增加了调价公式的灵活性,科学合理分摊了双方风险,保障了双方利益。

(8)维修共管账户的设置

参与竞争的社会资本一般会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其关于本项目的内部收益率,该收益率体现了各项成本均实际发生的情况下项目公司的合理利润,但若其成本未据实发生,就有可能获取额外的利润,大修费用(含重置)一般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计提一定的费率,很难判断其是否据实发生,因此从政府监管的角度看,需要强化对大修费用的监管,本项目中设置了由市城乡建设委和项目公司共管的大修资金账户,专款用于设备的大修和重置,既鼓励项目公司更好地维护项目设施,又维护了政府方的合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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