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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2-02 15:5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工业节能循环经济节能专项资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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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青岛市财政局网站获悉,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已经下发。具体内容如下:

各区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161号),市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我市企事业单位节能减排低碳发展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为明确程序,落实责任,加强监督和考核,制定了《青岛市财政局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发展改革委

2015年12月14日

青岛市财政局节能和循环经济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节能和循环经济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和中央节能减排专项转移支付安排,专项用于推进我市节能减排低碳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支持、突出重点、改革创新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和安排方式

第四条 节能专项资金主要支持:

(一)节能项目。主要包括: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公共机构节能项目,绿色照明示范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等重点节能改造项目。

(二)循环经济项目。主要包括: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园区循环化改造重点项目。

(三)节能环保装备与产品产业化项目。

(四)生态文明示范区重点项目。

(五)依据相关规定,对国家和省给予支持的节能减排项目进行配套支持。

(六)低碳发展及应对气候变化重点项目。

(七)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内课题研究和规划编制、项目方案、资金申请报告、规划的论证或评审、项目节能审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等相关支出。

(八)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能力建设项目。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于每年下半年结合各领域年度工作重点制定节能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下一年度项目的具体支持范围、申报条件和操作流程,充实项目库。

第六条 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以奖代补”、据实结算和先预拨、后清算等方式。

(一)节能项目。企业投资的节能项目, 根据项目完工后实现的年节能量,由市财政按300元/吨标准煤购买该企业节能服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项目完工后实现的年节能量,按300元/吨标准煤购买该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的节能服务。绿色照明示范项目,按照计划总投资给予30%的补助;市政府公共机构节能项目,按照计划总投资给予100%的补助。单项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二)循环经济项目、节能环保装备与产品产业化项目、生态文明示范区、低碳发展及应对气候变化重点项目。按照项目计划总投资,给予1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三)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采取预拨与清算相结合的综合补助方式。

1.各区市政府组织辖区内工业园区提报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实施期原则为3-5年)。

2.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并批复。对已批复的方案,各区市政府与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签订承诺书并具体组织实施。

3.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方案,按拟申请资金的重点项目总投资核算补助资金规模:原则上按企业投资项目计划总投资10%,最高额不超过1000万元进行补助,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总投资30%进行补助。每个园区补助资金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

各区市政府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批复的实施方案,统筹使用资金专项用于园区循环化改造重点项目建设。各区市要参照青岛市关于加强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明确资金使用方案、重点项目评审方案,组织专家对项目前期要件的完备性、工艺路线的可行性、投资的合理性等进行评审,并将重点项目评审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备案。如需调整实施方案或重点建设项目需报请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同意。

4.承诺书签订后,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节能专项资金规模下达30%-50%补助资金规模计划,市财政局依据计划预拨相应资金。3-5年内,园区拟申请市补助项目全部建成,且规划目标任务完成80%以上的,各地政府对园区进行初步验收后,提出考核和余款拨付申请。市发展改革和财政局组织对园区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按照项目竣工验收后实际投资进行清算,拨付余款,如验收后项目实际总投资超过原概算投资,则按原概算投资核定投资规模,拨付余款。未通过验收的,视情况给予不超过一年的整改期,到期仍未达到要求的,确定为不通过验收,不再拨付余款并扣回已拨付资金的50%。

三年内工作无实质进展的,将已拨付补助资金全部扣回。

(四)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内课题研究和规划编制、项目方案、资金申请报告、规划的论证或评审、项目节能审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等相关支出和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能力建设项目。按先预算、后清算的据实结算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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