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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2-02 15:5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工业节能循环经济节能专项资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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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申报项目主体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的项目,严格限制“两高一资”行业。

(二)项目建设单位经营状况良好。企业银行信用等级AA以上,资产负债率60%以下。

(三)节能技改项目,项目单位改造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年节能量在1000吨 (含,下同)标准煤以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

(四)投资规模较大。节能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在5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应在300万元以上。

(五)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项目配套条件好,前期工作基本落实,能够保证按期开工建设。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已享受国家和省、市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可重复申报节能专项资金项目。

第九条 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审核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第十条 节能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

第十一条 节能专项资金申报单位需依据年度节能专项资金申报相关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按规定对项目进行评审。市发展改革和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最终确定支持的项目及补助额度。

第十三条 节能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

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竣工后,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费用由各区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解决,市本级不单独安排。竣工验收完成后,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及财政部门将项目有关情况联合上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备案。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将取消其市级投资计划和补助资金。

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及拨款方式,按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第十四条 对已列入节能专项资金投资支持的项目,投资计划下达两年内仍未开工建设,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取消项目投资计划,并收回补助资金。

第五章 工作分工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承担以下工作:

(一)提出节能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节能专项资金的审查和认定;

(三)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节能专项资金安排意见;

(四)监督检查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承担以下工作:

(一)核批节能减排年度预算;

(二)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节能专项资金的审查和认定;

(三)审核并拨付节能专项资金;

(四)监督检查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对节能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涉及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工作相关部门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做好项目的申报、评审、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节能专项资金应单独设账、单独核算,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对竣工验收后拨付全部资金的项目,可不单独设账。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要不定期对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青岛市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建〔2011〕177号)和《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市级支持循环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建〔2013〕26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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