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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印发《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附全文)

2016-04-21 11:1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活垃圾垃圾焚烧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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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艺与装备

生产工艺和装备的选择应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有利于清污分流和减少无组织排放。

入库坡道应封闭,垃圾卸料平台和垃圾库须确保处于负压状态,并设置负压在线监控系统。对垃圾贮存坑和事故收集池采取防止垃圾渗滤液渗漏的措施。

焚烧设计参数应满足垃圾无害化停留时间(2秒以上)、焚烧温度和湍流度要求。对温度、停留时间、湍流度、含氧量、活性炭加料、袋式除尘器等进行工艺连锁,DCS自动控制。

四、污染防治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在垃圾接收过程中,避免垃圾或污水影响环境,避免臭气扩散影响空气质量。垃圾车冲洗水必须全部收集排入污水收集井中,不得外排。

垃圾焚烧工程应设置足够容积的垃圾渗滤液事故收集池,垃圾渗滤液必须单独处理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并尽量实行厂内回用。

企业应设置一个标准化排污口,根据环保部门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施。

必须采取有效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废水和垃圾渗滤液输送管路必须采用架空管路或明沟套明管。罐区和废物暂存场所的地面应硬化、防渗处理,四周建围堰并采取防雨措施。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生活垃圾贮存设施和渗滤液收集设施应采取封闭负压措施,并保证其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出于负压状态。这些设施内的气体应优先通过风机进风管进入焚烧炉中高温处理,或收集并经除臭处理满足GB14554要求后排放。在非正常工况下,须采取有效的除臭措施。

每台生活垃圾焚烧炉必须单独设置烟气净化系统并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

应优先考虑垃圾焚烧过程的燃烧控制,以抑制氮氧化物产生。脱硝若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应设置配有计量模块、分配模块和监测模块,并预留选择性催化还原法安装位置。采用喷入活性炭粉末吸附重金属及二噁英时应采用称重式等可靠的活性炭在线计量装置,并设置活性炭喷射备用装置。除尘器宜设置若干独立的过滤仓室,采用在线清灰方式,应有滤料损坏监测手段。

应设置焚烧炉运行工况及排放烟气的在线监测装置,结果应采用电子显示屏在厂界外进行公示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中心联网。

电子显示屏的设置应便于公众在厂界外观测。公示内容应至少包括炉膛内焚烧温度等运行工况参数及烟气中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氯化氢等污染因子排放浓度及达标情况。

(三)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应当明确最终去向;焚烧飞灰和更换的滤袋属于危险废物,应设置符合国家要求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设施,信息记录存档、转移处置应遵守国家、省相关的规定。其它固体废物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处置。

五、总量控制

生活垃圾焚烧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主要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重金属,还应重点关注二噁英等。

六、环境准入指标

新、改扩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执行下表规定的环境准入指标。

生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准入指标

七、附则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于浙江省新建、改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二)本准入指导意见中涉及的国家、省和行业的标准及政策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三)本准入指导意见自2016年5月1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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