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固废处理综合管理正文

关于《吉林省建筑废弃物减排与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6-05-19 13:1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减排吉林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一条 为了减少建筑废弃物排放,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废弃物减排与资源化利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减排与资源化利用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施工活动中减少排放建筑废弃物以及对建筑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 建筑废弃物减排与资源化利用应当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产业化原则。

推行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减排与资源化利用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建筑废弃物减排与资源化利用有关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减排与资源化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建筑废弃物减排与资源化利用健康、有序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建筑废弃物减排与资源化利用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建筑废弃物减排与资源化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从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受国家、省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拆除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过程中将产生的建筑废弃物进行现场分类,并进行处理,防止产生扬尘。

禁止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等混入建筑废弃物。

第九条 推行建筑产业现代化,逐步实现建筑构配件的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和现场装配。

鼓励新建住宅的建设单位直接向购买者或者使用者提供全装修成品房。

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交房前装修到位。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规划,决定建筑废弃物填埋场所布局,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监督管理填埋建筑废弃物活动。

建筑废弃物填埋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建设。

第十一条 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车辆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运输的建筑废弃物应当密闭装载,不得裸露、扬撒、超载。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品标准并制作统一标识。符合标准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品使用统一标识后,列入建筑节能绿色产品目录和政府采购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优化建筑设计,提高建筑物的耐久性,在建设项目设计过程中优先采用绿色建材以及能够满足设计规范要求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减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废弃物的产生。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实施单位应编制建筑废弃物减排与资源化利用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建筑废弃物减排与资源化利用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点、建筑面积或者拆除面积;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

(三)建筑废弃物的种类、数量;

(四)建筑废弃物的减量、分类、运输、防治污染措施;

(五)不可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废弃物数量;

(六)可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废弃物数量。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建筑废弃物查看更多>建筑废弃物减排查看更多>吉林查看更多>